浙江省10定额综合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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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0定额综合解释
问题解答
建筑工程计价问题解答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7月上旬举办2014年工程计价业务研讨会,现本处对研讨会上讨论的建筑(及综合性)工程计价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在省造价管理总站未作补充规定之前,暂作如下解答: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1、当《建筑工程计量规范》中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规定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
为维护清单计量规范的严肃性,一般情况下,清单计量时,应执行《建筑工程计量规范》中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规定;依据定额组价时,仍执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规定。
2、附录H门窗工程,H.1木门将“木门锁安装”作为清单项目单列,除了木门锁以外的五金(包括特殊五金)安装都含在门窗清单项目中。
特殊五金如:
地弹簧、闭门器、顺位器、装饰拉手、感应装置等,涉及造价也不少,是否可将“特殊五金安装”单列清单项目?
答: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木门锁安装应单列清单项目,另外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某几项“特殊五金安装”分别编制清单补充项目。
3、J.4楼(地)面防水、防潮工程量,以反边高度300mm作为划分界限(超过300mm时,其立面按墙面防水计算),而建筑预算定额中则以500mm作为划分界限,如何衔接?
答:
J.4楼(地)面防水、防潮工程量,以反边高度300mm作为划分界限;依据定额组价时,将建筑预算定额中规定的“500mm”划分界限也统一为“300mm”,反边高度超过300mm时,其立面按墙面防水计算。
4、D.1砖砌台阶(010401012)、E.7混凝土台阶(010507004),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7台阶装饰,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若以建筑预算定额为依据进行计价,如何衔接?
答:
清单计量时,台阶基层和台阶装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统一,所以,D.1砖砌台阶,E.7混凝土台阶,L.7台阶装饰,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统一理解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与台阶相连的平台面积较小时(≦10m2),宜并入台阶计算,但应在编制说明中明确。
依据定额组价时,台阶基层、台阶装饰的工程量仍按建筑预算定额规定计算。
5、M.3零星抹灰,M.6镶贴零星块料,墙、柱(梁)面≤0.5m2的少量分散的抹灰、镶贴块料面层按相应零星项目编码列项,与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中“零星项目”的适用范围不同,如何衔接?
答:
为统一口径,编制清单时,零星抹灰和镶贴零星块料的适用范围按照省建筑预算定额规定,即:
一般抹灰的“零星项目”适用于壁柜、碗柜、过人洞、暖气壁龛、池槽以及1m2以内的抹灰;块料镶贴和装饰抹灰的“零星项目”适用于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门(窗)套线、扶手、雨篷周边等。
6、S.6施工排水、降水中,排水、降水(011706002)项目,按“昼夜”作为计量单位,若土方开挖时采用简易集水坑(沟)排水,是否可设以“m3”为计量单位的“湿土排水”清单项目?
答:
若土方开挖时采用简易集水坑(沟)排水的,在清单编制时,可(根据省建筑预算定额规定)编制“湿土排水”清单补充项目。
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1、建筑物檐高具体应该如何计算?
答:
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1)有外挑檐沟的,算至挑檐沟板底标高;
(2)无外挑檐沟,有屋面平挑檐的,算至挑檐板底标高;
(3)屋面板连内天沟的,算至屋面结构板(天沟板)面标高;
(4)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面的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瞭望塔等均不计算檐高。
2、计算地下室挖土工程量时,如遇双排水泥搅拌桩,是否应该扣除桩体积?
工程桩、围护用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后要外运,该外运费套用土方还是建筑垃圾外运定额?
地下室砼支撑、格构桩凿除及外运应套用什么定额较合理?
答:
(1)水泥搅拌桩与钻孔桩、人工挖孔桩不同,施工时其土方并未完全置换,故计算挖土工程量时不扣除其体积。
(2)工程桩、围护水泥搅拌桩及地下室砼支撑、格构桩等凿除后产生的残渣属于建筑渣土范畴,其外运及处置费用应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城管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计算,砼残渣工程量按凿除前构件实体积乘以容重2.4t/m3计算。
(3)地下室砼支撑、格构桩等构件凿除,可套用建筑预算定额“15-118砼梁、柱拆除”计算,钢筋(铁件)回收费用协商解决;若采用小型爆破作业拆除的,应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如用“以料抵工”方式结算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3、预算定额第十六章说明第三-2条“本定额已综合内、外墙砌筑脚手架,外墙饰面脚手架,斜道和上料平台。
”,针对该条说明,有如下疑问:
(1)说明中外墙饰面脚手架是否指各种饰面均适用,如外饰面幕墙,其脚手架周期较长;
(2)多数高层建筑采用挑架,外饰面施工时采用吊篮施工,是否费用均综合考虑;(3)部分项目主体施工与外饰面幕墙施工非同一施工单位,只是主体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出现,其脚手架可否进行费用比例的划分?
答:
(1)综合脚手架定额所含“外墙饰面脚手架”,不分外墙饰面种类,相应耗量已综合考虑不同饰面的搭设周期。
(2)建筑物檐高在50m以上的综合脚手架定额,已综合了“悬挑式外墙脚手架”因素(注:
相应定额包含圆钢、工字钢等用量),但未考虑“吊篮”。
招标时以综合脚手架定额计价的工程,若实际施工采用挑架、爬架作为外墙架的,以及在外墙饰面阶段改用吊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仍按综合脚手架定额执行,“悬挑式外墙脚手架”、“吊篮”亦不另行计算。
“吊篮”的安、拆及使用定额,一般适用于以单项脚手架定额计价的外墙饰面改造工程。
(3)根据总说明第十条规定和省费用定额有关总承包服务费的规定,装饰工程或外饰面幕墙单独发包时,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合同工程所有脚手架搭拆的,总承包单位可在报价时计算脚手架工程的全部费用,并在施工组织设计网络计划期限内为分包单位提供脚手架无偿使用,分包单位报价时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装饰工程施工,如需单独搭设脚手架的,则按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计算单项脚手架费用。
4、预算定额第十七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上部建筑的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以上建筑面积计算,……”,按此规则,上部工程垂直运输费为综合了上部各专业所需要的运输费用,在实际工程中,多有单独装修、二次装修、外饰面幕墙单独施工等情况出现,可否针对该情况进行费用比例的划分?
答:
省建筑预算定额中“垂直运输”工程量和“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是相同的,均以房屋(地下室和上部)建筑面积加上规定增加的三项内容计算(详见省建筑预算定额下册第250页)。
根据总说明第十条规定和省费用定额有关总承包服务费的规定,装饰工程或外饰面幕墙单独发包时,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合同工程所有垂直运输设施的,总承包单位可在报价时计算垂直运输的全部费用,并在施工组织设计网络计划期限内为分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的配合服务,分包单位报价时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装饰工程施工,如需单独计取垂直运输费用的,则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计算垂直运输费用(可按工程垂直运输费用乘比例系数计算,或以实际垂直运输费用计算)。
5、钢结构工程或局部钢结构工程,如何计算脚手架费用?
如何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答:
(1)建筑预算定额第十六章说明第四-16条“钢结构专业工程的脚手架发生时套用相应的单项脚手架定额。
对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专业工程脚手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这里所称“钢结构专业工程”是指柱、梁、屋架等主体结构均为钢构件的工程,若主体结构仅部分为钢构件的仍视作一般房建工程;钢结构专业工程的外墙、内墙、满堂等单项脚手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量和套用定额;由于排架结构工业厂房所发生的脚手架与钢结构工业厂房相似,考虑到不同结构类型间造价平衡和脚手架费用计算方便,凡满足综合脚手架所含内、外墙砌筑脚手架和外墙饰面脚手架等主要内容条件的钢结构工业厂房,可参照一般房建工程计算“综合脚手架”,综合脚手架未包含的内容按实际发生以“单项脚手架”计算;综合脚手架所含内墙砌筑脚手架不分内墙的具体数量,综合考虑;综合脚手架所含外墙砌筑脚手架,其外墙按完整砌筑考虑,但不分门窗洞口面积多少,以幕墙为围护结构的视作已包括外墙砌筑和饰面,装饰性幕墙按外墙饰面考虑。
钢结构专业工程中有地面拼装整体吊装或需搭设脚手架安装等特殊要求的,其发生的起重平台、操作平台等脚手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2)定额中的“垂直运输工程”,对“钢结构专业工程”如何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未作明确规定,但考虑到“钢结构专业工程”的钢构件安装定额(注: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安装定额同)已包括吊装等垂直运输,因此,“钢结构专业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视吊装工程以外的实际垂直运输情况,按实际垂直运输费用计算。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1、税金费率计取时,“市区”、“城(镇)”、“其他”如何界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时,“非市区工程”、“市区一般工程”、“市区临街工程”如何界定?
答:
(1)税金费率计取时,“市区”的界定可参照“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5]47号)”执行,宁波市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开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工程均按7%的税率征收城建税,即上述区域(包括镇、乡)的建设工程均按“市区”计取税金费率。
慈溪、余姚、奉化:
工程按7%的税率征收城建税的,按“市区”计取税金费率;工程按5%的税率征收城建税的,按“城(镇)”计取税金费率。
宁海、象山:
工程按5%的税率征收城建税的,按“城(镇)”计取税金费率。
具体征税情况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2)费用定额第16页“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非市区工程、市区一般工程、市区临街工程。
市区一般工程指进入居民生活区的城区内的一般工程;市区临街工程指进入居民生活区的城区内的临街、临道路的工程;非市区工程指非居民生活区的一般工程”。
这里所指的“居民生活区”也包括城区中的商业区、办公区等。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7月18日
勘误
发布时间:
2013-10-23点击率:
1132次
我处今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静钻根植桩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甬建价[2013]65号)文件中附件3有误,现更正如下:
“附件3履带式单轴钻孔机、水泥浆系统补充台班费用定额(试行)”下“
(二)安装、拆卸费用”表中“履带式单轴钻机”的台班单价应为7375.03元、材料费应为42.13元。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3年10月22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问题综合解答
1、住宅小区、厂区内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专业工程连同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其工程类别和取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
住宅小区、厂区内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专业工程连同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如招标文件要求总承包单位需同时满足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各专业相应施工资质的,其园林绿化(含景观)、附属道路等按各自专业的类别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取费;如招标文件对总承包单位无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施工资质要求的,则园林绿化(含景观)、附属道路等并入建筑工程取费。
2、建筑工程中地下连续墙单独发包时,其工程类别和取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
建筑工程中地下连续墙单独发包时,其工程类别按专业打桩一类工程确定,并按相应费率取费。
3、市政、园林工程中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的适用范围如何?
答: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不受市政、园林工程中的专业限制,只要满足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条件的工程,均可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4、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的彩钢板护栏,其费用能否另行计算?
答:
市政工程施工时,若施工现场禁止通行的,其现场两端的彩钢板护栏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另行计算;如在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情况下搭设的彩钢板护栏,其费用应根据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的相应规定,按第六章“脚手架及其他工程”中“彩钢板施工护栏”的相应子目进行列项计算。
5、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按重量计算建筑余土外运及处置费时,建筑余土工程量应该如何计算?
答:
根据宁波市近几年来的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建筑余土工程量宜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余土工程量(t)=建筑余土天然密实体积(m3)×天然密实状态平均容重(t/m3)
式中,天然密实状态平均容重(t/m3):
一、二类土取1.6;三类土取1.8;四类土取2.0。
土壤类别根据实际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现场情况综合确定。
1m3天然密实体积折合虚方体积(松土)1.3m3。
虚方(松土)状态平均容重(t/m3)=天然密实状态平均容重(t/m3)÷1.3
我处2010年1月关于建筑余土容重标准(1.6t/m3)的解答,停止使用。
6、市政工程中桥梁的钢筋搭接应如何考虑?
答:
市政工程中桥梁钢筋的制作、安装定额仅考虑2%的施工损耗,其钢筋搭接长度部分的工程数量应按规定另行计算,搭接长度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关规定。
7、市政工程中地下连续墙的土方及泥浆外运工程量应如何确定?
答:
市政工程中地下连续墙的土方及泥浆外运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应与建筑工程相统一,其中土方外运工程量按成槽工程量进行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槽工程量乘系数0.2进行计算。
若以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按重量核定的价格标准计算泥浆外运及处置费时,泥浆重量与体积的换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地下连续墙泥浆重量(t)=成槽体积(m3)×0.2×3×1.3(t/m3)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2年10月11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问题综合解答
一、2010版浙江省概算定额及其他费用定额
(一)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在我市何时开始执行?
答:
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1]239号)文件的规定,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我市同期开始执行,与其相抵触的2003版概算定额、其他费用定额和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二)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用采用什么依据进行编制?
答:
市政(轨道交通<地铁>工程除外)、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仍以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
(三)2010版浙江省概算定额执行后,我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作何调整?
答:
2010版浙江省概算定额执行后,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如下:
1)建筑(装饰)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表1~
(1)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一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以编制期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
其中
1、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消耗量×2010版人工基期价格
2、定额机械费
∑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2010版机械台班基期价格
二
人工、机械台班价差
3+4
其中
3、人工价差
∑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市场信息价格-2010版人工基期价格)
4、机械台班价差
2×2010版机械费价格指数
三
综合费用
(1+2)×综合费用费率
四
税金
(一+二+三)×税金费率
五
其他费用
(一+二+三+四)×扩大系数
六
单位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
一+二+三+四+五
(2)建筑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综合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程序表 表1~
(2)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一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进行计算
其中
1、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消耗量×2010版人工基期价格
2、定额机械费
∑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2010版机械台班基期价格
二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差
一×2010版建筑工程综合价格指数
三
综合费用
(1+2)×综合费用费率
四
税金
(一+二+三)×税金费率
五
其他费用
(一+二+三+四)×扩大系数
六
单位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
一+二+三+四+五
注:
1、本计算程序表仅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位工程。
2、本计算程序表中所指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即为2010版基期价格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之和。
2、安装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表2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一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以编制期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
其中
1、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消耗量×2010版人工基期价格
2、定额机械费
∑2010版定额机械费
二
人工、机械台班价差
3+4
其中
3、人工价差
∑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市场信息价格-2010版人工基期价格)
4、机械台班价差
2×2010版机械费价格指数
三
综合费用
(1+2)×综合费用费率
四
税金
(一+二+三)×税金费率
五
其他费用
(一+二+三+四)×扩大系数
六
单位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
一+二+三+四+五
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仍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1年第3期“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问题综合解答”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时,概算费率和扩大系数如何确定?
答:
建设工程概算费率包括综合费用费率和税金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详见《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1年第3期“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问题综合解答”中的“宁波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费率表”;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另列项目计算。
扩大系数仍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1年第3期“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问题综合解答”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含人防安装工程)扩大系数为2%,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仿古建筑工程扩大系数为1%。
(五)建设工程概算建设其他费用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取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2010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对于统一征地、拆迁后以净地出让或划拨供地形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取费基数应扣除土地费用。
(六)专项检测所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应如何计价?
答:
建安工程造价中以施工组织措施费列项计算的“检验试验费”仅指根据质量检测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的鉴证取样类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专项检测所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应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暂不考虑,办理竣工决算(财务决算)时以建设管理其他费按实进行列支。
二、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一)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的泥浆池建拆和运输工程量分别按成孔工程量、成槽工程量乘系数0.2以m3计算,以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按重量核定的价格标准计算泥浆外运及处置费时,工程数量如何调整?
答:
以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按重量核定的价格标准计算泥浆外运及处置费时,泥浆重量与体积的换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钻孔灌注桩泥浆重量(t)=成孔体积(m3)×3×1.3(t/m3)。
地下连续墙泥浆重量(t)=成槽体积(m3)×0.2×3×1.3(t/m3)
建筑余土、建筑泥浆的处置费在竣工结算时应提供相应的凭证依据。
(二)《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
(一)》根据该规程对定额中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适用于按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的工程?
答:
《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
(一)》中有关水泥搅拌桩调整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仅适用于按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的工程,不适用于按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的工程。
其中,设计要求采用全断面套打(套接一孔法)施工时,其套打部位重复搅拌的单桩圆形截面面积不得重复计算,所有桩体的人工及机械按相应定额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计算,其余不变。
(三)高压旋喷桩喷浆时,其空孔部分可否另行计算相应费用?
答:
高压旋喷桩包括钻孔和喷浆,其中喷浆定额是按常规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的,喷浆定额中人工、机械及水的耗量已综合考虑了一定比例的空孔部分所发生的用量,当空孔部分长度占设计桩长的比例不超过70%时,空孔部分不另行计算相应费用;若空孔部分长度占设计桩长的比例超过70%时,则超出70%比例外的空孔部分可按相应喷浆定额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以及水的费用之和乘系数0.5计算相应费用,可另行计算费用的空孔部分工程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V=[钻孔长度-设计桩长×(1+70%)]×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
注:
本条解答也适用于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四)定额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2点“梁、板、墙设后浇带时,模板工程量不扣除后浇带部分,后浇带另行按延长米(含梁宽)计算增加费……”的规定中所指“延长米”如何确定?
答:
后浇带模板增加费定额已综合考虑后浇带设立时两侧混凝土收口处的模板费用,以及后浇带浇捣时所需的二次支模费用(或保留原有模板延长模板周期所增加的费用),后浇带模板增加费的工程量应以后浇带的自身长度确定,规则中所指“延长米”仅按后浇带的实际长度进行计算。
(五)地下室砼外墙面模板采用止水螺杆(六角带帽螺栓)进行安装,若止水螺杆的实际用量超过定额消耗量时,其超过部分可否另行计算相应费用?
答:
地下室砼外墙面模板定额已综合考虑模板固定所需的钢支撑和止水螺杆(六角带帽螺栓),若发承包时对超过定额消耗量的止水螺杆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不另行计算相应费用。
(六)设计采用螺纹钢筋作为箍筋时,定额如何套用?
答:
普通钢筋制作安装定额按圆钢、螺纹钢分别编制,当设计采用螺纹钢筋作为箍筋时,其箍筋的制作安装套用圆钢相应定额进行换算。
(七)我市发布的轻钢龙骨信息价格按米计量,对于消耗量按平方米计量的轻钢龙骨相应定额应如何按信息价进行换算?
答:
轻钢龙骨相应定额中,龙骨消耗量无论按平方米计量,还是按米计量,其轻钢龙骨均需根据设计图纸按实际用量进行调整,轻钢龙骨实际用量按长度以抽料方法确定,套用定额时,可按单位面积的轻钢龙骨实际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