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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资料

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参考资料

一、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报批程序

(一)受理

各法援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接到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要先进行初审,主要是三点:

1、经济条件是否符合。

(1)一些特殊的对象,比如五保、低保、特困职工,无需经济困难审查,但必须有证件。

(2)对农民工申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案件,免除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3)对一般的对象,免费提供经济状况申报证明表并要求申请人到住所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盖章。

(4)持有法援中心颁发的“法律援助证”者,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2、法律援助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是否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主要看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有没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

如初审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齐全、规范、有效。

(二)报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供材料及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批,注意案件要先审批再办理,不要等案件办完了才报批,时效强的特殊案件可以先办理再报批。

报批的方式有:

1、填写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立案申请表,传真到法律援助中心,号码是83217196。

表格填写要求:

家庭住址要详细;要有联系电话;案情要能说明情况,不能太简单。

传真前要打电话报告中心,传真后要向中心咨询审批结果,如中心同意再办理案件。

2、直接带材料到中心报批。

要求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盖好章的经济状况申报证明表,(3)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如果申请人是城区附近的或在城区开庭的,请带申请人到法援中心当面申请办理手续。

(三)、审批

中心根据提供的材料,审查、核实其是否属于援助对象,是否属于援助范围,中心主任和分管局长审批后,中心根据“点援制”有关要求会通知承办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按要求办理该案。

二、法律援助范围释义

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

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有: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包括: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一般人身损害等。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

10、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

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另外今年2月10日,省政府下发文件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今后,经济困难的公民对于六类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六类事项是:

1、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2、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3、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4、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5、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6、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其中,第4、5、6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案件办理的有关要求

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2、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3、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4、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是完全免费的,不需受援人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但诉讼过程中涉及法院、公证、鉴定等其他机构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等需要受援人自己支付的,如受援人一时无力负担,要依法尽力协助受援人向这些机构申请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相关费用。

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法律援助人员要及时向中心报告: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自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3、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援助服务。

4、办案时应树立这样一种意识,受理案件后及在办案过程中,就应当作手立卷的相关准备工作,而不是在结案后,再做这些工作。

比方说谈话笔录,应当在接受当事人申请时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就与当事人形成,而不是事后补办。

又如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也应是在办案过程中形成。

树立边办案、办准备立卷的意识,这是办案要求,也是一个好习惯,如事后补办,一是多费了时间,二是材料也缺乏了真实性。

5、如果是诉讼或仲裁案件,请将开庭时间及时报告中心。

6、特别在办理调解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承办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问题。

承办人只能是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调解主持人身份出现,即在整个案件材料中只能是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承办人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人员只能作为调解主持人。

(2)我们针对调解案件专门印制了民间调解案件目录,要按照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调解案件)目录整理卷宗。

其中“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盖章,“经济状况证明表”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谈话笔录”由工作站人员询问与记录,询问内容至少要有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和家庭经济状况两方面,案情及诉求要详细。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及调查材料”是案件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应予以重视,有证据材料将证据材料附卷,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调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双方当事人、证人或相关单位形成的笔录。

“调解笔录”中,应询问所有当事人,并在调解笔录中详细记载所有当事人的意见,调解笔录中要充分表明委托代理人(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同时在调解笔录中要反映当事人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以便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中要能体现出有委托代理人的参与。

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格式附后,调解类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格式立卷。

三、卷宗的整理与归档要求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

按照省和泰州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卷宗的整理及归档要求如下:

1、整理卷宗要按照目录收集整理材料,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文件、书证、图片等应当归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特别是证据材料尽可能收集完整。

2、对受援人撤诉的,承办人应提交受援人撤诉情况说明和撤诉申请书。

3、法律援助案件材料要以案件受理、承办进程和结案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为序摆放,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包括带文字的背面,页号位置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并在卷宗目录中标明每份材料所在的页号,做到卷宗目录与卷内材料顺序一致。

4、立卷时,案件材料要进行整理。

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未留装订线的材料应补贴加边;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上抄件;卷面及所有结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小于卷面的材料,应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将大出的部分折起,以保持卷面边缘的整齐,不得将大出的部分剪切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品,如订书钉、回形针等应全部剔除干净。

5、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将结案材料装订成卷并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日期为结案日;调解案件以调解协议书的日期为结案日。

6、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对移交的卷宗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立卷标准的退回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整理装订,全部合格后才可办理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立卷标准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卷宗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附件:

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格式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族

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

调查笔录

第页

时间地点

事由参加人

被调查人性别出生日期

住址联系电话

谈话内容:

调查笔录

第页

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调解笔录

第页

时间地点

事由参加人

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族

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调解笔录

第页

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解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族

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解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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