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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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新建、在建、代建、改建、维修工程及其他项目。
3职责
3.1项目需求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及合约管理部采购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选择合格供应商。
3.2项目需求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及合约管理部采购人员参与对物资的使用情况回访调查,记录设备、物资材料的使用状况,评价供应商的信用。
4内容
4.1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及供应商的确定,按园区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金额标准分类管理。
所有零星项目,要创造条件尽可能纳入相近工艺的标段进行招投标或比价。
4.2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规定的,须严格按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详见附件自营及代建项目公开招标流程图)。
4.2.1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委托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2.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2.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2.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3)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2.5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3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实施部门填写项目启动申请表后经招标小组批准,一般选定不少于3家单位分别采取邀请性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比价的流程图),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具体规定如下:
4.3.1限额达到以上第二条规定标准但相关项目比较特殊的,经公司批标小组批准并报园区招标办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后可不进入园区有形市场。
4.3.2金额小于以上第二条规定中前三种所列情况但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3.3单项合同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日常采购;但不包括集团集中采购。
4.3.4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如属于企业自身商业秘密或有保密要求)、代建用户子站项目。
4.3.5主要工艺、技术要求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3.6经过两次公告后投标报名及合格单位仍不满足三家以上的,经园区招标办申报同意后可转入邀请招标流程。
4.4自营及代建项目直接发包的流程,具体规定如下:
4.4.1经常性生产物资及设备的采购,在各部门权限以内可由授权分管同意直接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年度供应商。
4.4.2用户子站项目经常性生产物资及设备的采购,如采取签订年度协议的,可按年度协议框架直接发包。
其年度协议的签订必须遵循招标或比价流程。
4.4.3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4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第四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4.4.5符合上述第2条、第3条的条件,由合约部提交直接发包方案,合同估算价在5000元以上(但小于50万元)的项目,经批标小组会签批准执行。
4.5用户子站的代建选择施工单位可采取邀请性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比价的方式,如采取签订年度协议的,可按年度协议框架直接发包。
4.6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金额的竞争性谈判,须报股东方授权董事、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批准。
4.7公司招标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合约部、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员以及分管副总。
4.8公司批标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合约部、工程部、财务总监以及分管副总、总经理。
4.9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除应由合约部和工程部提出并把关外,还应聘请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法律服务单位参与审核,降低招标风险。
4.10非工程类的其他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6相关记录
无
7流程图(见下图)
7.1公开招标流程
7.2邀请招标流程
7.3竞争性谈判/比价流程
7.4直接发包流程
7.5项目适用流程说明
备注一:
公开招标流程及适用性说明
项目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1、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委托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3)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城市维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公司招标小组成员:
总经理、需求部门分管副总、合约分管副总、财务经理、需求部门负责人、合约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批标小组成员:
总经理、内控负责人、需求部门分管副总、财务总监
备注二:
邀请招标流程及适用性说明
1、限额达到“备注一”规定标准但相关项目比较特殊的,经公司批标小组批准并报园区招标办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后可不进入园区有形市场;
2、金额小于“备注一”中前三种所列情况但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单项合同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日常采购;但不包括集团集中采购;
4、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内部招标采购的项目;
5、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如属于企业自身商业秘密或有保密要求)、代建用户子站项目;
6、主要工艺、技术要求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7、经过两次公告后投标报名及合格单位仍不满足三家以上的,经园区招标办申报同意后可转入邀请招标流程。
8、公司招标小组成员:
总经理、需求部门分管副总、合约分管副总、财务经理、需求部门负责人、合约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批标小组成员:
总经理、内控负责人、需求部门分管副总、财务总监
备注三:
竞争性谈判/比价流程及适用性说明
1、达到“备注一”和“备注二”规定标准的,但因采购项目技术较强,只能从有限的供应人处获得的项目由合约管理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批标小组或重大项目(1000万元以上)集团批标小组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比价、直接发包方式确定供应(服务)商;
2、其他合同估算价在5000元以上(但小于50万元)的项目;但不包括集团集中采购项目;
3、时间紧急或者其他政治任务需要且不受“备注一”和“备注二”限制的项目;
4、集团相关规定或公司领导层协商一致的情况;
5、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如属于企业自身商业秘密或有保密要求)、代建用户子站项目;
6、需要经过多轮谈判确定方案、报价的项目;
7、设计、勘察、测量、涉及垄断行业(如电力、邮电)、材料设备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等不满足招标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比价或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但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8、经过两次公告后投标报名及合格单位仍不满足三家以上的,经园区招标办申报同意后可转入商业性竞争谈判流程。
9、公司招标小组成员:
总经理、需求部门分管副总、合约分管副总、财务经理、需求部门负责人、合约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批标小组成员:
总经理、内控负责人、需求部门分管副总、财务总监
备注四:
直接发包流程及适用性说明
1、经常性生产物资及设备的采购,在各部门权限以内可由授权分管同意直接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年度供应商。
2、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第四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4、符合上述第3条、第4条的条件,由合约部提交招标方案,合同估算价在5000元以上(但小于50万元)的项目,经批标小组会签批准执行;超过50万还须报股东方授权董事、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