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588808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决策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决策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决策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决策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决策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决策制度.docx

《决策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决策制度.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决策制度.docx

决策制度

xx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

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涉及方针政策的大事,事关全局性的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县政府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二)县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投向、支出及贷款情况;

(三)县政府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提拔、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人选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四)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范围内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工程建设项目等重要事项;

(六)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七)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

(四)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

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五)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一)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二)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

(三)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五)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六)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七)各乡镇、各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八)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制度由政府办负责解释。

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县政府文明建设规划的拟定;

(二)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我县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四)罚款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五)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宜。

第三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社会公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

(一)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本地区城镇发展规划;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政府采购情况;

(六)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七)征地拆迁;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九)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公示的形式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县政府和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听证制度

为了加强基层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市纪委完善效能保障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听证制度。

攸县听证制度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实施,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主动接受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一条听证会的议事范围。

听证会议事范围主要是涉及居民普遍关心和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具体包括:

治安防范、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事项、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民政低保、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居民听证的事项。

第二条听证会成员的确定。

社区听证会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人数一般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村(社区)党支部(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等组成。

部分居民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可旁听会议。

经县政府办公室邀请,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三条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

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居民或者居民户、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受理,经县政府县长会议研究决定召开听证会。

第四条听证事项的确定。

听证会前,县政府办公室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社区)联系沟通。

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在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听证会议题。

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第五条听证会的组织召开。

听证会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

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

第六条听证会的会议程序。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二)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三)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四)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五)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第七条听证会会后事项。

县政府办公室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县政府,凡涉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县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县政府办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机构会同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五条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六条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

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七条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八条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九条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

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

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条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县政府县长会议审定。

县政府县长会议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或吃拿卡要等损害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行政责任,由县政府或者县监察局予以追究。

县监察局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各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案件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者责令辞职;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上级单位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县政府各单位、各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三)属于本部门和单位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

(四)县政府部门、单位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粗暴刁难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五)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县监察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决策制度通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硬件及网络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