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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复习总结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1、国际结算的概念

由银行办理的国际货币收付业务。

即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支票、本票等),采用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L/C等),借助一定的渠道(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等),通过一定的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

2、国际结算的特征

1 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

2 实行“推定交货”的原理—货物单据化

3 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

4 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5 电子化程度不断加深

3、银行信用的特点

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货币形式向企业提供的信用:

第一,银行信用具有集中性,克服了商业信用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第二,商业信用的规模和期限受到企业资金能力的限制。

4、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优越性

1 银行网络普遍建立

2 银行资金雄厚

3 银行集中大量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最大限度的加以抵消

4 合理化和规范化

5 高新技术的应用,电子化

5、票据的特征

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

6、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本票的定义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无条件书面支付承诺,承诺在见票时或规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未来时间支付一定金额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8、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

相同点:

●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

●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

●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

不同点:

●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

●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

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

●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

●汇票、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所以只有两个当事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本票则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我国票据法只承认即期本票。

●支票和本票因过期而未能提示或未作拒绝证书,则其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无追索权;而汇票的持票人对其前手甚至出票人均丧失追索权;

●支票有保付制度,而没有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制度;而汇票则有。

本票只有保证和参加付款,没有承兑和参加承兑制度;

●支票和本票的背书人只负追索时偿还义务;而汇票的背书人还需担保付款人承兑或付款;

●支票有划线制度;而汇票(即期银行汇票除外)和本票均无;

●本票、汇票可以在贴现市场上贴现;支票则不能;

●支票可以止付;而汇票承兑后,付款是不可撤销的;

10、汇款

●汇款的款念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过其作为付款行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是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之一。

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

●汇票的当事人

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收款人

●汇款的种类及各自工作程序

(一)电汇:

工具:

加押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

(二)信汇:

工具:

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三)票汇:

工具:

银行即期汇票

11、汇款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12、汇款特点:

●基本、商业信用

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款方式完成的,所以它是基本的结算方式。

同时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

●风险大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而言,可能钱货两空。

●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而言,资金担较重。

●手续简便,费用少

13、托收

●托收的定义

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债权凭证(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出口国的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信用基础: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商业信用

●托收的当事人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

●托收的种类及其工作程序

(一)光票托收:

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

(二)跟单托收:

指伴随物权单据的托收,可能使用汇票,也可能不使用汇票。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1 付款交单:

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风险较小。

(1)即期付款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2 承兑交单:

凭承兑而交单,出口商风险大。

●托收下的资金融通

(一)对出口商的融资

出口押汇,属于银行垫付资金,银行风险大。

(二)对进口商的融资

信托收据,主要在远期D/P下,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一份书面担保文件(即信托收据),代收行凭此信托收据借出货运单据,以便于进口商办理报关、提货及出售。

货物所有权属于代收行。

v托收是种比较迁就进口商的结算方式,故对出口商有多种原因造成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以及由以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在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风险。

所以出口商要注意防范。

14、信用证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理解:

非进口商付款;它是进口方银行向出口商作出的承诺。

L/C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

条件①凭规定单据才付款;

条件②在一定期限内;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1、开证行(保兑行——若有的话)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负第一性

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或者说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业务项下处理的是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

 

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

在交易双方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开证银行的信用。

●信用证的作用

(一)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物权单据

2.保证如质、数、按期地收货

3.开证时交少量的保证金,甚至不交,避免资金大量积压

4.筹资困难时可凭T/R,先提货,后交款

5.使用买方远期信用证

6、担保提货

(二)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凭单付款

2.保证在外管制下可以不受影响地收汇

3.装船前可申请打包放款

4.装船后可凭单叙做押汇,取得货款

5.可避免钱货两空

(三)对开证行的作用

1.开立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出口商授信的行为,开证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贷出的是信用,非资金。

2.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四)对出口地银行的作用

出口地银行可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收入服务费收入。

(五)对保兑行的作用

保兑行有保兑费收入。

且保兑金额越大,说明他的资信越高,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可提高自身的价值。

15、信用证项下的审单实务

●审单的原则

严格相符−−实质相符的原则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原则

 

●审单的依据

信用证条款是审单工作的唯一依据

●审单的标准

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它们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16、商业发票

它是由出口商向进口方签发的,对所装运的货物作出全面细节性说明的货款价目总清单。

(一)作用

1.交易履约的证明文件

2.审单时的中心单据

3.交易双方的记帐凭证

4.报关纳税的依据

5.可代替汇票

6.买方凭以收货、核对货物情况及索赔的依据

17、银行保函

●定义:

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根据银行保函,银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如未向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按索偿条件,银行保函可分为独立保函(IndependentGuarantee)和从属保函(AccessoryGuarantee)。

独立保函是根据基础合同开出的,但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担保文件。

担保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不管委托人是否同意均应付款;不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事实,担保银行均应付款。

从属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担保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赖于委托人在基础业务合同下的责任义务,只有委托人违约时,担保行才负责赔偿。

●银行保函的特点

1.银行保函是不依附于合同的独立的保证文件

2.在保函业务项下处理的只是保函所规定的单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3.担保行的偿付有时是第一性的,有时是第二性的

4.银行保函是银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担保

5保函是一种或有负债

●银行保函的作用

1.协助投标人中标

2.促使合同达成与实施

3.保证及时收汇并正式启动项目

4.实现延期支付便利

18、备用信用证

●含义:

它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函的流行方式,是一种担保书,也可以看作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

所谓备用信用证,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实质上是一种担保书,它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1.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将款项记在申请人账户;

2.支付由于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3.由于申请人未履行契约而付款。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

●备用信用证业务流程

1.开证申请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人)向开证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

继而,开证人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将该备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权人)。

2.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开证人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于信用证有效期满而解除;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担保功能。

3.开证人审核并确认相关索赔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后,必须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履行其担保义务。

4.开证人对外付款后向开证申请人索偿垫付的款项,后者有义务予以偿还。

19、福费廷

●涵义:

它是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帐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这些应收款项通常采用商业汇票或本票的形式。

●福费廷交易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

1、进口商,福费廷交易的债务人。

承担到期支付票据款项的主要责任。

2、出口商,他通常是福费廷汇票的卖主,为保护自己不受追索,将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福费廷融资者。

3、担保人,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为进口商的按期支付提供担保。

4、福费廷融资者,即贴现机构,通常为出口地的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或大金融公司,或福费廷公司。

2、福费廷的业务程序

●福费廷的特点

1、福费廷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技术或劳务服务的正当贸易

2、出口商向包买商出卖票据是无追索权的,是卖断,将有关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包买商

3、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中长期融资业务

4、出口商叙做福费廷,实际上是将赊销变成了一次现金交易

5、福费廷票据的卖方(包括银行在内)是受到保护的

6、福费廷市场有三种活动:

投资,交易,经纪

尽管福费廷交易在国外已流行几十年,融资领域越来越广,融资方式越来越灵活,但我国福费廷业务却远没有广泛开展起来。

这种现状与我国日益扩张的出口需求不相适应,也与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出口大国地位很不相称。

所以,我们要在技术、观念、资金市场缺乏、人才等方面解决发展福费廷业务的障碍,大力发展福费廷业务。

20、国际保理

●概念是指由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包括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的当事人

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进口商

保理业务一般是在托收方式下为出口商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而进行的。

●保理业务的积极作用

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及评估,核定一个合理的信用额度

2.代收帐款,保理商设有专门的收债人员,收债率极高

3.帐务管理,可为出口商减少了管理人员、办公设备及其他费用

4.风险担保,对卖方在信用额度内的销售,保理商将提供百分之百的信用担保。

5.贸易融资,向出口商提供80~85%发票金额无追索权融资

目前,一些国家的保理商为了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的贸易需要,已开始与储运公司、商检机构、港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向客户提供一揽子全面服务,卖方只要找到了买方,包括包装、贴标签、刷唛头、商检、租船订舱、发运、保险、仓储、交货、收款、风险担保等一切事宜都可交给保理商办理。

这种作法有可能成为今后保理业务的发展方向。

 

21、国际保理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

对于出口商来说,福费廷(包买票据业务)与保付代理均是由出口商以无追索权方式将应收账款出售给包买商或保理公司,从而当即获得出口销售货款。

但两者有以下显著区别:

1、福费廷主要为大型资本货物交易提供资金融通,而保理的服务对象多为普通商品交易。

2、包买商习惯于为客户的一项交易提供一项融资服务;而保理商提供的是综合保理服务,而且在一定期间内(如一年)保理商要多次为同一客户办理贸易结算与融资。

3、包买商可为付款期限是6个月至10年的资本货物交易提供中长期信贷融资;而保理商多为普通商品交易提供服务,所以只提供付款期限为180天之内的短期贸易融资。

4、包买业务需出口商提交经由担保人担保的票据,保理业务无此要求。

两者都属于融资结算业务,都可以是无追索权的,都是由正当交易引起的、保理商或包买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

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一样。

交易金额融资期限承担风险融资比例

福费廷大长大100%发票金额

保理小短小80~85%发票金额

22、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比较

(1)付款责任:

前者的开证行既可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是第二性付款责任。

而后者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付款依据:

银行保函支付的既可能是合同款,也可能是赔款或退款。

而后者凭单据付款。

(3)使用范围:

前者使用范围大于信用证,后者仅限于正常履约的合同。

(4)使用的可能性:

信用证用于履约收款,保函用于违约赔偿。

●银行保函的特点:

内容根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并无一定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成一定的惯例。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

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

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

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

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

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

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共性分析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因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付款唯一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二者相同之处具体如下:

(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二)使用目的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银行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银行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相同。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

第一,担保银行和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当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可以不找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直接从银行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凭单付款。

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三、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虽然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两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二)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保函的做法和格式多样复杂,国际商会首先对于使用较多的合约保函(包括投标,履约,还款保函在内)做了规定,1978年制定公布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325号)。

并出于统一保函格式的目的,再制定和公布了《合约保函示范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06号)。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备用信用证目前可适用于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IndependentGuaranteesandStandbyLetterof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和UCP500、600,根据ISP98第1120条(b)项:

“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ISP98的条款应优先适用。

就ISP98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由于ISP98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

当然,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那么,ISP98并不能优先适用,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公约》相当于法律,根据ISP98第1102(a)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

(三)开立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

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

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委托人(即申请人)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四)生效条件不同。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

“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

(Considerationisnotrequiredtoissue,amend,transfer,orcancelaletterofcredit,advice,orconfirmation.)。

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

(五)兑付方式和单据要求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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