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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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

湖北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

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管理方案

开展儿童口腔疾病综合防治有助于帮助儿童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改善口腔卫生状况,促进儿童的口腔健康和全身健康。

为了进一步科学地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申报

(一)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申报条件

1.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区)建立由卫生、教育、社保、宣传等部门组成的儿童口腔保健工作协调机制,将儿童口腔保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公共卫生经费预算,保障本地区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

2.县(市、区)卫生局将项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对项目执行单位(口腔专科医院或设有口腔科的综合医院)年度考核的内容。

3.县(市、区)口腔医疗服务网络比较健全,口腔疾病防治工作基础好,口腔医疗机构的设备条件和技术能力适应项目需要。

口腔专科医院或设有口腔科的综合医院能保持项目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确保项目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4.必须为辖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项目服务,项目工作能覆盖辖区所有适龄儿童。

5.申报《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的县(市、区),必须是非地方性氟中毒病区。

(二)项目执行单位的基本要求

1.领导重视并积极承担项目工作,在工作经费、医疗资源及相关政策上对项目的开展给予支持。

2.口腔科医生具有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能提供安全有效的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等规范的技术服务。

3.建立以口腔专科医院或设有口腔科的综合医院为主体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网络优势,以具备一定口腔疾病防治服务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能就近为辖区适龄儿童提供项目服务的口腔疾病防治网络。

(三)申报核批

1.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及口腔专科医院或设有口腔科的综合医院,由县(市、区)申报并填报《湖北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申请表》(可与省牙防办联系下载表格),经市(州)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牙防办。

2.省牙防办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技术专家,对申报项目执行单位的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考评并报省卫生厅。

3.省卫生厅综合审核专家考评意见报国家项目办核批。

二、项目内容

(一)中西部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

1.确定服务对象

项目活动目标人群为7—9岁儿童,以8岁儿童为主。

通过口腔健康检查,按适应证标准筛选出窝沟封闭适宜人群,并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后,医疗机构提供免费窝沟封闭。

2.窝沟封闭适应证

(1)项目提供对适宜目标儿童的第一恒磨牙免费窝沟封闭。

(2)牙冠已完全萌出达咬合平面或牙冠窝沟点隙均完全暴露于口腔,未发生龋齿。

(3)咬合面、颊面及舌腭面的窝沟点隙深,特别是有可以插入或卡住探针的窝沟(包括可疑龋)。

(4)对侧同名牙已经患龋或者有患龋倾向。

3.人员技术培训

重点学习和掌握规范的项目服务流程和标准,通过培训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和口腔疾病防治人员执行项目的能力和防治技术水平。

培训的对象:

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教育部门相关人员。

培训的内容:

项目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规范等管理要求;项目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口腔健康检查和窝沟封闭的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项目工作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等。

培训的方式:

采取由省项目办“一竿子到底”的培训形式,直接培训到项目县所有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培训的要求:

提供口腔健康检查和窝沟封闭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口腔执业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同时,还需受项目的培训;所有参与项目工作的人员均须接受培训。

各“项目办”要将培训的相关文件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如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单和签到表、教案、讲课幻灯、照片、考核结果等;培训后由培训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书,方可参与具体项目工作。

4.宣传和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办”要积极与教育部门和学校协调,建立项目工作的协调机制,可采用联合发文、与学校签定协议书以及班主任负责制、建立奖惩机制等办法,共同制定在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方案并实施。

宣传对象:

包括公众、学校儿童及其家长、学校老师。

宣传内容:

以《中国居民口腔健康指南》(卫办疾控发〔2009〕141号)为依据,围绕项目工作内容,重点宣传口腔卫生知识、儿童口腔疾病防治知识、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服务信息、口腔健康检查和窝沟封闭等措施的作用等。

提高目标人群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倡导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营造全社会关注口腔卫生和儿童口腔健康的社会支持氛围。

通过宣传,动员引导适龄儿童家长自觉接受口腔健康检查,参加窝沟封闭,鼓励患有龋病的儿童及早接受充填治疗。

宣传形式:

可采取广播电视播放公益广告、制作专题节目、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张贴宣传画、制作宣传展板、举办口腔卫生讲座以及其他目标人群喜闻乐见的形式。

充分利用“全国爱牙日”、“六一儿童节”等宣传日和节假日掀起宣传高潮。

项目地区开展健康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多频次,每年针对大众的健康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形式不少于5种。

针对学生、家长和老师,要安排专门时间,开展面对面专题宣传教育,并与项目其他措施做好衔接,逐步探索建立学校口腔健康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5.口腔健康检查和窝沟封闭

(1)知情同意

对适龄儿童开展口腔健康检查和提供窝沟封闭措施前,要将口腔健康检查和窝沟封闭的意义、作用和做法等关键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征得家长同意并签署家长知情同意书。

(2)检查、封闭和登记

按照卫生部相关临床服务规范,以及《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9〕15号)的要求,开展口腔健康检查和进行窝沟封闭操作,根据《湖北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登记表》及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登记表并备案。

(3)技术人员资质

提供口腔健康检查和窝沟封闭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必须是经过项目培训的口腔执业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放省级项目办备案。

(4)技术服务、咨询

口腔健康检查和窝沟封闭操作过程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操作规范进行,避免交叉感染。

对实施窝沟封闭后的儿童,建议其3个月后复查,如果发现脱落,要重新封闭。

对经过口腔健康检查后非窝沟封闭适应证儿童,要做好解释工作。

完成口腔健康检查和窝沟封闭操作后,要以书面形式向家长反馈检查结果及封闭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口腔问题的儿童,积极建议家长及早接受治疗。

(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

1.服务对象

项目工作的目标人群为3—6岁儿童

服务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后,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免费每年实施1次口腔检查,每半年实施1次局部用氟。

2.人员技术培训

人员培训目的、对象、方法、形式和有关要求与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实施一致。

培训的内容:

项目工作目的、意义和工作规范等管理要求;项目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健康教育内容、方法和要求;口腔健康检查和局部用氟的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项目工作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等。

3.宣传和健康教育

与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相同。

4.口腔健康检查和局部用氟

(1)知情同意

对适龄儿童开展口腔健康检查和提供局部用氟措施前,要将口腔健康检查和局部用氟的意义、作用和做法等关键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征得家长同意并签署家长知情同意书。

(2)检查、涂氟和登记

按照卫生部相关临床服务规范,以及《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9〕15号)的要求,开展口腔健康检查和进行局部用氟操作,根据《湖北省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登记表》及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登记表并备案。

(3)技术人员资质

提供口腔健康检查和局部用氟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必须是经过项目工作培训的口腔执业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放省级项目办备案。

(4)技术服务、咨询

口腔健康检查和局部用氟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操作规范进行,避免交叉感染。

完成口腔健康检查和局部用氟操作后,要以书面形式向家长反馈检查结果及封闭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口腔问题的儿童,积极建议家长及早接受治疗。

局部用氟方法由各项目试点县(市、区)自行选择,同一试点县(市、区)要保持局部用氟方法的连续性。

购买局部用氟材料的发票必须单独开具,发票内容需明确单价、数量、规格,并留存备查,以评估局部用氟用量。

三、组织保障

全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管理在省卫生厅领导下,由湖北省牙病防治指导组办公室(省牙防办)协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综合干预试点项目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

张晋

副组长:

柳东如、边专

成员:

台保军、张庆军、杜民权

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

台保军

副主任:

杜民权、江汉

秘书:

任露娟、谢思

市(州)和县(市、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管理,在市(州)、县(市、区)卫生局领导下,组建由市(州)、县(市、区)项目执行单位、市(州)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四、技术支持

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技术专家组,实施对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研究制定项目技术方案,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参与对全省各地项目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督导、考核、评估。

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技术专家组由如下专家组成:

组长:

边专

副组长:

台保军、张庆军

成员:

杜民权、江汉、郭颖、黄薇、陈曦

承担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项目执行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专家组,对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技术指导。

项目执行单位要成立由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技术组,落实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各项技术规范。

五、项目经费

项目地区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对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的经费支持,项目执行单位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以保障项目工作实施的可持续性。

中央转移支付的项目工作经费下达后,县(市、区)卫生局要协调同级财政局,将项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中央专项经费。

项目执行单位必须对中央转移支付的项目专项经费和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并接受各级专项审计。

六、项目管理

1.承担项目工作的县(市、区)卫生局要保持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员的稳定性。

项目执行单位参与项目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

2.承担项目工作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在县(市、区)卫生局领导下,建立由项目执行单位、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口腔防治网络。

3.项目执行单位要不断改善和增强项目工作开展所需技术与设备配置,建立有利于项目工作顺利实施的激励机制。

4.省项目技术专家组应不定期地到项目县(市、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工作中相关技术上问题。

5.省项目办负责全省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和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综合干预试点项目工作数据中心的管理,各项目地区要指定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本地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和复查数据的录入工作,每月7号前完成上月数据和有关信息的输入。

项目工作数据信息报告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地项目执行进度的依据。

6.年度项目工作结束时,项目执行单位要将项目工作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地区一般情况、项目执行单位一般情况、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健康教育工作,项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数据尽量采用图表),经当地卫生局审核后分别向省卫生厅、省牙防办报告。

七、督导评估

(一)督导检查

项目地区每年不少于3次对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内容包括:

机构建设、健康教育、信息资料、技术方案、技术流程、质量控制等项目工作实施和管理情况。

督导采用座谈、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或通报。

省项目工作督导组每年督导次数不少于2次。

其中,至少1次采用座谈、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质量考评

省、县(市、区)项目办不定期组织省项目技术专家组对项目县(市、区)实施项目工作以下技术质量标准进行考核:

1.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考核指标

随机抽取接受窝沟封闭3个月以上的儿童,对封闭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省项目办总抽查人数不少于总封闭人数的1%,县(市、区)项目办总抽查人数不少于总封闭人数的20%。

(1)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5%;

(2)刷牙率不低于70%;

(3)培训率应达到100%,资格证书持有率应达到100%;

(4)知情同意书签署率100%,项目登记表差错率应

低于5%;

(5)封闭完好率不低于85%。

2.学龄前儿童乳牙综合干预试点项目考核指标

随机抽取不少于局部用氟总人数5%的儿童的家长,对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家长帮助或监督儿童刷牙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随机抽取接受过局部用氟幼儿园进行老师访谈,对象包括所有班主任老师,省项目办总抽查园数不少于总接受服务园数的10%,县(市、区)项目办总抽查园数不少于总接受园数的30%。

(1)儿童家长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5%;

(2)帮助儿童刷牙率不低于50%;

(3)培训率应达到100%,资格证书持有率应达到100%;

(4)知情同意书签署率100%,项目登记表差错率应低于5%;

(5)幼儿园班主任100%了解局部用氟防龋服务,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5%;

(6)核对每年局部用氟材料采购量与服务儿童的数量是否匹配。

(三)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撤点或三年内不安排国家或省口腔防治项目。

1.故意拖延,消极实施,未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90%以上;

2.不严格按国家技术方案执行,任意修改,弄虚作假者;

3.在项目实施中由于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引发重大差错或医疗事故者;

4.质量控制欠佳,连续两年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

5.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违反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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