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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网设计规范参考

工程管网设计规范参考:

一、排水设计相关规范:

摘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国标

1.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的选择,应与同一地区给水设计所采用的用水定额相协调。

当无资料时,可按表2.1.1采用。

当居住区的实际污水量与表2.1.1规定有较大出入时,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其排水定额可适当增减。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2.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径流系数可按表2.2.2-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2.2.2-2采用

计算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表2.2.3

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注:

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5.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表2.2.5

6.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7.溢流井以后的管段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8.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5。

9.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10.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11.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12.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

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

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13.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4.管渠粗糙系数宜按下表采用

 

15.排水灌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标高,应遵守下列规定:

16.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17.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18.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水流深度为0.4~1.0m时,宜按表3.2.5采用。

 

19.水流深度在0.4~1.0m范围以外时,表3.2.5所列最大设计流速应乘以下列系数

 

20.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m/s。

注:

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的生产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当加大。

二、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m/s。

三、明渠为0.4m/s。

注:

①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以上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2.9条要求。

②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清淤措施。

 

21.生活污水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一般可按表3.2.7采用。

 

22.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1.5m/s。

23.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3.2.9采用

24.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改小,但不得超过2级,并不得小于最小管径。

25.冰冻层内污水管道埋设深度,应根据流量、水温、水流情况和敷设位置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保温措施的生活污水管道或水温与生活污水接近的工业废水管道,管底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0.15m。

二、有保温措施或水温较高的管道,管底在冰冻线以上的距离可以加大,其数值应根据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的经验确定。

26.设计压力管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

在管线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在管线的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27.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注:

结合地区规划,在规划建筑物附近宜预留检查井,增设预留支管。

28.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表3.4.2采用。

29.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30.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必须设跌水井。

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31.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400mm时,一次不宜大于4m。

跌水方式一般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

管径大于4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32.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污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33.水封深度应采用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34.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它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35.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

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

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注:

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36.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

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37.有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必须设置在冰冻线以下。

38.立体交叉排水的地面径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重现期为1~5a,重要部位宜采用较高值,同一立体交叉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二、地面集水时间宜为5~10min;三、径流系数宜为0.8~1.0;四、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

39.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

注:

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40.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管径宜为200mm;

二、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三、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一般不宜小于0.5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与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四、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1.合流管道设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42.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为2m。

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

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43.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44.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45.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二、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污染生活饮用水;

三、排水管道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并宜尽量设在快车道以外。

46.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注: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

47.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48.单独设置的泵站,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机组的噪声等情况,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周围宜设置围墙,并应绿化。

49.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水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水泵房的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注:

如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得超过6次。

二、雨水泵房的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三、初沉污泥和消化污泥泵房的集水池容积,应按一次排入的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

活性污泥泵房的集水池容积,应按排入的回流污泥量、剩余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

50.集水池的布置,应考虑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

51.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水量、水质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

当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或采用可调速电动机。

二、泵房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

污水泵房内的备用泵台应根据地区重要性、泵房特殊性、工作泵型号和台数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1台。

雨水泵房一般不设备用泵。

52.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一、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二、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的可能;

六、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53.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54.污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55.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

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车行道的宽度:

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7m,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的宽度为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56.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

工业企业污水站的围护可按具体需要确定。

摘自《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57.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8.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9.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9.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60.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61.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

62.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3.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表6.0.1-1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m2·s/L)

注:

(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4.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65.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规划居住。

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5)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66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理级别按照表7.3.2的规定确定。

表7.3.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m3)

67.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给水设计相关规范:

摘自《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国标

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二、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三、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

四、有测量水位的装置。

2.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当供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电机的电压宜一致。

3.泵房一般宜设一至二台备用水泵.备用水泵型号宜与工作水泵中的大泵一致。

4.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

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

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工业企业的事故水量按有关工艺要求确定。

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还应包括消防水量。

5.输水管渠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检查井和通气设施。

检查井间距:

当管径为700毫米以下时,不宜大于200米;当管径为700至1400毫米时,不宜大于400米。

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必要时还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

6.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标高,应符合城镇的管道综合设计要求;工业企业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标高,应符合厂区的管道综合设计要求。

7.城镇给水管道与建筑物、铁路和其它管道的水平净距,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条件、管内工作压力、管道上附属构筑物的大小及有关规定等条件确定。

一般不得小于表5.0.21中的规定:

8.给水管应设在污水管上方。

当给水管与污水管平行设置时,管外壁净距不应小于1.5米。

当给水管设在污水管侧下方时,给水管必须采用金属管材,并应根据土壤的渗水性及地下水位情况,妥善确定净距。

9.给水管道相互交叉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15米。

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得小于3米,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10.集中给水站设置地点,应考虑取水方便,其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50米。

11.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两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如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亦可修建一个。

12.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13.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坡度;

二、构筑物间距宜紧凑,但应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的施工要求;

三、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应水流顺直和防止迂回;

四、与水厂生产附属建筑物(修理间、车库、仓库等)宜分别集中布置;

五、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浴室、托儿所等)应分开布置。

14.水厂应考虑绿化,新建水厂绿化占地面积不宜少于水厂总面积的20%清水池池顶宜铺设草皮。

15.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

一般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一、主要车行道的宽度:

单车道为3.5米,双车道为6米,并应有回车道。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1.5~2.0米。

大型水厂一般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一般可设单车道。

二、车行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米

16.城镇水厂或设在工厂区外的工业企业自备水厂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米。

摘自《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17.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注:

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

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

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18.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

表2.2.4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注:

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19.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

表2.2.5-1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

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0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21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

表2.2.5-2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

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5-3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

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22.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

表2.2.5-4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注:

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3.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

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

2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18.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

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5.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26.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

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

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27.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

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28.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

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II类标准。

29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区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30.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区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段。

31.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规定。

32.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

并应同时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33.地表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

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33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32.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33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34.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35.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

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36.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7.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8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39.城市给水水源地距离城市较远且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时,应把水源地及输水管划入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内.当超出本市辖区范围时,应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输水管线沿线的城镇、工业区、开发区等需统一供水时,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可一并列入给水工程规划范围,但一般只考虑增加取水和输水工程的规模,不考虑沿线用户的水厂设置。

三、电力规划相关规范摘自《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

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

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2.城市变电所的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应按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35-500kV变电所用地面积的预留,可根据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定。

 

35-11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1

220-50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7.2.7-2

3.当66-220kV变电所的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4.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

5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联体建设。

6.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

7.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8.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9.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配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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