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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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TJ 7-74

(试行)

主编单位: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

1 9 7 4 年 11 月 1 日

通知

(74)建发设字第 217 号

根据一九七一年全国设计革命会议的要求,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 为全国通

用设计规范,自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

鉴于我国各地地质和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不断涌现,各

省市、自治区及各有关部在试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我委

备案。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四年五月四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 150 号通知,由我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科研

以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贯彻国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实行技术人员、工人、干部三结合,进行了比较

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吸取了地基基础方面的科研成果,并

征求了全国有半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二十四节和十一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地基土的分类及容许承载力、基础埋置深度、

地基计算、山区地基、办弱地基和基础等。

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

交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

一九七四年四月

主 要 符 号

A--桩身的横截面面积

a1-2--压缩系数

B--基础底面宽度

C--平均附加系数

c--内聚力

D--基础埋置深度

d--基底下容许残留冻土层厚度

Es--压缩模量

e--天然孔隙比

F--基础底面面积

H--基础高度

h--自基础底面起算的房屋高度

IL--液性指数

Ip--塑性指数

K--安全系数

L--桩身长度

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m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m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m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mt--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N--基础顶面的垂直荷载

P--土压力

Pa--单桩的垂直容许承载力

P--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P0--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Q--桩基中单桩所承受的外力

[R]--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

R--修正后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

S--基础的最终沉降量

Sr--饱和度

S′--计算的地基变形值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ω--土的天然含水量

ωL--液限

ωp--塑限

Zo--标准冻深

Zn--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

α--边坡坡角

γ--土的天然容重

γa--土的干容重

δ--土对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θ--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μ--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

φ--内摩擦角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地基基础的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

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以保证房屋和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的一般地基基础设计。

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

冻土、高原季节性冻土、膨胀土、地下采空区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按

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 3 条 采用本规范设计,荷载取值及组合应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

基础

强度的计算,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砖石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对基础处于侵

蚀性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尚应按专门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地基土的分类及容许承载力

第一节 土的分类

第 4 条 作为建筑地基的土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

第 5 条 岩石:

颗粒间牢固联结,呈整体或具有节理裂隙的岩体。

按坚固性分为硬质和软质;按风华程度

分为微风化、中等风化和强风化。

岩石的分类,可按附录一划分。

第 6 条 碎石土:

粒径大于 2 毫米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 50%的土。

根据颗粒级配及形状应按表 1 分为漂石、

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栎;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按附录二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

碎石土分类 表 1

 

注:

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第 7 条 砂土:

粒径大于 2 毫米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 50%、塑性指数 Ip 不大于 3 的土。

根据颗粒级配

按表 2 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砂土分类 表 2

 

注:

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第 8 条 砂土密实度根据天然孔隙比 e 按表 3 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

砂土的密实度 表 3

 

砂土湿度根据饮和度 Sr(%)分为:

稍湿 S≤50;

很湿 50<Sr≤80;

饱和 Sr>80。

第 9 条 粘性土:

塑性指数 Ip 大于 3 的土。

一、按工程地质特征分为:

1.老粘性土:

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粘性土。

2.一般粘性土:

第四纪全新世(Q4)沉积的粘性土。

在湖、塘、沟、谷与河漫滩地段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其工程性能较差,应加以区别。

野外鉴别方法和空许

承载力,可按附录三采用。

3.淤泥和淤泥质土:

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天然含水量 ω 大于液限

ωL、天然孔隙比 e 大于 1.0 的粘性土。

当天然孔隙比大于 1.5 时为淤泥,天然孔隙比小于 1.5 而大于 1.0

时为淤泥质土。

4.红粘土:

碳酸盐类岩石经风化后残积,坡积形成的褐红色(亦有棕红、黄褐等色)粘土。

其天然孔隙比大

于 1.0,在一般情况下天然含水量接近塑限 ωp,饱和度 Sr 大于 85%。

二、按塑性指数 Ip 分为:

粘土 Ip>17;

亚粘土 10<Ip≤17;

轻亚粘土 3<Ip≤10。

粘性土定名时,应先按工程地质特征划分类型,再按塑性指数确定。

如 Q3 亚粘土、淤泥质粘土等。

第 10 条 粘性土的状态根据液性指数 IL 分为:

坚硬 IL≤0

硬塑 0<IL≤0.25

可塑 0.25<IL≤0.75

软塑 0.75<IL≤1

流塑 IL>1

第 11 条 人工填土可分为:

一、素填土:

由碎石、砂土、粘性土等组成的填土。

经分层压实者统称为压实填土。

二、杂填土:

含有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

三、冲填土:

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沉积土。

第 12 条 土的天然孔隙比 e、饱和度 Sr、塑性指数 Ip、液性指数 IL、压缩系数 α1-2 和压缩模量 Fs 等指

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G--土颗粒比重;

γω--水的从重(克/厘米 3);

ω--土的天然含水量(%);

γ--土的天然容重(克/厘米 3);

ωL--液限(%);

ωp--塑限(%);

p1、p2--压力,其值分别为 1 公斤/厘米 2 和 2 公斤/厘米 2;

e1、e2--压力分别 O P1、P2 时的孔隙比。

 

第二节 容许承载力

第 13 条 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系指在保证地基稳定的条件下,房屋和构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容许值的地

基承载能力。

对于一般房屋和构筑物,其值可按本规范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确定;对于重要的或结构

特殊的房屋和构筑物,尚应结合野外载荷试验、公式计算和实践经验等方法中的一种或数种综合确定。

第 14 条 当基础的宽度小于或等于 3 米、埋置深度为 0.5~1.5 米时,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可根据土的

物理力学指标或触探试验分别按表 4~5 确定。

注:

①基础宽度:

对于矩形基础取短边宽度;对于圆形基础取 F(F 为表基础面积)值。

②表 5~15 均指原状土的容许承载力,表中数值允许内插。

③当采用触探试验确定容许承载力时,如缺乏经验,应作必要的验证。

其设备规格和操作要点,应符合附

录四的要求。

一、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或野外鉴别结果,可按表 4~11 确定地基土容许承载力。

岩石容许承载力[R](吨/米 2) 表 4

 

注:

对于微风化的硬质岩石,其容许承载力如取用大于 400 吨/米 2 时,应另行研究确定。

碎石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 2) 表 5

 

注:

①表中数值适用于骨架颗粒空隙全部由中砂、粗砂或硬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所充填。

②当粗颗粒为中等风化或强风化时,可按其风化程度适当降低容许承载力。

当颗粒间呈半胶结状时,可适

当提高容许承载力。

砂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 2) 表 6

 

老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 表 7

注:

①含水比 μ 为天然含水量 ω 与液限 ωL 的比值。

②本表仅适用于压缩模量 Es 大于 150 公斤/厘米 2 的老粘性土。

一般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 2) 表 8

 

注:

有括号者仅公供内插用。

沿海地区淤泥和淤泥质土容许承载力[R]表 9

 

注:

①对于内陆淤泥和淤泥质土,可参照使用。

②ω 为原状土的天然含水量。

红粘土容许承载力[R]表 10

 

注:

本表适用于广西、贵州、云南地区的红粘土。

对于母岩、成因类型、物理力学性质相似的其他地区的

红粘土,可参照使用。

土容许承载力[R]表 11

 

注:

①本表只适用于堆填时间超过十年的粘土和亚粘土,以及超过五年的轻亚粘土。

②压实填土地基的容许承载力,可按本规范第 58 条采用。

二、根据触探试验确定容许承载力。

1.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63.5,可按表 12、表 13 确定容许承载力。

砂土容许承载力[R]表 12

 

老粘性土和一般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 表 13

 

2.根据轻便触探试验锤击数 N10,可按表 14、表 15 确定容许承载力。

一般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 表 14

 

粘性素填土容许承载力[R] 表 15

 

第 15 条 当基础宽度大于 3 米或埋置深度大于 1.5 米时,从表 5~15 查得的容许承载力,应按公式(7)修

正。

计算时,如基础宽度小于 3 米按 3 米考虑,大于 6 米按 6 米考虑;埋置深度小于 1.5 米按 1.5 米考虑。

 

式中 R--修正后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 2);

[R]--按表 4~15 查得的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 2);

mB、mD--分别为基础宽度和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按表 16 采用;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天然容重(地下水位以下取水下浮重)(吨/米 3);

B--基础底面宽度(米);

γP--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容重(地下水位以下取水下浮重)(吨/米 3);

D--基础埋置深度(米)。

一般基础(包括箱形基础等)自室外地面起算。

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起算,

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起算。

对于地下室的内墙、内柱基础,其埋置深度自室内

地面起算,地下室外墙的基础埋深,可按下式确定:

 

D1--自地下室室内地面起算的基础埋置深度(米);

D2--自室外设计地面起算的基础埋置深度(米)。

基础宽度和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mB、mD 表 16

 

第 16 条 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或按公式(8)计算,但必须满足变形要求。

 

式中 Rs--地基土的承载力(吨/米 2),此时,允许地基内出现局部塑性变形;

NB、ND、NC--承载力系数,应按表 17 采用;

B--基础底面宽度(米),当宽度大于 6 米时按 6 米考虑;

D--同公式(7)符号注释;

承载力系数 NB、ND、NC 表 17

 

c--内聚力(吨/米 2)。

注:

粘性土的抗剪强度值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试验仪器和方法确定。

如加荷速率较大时,宜用不排水快剪。

一般可采用固结快剪,但应考虑在房屋和构筑物荷载作用下地基的

固结程度。

第 17 条 根据载荷试验确定容许承载力时,试验压板宽度不宜小于 50 厘米。

对低压缩性土取比例界限值

为空许承载力,对中、高压缩性土取沉降与压板宽度之比为 0.02 时所对应的压力为容许承载力。

第 18 条 对地下水位变动频繁和幅度较大地区,在确定容许承载力时,应考虑其影响。

第三章 基础埋置深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19 条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一、房屋和构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和构造;

二、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四、相邻房屋和构筑物的基础埋深;

五、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第 20 条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但一般不小于 0.5 米。

如上层地基土

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

第 21 条 基础宜埋在地下水位以上,如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则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地基土在施工

时不受扰动。

当基础埋在易风化软质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挖好后立即铺筑垫层。

第 22 条 在确定基础埋深时,为保证在施工期间相邻原有房屋和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基础埋深不

宜深于相邻原有建筑基础。

当基础深于相邻原有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

荷载大小和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取相邻两基础底面高差的 1~2 倍。

如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

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等施工措施。

第二节 冻土地基的基础埋深

第 23 条 地基土冻胀性类别按表 18 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和强冻胀。

第 24 条 对于不冻胀土的基础埋深,可不考虑冻深的影响;对于弱冻胀、冻胀和强冻胀土的基础最小埋

深,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Dmin--基础最小埋深(米);

Zo--标准冻深(米),可按本规范第 25 条确定;

mt--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 26 条确定;

地基土冻胀生分类 表 18

 

注:

①表中碎石土仅指充填物为砂土或硬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如充填物为其他状态的粘性土时,其冻

胀性应按粘性土确定。

②表中细砂仅指粒径大于 0.1 毫米的颗粒超过全重 85%的细砂,其他细砂的冻胀性应按粉砂确定。

d--基底下容许残留冻土层厚度(米),弱冻胀和冻胀的地基土可按图 1 确定,对强冻胀地基土 d=0。

 

图 1 基底下容许残留冻土层厚度(米)

第 25 条 标准冻深 Zo,宜采用在地表无积雪和草皮等覆盖条件下多年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

在无实测

资料时,除山区外,可按图 2 采用。

对山区和该区未包括的地区,可按正式计算:

 

式中 ΣTm--低于 0℃的月平均气温的累计值(取连续十年以上的年平均值),以正号代入。

第 26 条 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mt 值可按表 19 确定。

但在采暖期间室内月平均温度小于 10℃或室内外

高差大于 0.45 米时,取 mt=1.00;不采暖的建筑物,取 mt=1.10。

第 27 条 冻深范围内地基由不同冻胀性土层组成时,基础最小埋深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当下层土冻胀性大于上层土时,最小埋深按下层土确定;

 

图 2 东北地区和华北地区标准冻深线图

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mt 值 表 19

 

注:

外墙中段、角端按图 3 划分,当外墙长度较小时,可按无中段考虑。

 

图 3 外墙中段、有端划分示意(单位:

毫米)

二、当下层土冻胀性小于上层土时,最小埋深按下层土确定,但不得浅于下层土的项面。

第 28 条 在有冻胀性土的地区宜采用下列防冻害措施:

一、应尽量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良好和土冻胀性小的建筑场地。

二、在冻深和土冻胀性均较大的地基上,宜采用独立基础、桩基或砂垫层等措施。

三、为了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间的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浸入地基,应做好排水设施。

在山区

必须做好截水沟或在房屋和构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流,避免因基础堵水而造成冻害。

四、对标准冻深大于 2 米、基底以上为强冻胀土上的采暖建筑及标准冻深大于 1.5 米、基底以上为冻胀土

和强冻胀土上的非采暖建筑,为防止冻切力对基础侧面的作用。

可在基础则面回填粗砂、中砂、炉渣等非

冻胀性材料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五、当基础梁下有冻胀性土时,应在梁下填以炉渣等松散材料,并留 5~15 厘米空隙,以防止因土冻胀将

基础梁拱裂。

六、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宜与主体结构断开。

散水坡分段不宜过大,坡度不宜过小,散水坡下宜

填以非冻胀性材料。

七、按采暖设计的房屋和构筑物,如冻前不能交付正常使用时,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过冬保温措施。

第四章 地基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9 条 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计算,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按容许承载力计算;

乙类--除按容许承载力计算外,尚应进行变形验算。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构筑物(如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房屋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第 30 条 当地基条件和建筑类型符合表 20(山区岩土地基符合本规范表 23)所规定的要求,且表中地基容

许承载力按本规范第 14 条、第 17 条的规定采用时,房屋或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已满足要求,可按甲类进行

地基计算。

第 31 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乙类进行地基计算:

一、不符合本规范第 30 条的规定时;

二、重要的、有纪念性的大型房屋或构筑物;

三、使用上、生产工艺上对地基有特殊要求的房屋或构筑物;

四、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变形时;

五、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如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甲类地基计算的范围 表 20

 

注:

①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 3B(B 为基础底面宽度),单独基础下为 1B,且厚度均

不小于 5 米的范围(二层以下的民用建筑除外)。

②地基主要受以中如有容许承载力[R]小于 12 吨/米 2 的土层时,有中砖石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第六章的有关要求。

③表中砖石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

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重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

建筑层数。

④表中吊车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大容许值,设计时,应按地基容许承载力的高低值相

应选用。

⑤当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大于 30 吨/米 2 时,可不作变形验算。

⑥对于本表所列范围以外的房屋和构筑物,如有成熟经验时,可不作变形验算。

六、对于地基不均匀变形敏感的房屋或构筑物;

七、在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堆填时间在五年以内者。

第 32 条 对以下房屋和构筑物,应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

一、重要的、新型的或有代表性的房屋和构筑物;

二、形式特殊的或构造上、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房屋和构筑物。

第二节 按容许承载力计算

第 33 条 按容许承载力计算地基,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p--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吨/米 2);

R--修正后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 2)。

受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公式(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pmax--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吨/米 2)。

第 34 条 基础底面的压力,一般按下列公式确定:

一、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 N--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垂直荷载(吨);

G--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吨);

F--基础底面面积(米 2)。

二、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吨/米);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米 3);

pmin--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吨/米 2)。

 

式中 A--垂直于弯距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米);

K--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米)。

 

图 4 偏心荷载(e>B 6)下基底压力计算图式

第 35 条 当地基压缩层范围内有软弱粘性土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P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吨/米 2);

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吨/米 2);

R--软弱下卧层顶面处修正后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 2)。

对于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的 Pz 值,可分别按公式(18)和公式(19):

计算:

条形基础

 

矩形基础

 

式中 A、B--矩形基础底边长度(米);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吨/米 2);

Z--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米 J);

θ--地基的压力扩散角(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一般取 θ=22°,当土层为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

砾砂、粗砂、中砂以及老粘性土时,取 θ=30°。

当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以上的土层厚度小于或等

于 1/4 基础宽度时,可按 θ=0°计算。

第三节 变形计算

第 36 条 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值应不大于地基容许变形值。

第 37 条 地基变形特征分为:

一、沉降量;

二、沉降差;

三、倾斜,指单独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四、局部倾斜,指砖石承重结构沿纵墙 6~10 米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第 38 条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考虑

一、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砖石承重结构应由局部

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二、在地基比较均匀时,单层排架结构柱基的最终沉降量在满足容许沉降量后,可不验算相邻柱基沉降差。

 

三、在地基比较均匀且无相邻荷载的影响时,高耸构筑物的最终沉降量在满足容许沉降量后,可不验算倾

斜值。

四、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房屋和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房屋和构

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此时,一般房屋的最终同降量,在施工期间:

对于

砂土可认为已基本完成;对于低压缩性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50~80%;对于中压缩性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30~50%;对于高压缩性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10~30%。

第 39 条 一般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容许变形值,可按表 21 规定采用。

对表中未包括的其他房屋和构筑物

的地基容许变形值,可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这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容许变形值 表 21

 

注:

①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粘性土。

②ι 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厘米);h 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构筑物高度(米)。

第 40 条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压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的直线变形体理论。

基础的最终沉

降量 S(厘米)系按分层总和法计算的地基变形值 S,乘以经验系数 ms 求得。

 

式中 m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应根据房屋和构筑物实测最终沉降量确定,一般采用表 22 数值;

n--地基压缩层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 5);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表 22

 

注:

Es 为地基压缩层范围内土的压缩模量。

当压缩层山多层土组成时,Es 可按厚度的加权平均值采用。

 

图 5 基础沉降计算的分层示意

Po--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公斤/厘米 2);

Esi--基础底面下第 i 层土的压缩模量(公斤/厘米 2);

Zi、Zi-1--分别为基础底面至第 i 层和第 i-1 层底面的距离(厘米);

Ci、Ci-1--分别为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 i 层和第 i-1 层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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