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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扳手检验规程

活扳手检验规程

 

拟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扳手的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活扳手的半成品检验和成品检验。

2引用文件

GB/T4440-2008《活扳手》

活扳手工艺文件

GB/T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检验原则和基本要求

3.1检验分全检和抽检,磨光﹑初装﹑电镀﹑装配为全检工序,其它为抽检工序。

3.2抽样与组批

半成品检验的检验批应由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组成(镀层厚度检验除外),成品检验的检验批可由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组成。

样本应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抽样方案按表1和表2的规定,其中一次抽样方案适用于下料﹑磨毛刺﹑冲尾孔﹑调直﹑精锻﹑抛丸工序的半成品检验,二次抽样方案适用于热处理工序的半成品检验﹑装配工序的扭矩检验和电镀工序的镀层厚度检验。

3.3判定规则

a.抽样检验中检验批合格与否的判定按产品质量标准和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

b.不合格检验批可由操作者自行挑选出不合格品后重新提交检

验。

3.4检验报告

检验完成后应做检验报告,包括返工﹑返修后重新检验的报告。

表1一次抽样方案

AQL=6.5IL=S-3

批量范围N

样本大小n

Ac,Re

1~50

2

0,1

51~500

8

1,2

501~3200

13

2,3

3201~35000

20

3,4

表2二次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N

AQL=4.0,IL=S-2

AQL=6.5,IL=S-2

AQL=6.5,IL=II

样本

样本大小n

Ac,Re

样本

样本大小n

Ac,Re

样本

样本大小n

Ac,Re

1~15

3

0,1

2

0,1

2

0,1

16~50

3

0,1

2

0,1

第一

第二

55

510

0,2

1,2

51~90

3

0,1

2

0,1

第一

第二

88

816

0,3

3,4

91~150

3

0,1

2

0,1

第一

第二

1313

1326

1,3

4,5

151~280

3

0,1

2

0,1

第一

第二

2020

2040

2,5

6,7

281~500

3

0,1

2

0,1

第一

第二

3232

3264

3,6

9,10

501~1200

3

0,1

第一

第二

55

510

0,2

1,2

第一

第二

5050

50100

5,9

12,13

1201~3200

第一

第二

88

816

0,2

1,2

第一

第二

55

510

0,2

1,2

第一

第二

8080

80160

7,11

18,19

3201~35000

第一

第二

88

816

0,2

1,2

第一

第二

55

510

0,2

1,2

第一

第二

125125

125250

11,16

26,27

4锻造工序产品检验

4.1下料

4.1.1质量标准

a.料棒不得有裂纹﹑空心﹑折叠﹑弯曲﹑椭圆等现象。

b.料棒斜头量不大于1。

c.料棒尺寸偏差按表3的规定。

表3料棒尺寸偏差

料棒长度

小于80

80~120

大于120

尺寸偏差

±0.6

±0.7

±0.8

4.1.2检验方法

a.料棒表面质量用目测检验。

b.料棒长度尺寸及斜头量用游标卡尺检验。

4.1.3检验规则

a.根据表1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

b.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

因斜头量超差造成的不合格进行返工,用砂轮磨削处理;

因长度尺寸超差造成的不合格经评审后让步放行或改作它用。

4.2锻造(扳体)

4.2.1质量标准

a.毛坯无裂纹﹑夹层及形状不完整现象;

b.毛坯错模量12″(包括12″)以下规格不大于0.5,12″以上规格不大于0.8;

c.毛坯头部两边缘厚度相差12″(包括12″)以下规格不大于0.4,12″以上规格不大于0.5;

d.毛坯残留毛刺不大于0.8;

e.毛坯表面无严重氧化现象;

f.毛坯柄部平直,字迹清晰;

g.毛坯无切边造成的切筋﹑挤压及明显的切痕;

h.毛坯头部和柄部厚度符合工艺文件要求。

4.2.2检验方法

a.毛坯头部和柄部厚度用游标卡尺检验。

b.错模量及残留毛刺用目测检验,有质量争议时用游标卡尺检验。

c.其它项目用目测检验。

4.2.3检验规则

a.表面氧化皮检验的结果用于车间过程控制,不作为批合格与否的判定。

b.工序中出现的废品由班组自行挑出,由检验员进行评审和处置。

c.检验员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毛坯如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有权令其调整,调整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d.检验员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本量不少于10%。

抽样检验中如发现不合格品,检验批应返回班组自检,不合格品挑出后,再重新提交检验。

e.检验完成后按数量填写检验记录。

f.毛坯如有超出规定要求的残留毛刺,进行返工,用砂轮磨去过大的毛刺。

其它形式的少量不合格品按报废处理,若为批量不合格品,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处置。

4.3磨毛刺(扳体)

4.3.1质量标准

a.毛坯不得有超出要求的残留毛刺。

b.大小孔进钻处应磨净毛边残痕,且磨面平整。

4.3.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4.3.3检验规则

a.根据表1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

b.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

4.4冲尾孔(扳体)

4.4.1质量标准

a.冲孔后扳体柄部不得翘曲变形。

b.尾孔尺寸符合图纸要求,无过大喇叭口现象。

4.4.2检验方法:

尾孔尺寸用游标卡尺检验,其余项目用目测检验。

4.4.3检验规则

a.根据表1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

b.不符合要求的经评审后处置。

4.5调直(扳体)

4.5.1质量标准

a.毛坯平直。

b.无明显锤痕,无破坏毛坯外形及商标﹑字迹的现象。

4.5.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4.5.3检验规则

a.根据表1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

b.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

因不符合4.3.1.a条款的规定造成的不合格进行返工;

因不符合4.3.1.b条款的规定造成的不合格经评审后让步放行或进行修复或按报废处理。

4.6精锻(扳口)

4.6.1质量标准

a.毛坯无裂纹﹑夹层及形状不完整现象;

b.毛坯错模量12″(包括12″)以下规格不大于0.3,12″以上规格不大于0.5;

c.毛坯圆柱两边缘厚度相差12″(包括12″)以下规格不大于0.2,12″以上规格不大于0.3;

d.毛坯表面无严重氧化现象;

e.精锻后毛坯平整,圆柱﹑小平面无目视可见的变形;

f.精锻后圆柱厚度无超厚现象。

4.6.2检验方法

a.厚度用游标卡尺和量规检验。

b.其它项目用目测检验,错模量及残留毛刺有质量争议时用游标卡尺检验。

4.6.3检验规则

a.工序中出现的废品由班组自行挑出,由检验员进行评审和处置。

b.检验员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做到首件检验,厚度检验的结果作为记录的根据。

毛坯如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有权令其调整,调整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c.检验员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本量不少于10%。

抽样检验中如发现不合格品,检验批应返回班组自检,不合格品挑出后,再重新提交检验。

d.圆柱厚度超厚的应重新精锻,超薄的单独下转。

e.检验完成后按数量填写检验记录。

f.不合格品数量较少时按报废处理,若为批量不合格品,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处置。

4.7退火

4.7.1质量标准

a.不得出现过烧﹑脱碳现象。

b.退火硬度HB180~230。

4.7.2检验方法:

毛坯的退火质量根据工艺记录与工艺曲线的符合程度对比检验。

4.7.3检验规则:

对照工艺曲线,观察工艺记录纸上的工艺运行情况,如无明显不符,则判该检验批合格;如有明显不符(温度变化超过±15℃,时间变化超过0.5h),经评审后返工或让步放行处理。

4.8磨毛刺(扳口)

4.8.1质量标准

a.17º斜面磨平。

b.其余部位无超极限毛边残痕。

4.8.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4.8.3检验规则:

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

5机加工工序产品检验

机加工工序产品检验的检验规则为:

a.工序中出现的废品由班组自行挑出,检验员进行评审和处置;

b.检验员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做到首件检验,如发现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有权令其调整,调整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c.检验员在生产过程的巡检中如发现某工序加工的半成品不合格,应立即调整设备或工装,同时将该次巡检以前所有该工序已加工半成品隔离存放,由操作工自行挑选出不合格品,待评审后处置;

d.机加工工序的检验员要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本量不少于10%。

抽样检验中如发现不合格品,检验批应返回班组自检,不合格品挑出后,再重新提交检验;

e.检验完成后按数量填写检验记录;

f.机加工工序的不合格品数量较少时按报废处理,若为批量不合格品,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处置。

5.1钻大孔(扳体)

5.1.1质量标准

a.大孔中心至口面距离尺寸a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b.大孔直径尺寸φd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c.大孔对两侧平面的对称度不超过0.5。

5.1.2检验方法:

用游标卡尺检验。

5.1.3不合格品的处置:

少量不合格品按报废处理,若为批量不合格品,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处置。

5.2大孔背倒角(扳体)

5.2.1质量标准:

倒角应均匀,且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2.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5.2.3不合格品的处置:

倒角尺寸小的进行返工,倒角尺寸c大于工艺文件要求1.0的经评审后处置。

5.3尾孔倒角(扳体)

5.3.1质量标准

a.倒角均匀,无残留毛刺,无划伤尾部圆筋现象。

b.倒角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3.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5.3.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倒角有残留毛刺﹑划伤尾部圆筋现象的进行修磨处理。

b.倒角尺寸小的进行返工,倒角尺寸c大于工艺文件要求1.0的经评审后处置。

5.4粗铣口面(扳体)

5.4.1质量标准:

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4.2检验方法:

用游标卡尺检验。

5.4.3不合格品的处置:

粗铣口面尺寸加工量如小于工艺文件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如大于工艺文件要求,但不影响精铣口面加工的,随合格品下转,如在精铣口面加工时仍留有粗铣口面加工痕迹的,按报废处理。

5.5精冲方孔(扳体)

5.5.1质量标准:

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5.2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检验。

5.5.3不合格品的处置方孔尺寸小的进行返工处理;方孔尺寸大或定位尺寸不符合工艺文件要求,但不影响精铣口面和精推方孔的,按合格品下转,其它情况按报废处理。

5.6铰大孔(扳体)

5.6.1质量标准:

大孔内无毛刺。

5.6.2检验方法;用目测检验。

5.6.3不合格品的处置;大孔内有毛刺的进行返工处理。

5.7精铣口面(扳体)

5.7.1质量标准

a.口面与大孔中心线的平行度Δb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b.口面与大孔中心线的距离b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c.口面形状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d.其它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7.2检验方法

a.口面与大孔中心线的平行度用专用测量设备检验。

b.口面与大孔中心线的距离用精铣口面量规检验。

c.口面形状用口形样板检验。

d.其它尺寸用游标卡尺检验。

5.7.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口面与大孔中心线的平行度超差的进行返工处理。

b.口面与大孔中心线的距离如小于工艺文件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如大于工艺文件的要求,但在0.3之内,单独下转,超过0.3的按报废处理。

c.口面形状与工艺文件的要求不符,但在1.0之内的,按合格品下转,超过1.0的按报废处理。

5.7.4其它尺寸如与工艺文件的要求不符,经评审后处置。

5.8铣两側面(扳体)

5.8.1质量标准

a.口面宽度a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b.两侧面与大孔中心线的对称度Δb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c.两侧面的斜度为4.5º。

d.两侧面未加工非氧化黑皮不大于总面积的1/4,且黑皮凹下深度不大于0.15。

5.8.2检验方法

a.口面宽度及两侧面与大孔中心线的对称度用游标卡尺检验。

b.两侧面的斜度用角度样板检验。

c.两侧面的未加工非氧化黑皮情况用目测检验。

5.8.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口面宽度大于工艺文件的要求或两侧面的斜度与工艺文件的要求不符的进行返工处理。

b.口面宽度小于工艺文件的要求,但不超过0.4,或两侧面与大孔中心线的对称度不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但不超过0.2的,按合格品下转。

c.其它情况按报废处理。

5.9精推方孔(扳体)

5.9.1质量标准

a.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b.加工面无撕裂和啃刀痕现象。

c.大孔无失圆和头部变形现象。

5.9.2检验方法

a.定位尺寸b用游标卡尺检验,其它尺寸用精推方孔量规检验。

b.表面质量及大孔和头部变形用目测检验。

5.9.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定形尺寸小的进行返工处理,其它情况下,尺寸如不符合要求,但不超过1.0的,按合格品下转。

b.加工面有撕裂和啃刀痕现象,但不严重的,经修磨后下转。

c.大孔有失圆现象,但不影响铰孔的,按合格品下转,头部变形的,进行调直处理。

d.其它情况按报废处理。

5.10铣槽(扳体)

5.10.1质量标准

a.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b.无铣伤口面的现象。

5.10.2检验方法

a.尺寸用游标卡尺检验;b.口面质量用目测检验。

5.10.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尺寸b大于工艺文件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小于工艺文件的要求,但未铣伤口面的,按合格品下转。

b.其它情况按报废处理。

5.11插槽(扳体)

5.11.1质量标准

a.插槽宽b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b.对称度Δb超出工艺文件的要求,但12″(包括12″)以下不大于0.2,12″以上不大于0.4;

c.尺寸a大于工艺文件的要求,但不超过1.0。

5.11.2检验方法:

用游标卡尺检验。

5.11.3不合格品的处置:

尺寸a或插槽宽b小于工艺文件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其它情况按报废处理。

5.12钻小孔(扳体)

5.12.1质量标准

a.钻孔深度a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b.小孔直径φd大于工艺文件的要求,但12″(包括12″)以下不大于0.04,12″以上不大于0.1;

c.小孔中心至大孔中心的距离b超出工艺文件的要求,但12″(包括12″)以下不超出0.1,12″以上不超出0.2;

d.小孔中心线与大孔中心线的平行度Δb超出工艺文件的要求,但12″(包括12″)以下不超出0.1,12″以上不超出0.2。

5.12.2检验方法:

用游标卡尺检验。

5.12.3不合格品的处置

a.钻孔深度a小于工艺文件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如大于工艺文件的要求,但不影响扳体表面质量的,按合格品下转。

b.其它情况按报废处理。

5.13扩孔(扳体)

5.13.1质量标准:

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13.2检验方法:

用游标卡尺检验。

5.13.3不合格品的处置:

扩孔尺寸小的进行返工处理,尺寸大的按报废处理。

5.14攻丝(扳体)

5.14.1质量标准:

尺寸Ma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14.2检验方法:

用相同规格的销轴试装,如能完全旋入,则判为合格。

5.14.3不合格品的处置:

如销轴不能完全旋入,进行返工处理。

5.15去毛刺(扳体)

5.15.1质量标准:

口面及方孔处无毛刺。

5.15.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5.15.3不合格品的处置:

有毛刺的进行返工处理。

5.16调直(扳体)

5.16.1质量标准:

扳体平直,无冲方孔造成的变形现象。

5.16.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5.16.3不合格品的处置:

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

5.17铣圆柱(扳口)

5.17.1质量标准

a.尺寸b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b.加工部位无啃刀痕现象。

5.17.2检验方法

a.尺寸b用游标卡尺检验;b.加工部位的表面质量用目测检验。

5.17.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尺寸b大于工艺文件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小于工艺文件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b.加工部位有啃刀痕的,进行返工处理。

5.18铣齿顶(扳口)

5.18.1质量标准:

尺寸a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18.2检验方法:

用游标卡尺检验。

5.18.3不合格品的处置:

尺寸a大于工艺文件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小于工艺文件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5.19铣小肩(扳口)

5.19.1质量标准

a.尺寸a和尺寸c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b.小肩与圆柱中心线的平行度Δa及小肩与口面中心线的垂直度Δb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19.2检验方法

a.尺寸c用游标卡尺检验;b.其它用铣小肩量规检验。

5.19.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尺寸c大于工艺文件的要求,或铣小肩量规通端不能通过的,进行返工处理。

b.尺寸c小于工艺文件的要求,或铣小肩量规止端能通过的,按报废处理(数量较大时,应进行评审后处置,处置的方法有报废和让步放行单独下转)。

5.20铣两側面(扳口)

5.20.1质量标准:

两側面宽度a﹑两側面斜度及对称度公差Δb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20.2检验方法

a.两側面宽度a及对称度公差Δb用铣小肩量规检验。

b.两側面斜度用角度样板检验。

5.20.3不合格品的处置

a.两側面宽度a大于工艺文件的要求及对称度公差Δb超出工艺文件要求的,进行返工处理。

b.其它情况按报废处理。

5.21铣口面(扳口)

5.21.1质量标准:

尺寸a﹑b及口面角度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21.2检验方法

a.尺寸a﹑b用游标卡尺检验;b.口面角度用角度样板检验。

5.21.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尺寸a﹑b小于工艺文件的要求,或口面角度大于工艺文件要求的,按报废处理;b.其它情况进行返工处理。

5.22铣斜肩(扳口)

5.22.1质量标准:

尺寸a﹑b及斜肩与小肩的夹角符合工艺文件要求。

5.22.2检验方法:

a.尺寸a用游标卡尺检验。

b.尺寸b及斜肩与小肩的夹角用铣斜肩量规检验。

5.22.3不合格品的处置

a.尺寸a小于工艺文件的要求,或尺寸b大于工艺文件要求的,按报废处理;b.其它情况进行返工处理。

5.23去口面毛刺(扳口)

5.23.1质量标准

a.小平面两侧锐角倒钝0.5;b.口面两侧不倒角,只去除毛刺。

5.23.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5.23.3不合格品的处置:

口面两侧倒角的,按报废处理,其它情况进行返工处理。

5.24铣齿(扳口)

5.24.1质量标准:

尺寸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5.24.2检验方法:

用铣齿样板检验。

5.24.3不合格品的处置:

不符合工艺文件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5.25去齿部毛刺(扳口)

5.25.1质量标准:

齿部无铣齿造成的毛刺。

5.25.2检验方法;用目测检验。

5.25.3不合格品的处置:

齿部有残留毛刺的进行返工处理,损坏齿的形状的按报废处理。

6.后工序产品检验

6.1热处理

6.1.1质量标准:

a.热处理硬度HRC40~48;b.表面允许有轻微裂纹,但不得超过4%;c.扳体柄部平直。

6.1.2检验方法

6.1.2.1硬度用洛氏硬度计检验,检验程序为:

a.取样:

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b.样品处理:

在砂轮上磨两侧平面,磨削后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0.8um;

c.试验:

试验前用硬度值为HRC44左右的标准硬度快对硬度计校验。

样品测试部位如图1所示,每个样品上的试验点数为4点(第一点不计),两相邻压痕中心的距离不得小于3mm;

d.试验结果计算:

试验结果应根据校验值进行修正,最终结果精确至1个洛氏单位。

6.1.2.2裂纹用盐酸酸洗后目测检验。

6.1.2.3柄部平直度用目测检验。

6.1.3检验规则

a.硬度按表2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

裂纹按百分比抽样检验,样本量为检验批总数的3%,裂纹检验在热处理过程中进行,裂纹检验的结果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不作为批合格与否的判定。

b.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

硬度不合格的检验批进行返工处理;

在硬度和裂纹检验中如发现柄部有弯曲的,由操作工自行挑选出不合格品后重新提交检验。

6.2抛丸

6.2.1质量标准:

麻点细致均匀,无氧化皮,扳体字迹清晰。

6.2.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6.2.3检验规则

a.根据表1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

b.不合格检验批进行返工处理。

6.3一次磨光(扳体)

6.3.1质量标准

a.扳体柄部至两侧平面接和处无氧化皮;b.几何形状无破坏现象。

6.3.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

6.3.3检验规则

a.对各检验项目进行全数检验;b.不合格品的处理:

严重破坏几何形状的按报废处理,其它情况进行返工处理。

6.4二次磨光

6.4.1质量标准

6.4.1.1一级品

a.几何形状无破坏现象,圆弧部位过渡圆滑,扳口与扳体头部两侧平面厚度一致,磨削均匀;

b无漏磨现象,粗糙度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c.前尖小平面与扳体导轨面无明显不平行现象;

d.口面无毛刺;

e.方孔部位无残留毛刺;

f.偏摆量无超差现象;

g.用蜗杆与销轴试装,无顶齿现象或其它影响蜗杆转动的现象。

6.4.1.2二级品

a.几何形状有轻微破坏现象,圆弧部位过渡基本圆滑,扳口与扳体头部两侧平面厚度轻微不一致,磨削均匀;

b.无漏磨现象,粗糙度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

c.前尖小平面与扳体导轨面有轻微不平行现象;

d.口面无毛刺;

e.方孔部位无残留毛刺;

f.偏摆量无超差现象;

g.用蜗杆与销轴试装,无顶齿现象或其它影响蜗杆转动的现象。

6.4.2检验方法:

用目测检验,当表面粗糙度发生争议时,用粗糙度样板对比检验。

6.4.3检验规则

a.对各检验项目进行全数检验.在全数检验时如发现提交检验批有20%的产品不合格,则不再进行全数检验,由操作工进行返工处理。

b.不合格品的处理:

严重破坏几何形状的按报废处理,偏摆量超差的退回初装车间重新装配,其它情况进行返工处理。

6.5初装

6.5.1质量标准

a.扳口与扳体头部厚度基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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