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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全国各地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对照表

地域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趋势

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缴会费标准为: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上均含所辖区、县)执业律师每年每人缴纳150元;

2.前款所列以外地区执业律师每年每人缴纳50—100元,具体数额由全国律协与相关省、自治区律协确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将会费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10000元;

3、办公场所注册地在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5000元;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2000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

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5、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6、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个人会费。

团体会费、个人会费逐年降低

上海

关于收缴2012年度会费的通知(均以通知形式发布)

一、团体会费

1、2011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

2、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缴纳金额详见附件(以执业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

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二、个人会费

1、凡在2010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元/人。

2、凡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元/人。

3、凡在2011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

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注:

团体会费近三年未变,个人会费2012年降低(原为1500元、750元)

广东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

(2000年10月13日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通过)

三、收缴对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划分类别:

1、列为一类的市有:

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2、列为二类的市有:

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3、列为三类的市有:

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4、列为四类的市有:

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五、收缴标准:

1、一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5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1000元/人;

2、二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3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600元/人;

3、三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2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350元/人;

4、四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1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250元/人。

5、省直所的团体会员会费为10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2500元/人。

上列标准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各自确定。

省律师协会负责向全国律师协会缴纳全省会员会费。

省律协收费标准一直未变

深圳

关于2011年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2011年3月16日)

(一)律协会费

按照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2011年度市律协会费按上年度标准收取:

1、团体会员会费:

5000元/所(其中25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2、个人会员会费:

2000元/人(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3、法律援助机构团体会员会费:

600元/单位,个人会员会费30元/人(该两项会费全部上缴省律协)。

4、公职律师免收会费。

5、公司律师按社会律师会费2000元/人的标准收缴(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未交纳2010年律协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需补交上年度会费。

(二)年度考核公告费

根据省律协规定,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三)律师执业保险费

1、每名执业律师的执业保险费(含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为320元。

2、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暂不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通知》(粤司[2004]75号)的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可不交纳保险费。

浙江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

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

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会费实际缴纳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杭州、宁波、温州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缴纳;

(二)在杭州、宁波、温州市的县、县级市,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全市以及衢州、丽水、舟山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的80%缴纳。

(三)在衢州、丽水、舟山市的县、县级市以及淳安、永嘉、文成、泰顺、洞头、磐安、仙居、三门、天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的70%缴纳。

个别特别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市(省直)律师协会申请减免当年团体会费。

第六条新执业律师在领取执业证书后的第一次年检可以免缴个人会费,第二次年检可以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会费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收取,50%上缴省律师协会。

其中40%由省律师协会使用(含应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部分);10%作为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市以下(含本级)律师协会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山东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005-6-28)

第五条 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执行不同会费标准。

  一类地区:

团体会费15000元;个人会费2000元。

  二类地区:

团体会费12000元;个人会费1500元。

  三类地区:

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1000元。

  第六条 全省省属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一类地区收费标准;德州、滨州、菏泽、聊城4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二类地区收费标准;德州、滨州、菏泽、聊城4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地区收费标准。

  第七条 除会费外,各级律师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会员实行统一标准收费,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

省律师协会9含上缴全国律协)会费为全省市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20%和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10%;市律师协会会费为本级市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80%和所辖县(市、区)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10%;县(市、区)级为本级会费总额的80%.第十条 会费应本着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江苏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人) 其 中 省律协(含全国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500 700 1800;通泰镇扬 1600 500 1100;徐淮连盐宿 1200 400 800;省 直 2500 1250 1250

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所) 其 中 省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0000 6000 14000;通泰镇扬 12000 3600 8400;徐淮连盐宿 6000 1800 4200;省 直 25000 12500 12500

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

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3、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80%缴纳团体会费。

2、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从批准考核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团体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团体会费。

3、律师事务所更名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4、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福建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2006年4月12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并以每年注册登记时律师事务所个数及执业律师人数为准。

     第四条 会费由全省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按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取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并按规定向本会上缴45%的会费,其余会费作为当地律师协会开展律师活动的经费。

      第五条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按以下标准收取会费:

     

(一)在福州、厦门市区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5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1600元。

      

(二)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区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1200元。

     (三)在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市区外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5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800元。

      (四)在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区外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3000元,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600元。

      第六条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可以根据当地律师业务收费及行业活动经费状况,制定当地的会费上浮标准,但上浮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50%。

按上浮标准所收取的会费由各地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自行支配。

      第七条 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以省司法厅批文时间为准,当年度按月计算交纳团体会费;新执业的律师,也以省司法厅发证时间为准,当年度按月计算交纳个人会费,并在两年内个人会费减半交纳。

安徽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5日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第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缴纳。

第五条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省直属律师事务所除外),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合肥市城区为一类地区;芜湖、马鞍山市城区为二类地区;铜陵、蚌埠、淮南、阜阳、淮北、亳州、宿州、滁州、六安、巢湖、宣城、池州、安庆及黄山市城区为三类地区;各县(含县级市)为四类地区。

各类地区会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类地区:

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800元。

二类地区:

团体会费8000元;个人会费700元。

三类地区:

团体会费7000元;个人会费600元。

四类地区:

团体会费4000元;个人会费500元。

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40000元,个人会费1200元。

第六条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申领执业证当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二年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年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安徽省执业的律师,转入当年执业不足半年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转入当年执业半年以上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第八条律师在安徽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第九条会费由各市律师协会收取,在每年年检注册时上缴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会费在每年年检注册时直接上缴省律师协会。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缴纳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不再另行收取,由省律师协会从所收取的会费中按规定上缴。

第十二条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市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自行制定市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为促进县域律师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省律师协会对于县域律师工作、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扶持和优惠措施,涉及会费优惠的具体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会员会费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状况进行适当幅度的下调,具体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河南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河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2009年1月19日审议通过)

一、省会郑州市区会员会费标准:

   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15000元,个人会费1500元,其中兼职律师会费1200元。

   郑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1500元,其中兼职律师会费1200元。

   二、省辖市(含市区)会员会费标准:

   团体会费5000元,个人会费800元,其中兼职律师会费600元。

   三、县域会员会费标准:

   团体会费3000元,个人会费300元;其中国家级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2000元,个人会费100元。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团体和个人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所有初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个人会员,在领取执业证后两年内,个人会费减半收取。

   六、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个人会费60元。

湖北

湖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2007年1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会费收缴的原则:

1、律师协会会员的会费按年度收缴。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在每年年检注册前,按比例汇总本地区应交省及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总额,统一交省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由省律师协会直接收缴;

2、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会费收缴比例严格按本省律师业务收入总额的3%收取;

3、各地不得以会费的名义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4、为促进全省律师行业全面平衡的发展,省律师协会在活动经费上坚持向市(州)律协大力支持的原则,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按本地会费总额的60%留存,其余40%上缴省及全国律师协会;

5、经批准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合并和更名的律师事务所)距下年度年检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减半收缴团体会费;

6、根据各地经济和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全省按地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收缴标准。

7、省律师协会对会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律师协会对会费收缴工作进行督促和落实。

三、会费收缴标准:

1、省直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20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1500元/人;

2、地级市(州)城区律师事务所、直管市律师事务所、武汉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10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1000元/人;

3、市辖县(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500元/人。

4、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按市辖县(区)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公司律师事务部个人会员会费100元/人。

四、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湖南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7日湖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会费缴纳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团体会费标准

1、在长沙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15000元;

2、在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岳阳市、常德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8000元;

3、在永州市、益阳市、娄底市、邵阳市、怀化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6000元;

4、在张家界市市区、湘西自治州州府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每所(部)4000元;

5、在其他各县、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每所2800元。

(二) 个人会费标准

1、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800元;

2、在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岳阳市、常德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600元;

3、在永州市、益阳市、娄底市、邵阳市、怀化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400元

4、在张家界市市区、湘西自治州州府范围内执业的律师,每人1200元;

5、在其他各县、市执业的律师,每人1000元;

6、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每人300元。

第七条  实习律师在第一次注册领取执业证时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八条  会费由各市、州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后40%上缴省律师协会。

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省律师协会缴纳。

各市、州代为上缴和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上缴的会费,其中包括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

重庆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2008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条 团体会员会费

团体会员当年应交纳会费以其上年业务总收入为依据核定,但当年新设立的团体会员除外。

团体会员会费核定办法如下:

上年业务总收入

当年应交纳会费

主城九区

主城九区外

不足100万元

10000元

500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

15000元

7500元

2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

20000元

10000元

30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

25000元

12500元

4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30000元

15000元

500万元以上,不足750万元

35000元

17500元

75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40000元

20000元

1000万元以上,不足1500万元

50000元

25000元

1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

60000元

30000元

2000万元以上

70000元

35000元

当年新设立的团体会员,6月30日前设立的交纳会费10000元,7月1日后设立的交纳会费5000元,其中主城九区外按上述会费标准减半交纳。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

执业律师会员按主城九区每年每人800元、主城九区外每年每人700元交纳会费,其中首次申请执业的当年减半交纳。

实习律师会员在实习期内的会费全免。

律师助理会员按执业律师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交纳。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9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六条会费缴纳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团体会费标准

1、区直律师事务所每所20000元;其它住所地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所15000元;

2、住所地在桂林市、柳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所12000元;

3、住所地在北海市、梧州市、玉林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所8000元;

4、住所地在贵港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来宾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崇左市市区范围的律师事务所每所5000元;

5、住所地在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每所1500元;国家级贫困县律师事务所每所800元;

6、公司律师执业机构每家8000元,公职律师执业机构每家1000元。

7、律师事务所在各地开设的分所按分所住所地标准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费收费标准

1、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人1500元;其它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1400元;

2、在桂林市、柳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1300元;

3、在北海市、梧州市、玉林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1200元;

4、在贵港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来宾市、河池市、贺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1000元;

5、在全区各县(县级市)执业的律师每人700元;国家贫困县执业的律师每人400元;

6、公司律师每人800元;公职律师每人100元。

7、首次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二年内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缴纳。

8、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按分所住所地标准缴纳会费。

第八条会费由自治区律师协会统一收取,扣除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再按总数的50%返还下一级律师协会。

陕西

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所属区域或类别

个人会费标准

(人/年/元)

团体会费标准

(所/年/元)

西安市

省直所、市直所,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所

1000

12000

长安、阎良、临潼区所

800

7500

蓝田、高陵、周至、户县所

400

4000

其他市县

市直、市辖区所

8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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