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信息中心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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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信息中心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卓资县信息中心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卓资县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实物资产的管理,维护实物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易耗品、库存物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信息中心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信息中心内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或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库存物资是指信息中心内除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包括零星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实物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建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实物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实物资产,提高实物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实物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信息中心固定资产实行人工管理。
低值易耗品和库存物资统一实行专人登记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实物资产按性质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办公室、信息中心是管理的职能部门,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办公室负责除计算机设备以外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库存物资原则上实行“统一采购、集中保管、按需领用”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信息中心资产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等实物资产实行进行核算。
(四)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使用登记表。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年终前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毁损、报废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七)编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建预算。
第三章实物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三大类。
固定资产分为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下设子目和细目。
具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设置。
低值易耗品分为电器类、办公家具类、其他类。
根据实际物品下设子目和细目。
库存物资包括办公用品、等其他物资。
根据实际物品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条实物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购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实物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帐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实物资产,按照同类实物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的实物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章实物资产的增加
第十二条区局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加实物资产。
第十三条实物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
第十四条增加实物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
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十五条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固定资产采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金额在元以上的单件固定资产或采购大批同类资产总价值在元以上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增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增加低值易耗品,同时应登记台帐。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申请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增加审批表》,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申请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增加审批表》,购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完工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四)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增加审批表》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第十八条增加库存物资,按购买、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4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并登记库存物资台帐。
(一)购买库存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经费支出用款申请单》,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报局领导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同意后的申请单实施采购,并填制《宁波市国税系统实物验收单》。
(二)无偿调入的库存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税系统实物验收单》。
(三)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库存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税系统实物验收单》。
第五章实物资产的保管、领用及维护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实施“区别对待,分级保管”的保管原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人固定单一的,该使用人为保管人;使用人为某一部门的,该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为保管人;使用人为一个部门以上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为保管人。
库存物资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领用时领用人必须在台帐中进行登记,反映所领用资产的数量、用途等内容,其中申请部门要求领用公务接待用礼品的,还应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保管人应维护所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的完好,发现有丢失被盗、报废、毁损、短缺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情况的,应即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对丢失被盗、非正常毁损的,保管人所在部门应作出详细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即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发生变更的,保管人所在部门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盘存、交接等工作,并进行保管人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实物资产对外出借的,应报经区局领导同意;对外出租的,应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相关文件要求需报送上级局批准的,应事先上报审核批准。
第六章实物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实物资产的处置分为出售、无偿转让或赠送、盘亏、报废、报损、置换和其他6种方式。
实物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固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四)盘亏及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七)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库存物资的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库存物资;
(二)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库存物资;
(三)盘亏及正常损失的库存物资;
(四)其他需要处置的库存物资。
第二十五条实物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1、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建筑物。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须报经市局批准的:
1、原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建筑物。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固定资产。
(三)须经区局批准的:
1、原值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办公用房建筑物。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3、低值易耗品。
4、除正常领用外的库存物资。
对以上实物资产审批权限要求逐级以正式文件(并附有关的审批表)一并逐级上报审批,不得越级报批。
第二十六条出售、置换实物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或置换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或置换价格登记入帐。
第二十七条实物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实物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报废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出售、置换实物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而后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区局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对盘亏、非正常毁损的实物资产,使用部门应作出详细说明。
无偿转让或赠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须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实物资产处置过程中,区局监察部门应派员实施全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实物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时,首先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置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价值凭证。
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实物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九条实物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实物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账务、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台帐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实物资产清理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
第三十条实物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实物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台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实物资产清理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实物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物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实物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
包括:
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三十三条实物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2年(不含当年)。
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登记台帐至少应保存5年。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四条实物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实物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实物资产管理不完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实物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实物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实物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实物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实物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镇海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