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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11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刘佐

日期:

2012-02-02

2011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境内应税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车辆的计税单位分别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机动船舶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乘用车的年基准税额为每辆60元至5400元不等,机动船舶的年基准税额为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游艇的年基准税额为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法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可以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中肯定了“十一五”时期税收工作的成绩,包括实行结构性减税;彻底取消农业税和各种收费,结束了农民种田缴税的历史,每年减轻农民负担超过1335亿元;增值税转型全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资源税改革启动试点;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报告中提出:

“十二五”时期要加快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2011年要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推进资源税改革。

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要求。

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纲要中提出: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

纲要中提出:

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的原则,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制,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新局面奠定科学的税制基础。

  

  5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

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

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

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决定通过提高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和调整税率表,大幅度地降低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通过调整税率表,适当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

  

  8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

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按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加快研究制定增值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适时出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

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加快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

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

  

  9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均自1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提出:

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接,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

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5年。

  

  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同日发出《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2月12日至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

2012年,财政政策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房产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全面改革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

  

  12月25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

2012年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增值税制度,完善消费税制度,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动加快增值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进程。

  

  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

2012年要继续深化税制改革。

在增值税改革方面,要全力抓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消费税改革方面,要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要继续跟踪分析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完善有关政策;在财产行为税改革方面,要严格执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做好车船税法实施工作。

二、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自4月1日起提高稀土矿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每吨60元;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每吨30元。

  

  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

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和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免征营业税。

  

  4月19日,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6个部门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4月25日,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单位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出:

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

  

  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中提出:

大幅度提高稀土资源税征收标准,抑制资源开采暴利。

  

  5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

1.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规定范围以内可以免征关税。

2.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可以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6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牧区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

1.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草原畜牧业组织化程度。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企业发展。

3.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牧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8月2日,根据2009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

  

  8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方案中提出: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

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对于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9月2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企业持有2011年至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指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

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

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

  

  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收回体系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

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收回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

  

  1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月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方案中提出:

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研究制定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和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

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规划中提出:

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财税部门要完善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十二五”末以前暂免征收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三、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税收关系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11年关税调整方案,关税税目总数从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变,对600多种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暂定税率;出口关税税率不变,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对部分化肥等产品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同日,中国政府2001年5月14日、2009年12月13日和2010年5月25日分别与尼泊尔、土库曼斯坦和芬兰3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执行。

  

  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将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的税率从20%降低到10%,自当月27日起执行。

  

  3月4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

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

1.研究延长实施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收政策。

2.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和重点产业规划,适时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逐步提高免税商品的技术要求。

3.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加计扣除。

进一步研究制定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6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自7月1日起大幅下调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关税,其中柴油、航空煤油以零关税进口,同时下调帐篷、充气褥垫、救生衣、防毒面具、雷达生命探测仪等救灾物品,混纺布、亚麻纱线等纺织原料,锌锭、镍废料等有色金属原料,变色镜等日用品的进口关税。

  

  6月27日,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在伦敦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出席签字仪式。

  

  7月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自2011年7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和成套棉纺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于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布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即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实需要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定期继续给予进口优惠)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设备目录》所列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4.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情况,定期分步调整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11月3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戛纳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时的讲话中说:

中国坚持通过减免关税等多种途径,为发展中国家对华出口各类产品创造条件。

为了进一步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愿意在南南合作框架以内,对于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最不发达国家97%的税目的产品给予零关税待遇。

  

  同日,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在法国戛纳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签署加入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意向书,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意向书。

  

  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1.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者在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经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其在2008年底以前已经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底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已经转为法人企业的,已经结转到法人企业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

2012年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税率不变,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税则税目调整为8194个。

其中,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730多种商品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

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铜、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餐具、厨房用具等;五是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蜗、X光片等。

此外,新增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和雕塑品原件。

  

  12月30日,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本署2006年5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四、高新技术产业

  

  1月2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自当日起实施。

  

  5月12日,海关总署就落实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布公告,自当日起实施:

  

  1.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以外,免征关税。

  

  2.经过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者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过认定的线宽不超过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继续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经过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保税政策。

  

  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本地化改造以后的进口软件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自当月1日起执行。

  

  

  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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