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能源发526号防治瓦斯事故规定50条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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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能源发526号防治瓦斯事故规定50条最新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文件

渝能源发〔2009〕5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防治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的通知

松藻、南桐、永荣、天府、中梁山、巨能公司: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建设及施工单位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瓦斯灾害治理的实际情况,对原《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防治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原《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防治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渝能源发〔2008〕51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

能源煤炭瓦斯△管理通知

抄送:

重庆市经委,重庆煤监局。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办公室2009年11月16日印发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防治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和建设企业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瓦斯灾害治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巨能公司承包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超前”,是指掘进超前、瓦斯抽采超前、保护层开采超前。

“五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保护煤量、可供布置工作面的保护煤量。

“三区成套”是指开拓区、准备区、回采区生产系统相对独立、互不干扰。

“五量”的可采期应按集团审定的年度生产能力计算。

“子公司”是指煤炭生产企业和巨能公司。

“矿井”是指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和巨能公司所属的子(分)公司及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二章 采掘部署

第四条 子公司、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规划和计划。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合理生产布局,优化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参数,采掘部署满足“三区成套”要求,确保“五量”关系正常,实现“三超前”。

突出矿井“三超前”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掘进超前:

水平生产能力开始递减前1.5年,必须完成接替水平的基本井巷工程、安全系统、安装工程。

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必须超前一个保护层准备工作面。

需作本层抽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回采巷道采前形成时间不少于6个月。

开拓煤量可采期≥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1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1年;

(二)瓦斯抽采超前时间:

掘进和回采穿层预抽≥6个月,回采顺层预抽≥3个月。

(三)保护层超前:

被保护煤量可采期≥2年,可供布置工作面的被保护煤量≥18个月。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开采面积比应根据“五量”关系确定。

高、低瓦斯矿井的开拓煤量可采期≥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6个月。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严禁“口袋式”开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急倾斜突出煤层掘进上山时,不得沿真倾斜向上掘进(回采工作面超前眼子除外)。

第三章通风管理

第六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严禁超能力生产。

第七条采区必须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巷道的一段用于进风、一段用于回风,严禁用隔墙把同一条巷道分隔两条巷道,作为进风巷和回风巷使用。

第八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新建矿井风量应达到2的富余系数。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U”型、“U+尾排”型、“W+尾排”或“Y”型等通风方式,不得通过工作面后方尾巷及采空区向采煤工作面通风。

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巷随工作面推进而进行支架回拆的,其两巷尾巷末端距工作面出口(煤壁线)的距离不得超过8m。

无煤柱开采沿空留巷的,必须在距煤壁线8m以内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需进行日常维护通行人员的,必须配风、检查瓦斯和采取防止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严禁瓦斯超限和积聚。

第九条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掘进工作面靠碛头10m范围必须使用防炮崩风筒。

严禁停局部通风机或摘风筒放炮。

第四章瓦斯管理

第十条坚持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不达标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石门揭煤前必须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层巷道掘进及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实施穿层或顺层钻孔抽采瓦斯,实现抽采达标。

第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根据瓦斯治理需要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矿井抽采泵及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瓦斯泵的装机能力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倍以上,瓦斯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

瓦斯抽采钻孔必须逐个安装可以调节流量的闸阀。

瓦斯抽采钻孔应采用聚氨酯等化学材料封孔,钻孔倾角小于60。

的钻孔严禁采用水泥砂浆材料封堵钻孔。

第十二条井下临时抽采系统(移动抽采泵)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抽采能力必须能满足抽采地点需要,抽采期间必须确保连续运转,并能准确计量;

(二)移动抽采泵必须具备断水等安全保护装置,泵的运行必须接入矿井监测系统实时监测;

(三)抽出瓦斯在井下就地排放的,通风稀释瓦斯段井巷内严禁有与其它地点连通的电缆、金属导电物体,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在混合后的回风流井巷中安设瓦斯传感器。

第十三条瓦斯巷、钻场、钻孔、管路等瓦斯抽采工程按设计进行施工。

抽采钻孔应合理布置,不得留有抽采“空白带”。

抽采钻孔及控制范围的设计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并根据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变化进行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时,检验指标超标或有喷孔、卡钻等动力现象,严禁在工作面再次采取局部防突措施进行消突。

第十五条矿井突出煤层必须分层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每个防突工作面开工或投产前,由矿井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生产、通风、安全专业等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防突专项设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后,报子公司由安全副总经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才能开工或投产。

第十七条急倾斜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严禁回收采空区“遗煤”。

第十八条防突专项设计(措施)的编制、审批、报送、贯彻、执行、监督六个环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

⒈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措施)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作面概况;

(2)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

(3)工作面预测;

(4)工作面防突措施;

(5)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6)安全防护措施;

(7)安全组织保障措施:

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下的技术措施实施负责人、监督检查负责人、现场控制负责人等;

(8)附图。

2.防突专项设计(措施)修订、补充超过2次必须重新编制。

严禁随意修改。

3.防突专项设计(措施)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本规定要求,严禁出现措施违规现象。

㈡审批及报送

1.防突专项设计(措施)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地质、安全、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及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集中会议审查,会审后分别审签,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报批。

2.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措施)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复审一次。

巨能公司所属项目的防突专项设计(措施),每月由子(分)公司审查后报巨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㈢贯彻和执行

1.经批准的防突专项设计(措施),开工前由防突技术人员负责向相关人员贯彻,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经批准的补充防突专项设计(措施),须重新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㈣监督

1.子公司、矿井防突专业管理、安全监督等部门,必须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防突专项设计(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并有记录备查。

2.矿井要建立防突专项设计(措施)督查制度。

矿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不定期督查,每天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地质构造的探查必须采取钻探方式。

钻探孔设计和钻探成果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掘进工作面严禁单独采用风动凿岩机施工地质构造探查孔。

第二十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开突出煤层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二)石门和立井、斜井实施的区域防突措施和放炮揭开煤层时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必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揭开煤层的第一次放炮由矿总工程师在调度室组织指挥,其后的揭煤放炮工作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在调度室组织指挥。

(四)石门揭煤期间,放炮前的撤人、站岗及停电工作由调度室当班值班调度长负责核实和确认。

(五)石门揭煤期间,每次放炮工作必须明确一名科级及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井下现场指挥。

(六)石门揭煤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或避难所。

(七)石门揭穿煤层后必须停止作业至少8小时。

第二十一条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防突钻孔作业时,受突出威胁的进、回风区域严禁其他作业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人数不得超过3人。

在进入防突打钻作业地点的进风巷口及与回风系统相连的各通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否则严禁打钻作业。

防突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放炮时,其回风系统严禁有人。

第二十二条在突出煤层中施工防突钻孔前必须加强支护,背实煤体,防止抽冒、垮塌诱导引发突出。

第二十三条专用瓦斯抽采巷抽采钻孔和采煤工作面采前顺层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应在施工地点形成全风压通风后进行,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报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地方小矿开采的煤层不能作为国有煤矿的保护层,国有煤矿单一突出煤层必须严格按照未受保护煤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防突(抽采)钻孔的过程中,出现喷孔、卡钻、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矿调度室汇报。

发现突出预兆,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撤出,佩用压缩氧自救器或使用压风自救器、防逆流风门或避难所等安全防护设施自救。

第二十六条进行防突(抽采)打钻作业的煤巷、半煤岩巷内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当巷道内打钻作业地点距进风口距离大于200m时,打钻作业地点以外巷道内的压风自救器安装间距不得大于50m。

第二十七条松软急倾斜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煤体垮落的预防措施。

煤巷、半煤岩巷必须采取超前金属骨架或其它加固措施对工作面前方软分层或松散煤体超前支护或固化;巷道永久支护跟拢碛头;采用金属支架支护的巷道,在距碛头10m范围还必须采用前探支架配套金属扣寸进行加固;上山掘进工作面还必须对后方全部支架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八条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安装在线瓦斯抽采计量监测系统,实现抽采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的远程在线连续监测。

防突瓦斯抽采钻孔必须实行单孔计量,应采用瓦斯抽采综合参数仪检测。

第二十九条加强现场防突动态管理。

实施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矿井和子公司调度室必须进行重点调度,挂牌管理。

各子公司每月底向集团公司报送次月重点防突头面情况。

第三十条建立现场防突调度汇报制度。

㈠采掘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在交班时向矿井调度室详细汇报防突现场的煤层(煤层厚度及软煤分层厚度)变化、瓦斯变化、构造及支护情况,调度室在调度综合记录簿上做好详细记录。

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矿调井度室汇报,调度室必须及时向矿井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和通风等相关部门人员汇报。

㈡发生瓦斯突出,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逐级汇报,半小时内必须汇报至集团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一条抽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内CO气体取样化验分析每周至少1次。

当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对有自然发火威胁区域的采空区抽采,并查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内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煤层自然发火倾向为自燃、容易自燃的还必须安设CO传感器。

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测断电浓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降低0.1%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矿井处理瓦斯积聚必须编制专门措施。

瓦斯积聚浓度达3%及以上的瓦斯排放,矿井总工程师必须严格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落实现场人员职责,由救护队带机实施排放。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机,矿井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矿井调度室负责指挥,并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全过程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请示汇报”制度。

放炮前,班组长、瓦斯员、放炮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必须认真核查断电、撤人情况,无误后方能同意放炮作业。

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器;放炮喷雾器不完好的,不得装药放炮。

第三十五条矿井采区的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进行1次防爆检查,严禁出现“失爆”。

第三十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

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区域停电后其备用电源必须能保证使用两小时以上。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集中接入子公司局域网。

第三十七条专用瓦斯排放巷道瓦斯管理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专用瓦斯排放巷道相通的通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如因需要必须进入时,编制专门措施,矿井调度室统一指挥,由救护队员戴机随同进出。

进入期间,采煤工作面停止作业。

(二)进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的管、轨、缆、锚网必须断开(尽可能撤除)或进行有效地绝缘;专用瓦斯尾排巷道内无法撤除的金属管、轨、锚网,还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止静电积聚。

(三)与专用瓦斯排放巷道相连的巷道的进风侧必须按规定安装隔爆水袋或水槽棚。

(四)采用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包括尾部石门或联络巷)排放瓦斯的,巷道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不准留有盲巷和造成积聚瓦斯。

第三十八条严禁用局部通风机正压送风强制稀释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

严禁使用金属风筒引排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

严禁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密闭人为造成瓦斯积聚(对密闭内瓦斯负压抽、引排除外)。

第三十九条瓦斯超限的统计、报送及追查处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瓦斯超限次数的统计

1.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瓦斯(如喷孔等)造成回风侧多个地点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

2.同一地点连续超限8小时及以上,一个小班即连续8个小时计为1次;

3.同一地点间断超限,超限1次计1次;

4.因故障或调试造成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5.在统计瓦斯超限次数中,按3%以下和3%(含3%)以上分开统计。

(二)瓦斯超限统计报送

1.所有瓦斯超限必须统计,包括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及煤矿井下建设项目。

瓦斯超限统计以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和监测系统瓦斯传感器监测数据的最大值为依据。

2.瓦斯超限统计由各单位调度室和通风瓦斯管理部门负责,分瓦斯超限日报表和月度瓦斯超限统计表。

瓦斯超限日报表由各子公司调度室于每日16:

00前报送,将前一天16时至当天16时的瓦斯超限情况,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至集团公司调度中心。

月度瓦斯超限统计表由各子公司通风瓦斯管理部门于次月5日前报送,将上月和去年同期瓦斯超限详细情况,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至集团公司调度中心。

3.各单位瓦斯超限统计报表及追查处理情况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不得漏报、迟报,严禁瞒报。

4.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启动处理预案。

(三)瓦斯超限追查处理

1.矿井或煤矿建设项目凡发生瓦斯超限,矿调度室、通风瓦斯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查明现场超限原因,及时向矿井总工程师报告。

2.所有瓦斯超限,必须进行分级追查处理,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小于3%的瓦斯超限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处理;3%≤瓦斯浓度≤5%的瓦斯超限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处理,大于5%的瓦斯超限由煤炭生产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追查。

子公司、矿井分别建立、完善瓦斯超限的追查处理记录。

3.矿井必须认真分析监测数据和瓦斯报表,查找瓦斯超限及监测数据异常的原因。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子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责任制。

子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是防治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承担防治瓦斯事故的技术责任,总工程师因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其工作职责交由同级领导班子成员代理;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治瓦斯事故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瓦斯事故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治瓦斯事故工作负直接责任;岗位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瓦斯事故工作负责。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一通三防”责任体系,必须设置通风瓦斯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一通三防”专业队伍,配齐配强“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

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业化防治突出专门机构,配备分管“一通三防”和地测的专职副总工程师、专职防突技术负责人(享受正科级待遇),并设立抽采、防突和石门揭煤的专业化队伍。

专业化队伍必须经子公司考核合格并授牌后才能从事瓦斯治理相关工作。

子公司必须建立由通风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突实验室,明确负责人,配齐实验人员,购置实验设备,开展好瓦斯治理相关参数测定等实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30万吨以下规模的矿井,其通风、采煤、掘进、机电、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3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二名及以上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防突工、监测工、防突采煤(掘进)队队长应具有中专或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通风(瓦斯)队必须配备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其队长应具备中专及以上通风(采矿、安全)学历。

第四十三条总工程师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所制定的技术方案或措施,除企业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修改。

企业负责人的修改意见应以书面资料备存,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把通风、抽采、监控、防突、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主持召开1次防止瓦斯事故的专业会议;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瓦斯治理隐患排查专题会,每月至少组织1次以防止瓦斯事故为主的专项检查;安全副总经理每月至少组织1次以防止瓦斯事故为主的安全专项督查;专业管理部门对矿井瓦斯治理隐患的专业排查每月不少于2次。

矿长至少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防止瓦斯事故专业会;矿井总工程师每周至少组织召开1次瓦斯治理隐患排查专题会,每周至少组织1次以防止瓦斯事故为主的专项检查;矿井安全副矿长每周至少组织1次以防止瓦斯事故为主的专项督查;专业管理部门对矿井瓦斯治理隐患的专业排查每天不少于1次。

矿长、矿井总工程师每月分别向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进行一次瓦斯治理述职,子公司总工程师每季向集团公司述职。

召开会议必须要有会议纪要,专项检查、排查和督查必须要有专门记录备查。

第四十六条加强瓦斯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新从事瓦斯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瓦斯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专业知识复训。

矿井“三大员”(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实行准军事化安全管理,享受一线待遇,并由矿井制定考核办法实行每月考核。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瓦斯治理培训,培训对象是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和安全的领导,生产、安全、通风及防突等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每年对其下属单位总工程师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不得担任总工程师。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承包合同必须明确瓦斯治理的标准、费用和机构,明确建设、施工及监理方瓦斯治理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巨能承包施工的建设项目,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由巨能公司负责。

建设方应协助施工方做好瓦斯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联系会议,开展瓦斯治理大检查,会审瓦斯治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五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突(抽采)钻孔验收制度,加强钻孔施工质量的验收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加强瓦斯治理违章行为的查处。

防突(抽采)钻孔施工、指标检验、竣工图及报告单填报的弄虚作假,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等行为必须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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