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2550401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4.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

《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税法下的佣金.docx

新税法下的佣金

[转载]实行新税法后,支付境外个人佣金有何具体规定?

原文地址:

一、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同意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因此,依照上述规定,不管该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仍是境外,都属于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企业属于同意劳务方且在境内,因此,企业应代扣该劳务应交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

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涉及到营业税起征点问题,若是未超起征点能够不需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序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依如实际情形确信本地域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个人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居处,或无居处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居住或无居处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依照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在《国家外汇治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份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类劳务费、效劳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依照我国现行税法法规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本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依照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I.明佣

明佣是指在生意合同、信誉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明确表示的佣金额。

简单的讲,确实是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

佣金。

明佣的表示方式有两种。

1.用佣金率来表示。

佣金率是指依照必然的含佣价给予中间商的百分比。

例如:

含佣价为100美元,佣

金率为2%,则佣金额=100×2%=2美元。

用佣金率表示佣金的方式又有两种:

一是具体的表示方法。

如:

“每公吨200美元CIF伦敦,包括2%佣金”(即US$200perM/TCIFLONDON

including2%commission);

二是简写的表示方法。

即在贸易术语后加注佣金的英文缩写字母“C”和佣金率来表示。

例如:

“每公吨200

美元CIFC2%LONDON”(即US$200perM/TCIFLONDONincluding2%commission)。

Note:

大伙儿以后看到CIFC2%不要不熟悉哦

2.用绝对数表示。

例如:

“每公吨付佣金10美元”。

明佣一样是由卖方收到货款后,再另行付给中间商(由

卖方支付佣金的情形),也可以由进口方在支付进口货款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由买方

支付佣金的情形)。

明佣是中间商交易结束后据以向委托人索要佣金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因此,明佣主

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即明拥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II.暗佣

暗佣是指在合同中不标明佣金率和“佣金”字样,而由委托人(出口方或入口方)与中间商另行签定的“付佣协议”

或“代理协议”规定的佣金。

简单的讲,暗佣就是发票外佣金,是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

暗佣是中间商不肯其委托人知晓的佣金。

在实务中,中间商为了取得“双头佣”,常常要求委托人不要在生意合

同中写明佣金,而采用暗佣。

暗佣通常是在卖方收到货款以后另行支付或进口方在货款之外另行支付。

暗佣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数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

在确认佣金时,作会计分录,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红字);贷: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即暗佣也是直

接扣减销售收入

采纳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那时收

汇时作会计分录,借:

汇兑损益,银行存款,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贷:

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

采纳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借: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贷:

银行存款。

III.累计佣金

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定合约,规定在一按时刻内推销必然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

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

本文不做详细介绍。

通常,累计佣金在实际支付时,确以为经营费用,而不能够直接扣减收入。

IV.注意事项

注意1.操作流程

我国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而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以下材料向

外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注:

以上为截止2008年初的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注意2.出口退税

通常在明佣和议付佣金时,出口企业仅收到部份外汇(如98%的货款),注意搜集合法的凭证、文档等,并注

意核销和退税。

注意3.收入的账务处置

前文已说明,佣金扣减收入。

其缘故要紧为我国的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概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

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

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均以红字冲减收入。

而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则列入经营费用。

注意4.其他佣金和会计和税务处置

在非外贸佣金的情形下,正常佣金也会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在发票上分行注明扣除多少佣金,暗佣是

其他协议佣金。

通常,明佣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按除佣净额确认,而暗佣按未扣除佣金的收入确认,而暗佣确认

费用。

并且暗佣也需要合法的发票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不管明佣仍是暗佣,依据2020年以前的规定,佣金在5%之内税务上才认可予以税前列支。

请注意,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偶尚未碰着具体Case也没有研究现行

具体的规定。

总之,希望大伙儿能够了解不同的佣金情形和方式,需要不同的确认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并相应纳税。

出口方支付第三方佣金是不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你好,我朋友想在北京注册一家贸易公司,想详细咨询一下,公司将需交纳哪些税项和交纳额度.你们有这方面的宣传材料吗?

回答:

会计制度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概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之外价钱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出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冲减销售收入处置。

在办理工商记录后30日内办理税务记录.具体的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你单位的经营情形进行具体的纳税辅导.按你所咨询的贸易公司的性质,国税方面应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

额度情形要依照是不是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和所得税征收方式确信。

请问一下,我公司有提供后勤人员外出的汽车,出口方支付第三方佣金是不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若是不能够抵扣的话需要扫描认证吗?

应如何入账呢?

您好: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发票,应在扫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或不认证申报抵扣。

账务处置方面问题建议咨询所在地会计主管部门。

谢谢!

入口贸易能够付外方(第三方)佣金吗?

超过了10万需要到外管审批,什么缘故咱们外管说入口不能付佣金......

外管有文件规定可付出口项下佣金,不能付入口项下佣金的。

你如此的情形需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批。

汇综函[2000]4号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中关于入口佣金问题:

“近来要求支付入口佣金的现象增加,咱们以为这是不正常的。

依照国际老例,应由出口方支付佣金。

如显现支付入口佣金的情形,应由外汇局严格审核,银行不得直接办理。

”闽汇[2007]230号关于对反映的外汇治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入口佣金的问题:

问: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高科技及能源性的产品日趋走俏,形成了卖方市场,国内入口商无法直接买到这些产品,只能通过贸易公司(中间商)购买,因此国内入口需要支付必然的费用给中间商(入口佣金),而相关法规中只有出口佣金,无入口佣金的相关规定,应如何操作?

答:

对外支付入口佣金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汇发[2006]19号〕有关“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效劳贸易售付汇业务”的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调整常常项目外汇治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二、简化效劳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效劳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效劳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效劳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效劳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佣金是不是归属于效劳贸易?

入口佣金的支付  汇发[2006]19号文件出台后,江苏外汇局有一个转自总局的说明“严格地说,佣金、因公出国用汇是属于效劳贸易项下的,可是,总局一直将佣金归入贸易从属费用来治理的,因此不属于《通知》的规定范围。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效劳贸易仍然未包括入口佣金,因为文件原文有提到“收账通知”。

因此,是不是依照相关效劳贸易治理的方法规定进行佣金支付的治理及试点地域税务备案的治理,具体请咨询本地外汇局。

比如福建省外汇局就明确规定按(汇发[2006]19号〕有关“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效劳贸易售付汇业务”的规定办理。

如果支付给国外的公司,不用代扣税。

如果付给国外的个人帐户,则需代扣个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372号

1999-10-18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四、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税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对附件中的格式,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或补充具体栏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如需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施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单位(包括外资银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七、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2.凭证格式

附件1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规定如下:

  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三)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二、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四),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八)境外企业或个人从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格式四)。

  三、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一)股息。

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

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格式五)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格式六)。

  (三)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四、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规定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二)担保费;

  (三)融资租赁租金;

  (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收益。

查到了这个规定,我的理解是国外的佣金应该属于发生在境外的劳务。

不需要代扣什么税。

佣金的比例也不受5%的限制。

不知道大家以为如何。

搜到一个帖子,贴出来大家学习,如下:

我司曾碰到这样的情况,我电脑文件夹中仍存有相关处理依据,现提供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总结:

由此可见,一要看国外的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有自己的机构(个人的话不用考虑),是否有联系;二是国外企业和个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服务

-------------------------------------------------------------------

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承揽工程,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而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其劳务是发生在境外,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是不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判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无特殊优惠政策,应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但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销售佣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样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效劳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两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定效劳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概念,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1.不合法竞争法

  《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能够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