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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与设施通用版

特种作业与设施(通用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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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与设施(通用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1.什么gq特种作业?

  答: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于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

  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行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的?

  答: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有哪些规定?

  答: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田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5.特种作业操作证多长时间县市五次,复审内容有哪些?

  答: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

再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6.如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打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在什么情况下,特种作业操作证要予以没收?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8.从事焊接、切割的工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

焊接与切割工人应经过安全教育,并接受专业安全理论和实际训练,经考试合格持有证书并体格健康的人。

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9对于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工作地点有哪些要求?

  答:

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局部照明,并应符合TJ34《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面照度达至RJ50-100LX。

  焊接工作地点的防暑降温及冬季采暖应符合TJ36《工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在狭窄和通风不良的地沟、坑道、检查并、管段、容器、半封闭地段等处进行气焊、气割工作应在地面上进行调试焊割炬混合气,并点好火,禁止在工作地点调试和点火,焊、割炬都应随人进出。

  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爆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10.对于所焊接或切$J的设备有哪些要求?

  答:

焊接、切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油、漆料、有机溶剂、脂等)、强氧化物或有毒物料的各种容器(桶、罐、箱等)、管段、设备,必须遵守《化工企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相应章节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获得本企业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动火证明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可能泄压、切断气源工作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11.焊接切创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

  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走出危险区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焊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焊接、切割现场禁止把焊接电缆、气体胶管、钢绳混续在一起。

  焊工在多层结构或高空构架上进行交叉作业时,应戴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帽。

  焊接、切割用的气体胶管和电缆应妥善固定。

禁止缠在焊工身上使用。

  在已停车的机器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必须彻底切断机器(包括主机、辅机、运转机构)的电源和气源,锁住启动开关,并应设置“修理施工禁止转动”的安全标志或由专人负责看守。

  直接在水泥地面上切割金属材料,可能发生爆炸,应有防火花喷射造成烫伤的措施。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禁止电焊或切割。

如必须这样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焊接、切割使用的气瓶或换下来用完的气瓶,应避免被现场杂物遮盖掩埋。

  露天作业遇到六级大风或下雨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

  12.对于焊工使用的眼睛、头部防护用品有哪些要求?

  答:

焊工所需各类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有关防护用品国家标准技术性能规定的产品。

  为防止焊接弧光和火花烫伤的危害,应根据GB3609.1《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的要求,选用合乎作业条件的遮光镜片。

  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选用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

罩体应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

  头戴式面罩,用于各类电弧焊或登高焊接作业,质量不应超过560g。

  辅助焊工应根据工作条件,选戴遮光性能相适应的面罩和防护眼镜。

  气焊、气割作业,应根据焊接、切割工件板的厚度,选用相应型号的防护眼镜片。

  焊接、切割的准备、清理工作,如打磨焊口、清除焊渣等,应使用镜片不易破碎成片的防渣眼镜。

  13.对于焊工的工作服有哪些要采?

  答:

焊工工作服应根据焊接与切割工作的特点选用。

  棉帆布工作服广泛用于一般焊接、切割工作,工作服的颜色为白色。

  气体保护焊在紫外线作用下,有产生臭氧等气体时应选用粗毛呢或皮革等面料制成的工作服,以防焊工在操作中被烫伤或体温增高。

  全位置焊接工作的焊工应配用皮制工作服。

  在仰焊、切割时,为了防止火星、熔渣从高处溅落到头部和肩上,焊工应在颈部围毛巾,穿着用防燃材料制成的披肩、长袖套、围裙和鞋盖等。

  焊工穿用的工作服不应潮湿。

工作服的口袋应有袋盖,上身应遮住腰部,裤长应罩住鞋面。

工作服上不应有破损、孔洞和缝隙,不允许沾有油脂。

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工作服,不能用一股合成纤维织物制作。

  14.对于焊工手套的要求是什么?

  焊工手套应选用耐磨、耐辐射热的皮革或棉帆布和皮革合制材料制成,其长度不应小于300mm,要缝制结实。

焊工不应戴有破损和潮湿的手套。

  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用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5000V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15.焊工防护鞋的安全要来是什么?

  答:

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易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

电焊工穿用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5000V的试验合格。

如在易燃易爆场合焊接时,鞋底不应有鞋钉,以免产生摩擦火星。

  在有积水的地面焊接切割时,焊工应穿用经过耐电压6000V试验合格的防水橡胶鞋。

  16.如何做好焊接作业的通风工作?

  答:

应根据焊接作业环境、焊接工作量、焊条(剂)种类、作业分散程度等情况,采取不同通风排烟尘措施(如全面通风换气、局部通风、小型电焊排烟机组等)或采用各种送气面罩,以保证焊工作业点的空气质量符合TJ36中的有关规定。

要避免焊接烟尘气流经过焊工的呼吸带。

  当焊工作业室内高度(净)低于3.5-4m或每个焊工工作空间小于200m3时,当工作间(室、舱、柜等)内部结构影响空气流动,而使焊接工作点的烟尘及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车间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全面通风换气。

全面通风换气量应保持每个焊工57m3/min通风量。

  采用局部通风或小型通风机组等换气方式,其罩口风量、风速应根据罩口至焊接作业点的控制距离及控制风速计算。

罩D的控制风速应大于0.5m/s,并使罩目尽可能接近作业点,使用固定罩口时的控制风速不少于12m/s。

罩口的形式应适合焊接作业点的特点。

  采用下抽风式工作台,使工作台上网格筛板上的抽风量均匀分布,并保持工作台面积抽风量每平方米大于3600m3/h。

  焊柜上装的烟气吸收器,应能连续抽出焊接烟气。

  在狭窄、局部空间内焊接、切割时,应采取局部通风换气。

应防止焊接空间积聚有害或窒息气体,同时还应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焊接、切割等工作,如遇到粉尘和有害烟气又无法采用局部通风措施时,应采用送风呼吸器。

  选用低噪声通风除尘设施,保证工作地点环境机械噪声值不超过声压85dB。

  17.如何做好焊接、切割的防火工作?

  答:

焊工在焊接、切割中应严格遵守企业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焊接现场环境条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在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内,不准焊接。

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动火区内或在安全区进行。

  焊接作业的可燃、易燃物料,与焊接作业点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

  焊接、切割作业时,加附近墙体和地面上留有孔、洞、缝隙以及运输皮带连通孔口等部位留有孔洞,都应采取封闭或屏蔽措施。

  焊接、切割工作地点有以下情况时禁止焊接与切割作业:

  堆存大量易燃物料(如漆料、棉花、硫酸、干草等),而又不可能采取防护措施时;

  可能形成易燃易爆蒸气或积聚爆炸性粉尘时。

  易燃易爆环境中焊接、切割时,应按化工企业焊接、切割安全专业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焊接、切割车间或工作地区必须配有:

  足够的水源、干砂、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

存放的灭火器材应经过检验是合格的、有效的。

  应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18.气焊与气割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是什么?

  答:

气焊与气割设备。

设施的安全要求有:

  (l)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表压。

  

(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台的地方。

  (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表压的余气。

  (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l)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2)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4)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19.使用电气设备的安全喜来有问些?

  答:

使用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电工人员不得随意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2)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律认为有电,不要盲目触及。

对挂有的“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等标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3)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接零装置,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护连接的牢固。

  (4)需要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照明灯、电焊机灯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

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

  (5)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安全完好,不得有破损。

  (6)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一般不得超过36伏。

  20.作业中预防触电的措施是什么?

  答:

作业中预防触电的措施是:

  

(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从事作业,未经电气作业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随便接电线、动用电气设备。

  

(2)使用手持电动机械和其它电动机械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

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3)电器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要找电工修理,作业者不能自行修理。

  (4)作业完毕要把电闸拉下,锁好电闸箱。

电闸箱内不许放置任何物件、工具。

  (5)在搬扛较长的金属物体如钢筋、钢管等材料时,不要碰触到电线,特别是高压输电线路。

  (6)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米以外。

当遇到高压电线断落时,周围对米内禁止人员入内。

如果已在切米以内,要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

防止跨步电压造成触电事故。

  21.起在司机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起重司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M以上,两眼视力各不低于三月,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2.起重司机的培训有哪些规定?

  答:

对起重司机的培训有下列规定:

  (l)由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

  

(2)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3)专业(技工)学校培训;

  (4)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23.起重司机的考核、发证、复审有哪些规定?

  答:

培训期满,由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还须在实际驾驶的起重机上实习一至三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核发本机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取得操作证的起重机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每二年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二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在两个复审期内,作到安全无事故的起重机司机,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24.什么叫特种设击?

  答: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25.特种设备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四些基来?

  答: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制造际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由国家质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26.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有哪些规定?

  答: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欧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7.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应注意动些问题?

  答: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也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28.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29.如何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

  答: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时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似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报告。

  30.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31.怎样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工作?

  答: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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