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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项目

公司法

会计准则

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举例

(1)公司控股股东,出资50%以上或不足50%但其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上述

(1)至(5)项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7)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例外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注:

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IPO审核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其中: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

延伸了解1:

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项目

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办法

关联法人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前条第

(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关联自然人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

(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其他

10.1.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2: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项目

税法规定

关联关系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方举例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延伸了解三:

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36号

上市规则

单位主体描述

对于单位主体,一般采用“企业”进行表述。

上交所采用“法人”,深交所采用“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表述。

关联方是否包含子公司

包含。

不包含。

关联单位的确定

采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概念进行描述。

一般有5%以上股份的明确界定,也采用“直接或间接控制”等概念进行描述。

关联自然人的确定

采用“关键管理人员”的概念。

相关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界定

未明确界定范围,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明确界定范围,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潜在关联方和历史关联方

未规定。

明确规定:

过去12个月内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自然人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

是否有兜底条款

未规定。

明确规定: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可以确定其他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界定

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办法》的界定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深交所没有这一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

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四、关联方的披露

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披露要求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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