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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文本专用条款

(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

如果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矛盾的话,以专用条款为准。

买方的采购服务方

买方可将其在合同中所述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买方的采购服务方,但并不限制或改变买方在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买方的采购服务方在买方授权范围内代表买方。

合同标的

本工程合同生效后,卖方同意提供货物及服务。

工程范围:

a)卖方为买方制造并提供合同项下的材料。

详细清单见“合同附件”。

b)

c)卖方应按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规定,进行设计、设计联络及材料制造。

d)

e)卖方应按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规定,做好货物的包装、发货、运输、装卸、安装、保险及检验。

f)

g)卖方应按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规定,做好货物的安装、验收。

h)

i)卖方应按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规定,进行质保期服务,并履行质量保证责任。

j)

k)卖方应按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规定,向买方提交材料检验、试验、运行、维修及其他所需的所有技术文件。

l)

在买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条件下,卖方须承担依照“专用条款”第2.1条规定而履行其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是基于沿海集团“东莞龙泊东江一期”项目工程交货为条件,该价款包括货物的制造前准备、制造、包装、运输、装卸、保险、检验、试验及质保期服务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

卖方应被认为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是满意的。

无论工程量是否列明,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单价或合价,对卖方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

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除了设计变更及合同规定可以调整价格的情况外,在结算时综合单价一律不做调整。

工程量清单包括了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内容,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

工程量按实结算。

如由于买方的原因引起变更,则以价格清单中的单价为准调整总价。

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

综合单价详见:

工程量清单。

应当认为卖方已经彻底查清,并在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几项:

(a)影响到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b)

(c)完成合同所述工程的所有可能性;

(d)

(e)现场的综合情况;及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f)

3.5合同签定后14天内,卖方须向易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0.5%,即¥元,作为网络服务费。

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

易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账号:

4000023319200080765

 

支付条款

本合同支付均用人民币以电汇方式通过买方开户银行与卖方开户银行之间进行。

预付款

“专用条款”第3.3条所述合同暂定总价的5%,即¥元。

在合同生效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请求并附下列完整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1)预付款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

(3)卖方开给买方的履约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

施工按形象进度付款

按“专用条款”所述的铝合金门窗到货、现场安装施工后,分别:

,安装完本工程门窗框,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请求并附下列完整单据且经买方审核无误后20天内,由买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

,全部安装完本工程门窗扇,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请求并附下列完整单据且经买方审核无误后20天内,由买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

验收付款

按“专用条款”通过完工验收后,双方办理完结算,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请求并附下列完整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由买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

(1)“专用条款”10所述的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

(3)本次付款金额的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

质量保证金付款

按照“专用条款”通过自验收合格日起计算2年后,最终质量保证完成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请求并附下列完整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20天内,由买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1)“专用条款”第10条所述的质量保证完成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

(3)本次付款金额的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

银行费用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合同的计量和结算

工程量计量规则

Ø本工程门窗的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的门窗框外围尺寸计算面积,凸窗、弧形、折线型门窗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

Ø

Ø门和窗按不同的开启方式:

推拉、平开、固定等分开进行计量;

Ø

Ø同一樘门窗中门窗扇的开启方式不同的也必须分开进行计量。

不同开启扇以框料的中心线为分界线进行划分;

Ø

Ø门窗的亮子按固定窗计算面积。

Ø

合同的结算

卖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通过最终验收后,在30天内向买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的格式须符合买方的要求。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工期要求

进场安排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安排人员及材料进场。

其中包括下列进度计划:

上述进度计划

(2)至(4)作为总体进度计划

(1)的子计划,此制订进度计划的时限不得妨碍工程进展。

卖方根据总承包商的总体进度计划给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在有关工作开始前15日内制定出以下进度计划,并提交买方批准。

(1)设计和设计联络进度计划;

(2)

(3)材料加工和进场计划;

(4)

(5)现场安装和验收进度计划。

(6)

卖方应保证工程按买方审批的进度计划予以实施并承担全部责任。

设计与设计联络

买方将提供施工图纸和现场技术交底,并负责卖方与当地设计、建设、质监等相关单位取得协调联系,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等技术资料。

卖方负责对门窗图纸的二次或/和优化设计,但必须得到买方和设计部门的认可,方可进行下一部工作。

设计与程序:

设计的概念和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设计的通过

(1)所有的设计方案应由买方确认,提交确认前应由卖方准备好正式文件、图纸和图表,经确认后卖方应按确认的设计方案执行。

(2)

(3)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4)

(5)上述买方的确认不减轻卖方对设计和材料质量的责任。

(6)

设计联络会议

(1)设计联络会议的程序和内容按“合同附件”规定进行。

(2)

(3)卖方应按“合同附件”准备充足的技术文件。

(4)

(5)在联络会议期间,合同双方应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共同执行。

(6)

联络会议外的设计联络

(1)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买方可在任何时间派技术人员到卖方所在的设计部门和工厂考察卖方的设计工作,卖方应免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工作条件给买方的技术人员。

(2)

(3)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双方在其履约过程中应及时答复彼此提出的设计问题并提供双方需要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4)

服务

服务工作包括材料的供应、安装、检验、验收、质保期等全过程工作。

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

卖方应对检验、验收全过程的质量和责任负责。

处理并赔偿在过程中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属于卖方的责任范围。

无论如何,买方不承担在服务范围过程中的任何额外费用。

样窗与样板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东莞“龙泊东江”铝合金门窗工程采购要求》和《东莞“龙泊东江”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标准》以及买方的具体要求,在门窗正式施工前向买方报送样窗和样板。

样窗和样板经买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作为以后门窗验收和结算的标准。

安装施工

施工范围与施工计划

(1)施工工作包括搬运、就位、材料的施工、联调、验收的全过程。

卖方所进行的施工及相关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合同附件进行。

(2)

(3)卖方应在材料开始施工前15日,将符合工期要求的施工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买方。

(4)

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的检查与移交。

卖方参加本项目的土建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并提出要求土建进行整改的意见。

施工管理

(1)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卖方均应接受买方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并按买方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如“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及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

(2)

(3)买方项目经理部为买方驻现场的派出机构和全权代表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

本工程实行社会监督。

卖方必须服从买方项目经理部和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4)

(5)卖方应设专职的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名单应在施工前二周,提交给买方,卖方的施工人员应是长期固定的。

如更换人员,应得到买方的同意。

(6)

临时用地

(1)买方在本项目工程现场适当的地方提供一处用于卖方搭建临时管理用房和材料库房的场地,卖方应对临时用地做好管理,临时建筑由卖方在批准的范围内根据工程需要自行搭建,在完工后负责拆除和清理,恢复现场原貌。

任何乱堆放和任意占用场地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2)

(3)施工通道:

卖方必须保证材料的运输安全。

(4)

(5)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一经移交给卖方,卖方应对场地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负全责,并不应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因场地管理不善引起的一切纠纷,由卖方自行负责和解决。

(6)

(7)临时水电:

施工用电、用水是临时的,卖方根据需要从承包商提供的用水用电接口点接出,应承担相应费用和自备电缆、开关等,买方负责协调。

(8)

工程的验收完成时间按合同附件的规定执行,如因卖方的原因而延迟,买方将按“专用条款”的有关索赔条款处理。

(1)由于建设工程复杂,不定因素较多,买方保留对本合同进度进行调整的权力。

(2)

(3)在进度调整时,卖方予以积极配合,如出现赶工情况,不得因此提出额外的要求。

(4)

工作界面

门窗框与墙体的施工接合,卖方负责内部填充。

内外的抹灰由土建单位完成,之后的建筑密封胶部分由卖方负责完成。

卖方进场施工前须与买方现场代表及买方项目工程部取得联系,到现场实测门窗洞口尺寸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所制作的门窗尺寸满足安装要求,并将所取得的测量结果送项目工程部和监理备案。

若出现门窗洞口尺寸不符且不能安装的情况,卖方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自理。

门窗在土建施工隐蔽前,卖方须对所有隐蔽部位,会同监理检察签认;并且卖方须在土建装修完成以后,协助买方对所有门窗复检验收。

卖方负责办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幕墙的施工许可证和验收手续。

检验与验收

总述

(1)合同货物按“合同附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检验、试验和验收。

买方人员的检查和验收均不减轻卖方对材料及服务质量的全部责任。

(2)

(3)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

(4)

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如下:

(a).出厂检验;

(b).

(c).到货检验;

(d).

(e).施工验收;

(f).

(g).初步验收;

(h).

(i).最终验收。

(买方主持)

(j).

第(3)项的检验程序和内容将视实际情况而确定是否进行,买方保留根据需要随时在货物现场抽查材料的开箱检验工作的权力,卖方届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5)如果检验不合格,或试验的一部分或全部失败,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之任一处理方式:

(6)

(a).重新检验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b).

(c).要求卖方对缺陷或缺点进行免费修正,然后按以上

(1)处理;

(d).

(e).按照“专用条款”第12条的规定处理。

(f).

无论买方选择上述何种方式,买方因此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均由卖方负担,并且不能影响进度计划的执行。

(7)检验试验得根据“专用条款”第

(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检验试验的结果均不得免除卖方于后继试验、检验和验收程序中的合同责任。

(8)

(9)合同双方应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检验试验,并彼此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对方。

若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检验试验,另一方有权单独进行。

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对方不能检验试验,则对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检验试验。

这种重新检验试验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在内的,由责任方承担。

(10)

(11)进行“专用条款”第9条规定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12)

(13)双方应对所有试验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这些记录在必要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14)

(15)卖方应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便利如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条件、技术文件、图纸和当地交通条件。

(16)

工厂试验:

按合同附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测试并提供相关的试验报告。

出厂检验;

(1)所有合同材料在工厂组装完成后须进行出厂检验,具体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要求,以确保每台材料符合合同附件的规格和性能要求。

(2)

(3)未通过出厂测试的材料将被认为不合格,买方将不予接收。

(4)

(5)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6)

到货开箱检验

(1)现场到货开箱检验均由买方主持。

如果卖方不能按时抵达,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2)

(3)若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外观、尺寸、原产地与“合同附件”不符或合同材料和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双方须记录并签字确认。

如果卖方因已方原因未能到场,这记录或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之依据。

(4)

(5)除非另有规定,卖方须在接到买方索赔声明后七天内,修理、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6)

(7)若因卖方过失而在验货和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合同附件”的进度计划延误,则买方有权据“专用条款”12条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卖方索赔。

(8)

(9)若因买方过失而在现场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况,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补偿合理的直接费用。

(10)

(11)无论如何材料的修理、更换和补货不能影响到供货和服务的进行。

(12)

(13)卖方代表参加验货和检验的费用,包括机票和生活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14)

(15)合同双方应在开箱检验通过后签署开箱检验单。

如开箱检验中发现的短缺或损坏,则只有在这些短缺或损坏已经补齐、更换或修理后,才视为开箱检验通过。

(16)

施工验收

(1)材料在施工现场施工完毕后,要按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验收,以检查性能以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

(3)施工验收由卖方主持,买方参加。

(4)

(5)施工验收通过后,卖买双方将签署施工检验报告。

(6)

初步验收

(1)初步验收由卖方组织,买方参加。

(2)

(3)初步验收应按照“合同附件”的要求进行。

(4)

(5)在材料初步验收通过应出具一份初步验收证书。

(6)

(7)卖方应在初步验收通过后,按“合同附件”要求提交竣工文件和资料。

(8)

最终验收

(1)指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并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

(2)

(3)最终验收按“合同附件”的要求进行。

(4)

(5)最终验收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

(6)

(7)买方应于通过最终验收后20天内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8)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1.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均在货物到项目工地仓库后即转移给买方。

1.2.

在拒收的情况下,已成为买方财产又被买方拒收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至卖方。

质保期

质保期

(1)材料的正常质保期为初步验收证书签发日起2年。

(2)

(3)对在“专用条款”第11.1

(1)条所述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一部分的缺陷或损坏,卖方应对之承担责任,除非该部分缺陷或损坏是因买方不正常操作材料引起的。

(4)

(5)若材料在质保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从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开始,质保期按“专用条款”第11.1.

(1)条重新算起。

(6)

卖方保证责任

(1)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缺陷,买方应向卖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说明其缺陷的程度以及要求弥补缺陷的方法。

卖方需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修复、更换、重新设计或修改、更新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

(2)

(3)除另有规定,卖方需在买方提出索赔20天内根据“专用条款”第11.2.

(1)条完成补救,以使材料中的相应部分恢复到合同规定的状态和规格。

(4)

(5)卖方需承担因修补材料中的缺陷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运输、保险费用和其他杂费。

(6)

(7)如果任何缺损部分不能在“专用条款”第11.2.

(2)条所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

(8)

(9)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费用由卖方承担。

(10)

(11)如果发现的缺陷或损坏起因属原材质问题、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中出现的严重缺陷、或者在全部材料上某类部件的更换或维修次数超过三次,卖方应一次性予以更换全部零部件,且费用由卖方负担。

(12)

索赔与赔偿

短装索赔

(1)由卖方负责装运之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损坏,买方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

索赔文件须附上下列文件之一作为依据:

(2)

由买方和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

运输部门单据。

(3)一旦收到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七天内完成。

起始日期应以卖方现场代表收到买方传真的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

(4)

(5)若索赔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得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专用条款”第12.1.

(2)条的执行。

(6)

质量索赔

12.2.1如在“专用条款”第9.1.

(2)条所述之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除按“合同附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买方还应事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并附上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向卖方进行索赔:

12.2.2卖方须在收到买方的传真索赔文件后二天内做出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二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

12.2.3按“专用条款”第12.2.1条规定对材料提出的质量索赔,若卖方根据“专用条款”第12.2.3(A)和12.2.3(B)条的方式一次未能修复材料和材料的缺陷后,则买方有权决定按“专用条款”第12.2.3(C)和“专用条款”第12.2.3(D)条两者之一的方式处理。

(A)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材料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

除买方特别许可外,修理应在一周内完成。

经修理的材料在通过规定的试验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B)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产品替换有缺陷的材料,费用自理。

除买方特别许可外,替换应在一周内完成。

经替换的材料在通过规定的试验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C)退货

买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材料,并退回给卖方或当场销毁。

卖方得赔偿买方索赔项下材料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包括买方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材料的费用。

拒收材料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及其它杂费应由卖方支付。

(D)材料削价处理

索赔项下的材料,只有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

为此,买方可接受由根据原价格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材料。

如能达成协议,则合同价格与所降低价格的差额应退还给买方。

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材料的试验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

延迟到货索赔

除非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货物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运卸至本项目工地现场,则卖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延迟交货两周内,每日按未交货物的千分之五计算。

(2)

(3)延迟交货两周后,每日按未交货物的千分之十计算。

(4)

(5)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的四周以上,则卖方被视为无能力履行全部或剩余部分合同的能力。

(6)

延迟服务索赔

卖方负责的服务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而延迟服务时间,则卖方应根据推迟一天交500元/天的标准向买方支付罚金。

上述之罚金可由买方在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

罚金的支付只能作为工期时间延误的补偿,卖方仍然应负责履行合同责任。

质保期索赔

在质保期内提出的索赔应根据“专用条款”第11条和“合同附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索赔偿还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索赔偿还,在递交索赔文件后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获得赔偿或要求卖方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偿还。

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周内凭买方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所有索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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