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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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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7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7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8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

………………………………………9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10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11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12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14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15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6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17

什么是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20

什么是生育期?

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

…………………………19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2

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24

什么是劳动争议?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23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

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

…………26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25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28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27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

………………………………30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9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2

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1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34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33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

………………………………………………………………………36

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38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37

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

………………………………………40

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

………………………………………………39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2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1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

……………………………44

什么是工作日?

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

……………………………43

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

有什么具体规定?

…………………………46

什么是计件工作日?

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

……………45

什么是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

…………………………48

什么是休息时间?

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

………………………47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安排?

………………………………………………………………………50

劳动安全

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

……………………52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51

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54

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53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56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55

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58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57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

……………………61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59

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67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62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69

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68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71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81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

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73

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72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75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8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76

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

…………………………………………………80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79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怎样约定?

……………………………………90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83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

……………82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85

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84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87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6

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89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8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

………………………92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1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91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

…………………94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

………………………………93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逾期终止?

……………………………………96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95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98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97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100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99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110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偿?

…………………………………………………………………………10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10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105

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104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107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

…………………106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109

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标准赔偿?

………………………108

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112

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120

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

……111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114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113

“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116

劳动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19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117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122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132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121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124

什么叫劳动权益?

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123

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

由哪些部门负责?

…………126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25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28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127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130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129

死亡抚恤有哪几种?

………………………………………………………140

社会保险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34

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133

什么是养老保险?

…………………………………………………………137

什么是工伤保险?

…………………………………………………………135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136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39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138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142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50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141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144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143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

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146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145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149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147

劳动工资

什么是工资?

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

……………………………………152

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

…………………………160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151

什么是克扣工资?

…………………………………………………………154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

……………………………………………………153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156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155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159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157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158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62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171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161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64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

………………………………163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166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165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168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167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170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169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301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180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调离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根据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

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女职工孕期7个月以上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

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什么是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什么是生育期?

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

女职工生育期指女职工分娩至恢复健康的期间。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的生育期给予了特殊保证。

《劳动法》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产后保健包括: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

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将劳动争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

什么是劳动争议?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国务院1993年7月6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另全国总工会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

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

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

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指企业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遵循一定原则,通过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促使企业和有争议的职工达成协议,从而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的一种活动。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予以解决,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指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的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申诉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诉人双方。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劳动部1993年9月23日印发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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