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537509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docx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律所整理

合同编号:

 

金融业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xxxxxx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yyyyyyyyyy公司

出租人:

xxxxxx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

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楼

yyyyyyyyyy

电话:

yyyyyyyyyy邮政编码:

yyyyyyyyyy

传真:

yyyyyyyyyy

承租人:

yyyyyyyyyy公司

住所地:

yyyyyyyyyy

yyyyyyyyyy

电话:

yyyyyyyyyy邮政编码:

yyyyyyyyyy

传真:

yyyyyyyyyy

合同签订地点:

中国yyyyyyyyyy市

合同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上述双方在本合同中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或“本合同双方”。

鉴于:

1、出租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2、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3、承租人因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产环境的需要,拟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实施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出租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融资租赁节能照明工程设备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为本合同之目的,以下术语为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是指承租人为融资而与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1.2租赁物:

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节能照明工程设备,也即yyyyyyyyyy《工程设备买卖合同》(见合同附件一,以下简称“《工程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1.3《工程设备买卖合同》:

指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需要,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要求而与供应商及承租人共同签订的购买节能照明工程设备的合同。

(下称“《买卖合同》”)。

1.4《租赁物清单》:

是指列明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所有节能照明工程设备的表格(见本合同附件二)。

1.5供应商:

指向出租人出卖节能照明工程设备的设备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zzzzzzzzz科技有限公司。

1.6租赁本金:

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要求提供的融资金额,其总金额等于《买卖合同》中的节能照明工程设备购买总价款。

1.7租赁利息:

是指未返还的租赁本金在该租金支付周期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而产生的利息。

1.8租金支付周期:

是指每期租金所对应的时间段,本合同约定,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租金支付周期为三个月。

1.9不可抗力:

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租赁物及租赁期限

第二条租赁物

2.1租赁物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的、承租人指定的高频电磁灯节能照明工程设备及配套设施。

2.2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租赁物具体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等,见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编制的《租赁物清单》。

第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3.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3.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3.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做出替换之日亦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3.4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

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3.5承租人应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牢固地安置声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的金属铭牌,该金属铭牌所载文字为:

“本设备为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xxxxxx租赁有限公司”,文字应以中文正楷书写,清晰,防锈。

3.6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四、租赁期限

4.1租赁期限为x年,自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首笔设备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

4.2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首笔设备购买价款之日为租金起算日(以下简称“起租日”)。

第三章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验收

第五条租赁物的购买

5.1出租人系依据承租人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节能照明系统工程设备,供应商的选定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均依赖于承租人的专业技能,由承租人事先决定。

关于设备的购买事宜详见本合同附件一yyyyyyyyyy《工程设备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

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6.1鉴于《买卖合同》约定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设备(租赁物),故供应商将所出卖的设备(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应视为出租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

6.2由于租赁物(设备)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性能及技术标准等全部由承租人事先决定,若租赁物质量不符合承租人的要求,由承租人自行向设备供应商索赔并独立承担索赔费用及后果,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并不影响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效力。

6.3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的同时向出租人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五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第四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租金

7.1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

7.2租赁本金即为yyyyyyyyyy《工程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设备购买总价款,共计人民币zzzzzzzzz万元。

7.3租赁利息按日计算,计算方式为:

租赁利息=未偿还租赁本金×该租金支付周期内的实际天数×租赁利率/360。

7.4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200BP,并随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调整的时间及幅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时间及幅度一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zzzzzzzzz%,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为zzzzzzzzz%,。

7.5如在租赁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租赁利率按照当时市场上所形成的商业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平均利率加200BP确定。

如双方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就租赁利率达成一致,本合同自动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执行。

7.6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自起租日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按季等额偿还一次租金(即租赁本金+租赁利息),期末还款。

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如发生租金调整情形,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发出格式如本合同附件四的《租金支付调整表》,通知承租人按照《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

第八条租金收取账户

8.1出租人收取租金的账户如下:

开户行:

中信银行yyyyyyyyyy泰然支行

户名:

xxxxxx租赁有限公司

账号:

zzzzzzzzzxxxxxxxxxxx

第九条租金支付不足时的处理

9.1如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少于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租金,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已支付的款项按下列次序清偿:

(1)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当期租金;

(3)以租金到期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序,自最后到期的一期租金起按倒序方式清偿全部到期未付租金。

第五章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租赁物的接收、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承担

10.1承租人享有受领租赁物的权利,但承租人受领租赁物时,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运输、检验、接收、安装、调试等义务。

10.2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安放地点、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

10.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并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10.4租赁物在接收、使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10.5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10.6出租人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形下,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11.1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租人均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11.2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毁损事由,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处理。

11.3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保险

12.1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机械损坏险及甲方认为应投保的其他险种,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

投保金额不低于未返还租赁本金的110%,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投保或代为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垫付投保、续保费用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并就该费用自垫付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就上述垫付的费用和利息,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的下一期租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且承租人应及时补足相应款项,否则视为逾期。

12.2保险须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以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后三个月,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承租人承担。

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承租人保管,承租人应将加盖公章确认无误的复印件交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12.3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2.4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向保险公司领取并用于受损租赁物的新购、维修或更换;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由出租人收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

(2)如发生全损,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执行,或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

12.5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理由,承租人更不得单方要求以保险赔偿金抵偿其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

第十三条索赔

13.1由于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性能、技术标准以及供应商的选择,均由承租人事先指定和要求,因此,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承担任何责任,一旦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服务缺陷而导致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等责任方要求维修、更换或者索赔,并独立承担索赔后果,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13.2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必要时应协助承租人进行索赔,因索赔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或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的供应商协商解决。

出租人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3.3承租人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索赔,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不论索赔结果如何,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4.1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即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及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人民币xxxx元的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当时的状态出卖给承租人。

名义价款应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14.2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交付(指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如租赁物已被出租人设立抵押的,出租人应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5.1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布承租人的信用评级结果。

15.2本合同签订后,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15.3承租人偿付租金发生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红。

15.4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应当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

15.5承租人依据出租人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夸大、疏漏或者隐瞒之词,而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5.6本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或仲裁、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形,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15.7本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提前60天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出租人,并应尽量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15.8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的经营资产总额达到其总资产的30%以上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累计担保金额超过500万元,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15.9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下降,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限期内补足担保,并应促成担保人与出租人依法签订有效担保合同。

15.10双方签字人在签字时均应当获得己方的授权。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合同的签字人未获得必要的授权及/或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未经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为由而主张本合同可撤销、无效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

16.1承租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出租人提交经出租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全套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每季度初10日内向出租人提交上一季度的全套财务报告;每年9月10日前向出租人提交上半年的全套财务报告;

16.2如承租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第24.3条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

17.1出租人可定期走访承租人及租赁项目,采取下列方式了解租赁项目情况:

(1)听取承租人对租赁项目的情况介绍;

(2)查阅承租人或租赁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核查承租人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上述活动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特别声明

第十八条特别声明:

18.1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及提前终止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

19.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修改或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9.2出租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出租人转让权利、义务的,应在转让完成后书面通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二十条单方终止合同的禁止

20.1在租赁期内,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或由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第21.1条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

21.1承租人或其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承租人未能提供担保的,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执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

22.1如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付清以下全部款项:

(1)所有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截至终止日所有未返还的租赁本金;

(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提前终止日未返还租赁本金总额×合同提前终止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日期间的天数×2%÷360。

22.2在承租人付清22.1条所述全部款项及名义价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残留物及相关权益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状态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23.1如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而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立即停止妨碍行为,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23.2如出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承诺或者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情况,或出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等)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23.3如出租人抵押租赁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或者租赁物因抵押而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期满后购买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立即解除抵押,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无法购买租赁物而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24.1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承租人应当就逾期金额按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4.2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总额达100万元,且经出租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付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或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设置担保、转让、抵债、转租或投资入股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均视作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或同时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租赁物原状,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

(3)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4)自行将租赁物收回并出售,将出售所得用以抵偿承租人应付的款项,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追索。

若租赁物出售所得超过承租人应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及名义价款等款项总额,则出租人应将超出部分的款项退还给承租人。

出租人采取前款措施,并不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24.3如承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承诺或者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情况,或承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追加担保等)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权利的累加性

25.1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出租人行使其中的部分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行使对承租人的其他任何权利。

除非出租人书面表示不行使、部分不行使其他权利,否则均不构成出租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放弃,另外,即使出租人书面表示延期行使其他权利,也不影响和妨碍出租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

第二十六条保密条款

26.1出租人及承租人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及信息资料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但为签署、变更或履行本合同之目的而向控股股东、董事、员工和顾问以及控股股东的董事、员工和顾问进行的必要的披露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26.2本合同双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一方向对方提供或从对方收到的标明为保密或按其性质应为保密的所有资料,均应当由接收方予以保密。

26.3出租人在转让本合同或《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时,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的内容及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及信息资料提供给权益受让方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

2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7.2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的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为此双方均自愿放弃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公平、效力及违约金比例过高过低的抗辩权。

27.3本条为独立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撤销、被解除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诉讼时效

28.1本合同项下出租人主张租金的诉讼时效为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届满后二年,而非分段分期计算。

第二十九条通知

29.1本合同项下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如下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出租人:

xxxxxx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

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楼

邮政编码:

yyyyyyyyyy

电话:

yyyyyyyyyy

传真:

yyyyyyyyyy

联系人:

季栖凡

承租人:

yyyyyyyyyy公司

地址:

yyyyyyyyyy

邮政编码:

yyyyyyyyyy

电话:

yyyyyyyyyy

传真:

yyyyyyyyyy

联系人:

刘延平

凡按上述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即为有效通知。

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原方式仍有效,未及时书面通知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31.2一方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传真,自传真内容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第三十二条附件

32.1下列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yyyyyyyyyy《工程设备买卖合同》;

(2)《租赁物清单》;

(3)《租金支付表》;

(4)《租金支付调整表》;

(5)《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6);

第三十三条合同效力

33.1本合同经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yyyyyyyyy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