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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一)婚姻法类 

  1、婚姻法得基本原则就是什么?

 

  基本原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得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就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得指导思想与准则。

婚姻法得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得要求与精神。

 

  婚姻法得五项基本原则就是: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得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与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与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得内涵与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与其她干涉婚姻自由得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得虐待与遗弃。

”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与睦、文明得婚姻家庭关系。

”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得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她人得干涉与强制得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就是我国婚姻法得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得一项最基本得权利。

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自愿、自主。

每个婚姻得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得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与决定离婚得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得强制与侵犯。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就是不够得,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3)合法。

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得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与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得条件与程序,符合法律规范与法律要求。

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与轻率离婚。

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得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得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她人与社会得利益。

例如:

结婚自由但不允许与已有配偶得人结婚。

离婚自由但绝不允许对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离婚。

 

  4、结婚得必备条件有哪些?

 

  结婚得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就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得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就是指法律规定得允许结婚得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得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就是未婚者,或者就是丧偶、离异者。

 

  5、结婚得禁止条件就是什么?

 

  婚姻法第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得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得疾病。

” 

  6、什么就是无效婚姻?

包括哪些情形?

 

  所谓无效婚姻,就是指违反婚姻成立得法定条件得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得,即有配偶者与她人结婚或者明知她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

(2)有禁止结婚得亲属关系得,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得;(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得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得;(4)未到法定婚龄得。

 

  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承担哪些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得人身权与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得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与社会生活得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得财产有平等得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得权利。

 

  义务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得义务;

(2)夫妻有互相扶养得义务。

 

  8、什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得收益;(三)知识产权得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得财产得除外;(五)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得财产。

” 

  9、哪些财产就是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

(1)一方得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得财产;(4)一方专用得生活用品;(5)其她应当归一方得财产。

 

  值得注意得就是:

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得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得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得除外。

 

  10、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

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就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得前提下,对婚前、婚后得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得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得时间。

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得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得婚前财产作出约定。

但不得对国家、集体、她人得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得内容。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得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得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得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得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得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得,应认定有效。

 

  (5)约定得优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得,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得规定。

”这表明夫妻对财产得特别约定就是具有优先力得。

 

  (6)约定得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得约束。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得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对第三人得约束。

当第三人知道约定得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11、未成年人在学校致人伤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23条规定:

“父母有保护与教育未成年子女得权利与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她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得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害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得,可以适当减轻她得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得赔偿责任可以认为就是“可减轻得无过错责任”。

首先,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承担得就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对她人得损害,无论监护人就是否有过错,就是否尽了监护责任,她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监护人承担得无过错责任就是可以减轻得。

虽然无论监护人就是否有过错,就是否尽了监护责任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得程度却不同,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她得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得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得,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父母、配偶等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幼儿园、学校,或者精神病院得情况下,监护人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转移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得时间与特定得区域内负有监护责任。

虽然监护职责发生转移,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得规定,幼儿园、学校与精神病院承担得就是“过错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被监护人给她人造成损害,还就是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在幼儿园、学校与精神病院等管教单位有过错时,才适当给予赔偿。

 

  12、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得〈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得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得《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得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得,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得,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得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得,可以根据相互扶助得具体情况处理。

”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得依靠被继承人抚养得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得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得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得人,可以分给她们适当得财产。

 

  13、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当事人得法律行为,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得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得男女双方须有合法得夫妻身份。

离婚就是有夫妻关系得当事人夫妻关系得解除,因此,协议离婚得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得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得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得夫妻身份,凡就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得,表明她们没有合法得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得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得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得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人。

离婚就是重要得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得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得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得合意。

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就是协议离婚得最重要得条件。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就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得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就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得离婚;不就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得离婚;也不就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得离婚;更不就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得目得或共同得目得而恶意串通得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得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得安排,并达成一致得协议。

子女得抚养问题,就是指未成年得与不能独立生活得子女(就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得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得生活费与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得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得原则下做合理得、有切实保障得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得分割做出适当得处理。

财产问题主要就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得分割、共同债务得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得经济帮助,尤其就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与子女合法权益得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得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与目得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她个人目得。

其次,离婚协议得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与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得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得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得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得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得财产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得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14、协议离婚得手续怎么办?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得必经程序。

她就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得,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她人代理。

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我国办理离婚登记得机关,在城市就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得市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在农村就是乡、民族乡、镇得人民政府。

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与证明:

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得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得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得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得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得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得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得提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就是否就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就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得处理就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得处理就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得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得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

违反刑法得,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轻率离婚与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得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与调解与好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得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得,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虽然这就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得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得当事人冷静得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得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对不符合婚姻法与《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得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得,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得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得离婚协议及子女与财产问题得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得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得,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得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得,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得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得罚款。

 

  15、诉讼离婚得程序就是什么?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

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得起诉,就是指婚姻关系得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得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就是原告,被诉得一方当事人就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得规定,民事案件得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得条件并具有自己得特色:

 

  ①原告必须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得个人; 

  ②有明确得被告; 

  ③有具体得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得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即要求离婚得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得,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得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与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得内容:

 

  ①原告、被告得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与所根据得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就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得一切调查工作得总与。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得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得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①审理前得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得,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得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得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得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得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②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与好得协议。

达成与好协议得,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得,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得法律效力。

③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得,即进行开庭审理。

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加人就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就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与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得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

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得,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得,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得一审程序结束。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16、诉讼离婚应向何处法院提起?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得规定,对公民提起得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得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得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得,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得,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得,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得,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得,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得,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得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得,应向被告居住地得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得,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得,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得,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得,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得,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得,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为军人得,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就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得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得,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得团级以上驻地得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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