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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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3号--中工商东凤处字〔2018〕第16009号)
填报单位(盖章):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3号
中山市百乐富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一案
中山市百乐富电器有限公司
杨勤枝
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上开设的“百乐富官方旗舰店”销售型号为GEN8的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款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中第8项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标注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样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共销售该款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4台,货值4396元,获违法所得1596元。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10-26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
二、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
三、罚款6594元。
2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5号
中山市生活日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迷你电饭煲案
中山市生活日记电器有限公司
李伟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迷你电饭煲;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4元;
三、罚款628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0-26
2016年11月30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对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生活日记旗舰店”进行质量抽检,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从当事人网站上正在销售的迷你电饭煲(型号:
YD-158A,标称生产单位:
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随机购买取2台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2017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收到编号:
(2016)ZSGS00201-078的该款迷你电饭煲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该检验报告显示以上迷你电饭煲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及本次监督方案对监督总体的规定,判定由标称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电饭煲商品YD-158A型号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与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属同一规格型号的迷你电饭煲。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也不要求申请复检。
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检查后至2017年4月5日,未见当事人依法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已过申请复检期限。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迷你电饭煲,我局于2017年4月5日对其立案调查。
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生活日记旗舰店”销售迷你电饭煲(型号:
YD-158A,标称生产单位:
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检测,该款迷你电饭煲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及本次监督方案对监督总体的规定,判定由标称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电饭煲商品YD-158A型号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该款不合格迷你电饭煲53台,已全部销出,货值4188元,获违法所得1117元。
3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6号
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电热开水瓶抽检不合格
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李永启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热开水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790元;
三、罚款1161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1-06
2016年10月26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申花金杞专卖店”进行质量抽检,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从当事人网站上正在销售的电热开水瓶(型号:
SH-566,标称生产单位:
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随机购买2台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已于2017年2月16日收到上述电热开水瓶的编号NO:
(2016-128)GDGS16-0543《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以上电热开水瓶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中第9项耐热和耐燃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样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也不要求申请复检。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检查后至2017年5月9日,未见当事人依法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已过申请复检期限。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热开水瓶,我局于2017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开设的
“申花金杞专卖店”销售电热开水瓶(型号:
SH-566,标称生产单位:
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款电热开水瓶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中第9项耐热和耐燃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样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共销售该款不合格电热开水瓶30台,货值7740元,获违法所得2790元。
4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13号
中山市恒基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中山市恒基电缆有限公司
黎基华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缆;
二、没收违法所得232元;
三、罚款308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1-24
当事人通过在京东商城开设的“恒宇电缆官方旗舰店”销售电缆,其中型号60227IEC05(BV)300/500V1×1mm²100米/卷的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被判定样本导体电阻不符合GB/T5023.3-2008/IEC60227-3:
1997标准要求,根据《2017年度广东省流通领域电线电缆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所检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款电缆7卷,货值455元,违法所得54.6元。
当事人销售的型号60227IEC01(BV)450/750V1×1.5mm²100米/卷的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被判定样本导体电阻不符合GB/T5023.3-2008/IEC60227-3:
1997标准要求,根据《2017年度广东省流通领域电线电缆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所检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款电缆7卷,货值945元,违法所得113.4元。
当事人销售的型号BVV300/500V1×1mm²100米/卷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圆形电缆,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被判定样本导体电阻不符合JB/T8734.2-2012标准要求,根据《2017年度广东省流通领域电线电缆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所检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款电缆8卷,货值656元,违法所得64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三款不合格电缆共计22卷,货值共计2056元,获违法所得共计232元。
5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12号
中山市臻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蒸汽挂烫机及破壁料理机一案
中山市臻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梅霞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蒸汽挂烫机及破壁料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蒸汽挂烫机及破壁料理机;
二、没收违法所得437元;
三、罚款5515.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1-23
当事人通过在京东商城开设的“松友电器旗舰店”销售货号为SY-6613松友多功能蒸汽挂烫机,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规定要求,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货号为SY-6611的松友多功能蒸汽挂烫机,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被判定样品所检项目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规定要求,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的货号为SY-6613松友多功能蒸汽挂烫机3台以及不合格的货号为SY-6611松友多功能蒸汽挂烫机10台,已全部销出,货值共计1687元,违法所得共计247元。
当事人还通过在天猫商城开设的“阳光味道旗舰店”销售型号为HX-P01的破壁料理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检测,该款破壁料理机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1.标注和说明;2.结构;3.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及本次监督方案对监督总体的规定,判定由标称佛山市顺德区韩玺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破壁料理机商品HX-P01型号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该款破壁料理机共10台,已全部销出,货值1990元,违法所得19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三款不合格商品的货值共计3677元,违法所得共计437元。
6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11号
中山市时玛特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侵权的多功能食物料理机案
中山市时玛特电器有限公司
高伟彬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第G1211986号“Panasonic”注册商标生产多功能食物料理机。
于2017年6月21日被我局东凤分局现场查获上述多功能食物料理机363台、纸箱270个。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的规定,构成生产商标侵权的多功能食物料理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7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2-11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商标侵权的多功能食物料理机363台、纸箱270个;
三、罚款15000元。
7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16号
中山市东凤镇川唯电器厂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商标侵权的吸油烟机案
中山市东凤镇川唯电器厂
江姜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第3664110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生产吸油烟机。
以上吸油烟机同时标注虚假的
承办人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商标侵权的吸油烟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2-12
“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于2017年8月9日被我局东凤分局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吸油烟机10台、纸箱10个。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商标侵权的吸油烟机10台、纸箱10个;
三、罚款10000元。
8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21号
中山市厨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商标侵权的电磁炉案
中山市厨创电器有限公司
殷昌刚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第G1211986号“Panasonic”注册商标生产电磁炉,以上电磁炉同时标注虚假的“、、MadeinJapan”,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于2017年12月4日被我局东凤分局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电磁炉3台、电磁炉面板147个、纸箱150个。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商标侵权的电磁炉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2-29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商标侵权的电磁炉3台、电磁炉面板147个、纸箱150个;
三、罚款30000元。
9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8〕第16009号
中山市新新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
中山市新新电器有限公司
杨康
当事人通过其在国美在线开设的“中山新飞厨卫专卖店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
二、没收违法所得490元;
三、罚款403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25
”销售燃气灶具(型号:
JZT-A7-008,标称生产单位:
中山市新新电器有限公司),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款燃气灶具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干烟气CO含量”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样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共销售该款不合格燃气灶具10台,货值2690元,获违法所得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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