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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老算法+新税率,年终奖缴税有变化

2012-1-108:

54 转自互联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的年终奖要缴多少个税?

这个问题大家颇为关注。

尤其在去年9月1日,新个税法开始施行。

但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有变”被证实是个谣言。

所以今年的年终奖仍要沿用老算法,不过税率是新调整的,这意味着,即使和往年同样数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拿到手的钱数也会有变化。

   这里我们请专业人士根据部分采访对象年终奖的数额来计算如何缴税。

这里又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等于或高于3500元。

   市民刘颖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得工资收入为5000元,年终奖为1万元。

工资5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

(5000-3500)×3%=45元;年终奖1万元,首先除以12个月约为833元,对应的适用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000×3%=300元。

刘颖应缴纳个税为300+45=345元。

   第二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市民陈新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为2500元,年终奖为1万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商数为75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0000-(3500-2500)]×3%=270元,则陈新当月应缴纳个税270元。

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

2011-12-713:

42 绍兴会计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

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

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

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

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就成了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

   我们认为:

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

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

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

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

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

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

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

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

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

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000元,扣除3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000元(8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

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

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

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

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

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

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

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000元,除以12个月,为1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460元(18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001元,除以12个月,为1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695.1元(18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305.9元(18001-1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

这是比较冤的。

   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000.45元。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

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

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

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

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

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

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

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

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000元。

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000-20000×20%)×20%=3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

20000×25%=5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000元。

验证如下:

   100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10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000×25%=25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893.08元。

验证如下:

   62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

62893.08×5.5%=3459.12(元)

   62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2893.08-3459.12)×(1-20%)×30%-2000=12264.15(元)

   合计为:

3459.12+12264.15=15723.27(元)

   62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

62893.08×25%=15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000元。

验证如下:

   50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50000×20%)×30%-2000=10000(元)

   5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

50000×20%=10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

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

巧用所得税技巧提供收入降低用工成本

2011-11-910:

50 商界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给员工开税前1万元工资,企业要付出总成本约14410元,约为员工税后所得的2倍——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

   这次个税法修改,公众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大多是个税起征点,甚至有人认为新出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

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

举例来说,现行3500元个税起征点情况下,我通过个税计算器,计算了在北京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

   ——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

然而事实上,据我调查,目前80%以上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愿意将员工能够立即拿到手的实际货币收入提高,以激励员工。

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下面,我将用北京万禾公司的现实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

   “1元钱临界点”

   万禾公司是一家已进入IPO辅导期的节能行业的准上市公司。

根据北京市对“五险一金”的缴费规定,万禾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的费用约占其月工资的44%——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3%+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12%。

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员工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公司每月要为其承担4410元的“五险一金”。

综合下来每个月,公司为该员工付出的总成本为14410元。

   ——税负高达44%!

怎么办?

万禾公司优化薪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拿年终奖“开刀”。

   这里面就存在筹划空间。

如可以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按最大限度适用低档税率,即10%税率推算,假定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给邹总监发放7000元工资,年终奖金最多可发放66000元,则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3500)×20%-555=145元,表明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而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6000×20%-6660=6540元,则邹总监全年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40+6540=8280元。

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可为邹总监节税6660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笔6660元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节省下来的。

   看到这里,聪明的你会发现,事实上,节约的这笔6660元钱只是总节约额的冰山一角。

也就是说企业不单单通过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的方法,少支出了6660元的现金,而且通过降低邹总监的实发工资,相应的,其“五险一金”的工资基数就下降了,企业相应配套支出就少了,下面我可以再计算一个这个节约额。

   如果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12500元,税后收入为112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15300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800.8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5557.92元,企业支出总计为:

15300+5557.80=20857.80元。

   经过筹划调整,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7000元,税后收入为68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9144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032.9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4032.50元,企业支出总计为9144+4032.50=13176.50元。

   这样一来,企业每月大约节省了(20857.80-13176.50)=7681.30元,其中包括了每月节约的税金为6660÷12=555元。

一年下来,邹总监一人就可为企业节约支出约为92175.60元!

可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说穿了,“五险一金”对企业来讲是个大文章,做到相对均衡就可以大大下降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当然,企业在节约“五险一金”支出的同时,一定不能伤害员工情绪。

“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实际上,企业节省下来的费用完全可以通过现金补贴员工的方式来解决。

也就是说,企业在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时间、次数及每次的金额,可以使员工净收入也就是到手的现金收入达到最大化,获得企业和员工两方面都满意的税收利益。

   新增工资福利化

   上面谈的仅仅是企业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事实上,现在企业要留得住人才,就要开出高工资——新增工资怎样合理避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企业支出越来越多,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将部分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以满足员工的消费需求,同时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效果。

   比如万禾公司的销售经理张小江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8600元,每月支付租房、打车等费用约为4000元,除去这些费用后,张经理每月实际可用的收入约为4600元。

但张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600-3500)×20%-555=465(元)。

企业可以改变一下上述费用支付方式,由公司为张经理提供免费住房、车辆。

假定将张经理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下调为4600元,则张经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3元,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如此筹划,对万禾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4000元;对张经理来说,可节税近432元,实际上为企业节约了432元,全年节约了5184元。

   另外,只要降低了工资基数,同样可以减少企业配套的“五险一金”支出,经测算,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8600-465)=8135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15934.45元,当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4600-33)=4567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8525.41元,可节约企业现金支出金额为:

(15934.45-8525.41)×12=88908.48元。

   类似的方式,除上述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工作用车,是少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办法外,还可由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膳食、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等,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

   这样对企业而言,既可在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情形下提高企业的形象,又能把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对员工来说,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并且是完全符合税法条例规定的,不用担心税收上的风险。

   奖金VS分红

   除此之外,奖金和分红之间也存在一个纳税均衡点。

   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免征额扣除,能减轻企业所得税;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产生不了抵税作用,这一部分显然是重复纳税了。

但国家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可能改变,企业就应要遵照执行,依法纳税。

不过,如果我们把账算清楚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轻重复纳税。

   这里边的一个纳税均衡点是:

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

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万禾公司就充分运用了这个纳税均衡点原理,经过精算,一年为股东节约了8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税收风险。

   现在做企业很难,一方面税负较重,另一方面用工成本越来越高,对于民营企业更是如此。

然而,企业在与国家进行税收博弈时,一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对于有理想在未来上市的企业,这些非法手段都是埋下的“地雷”。

   事实上,通过万禾公司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的企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通税法的CFO,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筹划,既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又能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

这样,企业成本降低了,也避免了税收风险。

   ——有正道,没人愿意走邪道,企业亦然。

   在计算个税时,由于年终奖纳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怪现象。

该现象被称为“1元税差”,即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而企业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

比如6000元(适用税率为5%),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000元(适用税率为35%),1,2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

这1元钱就可能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

   这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传说中的临界点。

   万禾公司正是充分运用了这个临界点技巧。

经过测算,该公司因此一年为员工节约了4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就是公司少支付了48万元的用工成本。

   削峰填谷

   其次,工资与年终奖应该怎样配发?

这牵扯到“五险一金”,也是有学问的。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后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

然而,月工资和年终奖支付比例不同,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

对企业来说,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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