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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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
编号: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
(适用于静态动产质押业务)
云南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有限公司
XX物流分公司
目录
1质押1
2质物2
3质物交付3
4质物监管3
5质物变更4
6跌价补偿5
7费用及支付方式5
8陈述、保证和承诺6
9质权的实现9
10违约责任9
11免责条款10
12保险11
13退出条款11
14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2
15协议生效与协议文本12
16其它约定12
签字页15
附件1预留印鉴及联系方式16
附件2质物清单17
附件3质物跌价补偿通知书/确认函18
附件4质物变更申请书19
附件5质物变更通知书20
附件6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21
附件7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22
附件8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23
附件9解除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24
本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签署:
(1)甲方(质权人):
云南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与白云路交叉路口金尚壹号32层
法定代表人:
苏海峰
(2)乙方(出质人):
XX有限公司_______
注册地址:
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3)丙方(监管人):
XX物流公司___
注册地址:
负责人:
(以下称其中之一为“一方”,一起为“各方”或“三方”。
)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拥有浩贷投资平台且在云南昆明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有借款需求,拟通过甲方运营管理的平台寻求资金提供者。
甲方帮助乙方在浩贷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协助乙方与出借人成立借贷关系。
甲方受出借人委托进行借款日常管理工作,出借人相关权利由甲方代持。
(2)按照互联网金融业务借款规则,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在甲、乙方之间设立质押担保关系,乙方将其所有的本协议附件二《质物清单》所列动产出质给甲方作为借款担保,并移交甲方指定的丙方进行监管。
(3)监管人知悉上述借款和质押安排,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对质物进行监督和管理。
(4)本协议对应的“主合同”是指编号为:
________《借款合同》及《借款明细表》。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1.质押担保责任
1.1出质人为质权人与债务人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1.2出质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
________元。
1.3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1)主合同项下全部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2)出质人因主合同或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3)质权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
(4)出质人因主合同或在主合同项下明确应向监管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费、仓储费、运输费、诉讼费、律师费及执行费用)
(5)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1.2本协议项下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为【80%】。
质押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质押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总额/质物价值)×100%
1.3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的证明文件,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1.4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
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1.5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
质权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质权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或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出质标的
2.1质物:
(1)名称XX
(2)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3)仓储要求常温、防火、防湿
(4)其他无
2.2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以附件2《质物清单》所列明的货物为准。
质物品种的变更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决定,并通知监管人。
质物品种的变更应符合质权人通知监管人的监管要求。
2.3如出质人需要增加、减少或置换质物,须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质物变更申请书》(附件4),质权人同意变更后向出质人及监管人发出《质物变更通知书》(附件5),监管人根据《质物变更通知书》办理质物的变更手续,完成质物的增加、减少或置换后向质权人发出《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附件6),《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质物的变更,无需相关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3质物交付
3.1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三方授权代表或指定人员共同到现场办理质物验收等相关手续。
出质人向监管人移交质物,并填写格式如附件2的《质物清单》,《质物清单》原件应在经质权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或加盖预留印鉴确认后发送监管人,质权人、监管人按照《质物清单》列明的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的质物,双方验收无误后予以确认,由监管人向质权人发送经签字盖章或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的《质物清单》,自监管人发送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由监管人代理质权人占有质物。
3.2质权人、监管人在确认《质物清单》前应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单据审查的原则,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核查出质人交付的货物,并根据核查结果确认《质物清单》。
监管人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经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单据审查后的质物相符且《质物清单》是真实和唯一的,但如果质物包装内的实际质物与前述文件记载不一致,监管人不承担责任,但监管人应在发现质押物存在异常后立即通知质权人。
3.3经监管人确认后《质物清单》构成出质人对质押的确认及监管人对收到质押物的确认。
质权人、监管人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和监管过程中均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如果出质人以任何理由不予承担的,质权人、监管人有权对质押物行使留置权或从预收或待收的监管费用中直接扣除。
3.4质物出质前,监管人已为出质人保管该批货物的,监管人在向质权人确认《质物清单》的同时,出质人应向监管人返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监管人对收回的上述单据予以并注销作废。
3.5质物有瑕疵或按照质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监)管措施的,出质人应提前书面告知质权人和监管人;因出质人未能提前书面告知相关情形导致质物的实际价值减少或质物发生损失和损害的,由出质人承担全部责任,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3.6质权人、监管人决定对质物抽检的,每次开箱抽检由质权人、监管人、出质人共同参加,填写《样品(出/入)库单》。
抽检工作完成后,由三方共同做好抽样样品封装入库工作。
4质物监管
4.1监管人同意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仓库或场地为质权人监管质物。
监管地点(详细地址):
XXX仓库。
4.2在监管人占有、监管质物的存续期间(下称“监管期间”),监管人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妥善、谨慎管理质物,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监管人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通知质权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如果出质人以任何理由不予承担的,监管人有权从预收或待收的监管费用中直接扣除,也可要求质权人先行支付;
(2)接受质权人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勘验、检查、查询,并给以必要协助,出质人在此同意,监管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如果出质人以任何理由不予承担的,监管人有权从预收或待收的监管费用中直接扣除,也可要求质权人先行支付,出质人或质权人不支付查询或检查费用的,监管人有权拒绝质权人的查询或检查,并对监管的质物行使留置权;
(3)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人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监管人应当向其告知质物已质押给质权人的事实,并当即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监管人应依法审核国家有权机关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协助办理处置事宜。
在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前,监管人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处置质物;
(4)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发现后及时通知质权人;
(5)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办理提货或换货,办理质权人对质物的提货;
(6)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质权人;
(7)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对质物出入库的数量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质物如有变更,确保《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中的记载与质物的相关单据、包装记载内容相一致;
(8)监管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
(9)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
但监管人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10)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4.3监管期间从监管人向质权人发出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开始,至质权人书面通知监管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质权人以格式如附件7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监管人。
5质物变更
5.1如果需要增加、减少或置换质物,出质人必须事先向质权人提交格式如附件4的《质物变更申请书》,是否同意出质人的申请,由质权人审查确定。
5.2出质人如需提取质物,必须将相应的保证金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或者提前偿还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款项。
5.3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质物变更申请后,向监管人签发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监管人凭质权人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办理质物的进、出库手续。
没有质权人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质物不得变更,监管人不得给出质人办理质物变更。
5.4监管人在收到质权人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质权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
核实无误后,准予出质人办理质物的进、出库。
5.5办理质物的变更手续后,监管人应签发格式如附件6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并送达质权人,《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清单变化情况的最新确认。
此种确认不包括对质物本身权属、法律性质、内在品质等属性的确认。
6跌价补偿
6.1质物的实时市场价值(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质物数量)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值相比较跌幅大于[10]%时,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发出格式如附件3的《质物跌价补偿通知书》。
出质人应在接到质权人通知书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按通知书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按要求补充保证金或质物的,视为出质人在借款协议项下的违约,质权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由质权人负责监控及确定。
6.2监管人在接到质权人的冻结额度通知(格式见附件8)后应立即停止办理质物的出库手续,直至质权人通知监管人解除额度冻结(格式见附件9)。
7费用及支付方式
7.1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和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监管人协助质权人、出质人对质物进行勘验、检查和查询中发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2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质物的监管费用按照如下约定收取:
收费标准:
按质物清单对应融资额度的千分之五(壹年),具体支付金额按照出质人与监管人每次入库出质前签定的<监管服务协议>所列监管费用金额支付。
监管时间超过一年后,监管费用按照前述监管年费折算为月费后按月收取。
支付时间:
质物清单开具后三个工作日之内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7.3出质人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本条规定的相关费用,监管人应书面通知出质人付款,如出质人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欠款项,监管人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此情况下,无论质权人是否出具了《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监管人均有权拒绝办理质物的出库手续并行使对质物的留置权,直至出质人或质权人代为付清全部费用或者以拍卖、变卖监管物所得受偿全部欠缴费用为止。
出质人的该等未按时支付行为构成对本协议和主合同的违约,以不影响监管人行使留置权为条件,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协议和主合同项下的权利。
8陈述、保证和承诺
8.1各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各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法律实体,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本协议下的业务经营活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充分齐备及合法有效;
(2)各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公司及其它的行为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3)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是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4)本协议构成各方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强制执行;
(5)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决或命令;
(6)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其他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明、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证明、资料、报表和凭证均与原件相符;
(7)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给予他方必须的协助和配合。
8.2出质人进一步陈述并保证:
(1)出质人是质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除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外,出质人未曾在质物上设置任何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该质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中国法律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
(2)质物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货物,出质人将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质权人和监管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质权人和监管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质权人有权立即停止出质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出质人以及其他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4)本协议项下所设定的担保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权的限制;
(5)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中的或就出质人了解可能发生的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并可能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质物也未因任何财产保全程序而被查封或扣押;
(6)出质人已足额支付了因其享有质物、签署本协议及设定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而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8.3出质人进一步承诺,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
(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监管人的工作,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质权人始终合法有效地享有对质物的质权;
(2)如有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无论是未正式进行但已为出质人所知悉,或是已经开始,出质人需在知悉有关情况后尽快(但不应超过三(3)个银行工作日)将详请直接通知质权人和监管人;
(3)如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发生除上述
(2)款以外有关出质人的任何可能影响质物或其价值,或可能影响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任何事件,出质人应迅速将有关详细情况直接书面通知质权人和监管人;
(4)出质人应取得并办理为确保本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需的一切批准、公证、登记、备案手续,保持该等批准、公证、登记、备案始终合法有效,并为此完成一切其他必要的事项;
(5)未经质权人的指示或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物上设立除本协议所述的及本协议所设的担保外的其他或任何进一步的担保;
(6)出质人应当及时直接通知质权人可能影响质物或其价值或可能妨碍、损害或延迟任何一方就质物的义务的任何事件,在质权人认为质物的价值不足以用作被担保债务的担保时,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需提供进一步的担保;
(7)只要仍有任何被担保债务尚未清偿,出质人均无权就监管人根据质权人的指示处置的任何质物,向监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8)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只需事先书面通知出质人后,质权人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予任何第三方,出质人应当为此签署合理及必要的文件及作出合理和必要的行动,并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质权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权利的,监管人的监管义务自动终止;
(9)出质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10)出质人向质权人保证,采取一切有利于其在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的行为,并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随时向质权人提交质权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8.4监管人进一步陈述并保证:
(1)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
(2)其对存放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者租赁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其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
(4)其信用记录良好,在仓储监管业务中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承担由于监管人过失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
(5)其与出质人无股权上和投资上的关联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
9质权的实现
9.1当出质人发生违约时,在不影响监管人行使其留置权的前提下,质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实现其质权,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拍卖、出售质物、将质物折价或以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置全部质物或部分质物。
9.2质权人处分监管人行使留置权后剩余质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主合同追索不足部分;清偿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9.3质权人依据本协议处分质物时,出质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延迟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处分质物的任何行动(监管人依法行使留置权的行为除外)。
出质人和监管人承诺按质权人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质权人尽快实现其质权。
9.4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除非因其违法行为,否则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以下情形构成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出质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2)出质人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3)出质人违反本协议中有关出质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4)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者质物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其它限制或禁止的;
(5)出质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其提供的监管地点不再符合监管需求;
(6)出质人或质物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10.2在发生第10.1款项下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根据本协议第9条实现质权;
(2)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出质人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借款;
(3)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遭受的损失);
(4)仅需通知,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或质权人享有的对出质人的任何债权,抵销出质人因违反本协议而向质权人承担的债务。
10.3监管人因违反以下情形造成质物短损灭失、质权落空导致质权人蒙受实际损失的,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已经赔偿部分,不再对出质人进行赔偿,对此出质人无任何异议: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质物自然特性、出质人未提前书面告知监管人该质物需采取的特殊保管措施而导致质物变质、短少、污染的原因外,由于监管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监管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监管人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第4.2款第2项和第4项的规定;
(5)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6)因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0.4因出质人的原因对监管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对监管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0.5如果出质人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费用的,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监管人支付滞纳金。
10.6质权人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监管人造成损失的,对监管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免责条款
11.1若监管地点位于出质人厂区内,如果出质人仓库明显不符合监管条件的,监管人应在监管开始前通知质权人,由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整改。
出质人不能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仓储场地的,监管人有权拒绝监管,质权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监管期间,由于出质人库房设施、作业设备等原因造成的质物变质、短少、毁损等情况,监管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质权人、监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应及时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质物,或向质权人追加或补充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保证金。
11.2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并在可能的条件下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出质人该等行为,这种情况下,监管人不对质权人的权利受损承担责任。
质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质权人自身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失的,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11.3监管人不负责验收和识别本协议项下质物上任何权属、法律、以及内在品质的瑕疵,在初始设立质押和换货过程中因上述瑕疵造成的损失,监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质人依据本协议第8条保证质物不存在该等瑕疵。
12保险
12.1占有监管期间,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出质人负担;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质权人,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质权人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借款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并在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并维持保险有效。
12.2如果出质人未能购买上述保险,质权人可以自行购买,并要求出质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12.3发生保险事故时,出质人、监管人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13退出条款
13.1在下列情况下,监管人可以书面告知质权人和出质人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1)出质人全部清偿被担保债务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质权人未向监管人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经监管人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签发的;
(2)监管人未能按本协议第7条约定收到监管费用,经监管人书面告知质权人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的;
(3)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质权人经监管人通知五个(5)工作日后仍怠于行使权利;
(4)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