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关于主从犯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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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郴刑二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兰,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法国蝴蝶夫人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博莹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博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总裁、法人代表。
捕前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恒荔湾畔B3栋2806号房(户籍所在地:
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办事处西街居委会中山西街42号市九完小)2007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东莞市蝶夫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传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2007年12月9曰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以其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处罚款52.15万元。
200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曰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分所。
辩护人张久丽,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娟,女,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中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总裁助理,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恒荔湾畔B3栋2805号房(户籍所在地:
资兴市东江镇木市村6组),2009年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曰被监视居住,200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0年7月2曰因其在哺育婴儿期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艳波,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X友,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副总裁、广东省肇庆市代理,住永州市芝山区邮亭圩镇水月庵村八组。
2006年10月26日曾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08年4月1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曰被逮捕,2008年6月19曰被取保候审。
2009年4月11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X虹,又名江X峰,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总经理、金卡会员,住九江市浔阳区小校场1号。
200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曰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汉,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代理。
住东莞市常平镇土塘公园路9号。
2009年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军平,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X勋,男,061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汉政,大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副总经理、金卡会员,住鹰潭市月湖区解放路150号。
2009年4月11日因嫌涉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斌,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汉族,大学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江西省代理,住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
2009年4月29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兰X宏,男,1969年9月16曰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江门市代理,住德阳市旌阳区宝山街199号。
2009年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梆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曰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1
辩护人曾晶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X純,男,1967年9月7曰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鹰潭市代理,住鹰潭市月湖区东风巷159号。
2009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取保候审。
2010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厲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国元,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X妹,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北京市代理、杭州市上城区代理、金卡会员,住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南苑1栋704。
200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梆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曰被取保候审。
201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梆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保银,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X红,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中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金卡会员,住九江市浔阳区小校场1号。
200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曰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生,男,1985年1月24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中专文化,系“蝴蝶夫人公司”物流部经理、电脑技术人员,住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录萝坪村方家溶村。
2009年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梆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羊X辉,男,1975年8月8曰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67号绿荫家园13栋606房。
200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
于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XX,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南苑1栋704,2009年4月1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志萍,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湘郴检刑诉【20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兰、何X娟、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兰x宏、汤X純、张X斌、洪X妹、胡X红、刘X生、羊X辉、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5月19曰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娟、李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兰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张久丽;被告人何X娟及其辩护人李艳波;被告人刘X汉及其辩护人史军平;被告人兰X宏及其辩护人曾晶石;被告人汤X純及其辩护人邓国元:
被告人被告人洪X妹及其辩护人丁保银;被告人潘XX及其辩护人赖志萍;被告人胡X友、江X虹、汪X勋、张X斌、胡X红、刘X生、羊X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06年9月,被告人何X兰获得了一套以拉人头数量和收取入门费多少计算奖励的营销方案。
为了利用该营销方案牟取利益.何X兰在大陆地区先后成立了“东莞蝶夫人化妆品公司”、“广州博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博莹商贸有限公司”,对外统称为“法国蝴蝶夫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何X兰。
何X兰委托广州名宇化妆品厂研制和生产“雅黛欧雪”、“冰雪含香”等系列化妆品,对外则宣称其产品系法国原料和配方,并在部分品外包装上标明“法国蝴蝶夫人国际化妆品公司技术支持”的字样。
何X兰又指使他人为公司编设了网站用作宣传,并找到波告人羊X辉,要他结合其先前得到的营销方案进行电脑编程,羊X辉明知系传销软件,仍编制了“工资结算系统”、“销售会员管理平台程序”,并到公司进行现场演示和技术指导。
何X兰将“蝴蝶夫人”网站服务器托管在郴州市电信局机房。
何X兰安排其侄女即被告人何X娟为该公司总裁助理负责管理财务,又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刘X生、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兰X宏、汤X純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并安排被告人刘X生等人负责公司对外宣传、代理及会员培训、日常行政管理、系统操作及工资结算等事务。
“法国蝴蝶夫人公司”以销售“雅黛欧雪”、“冰雪含香”等系列化妆品为幌子,对外虚假宣传该公司即将上市,缴纳七百元至十万元不等金额即可成为公司的会员或代理商,还可享受原始股,以此欺骗他人加入,使得代理商和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
各级代理商和会员再依据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及缴纳的资金数额获得“推荐奖”、“组织奖”,“培育奖”等各项奖金。
截至2009年4月、“法国蝴蝶夫人公司”在全国发展代理商五百余名、会员六万余人^收取代理费及入门费共计335,670,710元。
被告人何X兰共非法获利57,780,744元,被告人胡X友非法获利744,083元,被告人江X虹非法获利368,709元,被告人刘朝
汉非法获利748,060元,被告人汪X勋非法获利103,179元,被告人兰X宏非法获利96,760元,被告人汤X純非法获利47,623元,被告人张X斌非法获利1,221,430元,被告人洪X妹非法获利453,272元,被告人胡X红非法获利303,394元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何X娟与潘XX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后,何X娟要潘XX按习俗赠送彩礼,并提出要一台奔驰车,而潘XX说家中没有这么多钱。
何X娟便提出可从其管理的“法国蝴蝶夫人公司”资金中解决,并告知潘XX如果何X兰问就说车是潘诗剑家送给何X娟的,潘XX表示认可。
2009年2月2日,被告人何X娟从其管理的法国蝴蝶夫人公司账户中转出2192200元至潘XX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复兴支行账号为622845**********的账户。
随后,潘XX以何X娟的名义,从该账户中支付713,000元购买了一辆811280型奔驰跑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何X兰、何X娟、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兰X宏、汤X純、张X斌、洪X妹、胡X红、刘X生、羊X辉通过“法国蝴蝶夫人”网站以推销化妆品、提供美容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另被告人何X娟伙同潘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法国蝴蝶夫人公司”公款与买车辆,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何X兰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是策划人、发起人、操纵人,被告人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兰X宏、汤X純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担任重要职务,对传销组织的运转起关键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张X斌、洪X妹、胡X红、刘X生、羊X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被告人何x娟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及职务侵占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潘XX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兰辩解:
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辩护人杨章保提出:
何X兰是通过传销的违法行为在推销化妆品,并未以推销化妆品为名而骗取财物,因此不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张久丽提出:
何X兰的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没有骗取财物,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案的主要犯罪地和被告人何X兰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应由广州市法院审理。
被告人何X娟辩解:
其不是主犯;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职务侵占罪。
其辩护人提出:
何X娟没有骗取财物,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何X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胡X友辩解:
其不是主犯,是从犯。
被告人江X虹辩解:
其不是主犯,是从犯。
被告人刘X汉辩解:
其不是主犯,是从犯。
其辩护人提出:
刘X汉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是主犯,是从犯,且系初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汪X勋辩解:
其不是主犯,是从犯,且系初犯,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兰X宏辩解:
其不是主犯,且系初犯,请求酌情从以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
兰X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构成犯罪,不是主犯,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汤X純辩解:
其不是主犯,是从犯。
其辩护人提出:
汤X純不是主犯,是从犯,且已退赃款和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X妹的辩护人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洪X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形成证据链,指控不能成立,应宣告无罪。
被告人胡X红辩解:
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羊X辉辩解:
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潘XX辩解:
其与何X娟没有商量用“蝴蝶夫人公司的资金购车。
其辩护人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潘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2006年9月,被告人何X兰在广州美博会上获得了自称“陈博士”的境外人士提供的网络传销营销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以销售化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需先交纳不等数额的代理费用或购买不等金额的成套化妆品,才能成为公司不等级别的代理商或会员,才有资格继续发展新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代理商数量和收取会员、代理商费用的多少计算各项返利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被告人何X兰为了利用该营销方案牟取非法利益,于2006年11月通过香港注册公司的代办机构(交纳5万元的注册费),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法国蝴蝶夫人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为了能在大陆内地开展经营,被告人何X兰分别于2007年3月23曰在广东东莞注册成立了“东莞蝶夫人化妆品公司”(同年上半年又被撤销〉、2007年7月17日和2008年5月5曰在广州注册成立了“广州博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博莹商贸有限公司”,其三家公司对外统称为“蝴蝶夫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何X兰,并委托广州名宇化妆品厂研制(包括配方)和生产“冰雪含香”、“雅黛欧雪”等系列化妆品,对外宣称其产品系法国配方、法国原料,并在部分产品外包装标明“法国蝴蝶夫人国际化妆品公司技术支持”的字样。
被告人何X兰为了尽快实施获得的传销营销方案,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便联系上在广州做网络软件设计的被告人羊X辉要其参照获得的营销方案在电脑上进行编程,被告人荣X辉明知按照何X兰提供的营销方案进行电脑编程系传销软件,为获取利益,仍编制了“工资结算系统(电脑自动结算会员、代理商的各种工资、奖金等〉”销售会员管理平台程序”等传销软件系统,并到“蝴蝶夫人公司,,办公现场进行演示和技术指导,且几年来一直长期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
被告人何X兰将网站服务器托管在郴州市电信局机房。
尔后,被告人何X兰操纵“"蝴蝶夫人公司"以销售“冰雪含香”、“雅黛欧雪”等系列化妆品的经营活动为幌子,通过网络推广、人力宣传、会议培训、资料介绍以及展显各种虚假荣誉证书等方式对其公司及营销方式和高额回报的各项奖金分配制度在全国各地进行日在推广宣传,并谎称其公司即将上市,成为公司的代理或会员还可享受公司的原始股等,引诱吸引他人以7000元、3500元、2100元、700元不等之价购买“蝴蝶夫人公司”的“冰雪含香”、和“雅黛欧雪”等系列化妆品产品,并成为公司的金卡、银卡、其产铜卡、普通卡(后该卡被取消)会员;或者是向公司交纳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成为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及宣传点,从而取得发展会员或成为代理的资格,并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的会员或代理商按照公司的营销模式史告人再不断发展新会员,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然后公司依据各级代理商及会员名下发展的会员人数及缴纳的资金数额付给“广告宣传奖””““组织奖”,“培育奖”等各项奖金。
被告人何X兰安排被告人何X娟(系其侄女)为“蝴蝶夫人公司”总裁助理,主要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并指使其到银行办理众多账户将公司获取的赃款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转账、现金转存,以防受到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查处时,确保资金安全,并先后聘用和任命被告人胡X友(副总裁、广东省肇庆市代理、金卡会员〉、江X虹(总经理、金卡会员〕、刘X汉(副总经理、广东省级代理兼做广东省东莞市代理、金卡会员〉、汪X勋(副总经理、金卡会员〕、兰X宏(副总经理、广东省江门市代理、金卡会员〉、汤X純(常务副总经理、江西省鹰潭市代理、金卡会员〕、刘X生(系操纵管理公司电脑网络的技术人员兼物流部经理〕担任“蝴蝶夫人公司”的领导职务,分别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管理、布置、协调、对外宣传、安排组织会议、对代理商及会员授课培训等重要职责或起关键作用'另还通过发展会员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洪X妹系金卡会员、杭州市上城区代理以及北京市代理〔以儿子潘XX之名),通过发展会员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张X斌,系金卡等会员、江西省代理,通过发展会员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胡江X虹,系金卡会员,通过发展会员牟取非法利益。
“蝴蝶夫人公司”自2007年7月以来,先后多次被有关工商部门认定为传销等不法行为给予处罚,且有部分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巳被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了刑罚。
截止到2009年4月11日止,“蝴蝶夫人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的代理商500佘人、会员6万佘人,经司法鉴定:
1、该案涉案金領为335670710元;2、“蝴蝶夫人公司”非法获利数额为57780744元;3、被告人胡X友非法获利数额744083元,被告人江X虹非法获利数额368709元,被告人刘X汉非法获利数额748060元,被告人汪X勋非法获利数额103179元,被告人兰x宏非法获利数额96760元,被告人汤X純非法获利数额47623元,被告人张X斌非法获利数额1221430元,被告人洪X妹非法获利数额453272元,被告人胡X红非法获利数额30339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蝴蝶夫人公司”赃款31546265.58元、被告人胡X友赃款4100元、被告人江X虹赃款600元、被告人刘X汉赃款1100元、被告人汪X勋赃款1400元、被告人兰x宏赃款800元、被告人胡X红赃款600元;被告人洪X妹的家属主动到公安机关退缴赃款450000元、被告人汤X純及其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405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X娟缴纳罚金208863元、洪X妹积极缴纳罚金130000元、汤X純积极缴纳罚金30000元、胡X红缴纳罚金94300元、羊x辉家属代其积极缴纳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X斌家属代其缴缴纳罚金10000元;另本院追缴“蝴蝶夫人公司”赃款1303524.65元,并查封被告人何X兰用赃款在广州、北京、郴州购买的房屋:
公安机关将扣押各被告人的其它财物已移交本院。
卡号内转支1380211.79元到洪X妹的622848**********卡号内,该款又于同日分两笔转入洪X妹的6228480321396917114农业银行账户,于2009年3月31日又转至洪X妹622840320002760011的农行账户,并于同日转出,去向不明。
……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何X兰、何X娟、胡X友、江X虹、刘x汉、汪X勋、张X斌、兰X宏、汤X純、洪X妹、胡X红、刘x生、羊X辉以推销化妆品、提供美容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代理、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专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何X娟伙同潘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蝴蝶夫人公司”资金281000元用于购买奔驰车辆,归个人使用,数額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X兰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系发起、组建、策划、决策、指挥、操纵“蝴蝶夫人”传销组织者,处于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全案的罪行负责:
其通过“蝴蝶夫人公司”网站采取拉人头、交入门费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各级代理商500佘人和会员6万余人进行网络非法传销,涉案总金额为335670710元,非法获利数额为57780744元,骗取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因其传销行为受到工商部门多次处罚后,不思悔改,仍继续变本加厉实施传销活动,主观恶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故本院对被告人何X兰及其辩护人均提出:
何X兰没有骗取财物,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辩护理由不予釆纳;
被告人何X娟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系总裁
助理兼美容师,协助何X兰的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收取代理、会员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按照何X兰的指使在银行设置的众多账户逬行频繁转支、取现转移资金并经手管理资金等财务事务和授课介绍“蝴蝶夫人”化妆品产品的使用方法、
传授美容知识及售后服务等项工作,且长期在“蝴蝶夫人公司”中从事非法传销工作〈从2006年10月至案发),处于重要地位,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主犯,且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何X娟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何X娟不是主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辩护理由,本院均不予釆纳。
被告人胡X友(系副总裁和广东省肇庆市代理〉、江X虹〔系总经理)二人在“蝴蝶夫人”传销组织中均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日常管理、组织筹备、教育培训、授课等重要工作职责,且长期在“蜣蝶夫人”传销组织中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牟取非法利益,系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于重要地位,对“蝴蝶夫人”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了关键作用,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系主犯,且情节严重,故二被告人均提出“其不是主犯,是从犯”的理由不成立,同时鉴于二被告人没有退缴赃款和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差,无悔罪表现等情节,予以处罚;被告人刘X汉(系副总经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代理)在“蝴蝶夫人”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在组织、領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担负授课培训、市场管理等重要工作职责,且长期在“蝴蝶夫人”传销组织中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牟取非法利益,系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蝴蝶夫人“传销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主犯,故对被告人刘X汉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刘X汉没有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是从犯的辩解、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X汉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未退缴赃款和缴纳罚金等情节予以处罚;
被告人汪X勋(系副总经理和金卡会员)在”蝴蝶夫人“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担负授课培训、安排布置、协调等重要工作职责,且积极参加”蝴蝶夫人”传销耝织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会员牟取非法利益,系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蝴蝶夫人”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主犯,故对被告人汪X勋辩解“其不是主犯,是从犯”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釆纳。
根据被告人
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