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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发布文号】GB50156-2002(2006年版) 【发布日期】2006-11-4 【生效日期】2006-11-4

1总则

1.0.1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术语

2.0.1加油加气站automobilegasoline/gasfilling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加油站automobilegasolinefilling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液化石油气加气站automobileLPGfilling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压缩天然气加气站automobileCNGfilling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加油加气合建站automobilegasolineandgasfillingstation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加气站automobileLPGorCNGfilling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站房stationhouse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加油岛gasolinefillingisland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9加气岛gasfillingisland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0.10埋地油罐undergroundstoragegasoline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埋地液化石油气罐undergroundstorageLPG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密闭卸油点closedunloadinggasoline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卸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unloading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加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fillinggasoline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加气机LPG(CNG)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拉断阀breakaway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gasprimaryfilling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8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gassecondaryfilling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

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储气井gasstoragewell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2.0.20撬装式加油装置portablefueldevice

地面防火防爆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0.21管道组成件piping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3一般规定

3.0.1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加油站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立)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

<=50

二级

60

<=50

三级

V<=60

<=30

注:

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液化石油气罐容积(立)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5

<=30

二级

30

<=30

三级

V<=30

<=30

3.0.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18m3;

2加气子站的站内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8m3,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

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V≤30)

(120

(60

(30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加

一级

综合性规划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直接市场评估法又称常规市场法、物理影响的市场评价法。

它是根据生产率的变动情况来评估环境质量变动所带来影响的方法。

×

×

(45

二级

×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一级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应进行全面评价;一级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级

(3)评价单元划分应考虑安全预评价的特点,以自然条件、基本工艺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价为原则进行。

(30

三级

×

一级

二级

二级

(20

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V≤20)

注:

1V为油罐总容积或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m3)

2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的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30m3。

4液化石油气罐单罐的容积不应大于30m3。

5“×”表示不应合建。

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品储罐容积(m3)

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储

气设施总容积(m3)

加气子站储气设

施总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61—100

≤50

≤12

≤18

二级

≤60

≤30

注: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8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

3.0.9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站址选择

4.0.1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一般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不应跨越

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注: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7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3和注4折减。

4.0.4A按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仍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0.4条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执行。

4.0.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6

5

5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一般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电压≤380V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注:

1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5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6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倍杆高

一般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倍杆高

电压≤380V

0.75倍杆高

注:

1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11m。

3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4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5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4.0.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

放散管管口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气站

一般

1倍杆高

1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气站

电压≤380V

1.5倍杆高

1倍杆高

注: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2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气瓶组的防火距离确定。

4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5总平面布置

5.0.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6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2m。

3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

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

5.0.7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与汽油罐之间。

5.0.8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表5.0.8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米)

5.0.9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储气拖车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充装车在站内应有固定的停放区,储气瓶拖车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表5.0.8中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的防火距离确定。

5.0.10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车载储气瓶的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应低于储气瓶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车宽的2倍。

该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6加油工艺及设施

6.1油罐

6.1.1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防腐蚀性能和导静电性能。

钢制油罐所采用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

6.1.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2A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

6.1.3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6.1.4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

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7对建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埋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1.8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

底阀人油口距离罐底宜为0.15~0.2m。

6.1.11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2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工艺系统

6.2.1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6.2.2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

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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