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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

项目部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规范XXXX风电场XX风电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严肃安全纪律,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所辖区施工过程中的建安活动施工管理。

3、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XX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工程建设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4、职责

4.1XXXXXX风电场XX一期风电项目部

4.1.1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奖罚规定的编制及具体落实工作;

4.1.2全面负责现场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1.3对在安全文明施工中表现良好或有安全文明施工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4.1.4发现现场施工单位、人员违章现象和其他不安全行为时,视情节及时予以制止、教育、或给予处罚。

4.2各分包单位

4.2.1遵守本规定,负责单位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工作;

4.2.2发现其单位职工的违章现象和其他不安全行为时,履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职责。

4.2.3自觉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2.4服从XX管理人员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教育。

4.3详细描述奖罚规定管理要求

4.3.1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以精神鼓励和批评教育为主、物质奖励和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4.3.2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者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4.3.3违章罚款通知单由项目部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签字后生效,罚款由项目部根据罚款通知单通知财务部从工程款或被罚款单位缴纳现金,此资金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或项目部安全活动的活动资金,用于现场HSE的各项管理活动;

4.3.4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在责任区内发现其他单位的违章事件/行为的可以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告知项目部成员,项目部将根据所反应情况,经调查核实后,酌情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应处罚;

4.3.5发现责任不明的违章事件,项目部将对区域所在的责任管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4.3.6对于责任明确违章/违规事件,除采取罚款外,责任单位必须在限期内予以整改,否则,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直至整改完毕为止;

4.3.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奖罚方法除经济方法外,还可以采用或同时采用其它形式(如表彰、批评、警告、重新培训、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清退出场等);

4.3.8本规定未尽事宜,将在必要时以通报、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或函件的形式予以补充。

对于以上方式发布的各项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4.4奖励规定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展具体情况。

符合以下条件,业绩突出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奖励金额:

先进个人为200-1000元;先进部门、施工队1000-2000元。

4.4.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4.4.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4.4.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4.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4.4.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4.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4.4.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4.4.8抓获或制止偷盗行为的,视避免或挽回财产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当事人;

4.4.9对创市级、自治区级或国家级“文明工地”、“标化工地”、“标化样板工地”进行具体组织落实、设置、布置的有关人员;

4.4.10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5、处罚规定

5.1安全管理

5.1.1工程分包方必须按照不低于1:

100(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比例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其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月/人的罚款,直至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要求配备到位为止;

5.1.2担任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而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月/证的罚款,直至配备具备资质安全管理人员为止;

5.1.3工程分包方因安全管理人员不足或无相应资质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工作而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并追究其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1.4没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而承担特殊工种工作的,停止责任人工作,对其罚款200元,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证1000元的罚款;

5.1.5没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工作的员工,停止其工作,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

5.1.6不开展安全活动(包括安全交底、班前安全会、安全检查),每发现一次给责任单位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5.1.7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有关单位,如责任单位隐瞒事故或蓄意隐瞒事故真相(包括隐瞒不报),视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5.1.8项目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包括各类检查通报单),在限期内没有整改的(对整改通知单未及时进行回复的视同未整改),给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整改的,给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再次检查发现仍然未整改的,给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再次出现且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完毕;

5.1.9各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管理的,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屡次违反此规定的,责任人清退出场;

5.1.10施工人员不服从总包项目部或分包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或无理取闹的或辱骂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予以清退出场;

5.1.11凡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事件(包括未遂)的,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清退出场,同时给予责任人所在单位500-1000元罚款。

5.1.12总包单位发现现场不符合项,要求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协助整改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必须配合执行,不得解释、推诿、拒不整改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责任人所在单位200-500元罚款。

5.2文明施工

5.2.1清理与清扫。

各施工单位必须随时遵守文明施工要求,现场文明施工设施根据工程进度与项目部下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同步进行,保持厂容场貌,施工场所垃圾或废料要随时清理,项目部提出限期清理的要求后,仍未完成清理或清理达不到要求的,给责任单位每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没有将垃圾(包括石渣、剩余混凝土)、废料倒到指定地点的,每发现一次给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5.2.2室外堆场。

物品摆放不整齐、杂乱的处以200元罚款,堆放无标识的,给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5.2.3在施工设备、风机内大小便的给予责任人所在单位500元罚款;

5.2.4发现在施工现场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者,处以罚款200元;

5.2.5办公室、宿舍、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违章者处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没收电炉,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5.2.6上班前或工作期间饮酒的,罚款500元;

5.2.7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施工区域的,劝责任人离开施工区域,给予罚款200元;

5.2.8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损安全帽的,每顶处以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5.2.9进入施工现场没有佩戴安全帽、穿安全鞋的,处以200元罚款;其它未按规定配戴劳保用品或配戴不符合规范者,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

5.2.10在墙面、油漆面设备等处上乱图乱写,每发现一处,违者处以200元的罚款,未抓到责任人的,给予该子项管理单位处以100元/处罚款;

5.2.11在现场偷窃公私财物或发生打架斗殴的,给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地方司法机关处理。

5.3高处作业(脚手架)

5.3.1高处作业没有系好安全带的,处以200元的罚款;高空作业时安全带虽挂,但安全带系得不规范,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的,处以100元的罚款;安全带破损,打结使用的,给予100元罚款;安全带用作施工吊带的,处以100元罚款;

5.3.2高处作业所用的材料、工机具要堆放平稳,不得堆放在临边、孔洞附近,工具应随手放在工具袋内或采取其它防坠落措施;高处切割、焊接的下脚料应及时清理,严禁从高处向低处或低处向高处投掷物体,违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5.3.3在同一垂直面上下交叉作业的,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否则,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处罚款;

5.3.4建筑物外墙脚手架外侧无安全网的,每一子项给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拼接不严密,绑扎不牢固,造成随风飘扬的,每处处以200元罚款;

5.3.5脚手架没有设置纵横相连的扫地杆的,每个脚手架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5.3.6脚手架纵横杆距超过规范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如不服从停工整改的要求,强行施工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再次出现此类违章的直接给予10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扣件、脚手架管的,每个(根)给予100元罚款;

5.3.7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脚手架及其附件严禁未经允许私自拆卸,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5.4施工用电

5.4.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距离少于规定的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使用),限期改正;使用破损电缆、绝缘老化电缆及不合要求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500元罚款;

5.4.2施工用电缆线随意拉设、过路无可靠保护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4.3电气设备、设施的带电部分未按规定采取屏蔽保护措施或措施未起到屏蔽保护效果,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电气设备的绝缘部位破损而未及时包扎或更换的,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4.4使用的工机具/设备未经验收或有破损的不得继续使用,违者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5.4.5使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保险丝,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4.6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保”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台次罚款;

5.4.7配电箱内无漏电保护器的,每个配电箱给予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有门配电箱而无门的,每个给予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配电箱内存在破损闸刀、插座的,每个破损件给予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配电箱内无接线图、无定期检查记录的每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5.4.8不得使用裸露、破皮的电源线,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4.9使用工机具无插头,直接将导线插入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上的,视情节对其处以200-500元罚款,使用破损插头的,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责令修复或更换,使用不合格用电设备的,责令修复或更换,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5.4.10非专职维修人员严禁拆除或修理电气设备、工机具等,违者罚款200元;

5.4.11同一个开关(插座)给二台及二台以上设备供电的,处以500元罚款,责令立即整改;

5.4.12下列情况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每处处以500元罚款:

(1)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工作场所;

(2)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的;

5.4.13使用配电箱电源线吊、拉、拖、拽配电箱的,违者罚款200元;

5.4.14在使用过程中的电源线要与金属物件隔开,严禁使用铁丝等金属物件绑扎电源线,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

5.4.15私拉、乱接电源、插座的,违者罚款200元。

5.5起重吊装,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拆除

5.5.1塔吊、吊车、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梯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每处给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5.5.2违反起重吊装“十不吊”进行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5.5.3葫芦(倒链)部件缺失的,每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罚款;将链条葫芦(倒链)拆、改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200元罚款;葫芦(倒链)未定期进行保养传动不灵活、部件损伤以及起重量不详情况下,采用两人或多人猛拉硬拽方式进行操作,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葫芦(倒链)超莪顶荷载使用,,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5.5.4安全装置没有经有关部门定期检定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梯1000元的罚款;

5.6焊接、切割、打磨

5.6.1没有佩戴焊接面罩或软面罩进行焊接作业的,违者处以200元的罚款;

5.6.2使用破损、老化焊接把线、破损气带的,违者罚款200元,同时,每根给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使用超过三处接头把线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根500元罚款;

5.6.3发现气瓶在烈日下暴晒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瓶200元罚款;气瓶无防震圈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瓶200元罚款;乙炔瓶平放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瓶200元罚款,气瓶虽直立放置但没有固定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瓶100元罚款;各种气瓶间距小于5M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处500元罚款,距明火小于10M且没有采取隔离措施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处500元罚款;

5.6.4打磨(包括金属打磨和混凝土打磨)和金属切割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的,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5.7油漆防腐作业

5.7.1对沾有油漆、丙酮、煤油等易燃品的棉纱、手套、废油布等物品要集中收集存放,乱丢乱放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处200元罚款;

5.7.2油漆施工区域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管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处500元的罚款;因未设置警戒区、未设置专职人员看管,而造成油漆面受污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油漆面的返修费用。

5.8运输、交通

5.8.1车辆在现场超速(15km/h)行驶的,违者处以严重警告,并可罚款200-500元;

5.8.2出现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现象给予施工单位200-500罚款;

5.8.3各类进出现场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车200元罚款;

5.8.4施工车辆人货混装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车500元罚款;

5.8.5驾驶车辆时不得拨打、接听电话,不得有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查阅通讯信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者处以严重警告,并可罚款100-500元;

5.8.6施工现场倒车、回填土石方等必须有专人指挥,同时,回填土石方车辆必须与基坑保持安全距离,违者视情节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并可处以100-500元罚款;

5.8.7车辆运输材料、设备时未按规定采取封车等安全防护措施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车500元罚款;

5.8.8翻斗车、叉车上除司机外乘坐其他人员,给责任单位处以每车500元罚款,装载机除了司机外可在驾驶室搭载一人,搭载超过一人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车500元的罚款,发现在驾驶室外的其它任何地方搭载人员的,给责任单位处以每搭载一人500元的罚款;

5.8.9车辆运输物品的量过多,造成路面污染而没有及时对路面进行清理的,每发现一起,给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5.9安全防护设施

5.9.1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楼梯口没有设置1.2M高防护栏杆的,每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尺寸大于15厘米且1平方米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无固定盖板防护的,每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1平方米以上的洞口、坑井四周(包括基坑、管沟等)没有设置防护的,每处给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5.9.2临边、孔洞防护隔离措施不牢固、不可靠的,每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5.9.3主要通道口未设防护棚的,每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5.9.4私自拆除或修改脚手架、围护等安全设施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并视情节罚款200-500元;

5.9.5私自移动或破坏安全标志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并视情节罚款100-200元;

5.9.6严禁私自挪用、搬动消防设施,违者罚款200-500元;

5.9.7责任区内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或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但由于缺少维护、保养导致失效的,每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罚款。

5.9.8未按项目部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每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日,直至按要求配备完成。

5.10成品保护

5.10.1对已安物项、未安装电气设备、材料没有进行保护的,每发现一起给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5.10.2损坏电气设备、材料、成品的,每发现一起,给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由责任单位承担受损件的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

5.10.3未经相关人员同意,擅自拆除其他施工单位的已安物项的,给拆除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

5.10.4发现偷到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按照所偷到物品价值追加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11其它规定

5.11.1违反项目部其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处以100-1000元罚款;

5.11.2工程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由工程分包方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

5.11.3违章责任人按本规定被处罚,其直接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也一并处罚。

5.11.4分包单位没有按照总包方对分包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中要求整改的、或整改不彻底的、视情况处200-1000元罚款,如下次检查时仍未整改,则再次罚款直至整改完成;

5.11.5总包方对分包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中提及的罚款事项与次规定不一致的,以及时下发的通知单、联系单为准;

5.11.6次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项目部其他管理规定或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规定酌情进行处罚或奖励。

附录:

现场安全生产奖罚通知书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通知书

文件编号:

JL/GL-4.4.6-02-07序号:

工程名称:

XXxx风电场XX一期风电工程

受罚(奖)单位(班组)

受罚(奖)项目

受罚(奖)金额(大写)

处罚(奖励)类别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文明施工

处罚(奖励)原因:

 

项目部(章):

项目经理:

安全工程师:

年月日

备注:

受罚单位(班组)若有异议请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否则视为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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