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docx
《邮电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邮电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邮电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邮电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2003-04-0419:
56:
00 作者:
来源:
网络 浏览:
267 文字:
【大中小】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电信枢组、综合通信局站、市话局、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电(光)缆干线有人站、微波站和大中型无线电台等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改建工程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1.0.2条邮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
坚持人民邮电...
英文名:
标准号:
YDJ1-89
是否现行:
颁布日期:
0000-00-00
执行日期:
1990-01-01
发布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枢组、综合通信局站、市话局、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电(光)缆干线有人站、微波站和大中型无线电台等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改建工程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1.0.2条 邮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
坚持人民邮电方向,加速实现邮电通信现代化。
第1.0.3条 设计中必须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合理利用资源,执行国家防空、防震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 设计必须在保证通信质量、考虑维护使用方便的前提下,注意战时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安全。
第1.0.5条 设计中应采用经鉴定合格的设备和成熟的技术,积极利用新能源,开发新技术,为达到少人维护或无人值守,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第1.0.6条 设计应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
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降低工程造价和维护成本。
第1.0.7条 设计应与邮电发展规划相适应。
总体方案、设备容量等近期建设规模应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一般以近期为主。
同时还应根据建设和技术发展情况、经济效果、设备寿命、扩建或改建的可能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1.0.8条 扩建和改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原有通信设施的特点,尽量利旧挖潜,合理利用原有建筑、设备和器材,积极采取革新措施。
第1.0.9条 设计中采用的国产通信设备,其工作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引进的通信设备,应结合本规范的规定提出电源技术要求。
第1.0.10条 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矛盾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办理;如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局部问题无法执行本规范时,设计应充分论述理由。
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邮电部与其他部共同制定的有关文件。
第二章 市电分类及供电
第2.0.1条 邮电通信用交流电源宜利用市电。
第2.0.2条 对于用电负荷小,市电引入线路过长或无市电,气象条件适宜的通信局站,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供电。
第2.0.3条 根据所在地区的供电条件、线路引入方式及运行状态,将供电方式分为四类,其划分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第一类供电方式应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两路供电线。
不应有同时的检修停电,事故停电极少。
两路供电线宜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二、第二类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1.由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构成稳定可靠的环形网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2.由一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或从稳定可靠的输电线路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第二类供电方式的供电线路应允许有计划检修停电,事故停电不多;一次停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
三、第三类供电方式由一个电源供电,引入一路供电线,电源不可靠。
供电线路长,且供电质量差,停电次数多,一次停电时间有时超过24小时。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为第四类供电方式:
*:
此类供电方式投资大,建设困难。
主要适用于规模容量庞大,地位十分重要的通信局站,如重要的国际电信局、省会及以上长途枢纽局、一类卫星通信地球站和大型无线电台工程等。
1.由一个电源引入的一路供电线,且经常昼夜停电,供电无保证。
2.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或无市电可用。
第2.0.4条 市电引入宜采用专用变压器。
第2.0.5条 局内的低压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线路。
第三章 设备配置
第一节 设备配置原则
第3.1.1条 邮电通信电源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市电发生异常情况时,仍能保证可靠供电,应配置油机发电机组为自备交流电源;
二、要求无瞬间停电的直流电源时,应设置蓄电池组;
三、要求不间断和无瞬变的交流电源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
四、负荷小或电压低,所需功率不大的直流电源,宜设置直流—直流变换器;
五、市电电压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调压器或稳压器;
1.通信设备由市电直接供电,其供电电压的偏移幅度大于通信设备要求或大于额定电压值的+5%~-10%;
2.通信设备非直接由市电供电,共电压的偏移幅度大于额定电压值的+10%~-15%。
第3.1.2条 本期工程安装电源设备容量满足期限应按下列条件分别确定:
一、配电设备:
高压配电设备应按远期负荷配置。
低压配电设备中受电柜应按远期负荷配置,配电柜可按满足近期负荷和一定发展负荷的需要配置。
通信用交、直流配电设备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按远期负荷配置。
2.远期发展负荷大,超出现有配电设备容量时,按现有最大配电设备容量配置。
3.直流配电设备可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时,按近期负荷配置。
二、换流设备:
整流器、变换器、逆变器、交流不间断电源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确定。
三、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确定。
四、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应按以下原则配置:
对于一、二类供电方式,发展负荷不大时,应按远期负荷配置;远期发展负荷大时,可按满足近期负荷和一定发展负荷的需要确定。
对于三、四类供电方式,宜按近期负荷配置。
五、采用电源馈线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用交流电源馈线应按远期负荷确定,其他宜按近期负荷确定。
2.直流电源馈线应按远期负荷确定,当近期负荷与远期负荷相差悬殊时,可按分期敷设的方式确定,设计时应考虑将来扩装的条件。
六、专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按满足近期负荷和一定发展负荷的需要确定。
经常运行负荷不应小于其额定容量的50%。
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宜设置2台变压器,一台应能承担长期性负荷。
另一台承担季节性负荷。
第二节 油机发电机组和蓄电池组配置
第3.2.1条 油机发电机组的台数和蓄电池组的放电小时数应按表3.2.1规定配置。
由三、四类市电供电的移动通信站、微波站和电(光)缆有人站的总(主)站中。
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2台机动柴油发电机组供临时调度用。
油机发电组台数和蓄电池组放电小时数配置表
表3.2.1
供电
方式
类别
配 局站类别
置数
量
项目
1
电信
枢纽
中小型综合通信局
机电制市话局
程控制市话局
卫星通信地球站
移动通信有人基站
移动通信无人基站
电(光)缆有人站
微波有人值守站
微波无人值守站
无线电台
第一类
电池总放电小时数
1
—
—
—
1②
—
—
—
—
—
—
油机发电机组台数
1
—
—
—
1
—
—
—
—
—
1
第二类
电池总放电小时数
2
2~4
3
1~3
1②
3
④
4
4
④
—
油机发电机组台数
2
2~1
1③
2
2
2
2
2
2
1~2
2
第三类
电池总放电小时数
—
8~10
8~10
3
1
8~10
④
8~10
8~10
④
—
油机发电机组台数
—
2
2
2
2⑤
2
2
2
2
2
2
第
四
类
1
电池总放电小时数
—
—
—
—
—
10~16
④
10~16
10~16
④
—
油机发电机组台数
—
—
—
—
—
2
2
2
2
2
2
2
电池总放电小时数
—
—
—
—
—
20~24
④
20~24
20~24
④
—
油机发电机组台数
—
—
—
—
—
2
2
2
2
2
—
注:
①包含大型综合通信局。
②对于一、二类供电方式,若设置可靠的自动启动和自动投入的油机发电机组时,蓄电池可按放电0.5小时的容量配置。
③单局制市话局应配置油机发机组2台,多局制市话局除按表3.2.1规定配置1台外,还应按实际需要增加配置机动油机发电机组作为油机大修备用或临时故障时调用。
④无人通信站的电池放电时间应根据以下因素考虑确定:
(1)接到故障信号后应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2)从维护点到无人站的行程时间[按正常汽车行驶速度计算]。
(3)故障排除时间[一般不超过6小时]。
(4)一般夜间不派技术人员检修[最长等待时间不超过12小时]。
(5)对具有延时启动油机性能的局站,延时时间应保证电池放出容量不超过20%的储备容量。
⑤应设置可靠的,符合第4.1.3条要求的自动化机组。
第3.2.2条 交断电源系统(UPS)中蓄电池。
第一、二类供电方式的局站,按放电1小时的容量配置。
卫星地球站和三、四类供电方式的局站,按表3.2.1规定配置。
第3.2.3条 蓄电池可以设置多组并联或只设置一组。
只设置一组电池时,必须实行在线充电,并考虑扩容、更换电池时结线的可能。
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UPS)蓄电池一般只设置一组。
第3.2.4条 蓄电池设置多组并联或一组时,其总的容量均应按表3.2.1的规定配置。
铅酸蓄电池的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蓄电池容量;
K——安全系数,取1.25;
I——负荷电流;
T——表3.2.1规定的放电小时数;
η——放电容量系数,见表3.2.4;
t——实际电解液的最低温度。
蓄电池室有采暖设备时,可按15℃考虑,无采暖设备时按5℃考虑。
铅酸蓄电池放电容量系数表 表3.2.4
电池放电小时数(T)
0.5
1
2
3
4
8
10
>20
放电终止电压(V)
1.70
1.75
1.75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5
放电容量系数(η)
0.35
0.30
0.50
0.40
0.61
0.75
0.79
0.94
1.00
1.00
第3.2.5条 每台油机发电组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第一类供电方式,应按各种直流电源的浮充功率、交流供电的通信设备功率、蓄电池的充电功率、保证空调、保证照明及其它必须保证设备的用电量等确定。
无线电台的每台油机发电组容量应按设计任务书中提出的保证供电负荷的用电量确定。
二、第二类供电方式,除应按本条上款各项设备用电量确定外,尚应包括采暖系统的水泵及其他必须保证设备的用电量。
三、第三、四类供电方式,应按各种直流电源的浮充功率、蓄电池组的充电功率、交流供电的通信设备功率和照明、通风、采暖水泵及其他必须保证设备的用电量确定。
在第四类供电方式时,还应包括空调设备的用电量。
四、对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供电的油机发电组的容量应按不小于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总容量的两倍计算确定。
五、无线电台有启闭电报的瞬变负荷时,应按大于该类负荷设备总耗电量的两倍计算确定。
六、有异步电动机负载时,机组容量应不小于异步电动机额定容量的两倍。
第三节 换流设备配置
第3.3.1条 换流设备的容量及数量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一、在第一类和第二类供电方式时,应分别配置主用整流器和备用兼充电用整流器。
采用全浮充制工作的主用整流器的总容量,应按最大浮充电流确定。
采用半浮充制工作的主用整流器的总容量,一般按浮充电流加同时补充夜间放电所需的充电电流确定。
备用兼充电用整流器的容量,应按主用设备中最大一台的容量和蓄电池10小时率充电的需要确定。
主用整流器可采用多台并联方式配置。
备用兼充电用整流器一般只配置一台。
二、在第三类供电方式时,应分别配置主用整流器,备用兼充电用整流器各1台,每台整流器的容量均应按最大浮充电流和蓄电池10小时率充电的需要确定。
三、在第四类供电方式时,应分别配置浮充用整流器、充电用整流器和备用整流器各1台。
每台整流器的容量均应按最大浮充电流值和蓄电池10小时率充电的需要确定。
四、采用电启动柴油发电机组,无随机附带充电整流器时,应配置启动电池充电用整流器。
电力室应配置处理落后电池和尾电池浮充用整流器。
五、采用直流——直流变换器时,应按表3.3.1规定的数量配置。
变换器可一台或同型号同容量多台并联使用。
主用变换器总容量应按最大负荷电流确定。
直流-直流变换器配置数量表 表3.3.1
配置方式
配 置 数 量
主用台数
1
2
3
4
5
6
热备用台数
1
1
1
1
1
1
冷备用台数
1
1
1
1
配置总台数
2
3
5
6
7
8
第3.3.2条 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供电时,主用设备的总容量应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
备用设备的配置,应按供电要求和设备的性能确定。
第四章 供电系统
第一节 交流电源系统
第4.1.1条 设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两路市电引入的电源系统。
其变压器容量在400千伏安及以上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宜设置在高压侧。
其变压器容量在400千伏安以下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宜设在低压侧。
第4.1.2条 通信局站应根据(83)水电电生字第83号《全国供用电规则》和当地供电局的要求,安装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对于容量较大的油机发电机组。
当负荷的功率因数低于0.7时,应对油机发电机组安装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使功率因数达到0.8以上。
第4.1.3条 柴油发电机组宜采用自动化机组,应具有1级自动化机组的性能,并能自动投入和撤出负荷。
对于无人值守通信站,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2级自动化机组的性能,并能自动投入和撤出负荷。
第二节 直流电源系统
第4.2.1条 直流电源系统应满足低电压恒压充电的要求,一般情况,应采用在线低电压恒压充电方式,个别电源种类受电压变动范围和设备性能的限制,也可以采用离线低电压恒压充电方式对电池充电,电池恢复充电或均衡充电电压为2.25—2.35V/每只电池,初充电电压为2.35—2.4V/每只电池。
第4.2.2条 各种直流电源的电压变动范围及脉动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24伏基础电源的电压变动范围应为21.6~26.4伏;脉动电压值应不大于2.4×10-3伏(衡重)。
二、48伏基础电源的电压变动范围应为40~57伏;脉动电压值应不大于2.0×10-3伏(衡重)。
其它杂音指标待定。
三、60伏基础电源的电压变动范围应为56~66伏;脉动电压值应不大于2.4×10-3伏(衡重)。
四、其它电源种类的电压变动范围及脉动电压暂按附录一规定执行。
第4.2.3条 直流馈电线的全程最大压降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24伏电源为1.8伏;
二、48伏电源为2~3伏;
三、60伏电源为1.6伏;
四、其它电压种类电源暂按附录二规定执行。
第4.2.4条 蓄电池组尾电池宜采用一段加尾方式。
蓄电池放电小时数在4小时以下,必须采取自动加尾。
对于无人值守站和直流负荷小的局站的蓄电池组不宜采用加尾方式,必要时可采用硅二极管降压或升压变换器升压的方式。
第4.2.5条 电报用-24伏、-60伏电源,可以分别与其他通信设备的-24伏、-60伏电源合设一个供电系统。
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正负电源系统的蓄电池放电小时数和新旧程度基本一致;
二、电报-60伏负荷相对于其他通信设备-60伏负荷是很小的;
三、电报用-24伏、-60伏电源馈线应从配电屏单独敷设。
第三节 接地系统
第4.3.1条 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按邮电部部标准《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节 电源馈线
第4.4.1条 馈电线芯线截面在10平方毫米及以上的应采用铝芯导线或铝母线;芯线截面在10平方毫米以下的应采用铜芯导线。
接地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
对沿海地区,考虑到盐雾腐蚀,均应采用铜芯导线。
第4.4.2条 从低压配电室到电力室的交流馈电线路宜采用三相五线制。
第五章 机房及设备布置
第5.0.1条 通信电源各种机房的设置应按实际需要确定。
各种机房的划分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力室:
设置交流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整流器、直流——直流变换器、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等。
二、电池室(包括贮酸间):
设置蓄电池组。
存贮维护用硫酸和蒸馏水等。
三、油机室:
设置油机发电机组。
四、贮油库:
贮备油机发电机组的用油。
有条件时可与其它同类燃油库合设。
贮油量应按远期油机发电机组配置。
市内的通信局站应按不少于连续运行2天的贮油量配置;郊外的通信局站应按不少于连续运行5天的贮油量配置。
无人值守通信局站应按不少于连续运行10天的贮油量配置。
油源方便的,也可采用油桶贮油,贮油量应不少于连续运行12小时的用油。
五、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
参照GBJ53—83、GBJ54—83。
“电力设计规范”及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设置。
六、采用感应调压器时,可设置调压器室。
第5.0.2条 通信局站一般设置电力值班室,规模、容量较大的局站还应设置修机室、贮藏室等辅助生产房间。
第5.0.3条 各电源机房的布局应适当集中。
电力室及电池室应尽量靠近直流负荷中心,在条件允许的通信局站,电力室可与通信机房合设。
第5.0.4条 电力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屏及各种换流设备的正面之间的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米。
二、配电屏及各种换流设备的正面与墙之间的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米。
三、配电屏及各种换流设备的正面与侧面之间的维护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米。
四、配电屏及各种换流设备的侧面与墙之间的次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8米。
如为主要走道,其净宽不应小于1米。
五、配电屏及各种换流设备的背面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8米。
六、电力室设备合设在通信机房时,电源设备与通信设备正面或背面之间的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米。
七、墙式盘不得安装在暖气散热片的上方或下方。
第5.0.5条 电池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组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电池宽度的1.5倍。
最小不应小于0.8米。
二、双列布置的蓄电池组,一组电池的两列间净宽一般应满足电池抗震架的结构要求。
电池组侧面与墙之间的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8米,如为主要走道时,净宽不应小于1米。
同时还要求不应小于电池宽度的1.5倍。
三、单层单列布置的蓄电池组可沿墙设置,其侧面与墙之间的净宽一般为0.1米。
四、蓄电池组一端靠墙设置时,列端电池与墙之间的净宽一般不小于0.2米。
五、蓄电池组的一端靠近电池室出入口时,应留有主要走道,其净宽一般为1.2~1.5米,最小不得小于1米。
六、蓄电池组与暖气散热片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0.8米。
第5.0.6条 油机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机发电机组周围的维护工作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米,操作面与墙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
二、两台机组之间的走道净宽一般不小于机组宽度的2倍。
第5.0.7条 在要求抗震设防的通信局站,蓄电池应采用抗震架、配电换流设备机架应与地面牢固联结。
地震设计烈度为八度及以上的局站,配电换流设备机架还应与房屋柱体联接。
附录一 通信直流电源电压变动
范围和脉动电压值
电源类别
电源电压
(伏)
电压变动范围值(伏)
脉动电压值
(毫伏)
基础电源
24
21.6~26.4
2.4
48
40~57
2.0
60
56~66
2.4
载波电报电源
24
21.6~26.4
2.4
电报通报回路电源
60
56~66
4.4
电传机电动机电源
110
95~120
电子管载波机电源
130
125~135
4.4
电子管载波机电源
220
198~242
4.4
注:
①电压变动范围值系指在通信设备电源输入端子上的测量值。
②脉动电压值系指在供电系统电源设备输出端子上测量的衡重值。
附录二 通信直流电源馈电线路
全程允许最大压降值
电源类别
电源电压(伏)
全程最大压降值(伏)
基础电源
24
1.8
基础电源
48
2~3
基础电源
60
1.6
载波电报电源
24
1.8
电报通报回路电源
60
1.6
电传机电动机电源
110
3
电子管载波机电源
130
2
电子管载波机电源
220
3.5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的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录四 名词解释
一、独立电源
独立电源一般指在运行中不受其他电源的故障或停电的影响,在本规范中,主要指发电厂(站)和由两个以上发电厂(站)组成环形电力网上的变电所(站)。
上述同一个发电厂(站)、变电所(站)中的不同母线段。
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
也应作为独立电源。
1、每段母线的电源来自不同的发电机或不同的变压器;
2、母线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