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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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围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

第九条因环境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

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围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第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所在地省辖市必须至少设置一个办事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实验室,并配备稳定的管理、运行维护人员与保障车辆。

第十三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单位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经验5年以上人员。

若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生产厂商单一,则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数量与有资质在现场运行维护的人员数比例不得大于10:

1;若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生产厂商超过3家(含3家),则参与运行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数量与有资质在现场运行维护的人员数比例不得大于6:

1。

第十四条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或药剂配置、标液配置、人工监测、水样比对监测等实验室工作已委托给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操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在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运维围从事运行活动。

第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校准、运行工作,确保所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做到一企一档。

台账容主要包括:

1、所运维企业的基本信息、自动监控系统的基本信息和安装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设置信息;

2、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行的交接记录;

3、监控平台的巡查记录及数据缺失、异常查处情况记录(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4、标准气体、标准液体等的购置、更换记录;

5、备机、药剂及其他耗材的购置、添加、更换记录;

6、每季度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报告和自行比对监测记录;

7、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全年度汇总记录;

8、设备维修期间的人工监测记录;

9、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运维台账等。

最近半年的现场运维台帐应当放置在监控站房,以备环境保护部门检查时查阅。

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台账的社会化运行单位视为无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备有满足日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的耗材、关键部件或备用整机,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第二十条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的单位必须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中的第三运维管理系统中对本单位的基础信息、操作和管理人员信息、所运行维护排污单位日常运维记录等容进行更新填报,形成电子台帐。

第二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前,要与排污单位、仪器供应商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的交接,并将交接时的设备安装情况、运行状况、数据传输情况、重要参数设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备案。

设备质保期,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单位、排污单位及仪器供应商三签字确认;质保期外,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单位、排污单位签字确认,但可邀请仪器供应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运行维护期间应履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蓄意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如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以致监测数据可能不准确时,社会化运行单位应配合排污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由于排污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长期停用时,经所在地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

在排污单位生产恢复后应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启用。

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从安装之日起已满8年或连续未通过2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效性审核、在线监测仪器已无厂商生产而难以购置相关配件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主动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其督促排污单位更换相关设备。

第二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月向其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配合排污单位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遵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要求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运行维护人员每次到现场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时,应携带相关证件或复印件。

要保持监控站房的清洁,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控站房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运行维护工作结束后在现场要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运行维护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于4日将此次运行维护记录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第三运维系统进行登记更新。

第二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要将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证书、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联系式、现场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等信息上墙公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用标样及药剂的配置单位、有效期、浓度、成分必须在站房公示。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运行单位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通过监控平台远程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监控站点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社会化运行单位每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

第三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采用认可的标气或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配置的标准溶液,并按照技术规要求的频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校验。

第三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排污单位故障报修申请时,运行维护人员需在4小时到现场处理问题。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仪死机等,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恢复正常运行。

发生重故障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维修后,必须对其按照有关技术规要求进行校准和校验,确认其监测性能完全恢复后可重新投入使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期间,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规定,采用手工监测等式(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每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三十三条如果在五个工作日无法排除故障或者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正常运行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安装备用仪器。

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等)经调换后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要对所用在线监测设备重新调试,并经校验和比对监测合格后可投入运行。

人工监测无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三十四条若数据采集仪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液应由社会化运行单位统一收集,交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并有相关的台帐记录。

第三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现场运行维护时如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自动生成监测数据、故障率偏高等异常情况时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不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擅自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也不及时维修的、不按技术规要求建设和操作的、擅自修改相关参数和数据的、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擅自改变的,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自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交接之日起,环境保护部门一旦发现设备存在不正常运行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除非有证据证明与社会化运行单位无关,社会化运行单位和排污单位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在我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的单位组织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辖区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单位进行评比和表彰。

排名前3名的在下一年度省社会化运行单位招标中可优先入围。

第四十一条对未通过考核的本省社会化运行单位,不予通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年检省级核查,建议环境保护部取消其年检资格;对未通过考核的外省社会化运行单位,建议环境保护部或者其所在省环境保护厅取消其年检资格。

第四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旦发现社会化运行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将根据上报情况对其予以通报,责令其3年不得在开展相关业务,并建议环境保护部暂停或吊销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对已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现场运行维护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依据本办法所制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现场检查、资金管理与考核细则等为本办法的补充部分。

第四十五条省以前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维单位签合同时是否标明配件、运维等成本参考价格

 

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运行维护考核参考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

1、负责运行的设备全年环境保护部门比对监测平均通过率不少于90%;

2、设备正常运转率不少于90%;

3、数据传输率不少于90%;

4、故障5天排除率不少于90%;

5、现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少于100%;

6、实验室操作人员盲样考核通过率不少于100%;

7、未发生备品、备件不足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8、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运行维护台账不齐全情况。

9、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未发现监控设备无故停运或弄虚作假的。

对考核结果进行打分,少于9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通过。

考核通过的,运维费用全额拨付;不通过的,根据合同条款扣减相应的金额。

二、日常运维工作要求

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

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每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工作包括:

日常巡检规程应包括该系统的运行状况、烟气CEMS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记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应做到: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c.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30天至少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每15天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e.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f.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用参比法检测准确度是否符合本标准7.4的要求。

定期维护应做到:

a.污染源停炉到开炉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b.每30天至少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c.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

d.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投入使用后,燃料、除尘效率的变化、水份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造成光路的偏移和干扰。

定期校验应做到:

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

(一)每维护容

电路系统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气路系统主要检查供气是否正常、气压是否达到标准值、标气气源是否达标、管路是否堵塞等;仪器分析存储系统主要检查设施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通讯系统主要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SIM卡通讯费用情况。

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至少检查一次,清理空压机气罐的积水一次;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泵膜,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气体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二)每月维护容

每月至少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三)每季维护容

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至少做一次校验:

采用标准气体以及其他手持烟气检测仪进行对比校验,参照有关标准进行。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用参比法监测准确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工作包括:

每48小时自动进行总有机碳(TOC)、氨氮、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及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每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容包括:

1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3检查站房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5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6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每月现场维护容包括:

1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

检查TOC-CODCr转换系数是否适用,必要时进行修正。

对TOC水质自动分析仪载气气路的密封性、泵、管、加热炉温度等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试剂余量(必要时添加或更换),检查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必要时加蒸馏水。

2pH水质自动分析仪:

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3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检查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4流量计:

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5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气敏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6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

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洗。

7每月的现场维护容还包括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

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8、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

每3个月至少对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试样计量阀等进行一次清洗。

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气敏电极膜,必要时进行更换。

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每月应进行CODCr转换系数的验证。

当废水组分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数的确认。

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注射器活塞、燃烧管、CO2吸收器。

其他预防性维护

1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2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3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4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容,按相关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仪器维护保养、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工作。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现场端维护台帐样本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维护台帐主要包括:

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流水台帐、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校准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维护台帐应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自动监控站房备查,一份存放于社会化运行单位作为管理文档存档。

相应的运维记录也需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第三运维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形成电子档案。

 

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流水台帐

企业名称:

维护管理单位:

安装地点:

维护日期

运维起止时间

维护容

签名

备注

表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

企业名称:

日期:

维护管理单位:

安装地点:

设备巡检容、情况及处理情况说明

设备名称

日常维护工作记录

(一)维护预备

查询日志

试剂、耗材准备

(二)系统检查

供电系统(稳压、UPS等)

通信系统(本地通信、远程通信等)

控制系统(PLC、工控机等)

子站设施(泵、阀等)

采水系统

(三)仪器检查

仪器显示

故障报警

仪器管路

仪器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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