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法律事务第三学期《刑法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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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法律事务第三学期《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1

一、单项选择题

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

韩某的行为(a)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2、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

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

乙的行为构成(c)

A强迫交易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销售伪劣产品罪

3、胡某,27岁,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强。

一日,胡某带小强到一座桥上玩,胡某提着小强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强边喊“害怕”边挣扎,胡某手一滑,小强掉入河中,胡某急忙去救,小强已溺水而死。

从刑法理论上看,胡某对小强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c)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4、下列哪一行为可以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d)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将假币存入银行

C.甲用假币缴纳罚款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5、甲与乙有仇,遂找机会将乙打成重伤,在乙丧失知觉后,甲发现了乙的钱包,便起意拿走了乙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甲将其占为己有。

关于甲拿走乙的钱包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6、李某和王某听说张某出差,决定合伙到张某家进行盗窃。

王某在门外望风,李某进屋盗窃。

张某的朋友赵某给张某看家,看到李某进屋翻东西,大喊一声,持棍便追。

王某听到赵某的喊声,不顾李某安危而逃走。

李某为了逃避赵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

  A、李某和王某都构成盗窃罪。

  B、李某和王某都构成抢劫罪。

  C、李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D、李某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7、甲和乙是同班同学,二人一起在趵突泉公园游玩时,甲临时起意决定对乙的父母进行勒索,便避开乙,在乙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乙的父母打电话,称乙被绑架,令乙的父母在两小时以内将5万元现金送到指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乙。

乙的父母担心儿子的生命安全,赶紧将钱送到约定地点并告知甲,甲于是和乙分手,赶到约定地点取钱。

甲构成什么犯罪?

(c)

  A、绑架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8、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为了害死乙,给其购买了去某旅游胜地的机票,希望飞机失事,结果飞机失事,乙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和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便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

到第3天,乙死亡,原因不明。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的妻子患重病疼痛难忍,要求甲结束其生命,甲为了给妻子解除痛苦,给妻子服用过量安眠药致使其死亡。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名词解释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伪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三、简答题

1、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a、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b、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c、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d、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a、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b、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c、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

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

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

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

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

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

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

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重婚罪。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强奸罪。

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

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诽谤罪。

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五、论述题

论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挪用公款私用,或者是否私分公款以及挪用公款所得的利润等,刑事惩罚的范围目前还未扩展到挪用公款公用。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

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

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

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

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

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

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

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

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

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分论2

一、简答题

1、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2、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b、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c、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d、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3、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分。

两罪都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权等。

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诋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分。

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实践中,可以从六个方面区分两罪的客观方面。

一是行为的方式不同。

二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四是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迫性不同。

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六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

二、论述题

1.贪污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

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分为以下4种人员: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些人员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中的某个部门等,以承包人、租赁人的身份等,在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权限范围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三、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

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

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

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

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

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

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

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重婚罪。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强奸罪。

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

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诽谤罪。

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刑法分论3

一、简答题

1、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

1)贯彻与体现总论的作用;2)促进总论实践效用的作用;3)丰富发展总论的作用。

总论对分论的作用:

1)概括刑法各论;2)指导刑法各论;3)制约刑法各论。

2、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a、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b、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c、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d、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4、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一)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

这种虚构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

a.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b.瑕疵投保,是指以不合格的保险标的冒充合格的保险标的的投保。

c.事后投保。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

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

事故。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二、论述题

1、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分。

两罪都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权等。

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诋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分。

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实践中,可以从六个方面区分两罪的客观方面。

一是行为的方式不同。

二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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