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精华笔记自考攻略详细篇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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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精华笔记自考攻略详细篇概述

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

1.中国法制史的古代部分,可以分为5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创始阶段,从夏至西周,禹刑、汤刑、九刑先后诞生。

第二个阶段:

确立阶段,从春秋至秦,第一步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面世,接着秦律也出现了,从此中国封建朝代大多把本朝代的主要法典称为律。

第三个阶段:

发展阶段,从汉至魏晋南北朝。

礼法开始结合,许多反映礼的制度纷纷加入律,为中国法制的成熟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个阶段:

成熟阶段,隋唐两朝,礼法结合完成,礼法达到了统一,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系统完备的法典唐律颁行。

第五个阶段:

调整阶段,从五代至清,各朝统治者都以唐律为楷模,大量沿用唐律的内容,并根据本朝的实际情况作些调整。

2.中国古代的法制四个方面比较突出:

1法制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

2法典的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3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

4在司法上,则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不独立,也无权威。

中国古代法制的这些突出的发面到了清末法制改革以后,才渐渐丧失。

3.中国近现代法制也可分为两个部分:

1剥削阶级法制部分

第一个阶段:

初创阶段,从鸦片战争爆发到清末。

中国开始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理念、原则和制度,并通过改革使它们在中国法制中扎下了根。

第二个阶段:

发展阶段,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间。

中国也颁行了类似西方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和法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暂行新刑律》等。

第三个阶段:

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间。

《六法全书》总结了六法的内容,不断印行,它的产生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基本实现了西方法制的中国化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2人民民主法制部分

4.中国近现代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表现比较明显,而且均与古代法制的突出方面相反:

1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西方的法制思想为主,主张自由、平等、民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人权、树立法制的权威等。

2法典的结构不再诸法合体,而是各法独立,都以宪法或部门法法典(除行政法外)的形式出现。

3法律内容不再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而是强调民主、自由和平等。

4在司法方面,不再是司法和行政合一、司法依附于行政,而是司法独立,同行政并行,互相制约。

5.中国现代法制还有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这一法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间

2抗日战争时间

3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有关这一法制,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的:

1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也是现代法制。

2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充分反映了广大工农民众的意愿和要求。

3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中国土地法大纲》

4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的地域性比较明显,比较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1.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认为,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2.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3.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发展的独立的客观规律,经历了由原始禁忌、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4.法以维护秩序为其第一要义,在国家产生之前,这种维护社会秩序就已经存在。

5.法的具体内容本身与国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社会中早已存在的习惯、规范随着国家的产生被赋予了法律的性质。

6.中国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行为规则及制裁方法的起源的特色:

㈠礼化为法

1.礼意为盛有两块玉的器皿。

王国维在《观堂集林释礼》中有解释。

2.区分是礼在仪式之外最主要的功能,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行为规则之一,具有“法”的意义。

㈡刑起于兵

1.中国古代的“刑”的含义往往是指惩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2.刑罚与战争密切相关,刑起于兵,兵刑同制,军事武器成为刑具,军事处罚成为刑罚,军事长官成为司法官。

㈢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夏朝建立后,这些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特色:

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2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3法律具有早熟性。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㈠法制指导思想

1.夏朝法制指导思想课概括为:

奉天伐罪的法制观。

2.奉天伐罪的法制观表现为:

1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天命;

2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甘誓》被誉为我国第一部军法。

㈡法制情况

1.《唐律疏议名例律》:

夏刑三千条

2.《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大多数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总称。

3.夏朝已经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4.夏朝还有《政典》,可能是夏朝比较简单的行政法规,含有规范官吏严格办事的规定,官史办事提早与延迟都将被处死。

㈢法制的主要内容

1.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称为奴隶制五刑。

2.夏朝有昏、墨、贼三种罪名,处罚都是施以死刑。

昏:

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

墨:

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

肆无忌惮的杀人;

3.章太炎在《孝经本夏法说》提出,夏朝时已有不孝罪。

㈣司法制度

1.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分管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审判工作。

2.圜土:

夏朝的监狱,《竹书纪年》,《释名释宫室》。

3.夏台:

夏朝的中央监狱,《史记夏本纪》。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一进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二、法制概况

1.《荀子正名》中有:

“刑名从商”,这一论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商朝的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

2.《左传昭公六年》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也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

3.根据《竹书纪年》记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汤刑》作进一步的修改。

4.商朝统治者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即当法律是什么,老百姓无从知晓时,统治者垄断了法律,法律的威力就是无穷的。

5.商王的命令、国家的文告等,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三、法制的主要内容

㈠刑事法制

1.刑罚

①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但处罚的方式较为多样,西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有一定的随意性,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刑罚制度。

②商朝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

③商朝盛行“人祭”、“人殉”。

2.罪名

商朝没有严格的罪名体系,商朝的罪名比较集中地表现在:

1.严厉惩治违抗王命及破坏秩序的行为。

2.“乱政”与“疑众”,都是严重的犯罪,施以死刑。

㈡民事法制

1.商朝奉行“博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即全国土地名义上归商王一人所有,其他奴隶主贵族之享有使用权。

2.在婚姻家庭方面,确立一夫一妻制,但法律允许男性王族纳妾。

3.在继承制度上,主要是爵位的继承制度上,哥哥死了,由弟弟继承;在没有弟弟的情况下,才有死者的儿子继承。

在由弟弟继承时,当弟弟也死了,才由死兄之子再继承。

㈢行政法制

1.商朝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度。

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地方自治权)。

2.商朝还制定有行政法律规范《官刑》,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

四、司法制度

㈠司法活动的参与者

1.商朝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

2.由于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度,实际上商王的最高司法权往往主要限于内服地区,外服地区的司法权掌握在诸侯王手里。

3.商朝中央专职的司法机构为司寇,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为士、蒙士等。

㈡诉讼审判制度

1.在奉天罚罪及帝祖合一法制观的影响下,商朝的审判制度可以概括为天罚、神判。

2.在审理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如:

①注重证据

②对待疑案主张态度审慎

③附从轻,赦从重。

对人定罪量刑时,尽可能要从轻,相反在赦免他人罪责时,要尽可能宽大。

㈢监狱制度

1.商朝的监狱仍然成为圜土、羑里或者牖里。

2.商朝的监狱遍布全国,对监狱实行严格的监管,如监狱中关押的人是需要戴械具的,对越狱逃亡的犯人进行严厉的制裁,甚至要施以死刑。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前11世纪-前770)

西周从武王灭商到幽王为犬戎所杀,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五十七年。

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的改革,达到奴隶制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

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也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明德:

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

刑罚适中,不乱发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二、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仪礼》和《礼记》也记载着周礼的丰富内容。

《仪礼》是夏、商、周三代礼制的集成,《礼记》叙述了人们修养德性即所谓格物、致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要义。

我国历史上的礼,就包括在《周礼》《仪礼》和《礼记》中。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治的思想在西周达到完善,从此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

㈠礼的核心原则:

亲亲、尊尊

亲亲:

即是亲其所爱,亲爱自己的亲属,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关键做到孝。

尊尊:

即是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忠与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

㈡礼的基本内容:

五礼

1.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听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无不包括在其中。

2.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五方面,总称“五礼”。

吉礼:

即祭祀之礼,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

丧葬之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

宾客之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军礼:

军队之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

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西周的五礼,已不专指祭祀时的礼仪制度,而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

㈢礼与刑的关系

除了“礼”,西周还存在有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当时称为“刑”,如《吕刑》,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在在三个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西周社会秩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西周的社会也被称为“宗法社会”。

可见,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中国氏族血缘的关系不但没有解体,反而在新的条件下结合得更为紧密,走向了族权与政权合一,宗权和君权合一。

第二节西周的法制情况

一、主要法制

㈠《周礼》

㈡《九刑》,关于九刑,有两种解释:

1.九刑是一部刑书。

2.九刑指奴隶制的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中刑罚,共九种刑罚。

㈢《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

1.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2.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3.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如夏商时期已有的赎刑在此达到制度化,又如“罪疑从赦”、“明德慎罚”等原则称为法律的组成部分等,均表明西周的法制有进一步的发展。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礼与刑是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除此之外,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

誓:

周武王《泰誓》《牧誓》,周公伯《费誓》

诰:

统治者施政的训令,周公《大诰》《康诰》

命:

《文候之命》

第三节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制

㈠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西周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爱护与照顾,是贯彻“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

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中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根本原因所在。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西周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同样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

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轻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区达到社会的结果。

㈡刑罚

西周的刑罚主要是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为基础的五刑。

剕刑是断足的处罚,与夏商的髌刑无本质的差别,均是对人的腿部用刑。

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膊、辜、踣等。

与商朝的酷刑相比,野蛮性有所减弱。

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流刑:

将罪犯放逐到偏远的地方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主要用于处罚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及故意违约罪。

赎刑:

以钱财代替或者抵消其刑罚。

只适用于疑案,由于数额巨大,只能是贵族才能享有,所以被后世认为是贵族与官吏的特权。

鞭刑:

用荆条或者株木痛击犯人背部或者臀部。

主要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

扑刑:

又称为杖刑,主要惩罚官僚贵族。

鞭刑用荆条,扑刑用株木,两者目的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扑刑侧重于教化。

㈢罪名

西周的罪名尚不成体系,也没有统一的固定的名称,缺少一定的规范性,显得比较杂乱。

1.违抗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3.杀人罪

4.寇攘奸宄罪

5.失农时罪

6.群饮罪

二、行政法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的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2.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3.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4.各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是:

小宗服从大宗。

大宗可以向小宗提供政治庇护,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职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小宗必须向大宗纳贡,跟随其出兵征伐等,对大宗妇幼政治上、经济上和礼仪上的义务和责任。

5.官吏的选拔采取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

三、民事法制

西周社会的人主要分为三类:

奴隶主贵族:

包括周天子在内的奴隶主贵族

自由民:

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家庭、生产工具及财产。

必须承担缴纳贡赋、服力役、兵役的义务,对土地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奴隶:

是物不是人,可以被任意买卖和杀戮,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㈠所有权制度

1.西周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由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以分封制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宗法社会在经济上表现为对土地的分配方式与占有方式上(王畿→诸侯国→彩邑→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定期向周王缴纳贡赋,周王可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2.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

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并且在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这表明,周初土地绝对王有的局面正日趋松动,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打破。

㈡契约制度

1.西周的买卖契约成为质和剂。

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②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2.借贷关系的契约成为傅别。

傅别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卷,债权人执右卷,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方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㈢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①婚姻的基本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②婚姻成立的要件:

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

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

六礼

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宋朝时民间简化为:

纳彩,纳征、亲迎。

5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七出:

无子、淫佚、不侍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不去出发点更主要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家庭伦理道德。

2.家庭制度

家庭内部关系的处理准则:

父权家长制。

家长的权利有四种:

教领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3.继承制度

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

继承时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

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第三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㈠中央司法机关

大司寇:

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全面处理司法事务,主要包括长官国都邢狱,维持京都的治安,复审地方上报的案件等。

小司寇:

负责直接审判案件。

士师:

根据刑事、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分设处理不同案件的官职,如士师等。

㈡地方司法机关

1.在周王直接统治下的王畿地区,地方分为国,乡,遂。

国:

即王城、国都、在王城的城郭以内的,成为国中。

王城以外的由近到远分别为:

乡、遂、郊、野、县,都。

从广义上讲,国,乡,遂均可以成为国,属王畿之内,野、县、都均可成为野,属王畿之外。

王畿之外设有县士、方士等,职责与乡士、遂士基本相同。

2.在诸侯国内,基本上按周王室的职官机构,设官分职,建立起自己的地方政权组织。

诸侯王统揽地方大权,对诸侯国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不受中央直接管辖,掌握最高的司法权;同时也设立司寇等专职司法官;

3.宗族组织也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㈠诉讼种类

刑事诉讼成为“狱”,民事诉讼成为“讼”。

㈡起诉与受理

诉讼均要求由原告提起,司法机关才予以受理。

一般诉讼,原告口头诉说即可;重要案件,原告必须持有书面的诉状,成为“剂”,官府才会受理。

同时,还必须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称为束矢(民事)和钧金(刑事)。

不交纳诉讼费会被认为自服不直,以败诉告终。

㈢审理

1.西周审理案件要求“两造具备”。

两造即是两曹,指诉讼双方,即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法官才开始审理案情。

对质开始前,双方得盟誓。

2.法官审理案件主要是核对双方得供词,检验物证。

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得供词,即: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用“三刺”之法处理:

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胜的意见。

㈣判决

读鞫:

法官向当事人读判决书;

乞鞫: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要求重新审理;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才有效。

㈤刑罚的执行

1.西周死刑的执行一般是公开执行的,除王之同族、有爵者和女犯例外。

2.在死刑的执行时间上,西周奉行秋冬行刑。

此做法自西周出现后,持续了几千年。

三、监狱制度

西周的监狱成为圜土或者囹圄,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桎、梏、恭等。

囚犯在监狱内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还必须从事一定的劳动,服刑的时间三年至一年不等。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前770-前221年)

东周: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时期,由于西北犬戎族的侵入,周朝的国都从镐京迁到雒邑(河南洛阳),史称东周。

春秋时期:

公元前770-476年,与孔子编订的鲁国史书《春秋》的起止年代相当而得名;

战国时期:

公元前476-221年,经过各诸侯国不断的战争,剩下最强大的国有齐、楚、燕、赵、魏、韩七国,史称战国七雄。

西汉末年的刘向将这段历史编成《战国策》而得名。

法律制度的变化特色:

法律由秘密状态向民众公开,体现奴隶主贵族意志的奴隶制法逐步被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封建制法所取代。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经济变革:

大量的荒田被开垦,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并且由于大批奴隶与平民提供了劳动力,大量私田增多,奴隶主贵族间争夺私田的斗争,加速了井田制的破坏。

一些诸侯国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相继改革田制。

齐国“相地而衰征”:

根据土地的肥瘦征收赋税;

晋国“作爰田”:

改变井田制度,把土地赏赐给国人;

鲁国“初税亩”:

以按亩收税的方式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政治变革:

为了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取得争霸战争的胜利,各诸侯纷纷开始变乱旧章的改革,建立新的政治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封建制逐步兴起。

思想改革:

思想文化领域呈现出现前所未有的“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法制改革:

最突出的表现是成文法的公布,法由秘密状态转为法的公开。

一、立法活动

背景:

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顺应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

㈠楚国的立法活动(两次)

《仆区法》:

公元前689-677年,楚文王模仿周文王“有亡荒阅”之法(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而制定的,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茆门法》:

公元前613-591年,楚庄王制定的,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㈡晋国的立法活动(四次)

“被庐之法”: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的,可能关于官吏爵秩。

“常法”:

公元前621年,赵盾制定的,在当时并没有公布。

“范武子之法”:

公元前593年,范武子制定的,应与官吏爵秩有关。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孔子的反对。

㈢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

“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竹刑》:

邓析因不满子产以及否定其刑书,而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

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的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二、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

叔向反对法的公开,认为法律的公开,会是百胜多争心,法律必将增加,会带来国家的灭亡;孔子也反对法的公开,认为法律的公开,百胜凡事依法行事,无需依赖贵族,最终导致贵贱无序,也会带来国家的灭亡。

两人的目的都是不希望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的宗法等级被破坏,被更多体现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所取代。

四、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从此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2.成文法公布后,打破了“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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