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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10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10年全市职称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大局,结合全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建设,不断拓宽职称服务领域,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激励职能,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鞍山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一、强化职称评审工作管理,确保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

(一)、评委会管理工作

1、加强评委会管理。

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评委会管理,充实扩大评委会成员库,评审前随机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建立对入库人选的考核、调整和监督制度,严格评委会的备案制度,各评委会要在评审前将评委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各评委会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外的本行业专家吸纳进来,由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要将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秀归国人员、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专家吸收到评委会中来。

2、严格执行评审政策。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按照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职称政策组织评审,在制定行业职称政策和下发评审文件前,须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3、规范评审范围。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或批准的评审范围和评审层次组织评审,不得超范围超层级评审在本部门或本地区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4、规范申报程序。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对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参评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现任职务年限、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年度考核情况等)和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情况(工作经历、获奖成果、鉴定验收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内容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此《公示结果说明》连同申报材料及《推荐参评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览表》的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负责企(含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审,档案保留在市人才服务局的流动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负责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初审;各系列评委会不得受理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5、规范评审程序。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各评委会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评委会集中形式进行;各评委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要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和公平。

6、建立例会申报制度。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组织评审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报送参评人员和评委库人员名单,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同意后反馈意见,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批准成立评为会,确定例会时间,正式批复后方可例会;评审结束三天后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评审结果,提供通过人员名单,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经公示后,评委会办事机构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评委会例会通过时间为准。

(二)、评审标准和方式方法

7、进一步完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规范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专业适用范围,各评委会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标准和条件,按照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

8、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组织专家,在评审前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通过答辩(考试)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专家根据量化赋分和答辩(考试)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9、在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和审计师评审中,继续实行以考试代替答辩的评价方式,通过量化赋分和考试得分加权,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在卫生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全省进行统一考试,经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合格分数线后,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时考试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再由相应的评委会组织评审。

10、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用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连续计算。

11、从2010年起,在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试代替评审的评价方式进行;从2011年起,在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试代替评审的评价方式进行。

二、加强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一)、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1、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要求,各级职称考试责任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切实做好各项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全市职称考试任务的安全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认真做好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合格证书。

2、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

按照《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的要求,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3、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都要组织监督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二)、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4、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文件精神,取得职业资格人员可比照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注册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均可作为本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资格条件。

5、国家已经开展了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专业,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考试组织等项工作,确保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证书管理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编号,及时地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发证,考试成绩无效;其中,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代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将严格按职业证书办理程序,集中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验印后予以发放。

7、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各部门不得以国家或省制证发证部门的名义制作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企业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高层次人才评价工作

(一)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结合我市建设“一个基地”,发展“四大产业”的需要,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职能作用,引导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在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际贡献的评价,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1、放宽工农业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获奖等级限制(事业单位承担工农业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2、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励额定内人员,在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比照同一级别科学技术奖励对待;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并达到年创经济效益要求者(符合辽人发[2006]1号文件规定),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按照同等级职称评审要求参加评审;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对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可替代论文,其他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5、在民营企业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凡满足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辽人[2005]106号)中相应级别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的,并符合评审标准和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参加工程技术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其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贡献以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和业绩为依据;

(二)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方式,按照《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6]8号)文件精神,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1、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局和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作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一项重点工作,做好宏观指导和跟踪考核,具体组织好高级农业技师评审。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完善标准,规范程序,会同区相关业务部门具体组织好农业技师、农业技术员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备案。

(三)做好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结合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职能作用,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鞍工作,进一步做好国内外优秀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

1、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鞍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2、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能权限,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3、对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也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4、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是当年引进人员。

四、其它相关政策

1、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重新设置和聘任工作,待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全面启动后进行。

2、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适用于“五大”毕业生。

3、职称外语政策仍按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

4、对于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有计算机合格证书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免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1)计算机专业毕业的毕业生(中专学历对应中级证,大专学历对应副高级证,本科学历对应正高级证);

(2)在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

(3)年龄45周岁以上的人员。

5、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需选择其中两个模块,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可选择其中一个模块参加考试;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同时要区别中、初级考试模块。

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在晋升同一级别职称后自动失效,在晋升高一级别时必须重新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6、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有12天或72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进修期,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连续三年没有完成进修的,不能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今年我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均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网上在线学习和考试,企事业单位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聘任时,须提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之一。

7、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

申报农业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合格后,再由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对于艺术专业、体育教练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仍实行考评结合制度。

8、对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往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因故不能按时回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9、按照辽人发[2006]1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市市属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的方法。

市属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以聘任代替评审的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10、对有论文要求的系列和专业,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条理要求,严格掌握论文的数量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论文对待。

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五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应不少于两篇;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两篇;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在市级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应不少于一篇。

11、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12、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科技奖励项目等,均应是在取得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在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前取得的不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13、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报考条件申报,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评审和考试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消,考试成绩无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14、为严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市直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时,须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核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1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聘。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近年来国家、省和我市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2010年鞍山市高、中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附件2:

2010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附件3:

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4:

《推荐参评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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