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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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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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
(一)
一、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础性概念(重在理解,本部分直接出题的概率不大,关键是对本学科的学习起着基础性作用。
)
1、刑事诉讼含义
2、刑事诉讼目的
3、刑事诉讼结构
4、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3)刑事诉讼效率
题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05、21)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解题思路和依据】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答案】D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可与立案管辖、强制措施等联系记忆)
1、公安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
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
审判
三、审判公开原则(记住不公开的4种例外情形)
1、国家秘密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未成年人案件(14-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案件(法解第121条)
本部分直接或者间接出过题目的有07年23题、06年37题、05年72题、03年64题。
题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05、72)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因此本题全选。
【应注意的问题】强奸案件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已经成为诉讼法学理论的通说。
【答案】ABCD
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
(二)
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必考点)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2、法定不予追究的具体情形(六种)
几种特殊情形:
a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几种特殊情况的情形的处理,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并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时的情形处理(高检规则262、263条)
b在审判阶段,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
c在审判阶段,发现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形时
d在审判阶段,遇到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该点是历年刑事诉讼法的必考点,不仅题目的数量多,且难度也在逐渐提高,主要体现在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越来越细致。
题3、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04、36)
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
本题考察的是:
刑诉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不同阶段的处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本案中,已过犯罪追诉时效,但是处于侦查阶段,所以结果是撤消案件。
【答案】:
B
题4、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05、22)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规定: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题中被告人在开庭前死亡,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所以,C项正确。
裁定撤销案件、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和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于法无据。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分中止审理、宣告无罪和撤销案件等处理方式的适用。
题5、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
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07、36)
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解题思路和依据】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根据该条第
(二)项的规定,当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有权以自己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本题似乎应当选D、但是,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本案中没有告诉,因此D项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项正确。
此外还有02年13题、03年16题、18题与92题、06年的79题等。
五、立案管辖(关于管辖,主要注意立案管辖中的检察院和法院立案范围;级别管辖中的中级法院管辖;专门管辖中的军事法院;指定管辖;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a贪污贿赂犯罪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诉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种。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题6、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04、29)
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解题思路和依据】:
A本题考察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而对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所以,本题中的BCD分别属于贪污贿赂或者渎职犯罪等,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A属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三)
六、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重点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数罪就高不就低。
(二)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a涉及军事秘密 b军人违反职责罪 c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
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制度,如涉及军事秘密,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四)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漏罪(原则上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2、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逃脱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题7、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03、19)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据此,可以直接选出答案。
题8、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3、57)
A、张某玩忽职守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考点】级别管辖;有关犯罪的法定刑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据此可以直接排除D项,因为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是外国人被害,而非外国人犯罪。
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钱某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玩忽职守案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故不是必须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题9、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
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06、66)
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所以甲与乙经过的A、B、C、D四区都可看作犯罪地。
其中A、区、D区为主要犯罪地。
B区、C区也为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七、回避的决定权主体(此点是回避部分的常考点,复习时可以民事诉讼法相关记忆)
题10、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34)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答案】D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因此D项正确,B、C错误。
题11、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
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06、24)
A、公安局局长B、检察院检察长C、法院院长D、检察委员会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案涉及报复陷害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续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六)的规定,报复陷害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本案中侦查人员刘某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而。
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回避,选择B项。
此外03年的61题、05年的24题、06年的23题也都对此知识点考察过。
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四)
八、辩护人的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
地位是独立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权利如下:
1、独立辩护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辩护权
7、经被告人同意,上诉权
8、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
注意:
a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区别。
b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
另外注意一下拒绝辩护的问题:
(一)被告人拒绝辩护
1、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是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此时拒绝指定辩护的,需要理由)
2、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是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此时不需要理由)
(二)律师拒绝辩护
题12、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
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
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03、55)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答案】AC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显然是正确的,无论是律师担任辩护人,还是非律师担任辩护人,其在刑事诉讼中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而非律师辩护人是没有调查取证权。
所以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而乙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故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因此,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
所以D项不正确。
题13、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07、67)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答案】AD
【解题思路和依据】
《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
选项B的错误之处在于合议庭不是必须同意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合议庭也可以允许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九、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
(一)法定种类
1、物证和书证(区别)
2、证人证言(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高法解释》第141条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解(不轻信口供)
5、鉴定结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鉴定的情形)
6、视听资料
7、勘验、检查笔录
(二)证据的理论上的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按照与证明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注意: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题14、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
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
(07、24题)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答案】D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考察证据的学理分类。
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作出的分类。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作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匕首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作出的分类。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题目中的匕首很明显属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作出的分类。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
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否定性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
该案中的匕首不能证
明犯罪由谁所实施,因此应当属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判断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难点和重点。
2002年考察的直接证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