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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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博单位是国家为了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设立的文物事业机构。

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文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文博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针,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文物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列、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和对附设经营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便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文博单位的领导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

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大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

2.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三)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中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

2.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工作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

(三)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

此外,具备大型文博单位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的,也为中型文博单位。

第六条文博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财产、票务、有偿服务和附设经营等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文博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资金的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文博单位自身组织的各项收入两部分组成。

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

第八条文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一般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管理所、考古所(队)等文博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博物馆、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文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自求平衡,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文博单位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文博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三)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精打细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坚持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划清事业经费同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经费之间的界限。

根据不同渠道经费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预算。

第十条文博单位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程序。

文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财会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报单位领导审核后,编制单位预算指标建议数,报经上级审核下达经费指标后再调整编制正式预算,报经上级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掌握执行。

(二)要认真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凡有定员定额的项目,应按定员定额计算;凡有规定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计算;没有定员定额和规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三)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1.收入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收入预算,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陈列展览等业务计划,参照近几年收入情况,测算出各项计划的基础数字(包括展览次数、开放天数、观众人次、平均票价、分成比例等)进行计算编列。

一般包括业务收入、补文收入、附设经营部门上交收入、联营项目分成收入和其他收入。

(1)业务收入:

包括门票收入、流动展览收入、出租场地及设备收入等项目。

①门票收入:

根据预算年度开放展出计划和有关基本数字,参照上年度收入情况,进行计算编列。

②流动展览收入包括本单位承办的流动展览和到外地举办巡回展览的分成收入。

按展览计划和分成比例测算编列。

③出租场地、设备等项收入可按预测的情况编列。

(2)补文收入(含有偿服务收入),包括:

专业辅导、文物复制、书画展销、书画装裱、装潢设计、复印影印、编印资料(含简介资料)、影像、咨询、导游纪念品等项目的收入。

应按预算年度开展的补文项目计划,参照上年收入情况测算编列。

(3)附设经营部门上交收入:

指文博单位附设的独立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应上交的净收入。

根据各经营部门编报的财务收支计划,经审核后计算编列。

(4)联营项目分成收入:

指文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经营项目的分成收入。

根据联营协议的分成比例和联营项目的财务收支计划计算编列。

(5)其他收入:

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可根据情况估列。

2.支出预算的编制文博单位的支出预算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五个“目”级科目内容。

要根据单位编制人数或实有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定额及有关要求,按“目”分“节”进行计算编列。

(2)公用经费,包括:

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

①公务费:

按照人员编制,规定的定额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列。

②设备购置费:

按计划购置的项目估算编列。

③修缮费:

包括单位使用并负责维修的房屋及建筑物和文物建筑的维护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列;用公房的租金,按房租数计列;不够基建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预算编列。

④业务费:

包括文物普查费、考古发掘费、文物修复费、复制费、陈列展览费、文物征集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宣传费、印刷费、出国费、外宾接待费和其他业务费等“节”级科目内容。

有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

支出较大的项目,在“编制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⑤其他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计列,其他支出可估算编列。

3.上述编制方法,适用于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三种管理形式的文博单位。

根据不同形式的管理特点,还应做到:

(1)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收入要用于弥补经费预算支出,按核定数作“抵支收入”处理。

(2)差额预算单位要根据核定收支、全额管理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

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是预算年度申请的经费补助数。

(3)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要本着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根据上述1、2两项收支预算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

(四)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专项经费包括文物直拨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1.文物直拨经费包括国家直拨经费和地方直拨经费。

(1)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的编制国家直拨经费是国家财政对全国重点文物的维修、发掘、征集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根据各地重点文物保护的需要,直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用于指定的文物保护项目。

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预决算管理办法。

①国家直拨经费使用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和珍贵文物收购的补助,以及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项目。

②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编报的程序:

申请国家直拨经费的单位,向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

文博单位不得越级申报。

③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编报的内容,按国家文物局《直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

(2)地方直拨经费是指地方财政和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拨给文博单位的文物维修、发掘、征集的专项补助经费。

其经费使用范围和预算的编制,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2.其他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其他专项经费是指需要专项申请的一般房屋建筑物大型修缮和大型专用设备购置经费。

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逐项编列。

申请专项经费的起点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文博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

适用于任务量和开支定额易于计算、经费全部或基本上依靠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

适用于需要发展而又较难计算工作量和开支定额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三)包死基数,一定几年。

适用于收支比较稳定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四)核定基数,比例递减。

主要适用于收入较多、有条件逐步实现经费自给的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文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以后,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和经费结余单位留用。

第十二条预算的审批和调整

(一)文博单位编报的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拨款和预算执行的依据。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二)文博单位经费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如遇特殊情况变动时,应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文博单位年度决算的编制

(一)文博单位在年度终了,要认真总结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编制年度决算,要按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分清资金渠道,分别编报。

上报的年度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表格完整,帐表、表表相符,并编写详细的决算说明,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三)年度决算必须有单位领导、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文博单位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文博单位必须努力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优势,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增加收入,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

(三)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第十五条文博单位的业务收入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进行统一核算。

个别有条件的项目,可单独核算,定期将其净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附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净收入和联营项目的分成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文博单位的特许文物销售和非贸易小批量对外销售文物收入,以及馆、所之间有偿调拨文物收入,属专项收入,要单独核算,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全数转入“文物保护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文博单位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

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文博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的管理制度。

对于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各种门票等收入票据,要严格印刷、编号、保管、领发、登记、销号和检查制度。

作废的收据要全份保存注销。

遗失凭证,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是文博单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文物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文博单位支出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

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

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坚持勤俭节约,讲求经费使用效果。

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三)要分清经费渠道,按规定的经费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办法,各项支出要在单位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

文博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行指标控制。

各业务部门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

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计划或计划外支出,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各项支出要有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二)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办法控制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业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管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四)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单位当年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发生较少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数额列支,转入修购基金,在以后年度使用。

(五)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经验收后列支。

(六)其他各项费用,均应以实际报销金额列支。

第二十三条有固定陈列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可以本着经济实用,易于辨认的原则,为讲解员配备必要的标志服。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1.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立项核算,要定期填写《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格式附后),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检查。

2.专项经费支出,按照核定的开支范围和规定的用途、标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3.专项经费年终结余,未完成的项目,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经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应报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文博单位无权擅自处理。

(二)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1.实行计划管理,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支出。

2.各项基金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国家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引导合理消费,节约非生产性开支,防止铺张浪费的一项重大措施和长期工作。

文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购置。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单位的实物资金,是国家财产物资的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实现事业计划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

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包括:

文物藏品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财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或指定财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文物藏品管理

(一)文物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是文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

通过财务管理对文物藏品进行反映和监督,是文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对文物藏品的管理要按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文物藏品不论其价值高低,都要登记入帐。

财会部门要建立“文物藏品总登记帐”和“文物藏品分类帐”;保管部门要建立“文物藏品明细帐”。

“文物藏品分类帐”对单位现存的一、二、三级藏品,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划分要求(二十二类)进行分类入帐。

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要估价入帐;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帐。

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帐。

要逐步完善文物藏品的管理制度。

坚决改变文物藏品价值在财务上得不到反映的现状。

今后凡文物藏品增加或减少,应根据藏品出入库凭证与保管部门同时进行帐务的增减,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核定,做到帐帐相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文物藏品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般设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元以上的,或单价在50元以下的大批量同类设备;专用设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或单价低于2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图书资料;5.交通运输设备;6.其他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

各业务部门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2.坚持验收制度,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属于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由工程设计等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3.固定资产的拆迁、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转让给外系统的,还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

第三十条材料管理

(一)材料是文博单位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

在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工作中,经常要使用大量的稀有、贵重建筑装饰材料,加强材料管理是文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专职、收发有手续、防止丢失、损坏和霉烂、变质。

单位要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和制定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

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要进行材料核算,财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对耗用材料不多,随买随用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但财产管理部门要建立零星材料用品收发登记簿进行控制,杜绝浪费。

(三)要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财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有关帐目。

对库存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点固定,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帐实相符,便于收发和清查。

对于贵重材料,应专橱(库)保管,随时进行查对,对领、用、剩余、报废的贵重材料,都必须严密手续。

材料使用部门一般不设库存,采用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和损失浪费。

(四)财务财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加强在用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损毁和浪费。

第三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价低于固定资产的起点,或价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1.低值易耗品实行分类管理,部门核算的办法,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消耗性用品实行定额管理。

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2.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财产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后购进。

3.财产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进行登记、管理。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具凭证,经财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经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金是财产物资的货币反映。

资金管理是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博单位的资金包括:

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周转金、结算资金和专用基金六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文博单位要在国家银行开设存款户头。

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

1.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

定期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对帐。

2.严格加强支票管理。

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

作废的支票注销后与存根妥善保管。

3.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4.财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现金管理

(一)文博单位收入的现金,超库存限额的,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现金。

(二)现金支出必须符合现金使用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

凡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划拨,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五条有价证券管理

(一)有价证券,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和其他债券三种。

(二)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

1.文博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的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不得用预算拨款购买。

2.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3.购买的有价证券,要作为有价证券库存处理,不得作“实际支出数”报销。

第三十六条周转金管理

文博单位的周转金由文物业务周转金和开展有偿服务及经营活动周转金两部分组成。

周转金的来源和数额,一般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拨),也可经批准后从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转入。

(一)文物业务周转金是保证文物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而设置的周转金,不得转作费用支出,要保证其完整无缺、正常周转。

(二)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周转金是文博单位为了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临时借入的周转资金。

可向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借入,也可经批准后从单位事业发展基金转入。

借入的周转金要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结算基金管理

(一)结算基金,是指文博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有待结算的各种暂存、暂付款项。

(二)文博单位对暂存、暂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帐。

对确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要经过清查,分清责任,写明原因,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个人不得借用公款。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文博单位根据规定由单位自行提取而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包括:

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文物保护基金、修购基金及其他专用基金。

要本着先提后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办法

1.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从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按规定的比例和使用范围提取使用。

2.文物保护基金从特许文物、非贸易小批量对外销售文物收入和有偿调拨文物的收入中转入,用于购回我国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和国内文物收购,以及改善文物保护和安全条件的支出。

3.修购基金从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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