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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第二学期师德培训1

神木县矿区一小

2015-2016年第二学期师德培训材料

(一)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许涛表示,未来教师工作重点之一是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

  

为此教育部先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划出中小学教师不可触犯的10种师德禁行行为和高校师德7条红线,提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有偿补课“六个严禁”,构建了覆盖大中小学完整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将师德建设推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

“教育部政策明确,划出了红线,变相的做法也不允许。

各个教育部门都有监督电话。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

长期以来,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

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现就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

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师范生培养必须开设师德教育课程,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职教师培训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记入培训学分。

重视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

结合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二、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

将师德宣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点工作。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深入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

针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

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

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突出师德激励,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

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

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

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失德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六、规范师德惩处,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

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性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理办法。

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建立问责制度。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七、注重师德保障,将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师德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

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师德建设。

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

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合力。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小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十要十不要”

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不要表里不一辱没形象;

要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不要以教谋私收取钱物;

要团结协作谦恭诚信,不要离心离德嫉贤妒能;

要严谨治学求实创新,不要浅薄浮躁弄虚作假;

要更新知识崇尚科学,不要因循守旧迷信邪教;

要理解赏识爱护学生,不要讽刺歧视体罚学生;

要注重素质综合评价,不要频繁考试列榜排名;

要精研教艺课堂求效,不要参与三乱有偿家教;

要尊重家长平等沟通,不要指责家长推卸责任;

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不要奇装异服言行粗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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