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docx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管理是指通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求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五条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仅针对短期授信品种)。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使用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还后,不得对偿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
(一)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即把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为法人客户,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第八条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咨询。
第九条对法人客户授信工作必须通过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进行,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
第十条对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取得融资业务的客户,由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授信管理,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对集团(关联)客户实行整体统一授信,由相关机构对辖内的法人客户成员单位提出授信方案。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二条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采取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三条定量测算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和标准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具体核定方法见附件1-3)。
第十四条定性分析是指在定量分析测算授信额度参考值的基础上,结合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市场发展前景、偿债能力、风险因素、关联关系、行业状况、现有融资的质量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分析测算结果是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将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退出或部分退出的法人客户,可根据年度退出目标直接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法人客户存量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欠息,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立即冻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授信额度审批与调整
第十八条对确定为退出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各县级联社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对确定为维持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对确定为支持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授信额度超过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权限的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咨询。
第二十一条对县级联社辖内的集团(关联)客户,由县级联社组织辖内机构进行评级、核定授信额度;对跨县级联社的集团(关联)客户,由各县级联社提出评级授信方案后,报市联社(办事处)咨询;对跨市的集团(关联)企业,由各县级联社提出评级授信方案并经市联社(办事处)咨询后,上报省联社咨询。
第二十二条在法人客户授信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其授信额度:
(一)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二)客户信用等级发生变化;
(三)客户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四)定量测算的授信额度所依据财务报表有不真实的情况;
(五)面临重大诉讼案件;
(六)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含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抵押品贬值等),而未相应追加担保;
(七)发生授信业务逾期、欠息及形成五级分类后三类不良贷款;
(八)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下滑或增亏幅度超过20%;
(九)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发生明显异常变化;
(十)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十一)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变革;
(十二)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农村信用社结算量等发生异常变化;
(十三)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县级联社在办理具体法人客户融资业务时必须检查法人客户授信额度是否有效和充足。
对授信额度不足或授信额度已失效的,要在办理具体融资业务前向有权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对核定授信额度低于现有融资余额的客户,有关县级联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符合省联社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时,客户授信额度不足的,在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咨询通过后可直接调增客户授信额度,业务到期后相应调减。
第二十六条法人客户授信额度审批/咨询通过后,信贷业务系统对该客户的各项融资余额进行自动控制。
第二十七条法人客户授信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新的授信方案必须在上年度授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报有权机构审批/咨询。
法人客户情况变化不大,仍执行上年度授信额度的,需经原审批/咨询机构确认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依有效担保核定的授信额度应随担保的设立和取消而增减。
第六章授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信贷人员须按规定将相关授信材料纳入法人客户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工作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授信工作人员配备与业务规模、客户数量严重不匹配的情况。
(二)客户的授信额度的核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三)客户的授信额度审查和审批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权限的规定。
(四)是否存在客户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情况(按规定延期的除外)。
(五)对退出类客户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压缩措施。
(六)是否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客户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七)是否存在未核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超过有效期、超过授信额度或未落实授信使用条件与管理要求发放融资的情况。
(八)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九)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关联客户实施统一授信。
(十)授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权限审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三)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四)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上级审批授信额度。
(五)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的客户核定增加或维持授信额度。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确定授信额度。
(七)未落实上级确定的授信条件办理融资业务。
(八)未执行授信管理要求致使融资形成风险。
(九)故意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十)故意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关联客户进统一授信。
(十一)其他不符合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一般法人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
附件2:
投产不到一年的一般法人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测算
方法
附件3:
流通型企业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
附件1:
一般法人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
一、确定相关参数
(一)客户基期资产负债率(Ro),根据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数据计算。
(二)客户基期负债总额(Lo),直接在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中去取值。
(三)确定行业付息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T)(即行业债务结构平均值,由省联社按照行业统一确定)。
(四)确定客户基期有效净资产(NA),即客户基期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减去无法变现的待摊费用(包括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后的资产额。
(五)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
二、计算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
计算公式:
Rm=Ro×FC
其中:
FC=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标准客户基准分
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由系统自动测算。
标准客户基准分定为BB级客户基准分(58分)
(一)当基期资产负债率在30%(含)至70%(不含)的区间时,按上述方法测算农村信用社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但Rm不得超过70%。
(二)对基期资产负债率在0至30%(不含)的区间内,且为政策支持、盈利能力强、所提供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可靠的优质客户,农村信用社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可按上述方法测算,也可直接在不超过70%的限度内取值。
(三)对基期资产负债率在70%(含)至100%的区间内,盈利能力强且属农村信用社重点支持行业的优质客户,农村信用社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直接取客户基期资产负债率。
(四)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未经批准不得对其增加授信,其中有效净资产为负值的客户,原则上直接核定零授信。
三、结合农村信用社融资占同业水平,确定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
确定的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最高不超过下表中对应的系数。
信用等级系数
AAA1.00
AA0.90
A0.80
BBB0.60
BB0.50
B0
CC0
C0
四、计算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Fn。
计算公式:
Fn={[Rm/(1-Rm)-Ro/(1-Ro)]×NA+Lo}×T×C
附件2:
投产不到一年的一般法人客户综合授信
参考值测算方法
一、确定客户实收资本“E”
从验资报告中了解客户实收资本“E”。
二、确定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
确定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最高不超过下表中对应的系数。
行业类型系数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0
一般涉农企业1.20
一般工业制造业1
其它0.9
三、计算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Fn。
Fn=E×C.
附件3:
流通型企业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
一、确定相关参数
(一)客户近三年平均“负债总额/销售收入”比率(ro,下称“经营负债率”),根据客户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数据计算。
(二)客户基期负债总额(Lo),直接在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中取值。
(三)客户近三年实现的平均销售收入(S),根据客户近三年损益表的有关数据计算。
(四)行业付息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T)(即行业债务结构平均值,由市联社统一确定)。
(五)查找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
二、计算农村信用社愿意承受的客户经营负债率rm
计算公式:
rm=ro×FC
其中FC=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标准客户基准分
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由系统自动测算。
标准客户基准分暂定为BB级客户基准分(58分)
三、结合农村信用社融资占同业水平,确定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
确定的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