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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林107号

 

粤林〔2005〕10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机关

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林业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林业保密工作制度通知

抄送:

省国家保密局。

广东省林业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2005年8月修订)

为做好局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广东省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结合我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责任

(一)局机关大院内各处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

自觉做到: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在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非涉密网及电台、电视等媒体上谈论国家秘密,通信或向报刊撰稿时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二)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日常保密工作。

要对工作人员尤其是对管理文件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泄密漏洞。

(三)各处室、单位要设立保密责任人或保密小组,负责管理本处室、单位的保密工作。

(四)局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处室、单位的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一)确定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件、电报、资料、档案、表册、信件、书刊、图纸、照片,涉密的文稿、笔记本,涉密的计算机以及存储介质(存储介质指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等,下同)。

(二)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野生动物疫病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疫情,以及未对外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监测调查资料。

(四)影响国家声誉、对外关系和与有关国际组织关系的非法捕杀、出售、收购国家珍稀野生动物及破坏国家珍稀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案件的案情和处理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统计数据。

(五)群众来信来访和案件方面的秘密事项。

(六)组织机构、人事工作的秘密事项和人事档案。

(七)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无线电台的频率、频点及呼号,森林公安的实力和装备以及森林防火的矢量、象素电子地图。

(八)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涉密文件、电报起草和办理

(一)办理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

密码电报阅办后要签署姓名,注明时间,按时退回局机要保密室(省森林公安局的密码电报则退回其办公室)。

(二)转发或答复密码电报,应严格遵守“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密码电报不得印成文件或复印下发,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传递,不得用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转发,不得在报刊上转载。

(三)办理涉密事项的成文草稿、修改稿、清样,应妥善保管和及时归档;对书写有涉密事项内容的废弃稿纸应及时销毁。

(四)对涉及秘密的文件、电报、资料、物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指定的位置上标明。

四、涉密文件、资料、电报保管

(一)局办公室设专职机要保密员;各处室、单位应设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处室、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经管文件、资料的人员,对发出、收进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电报,应逐件清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处以上领导同志的亲启件,亲启者拆封后,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交局机要保密室或兼职保密员登记保管。

(三)外出工作,一般不要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件的,需经本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于携带外出的密件,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

严禁携带绝密件、密码电报外出。

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外出旅游、参观、探亲、访友。

(四)存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电报的部位(办公室)应配置安全保密的设施。

所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电报,应配置电脑密码保密柜或铁皮柜存放。

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电报。

(五)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向接替工作的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局机要保密室或原单位。

(六)发给局机关各处室、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要按规定定期进行清理、清退。

对无保存价值的机(秘)密文件、资料,由本处室、单位兼职保密员清理后及时退回局机要保密室;或由本处室、单位派两人清理并在原收文登记本上分别签名注销、监销并注明时间。

所有已注销、监销的文件、资料、涉密工作笔记本等,都应装入麻包袋,由广州市保密局行政科上门收集后统一销毁。

(七)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包括内部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

(八)借阅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电报等,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五、涉密文件、资料、电报传阅

(一)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电报,应严格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阅读范围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利用的范围。

传达、阅读秘密文件、资料、电报,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

(二)中央和省委秘密文件传达、阅读范围:

1、发至市地师级的文件,供副厅(局)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

2、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供副处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

3、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相应文件,可在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处阅读或到局机要保密室阅读。

4、需要向党员、干部和群众传达的文件,按文件要求办理。

六、秘密文件、资料、电报印制、复印

(一)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印制时,要依照国家规定在文件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顺序号,在末页标明发行(阅读)范围、印制份数。

不准复制、翻印或需要收回的文件、资料,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二)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复印件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

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需经有翻印权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涉密讲话记录,需要复印时,可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其他机密、秘密件,需要复印时,可由该件发至那一级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

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以及中央负责同志的涉密讲话记录等,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制发机关负责人批准。

密码电报除绝密或发电单位特别注明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时,需报经省委办公厅机要局批准,由局机要保密室复印。

复印的密码电报要加盖复印章,并同原电一样管理。

(四)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经局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汇编本的密级、保管期限和发行范围,应按原件中最高密级来确定。

(五)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印制。

七、秘密文件、电报传递、发送

(一)发往外地的密件,一律通过机要交通员或寄件人到机要通信局邮寄,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寄发;发给广州市内各单位的密件,应通过机要交换站或派专人递送。

(二)密码电报(含密码电报稿)、绝密件,必须专车专人专送,不得通过交换站交换或委托他人顺带。

绝密件应单独密封,正面加盖“绝密”和标明发出信封号,背面在贴接部位加盖“密封章”。

(三)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携带、传递、寄往或带出境外。

八、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是指采集、存储、传输等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

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专机专用、专人负责,监督管理与技术防范并重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涉密计算机必须有“涉密计算机”及国家秘密等级的标识。

涉密存储介质应在显眼的位置作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并按相同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管理。

(三)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借用以及涉密信息的清理、复制、数据恢复等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责任。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擅自转借(让)他人、挪作他用。

(四)涉密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口令和系统用户口令,对存储的文件、资料、数据等涉密信息应采取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保密防范技术措施,确保计算机及其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五)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登陆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私自接入其他非涉密网络。

涉密计算机不得擅自连接外设或使用来源不明的存储介质。

(六)严禁在非涉密和一切便携式计算机上存储、传输、处理密码电报和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

(七)不得携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涉密计算机外出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外出使用的,须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彻底清除与当次外出工作无关的涉密信息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使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八)涉密计算机改变用途时,须更换硬盘等存储介质或采取其他方法彻底清除存储介质中的国家秘密信息。

不得转让、赠送未经解密处理的涉密计算机。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销毁。

(九)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维修须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对有关涉密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维修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并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出文字记录。

不能维修的应予销毁。

(十)销毁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须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处理。

销毁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销毁点进行,或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物理、化学方法彻底销毁,销毁应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九、会议秘密文件、涉密会议管理

(一)印制会议秘密文件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份数及顺序号。

(二)会议印发有密级的文件,分发、保管、记录、传达,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履行登记、签收等手续。

(三)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回单位后,应及时交局机要保密室,统一登记、保管。

(四)传达、部署秘密事项的会议,会场要有会议信息保密机和隔音设备,扩音设备应能防止寄生振荡辐射,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的扩音机。

十、电子(电话)通讯管理

(一)传输国家秘密和处理秘密数据信息的计算机,应装设防止泄漏(振荡、辐射)设施。

不得在没有保密装置的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电传机、计算机中传递国家秘密事项。

(二)对涉密的计算机信息载体,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三)在局领导办公室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

十一、新闻、信息发布、报道

(一)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先检查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送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向新闻单位采编人员提供信息时,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申明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三)接待采访人员,应先验明采访人员身份,弄清采访目的并对公开报道、出版稿进行涉密检查后方可刊出。

(四)严格执行网上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网上信息发布的审批原则是“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各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国家秘密信息在网站发表。

其审批流程如下:

发布者在信息发布审批表登记初始数据,包括日期、发布者姓名、标题和内容等;上级领导(部门领导和分管行政领导)在审批表上审批;经审批后,再上网发布。

信息发布审批表由发布者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十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

(一)国家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其基本保密期限分别为:

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

保密期限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二)国家秘密的确定(以下简称“定密”)分为原初定密和派生定密两类。

原初定密指认定某信息为国家秘密的初始决定行为;派生定密指对经过原初定密而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加以合并、阐述、重述,产生一种新形式的秘密信息行为。

派生定密具有从属性。

如转发、摘登或汇编有密级标识的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

(三)密级的标识。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

书面形式载体上规范的标识为:

密级★期限。

如“机密★5年”。

无法做出标识的,应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

(四)密级(期限)的变更和解密。

依照《保密法》的规定,遵循“谁定密,谁变更”的原则。

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变更和解密。

(五)定密的方式、方法和具体工作程序。

定密通常采用“直接确定”和“申报确定”两种方式。

“直接确定”,如在保密范围中有具体的条款规定的,或相关涉密载体已标识密级,或涉密事项已告知的,可依据其直接确定密级。

“申报确定”,指属于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认为应当定密的,可先行拟定密级,并在10日内向省国家保密局或国家林业局保密办公室申报确定(属科技项目的定密另按有关规定申报)。

定密具体工作程序:

承办人提出——审核人审定——审批人批准。

定密具体工作过程最长不得超过10日;定密应当有文字记载,包括定密内容、依据(理由)、时间、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

十三、局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一)按照《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委办〔2005〕57号)的有关规定,机关、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专用、独立、固定的场所,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管理和集中制作、存储、保管绝密级国家秘密、或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或十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或部位。

局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审核,报省国家保密局批准确认。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达到的基本标准是:

定岗、定责、定人、定位。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工作人员,具体范围为:

1、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的人员;

2、负责制作、收发、传递、存储、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  的人员。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岗位涉及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等级,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三个等级,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从严界定。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制。

各处室、单位保密责任人或保密小组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负总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

局保密委员会要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保密制度:

1、涉密人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出境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3、涉密载体、密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4、办公场所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5、保密技术设备、设施、装置使用和管理制度。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机关、单位批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

(八)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十四、保密检查

(一)局保密委员会和各处室、单位的保密责任人或保密小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二)保密检查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与宣传教育、指导、服务、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相结合。

(三)保密检查主要是检查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和有关制度情况。

十五、失密、泄密事件查处

发生失、泄密事故,应及时报告局保密办,以便迅速采取补救办法和调查处理。

依据国家保密局《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进行查处,主要查清失、泄密程度,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失、泄密原因,根据保密法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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