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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室管理规定

生产调度会议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公司和矿领导的决策、决定和指令,强化生产调度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更好地发挥生产调度会议在全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和协调指挥作用,特制定生产调度会议管理规定。

一、每天下午4:

00时的生产作业会,由调度室组织召开会议,负责一天内生产平衡协调工作,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各单位要按规定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或生产矿长请假。

二、每周一下午生产作业会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调度室组织,必须由各单位的正职参加,负责对一周内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

三、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和矿安全生产安排。

2、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内容:

(1)上周的安全、生产、基本建设及重点采掘队的指标完成情况,影响生产因素分析。

(2)公司和矿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本周的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的初步安排意见。

(3)需要公司领导协调的事项。

3、对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形成意见或建议。

五、会议要求

1、会议要坚持高效运行、求真务实、重点突出的原则。

汇报人员要准备齐全汇报资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各科室、队组负责人依次提出和布置本周或近期的生产存在问题和具体工作要求,由公司和矿领导进行统一平衡解决,对于各科室、队组提出的问题,有关科室要作为工作重点限时解决。

安排的工作未落实的可在调度会上通报或提出处罚意见。

3、所有参加调度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旷会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并在例会上通报批评。

各科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调度室主任请假并安排其它人员参加,原则上必须本人参加。

罚款由调度室当场兑现并作记录登记,月终将结果报矿考核办进行考核。

4、调度主任要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对于领导安排的事项及已形成的决议、决定等结论性意见,要记录准确,以备检查、落实。

 

铁峰公司增子坊煤矿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矿领导干部值班纪律和责任意识,确保全矿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实行交替制,每个星期分别由矿级领导担任主值,每天一名主值配备三名副值负责当天值班任务,副值由科级干部担任。

每名值班人员每天补助150元。

调度全面负责落实本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遵照值班表执行。

二、值班室设在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二楼,由主值班安排当天值班任务,至少有一名副值必须坚守值班室。

三、当天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从当日8:

00至次日8:

00为止,特殊情况离开岗位时必须请假,副值向主值请假,主值向矿长请假,然后自己找同级别人员顶班。

发现不请假私自离岗者,取消当日值班津贴并对其罚款150元。

当日值班必须进行三签到(时间为早班8:

00-15:

00;中班15:

00-22:

00;夜班22:

00-8:

00)签到每缺少一次,视为私自离岗。

四、值班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当日矿区井上下运行状况,巡查重点场所,发现问题及时遵照有关程序汇报上级领导,并同时按照有关措施安排解决。

五、对值班当日发生的险情或事故,负责组织和指挥抢险或救援。

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果断措施,调动全矿范围内人力、物力抵御风险,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商讨最佳解决方案。

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当天各类情况,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否则,视其为私自离岗处理并罚款300元。

七、本制度由调度室负责考核。

八、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铁峰公司增子坊煤矿调度室

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

增子坊矿理管人员值班、入井跟班、带班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上级文件精神,规范我矿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标准及入井次数规定,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矿领导值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一)在矿井生产期间,每天指派4人值班,其中1人必须是矿领导。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有外出或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必须向生产矿长请假,便于调整值班人员。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全权处理本班所发生的生产和安全问题。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时,必须有一人到现场解决问题。

安全生产正常时,分早、中、夜班要到各要害场所查各岗位人员是否按标准上岗。

(五)值班时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见面签字。

(六)每月入井次数规定均按公司入井管理规定执行。

二、矿领导入井带班具体按《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

三、区队干部带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一)区队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生产一线,熟悉区队生产管理环节,现场跟班指挥生产。

(二)区队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分班次入井带班,且坚持与员工同下同上,不准迟下早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区队跟班干部必须时刻掌握动态生产下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超前防范、严格落实预防措施,现场指挥处理各类隐患。

(四)区队干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存在的问题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在下班的班前会上做重点强调,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五)队长、副队长、技术员除参加矿各类会议和其它工作外,每月必须完成矿规定的入井次数。

四、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跟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一)生产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入井跟班,不得迟下早上。

(二)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时,必须带着问题入井,带着问题升井,切实安排、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并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

(三)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必须完成每月规定的入井次数。

五、对各级管理人员值班、带班、跟班及入井情况的考核

(一)迟下早升井者,发现一次,均按未入井处理。

(二)弄虚作假、虚报入井者,扣除当月入井费,并给予严重三违。

(三)每月入井少于规定次数的,每次罚款100元,特殊情况必须写出书面原因。

(四)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卡,一次不填写罚款100元,填写错误一次罚款50元。

(五)入井必须按规定次数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不汇报罚款50元。

(六)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的工作记录,一次不填写罚款100元,填写不合格罚款50元。

 

铁峰公司增子坊煤矿影响生产事故考核办法

 进一步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减少各类生产影响,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各生产系统,提高处理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促进机电检修的超前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率、提高开机率,保证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增子坊矿地面和井下原煤生产运输各环节的考核。

第二条生产影响分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对两种影响均执行考核处罚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本着严肃、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处罚。

1、上岗干部必须进行三汇报(接班、班中、交班),否则对其进行严处。

2、工作面电话必须及时接听,否则对其进行严处。

3、当发生影响生产时,必须第一时间向调度汇报,否则对其进行严处。

4、当发生影响生产时,处对当事人的处罚、并对联带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值班队长、行政一把手进行考核处罚,促使其落实岗位责任制。

5、坚持严格考核、处罚、生产管理教育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的目的

1、通过考核、处罚,促使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切实做好维护检修等工作,提高检修质量,减少各种生产影响。

2、在生产事故处理过程中,本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快速处理,减少影响时间,及时恢复生产。

3、加强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细化内部管理责任,增强劳动纪律,减少人为影响。

第五条处罚操作

1、当发生生产影响时,当班调度员必须记清生产影响时间,生产事故经过,由主任、分管领导决定考核及处理结果后出据处罚考核单据。

2、对客观原因造成的影响,不予处理,同时由调度室会同生产科室提出解决方案后,立即进行整改,对延缓执行调度命令的相关区队给予处罚。

3、开取奖罚金额通知单,由调度室进行统计并交考核办,通知换班室后,个人来调度领取罚款单后向财务科交清罚款数额,将收款收据一联返回调度室,拒交者由考核办在当月绩效工资中加倍扣除。

二、生产影响范围处罚(影响时间以调度记录为主,以一次影响时间30分钟以上进行考核。

)。

1、上岗干部必须三汇报(接班、班中、交班)否则每次处罚100元。

 2、30分钟至1小时的,对直接责任人、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

 3、1小时以上的,进行事故追查,由安监站、调度室、机电科分管矿领导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并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

事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处罚及防范措施。

对影响单位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1)影响1小时至2小时的:

直接责任人、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按公司1号文件处罚。

(2)影响2小时至4小时的:

直接责任人、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按公司1号文件处罚。

(3)影响4小时以上的:

直接责任人、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按影响时间标准进行处罚。

造成一般机电事故的按一号文件进行处罚。

4、正常生产期间,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闭锁皮带造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5、不配合调度的安排造成的其它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6、不按调度指令要求进行开停机造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7、皮带工、给煤机司机脱窜岗造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300元。

8、清煤不及时,积煤过多造成皮带、设备磨损形成的影响,后视其情节每次罚50~300元。

9、主井机尾平巷积煤要逐日清完,清煤不及时涌堵滚筒形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300元。

10、煤仓看守人员必须对仓内存煤掌握清楚,凡因对仓内存煤掌握不清,造成仓空无煤或煤涌堵机头的影响,后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1、看仓人员,要提前汇报仓内存煤情况给调度室,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不及时汇报导致生产被迫急停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300元。

12、清煤不及时,积煤过多造成设备磨损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3、给煤机、漏煤眼等堵塞时不及时处理造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4、矿属各区队在生产上受到影响时,隐瞒不报或谎报,造成生产影响扩大化,要追究管理者责任,视其情节每次罚100~500元。

15、各岗位人员私自离开值班现场或无故不接听电话或将电话挂起造成生产影响时视其情节每次罚50~500元。

16、生产一线(采煤、掘进各队)影响生产,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7、生产二线(除以上单位),全矿下属辅助区队单位时间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8、因岗位工脱岗、渎职、设备维护不到位、检修质量差等造成的生产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9、对已发生的生产事故不能及时处理,相互推委扯皮延长生产影响时间。

(300--500元)

2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辅助单位不能全力以赴,并且无理由拒绝或延缓调度指令,造成的生产影响延续。

(罚款300~500元)

21、按照矿上的安排,认真做好设备的日检工作,对超时、延时的检修,应经主管矿领导的批准,否则仍按生产影响进行处罚。

22、井下、地面发生其它影响生产24小时事故的扣罚队长、书记、上岗干部1000元,其他干部500元;影响生产24小时以上扣罚队长、书记、上岗干部2000元,其他干部1000元;影响生产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扣罚队长、书记、生产队长3000元,其他干部1500元。

23、采掘工作面凡发生漏顶,影响生产24小时事故的扣罚队长、书记、生产队长、上岗干部1000元,其他干部500元;影响生产24小时以上扣罚队长、书记、生产队长、上岗干部3000元,其他干部2000元;影响生产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扣罚队长、书记、生产队长、上岗干部3000元,其他干部1000元。

24、影响全矿每小时处罚1000元;影响本队组每小时处罚500元的处理。

25、矿属各区队在生产上受到影响时,造成影响生产扩大化,均按1号文件处理。

三、调度台建立影响台帐,调度员必须将各区队各类影响情况及处理情况详细做好记录,如因调度员记录不及时不全面,对其视情节按影响时间标准进行处罚。

 四、其它范围的事故影响,由调度室、矿领导调查处理。

 

五、各类影响引发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一号文件执行。

 六、各类事故涉及多个单位或环节的,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的,由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

 七、凡因自身检查、检修、维护、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不论是否存在客观原因、它方原因,按本办法考核。

 八、出现事故影响后,调度室要及时通知到受影响单位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人、财、物,各单位在得到求援、配合信息后,要积极主动,特别是单位之间的配合。

人员和物件急需上下井时,运输队要保证及时上下井。

出现消极懈怠、推诿扯皮,耽误的时间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考核,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若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及其它外界影响造成的事故影响,或者在事故出现后,通过采取调整劳动组织,将事故影响消除或减轻的,由事故单位在处理完事故、恢复正常后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调度室、安监站、机电科、分管矿领导,由上属人员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分析追究。

否则,按责任事故进行考核。

 十、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

铁峰公司增子坊调度室

 

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

为全面顺利完成我矿的生产任务,进一步实现采、掘接续平衡,提高效率,增加经济效益,对全矿生产队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规定如下:

1.每月由产生副矿长主持、技术、调度和各采、掘区队参加的计划会,制定当月的生产计划。

2.各生产队组严格执行矿月度生产计划的安排,认真组织生产,确保完成月度原煤产量或进尺计划,并执行工期计划。

3.技术科认真安排好月度计划,条件发生变化或工作任务进行调整时及时核实,相应调整生产计划。

4.按日考核,当日完不成公司下达的产量计划,按吨煤1元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加扣1元考核,月累计完成公司产量计划,取消全月日考核。

5.按日考核,当日完不成公司下达的进尺计划,煤巷按每米200元处罚,岩巷按每米300元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每米加扣50元考核,月累计完成公司进尺计划,取消全月日考核。

6..因生产接续、配煤等原因矿限产的采煤队或掘进队不在此考核范围。

7..因生产计划安排失误、指挥协调不好等原因造成采、掘进队月度生产任务完不成或任务不饱满,并造成后期接续紧张对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处罚。

8.因配件供应不及时发生影响时,由矿出面与供应单位协商解决。

9.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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