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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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中旬末,下旬初对各项目部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其它时间也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巡视安全工作情况。
2、项目部:
每月15日和30日为安全检查日,不得少于两次;
3、班组:
每月的8日、18日和28日为各班组安全检查日,一个月不得少于3次。
4、项目部由施工队长,班组组长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所辖范围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5、安全检查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做出评价。
6、安全处进行安全检查或日常巡视安全工作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给项目部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三定”原则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收。
7、安全检查除安全达标检查外、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是查人(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查物(物的不安全状态);三是查资料(看资料是否齐全);四是查文明施工(主要查“场容地貌”、“工地卫生”、“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实施)。
检查的依据,按照国家建设部JCJ5—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四川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8、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喝酒,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安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9、检查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的执行落实效果,并向领导报告情况。
10、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同时也总结事故教训,处罚违章事故的责任者,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11、处理重大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群众从中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领导者)受不到处理不放过。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远东、规定、标准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龙门架与井子架、外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等施工搭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并报经公司技术部门审批后,向作业人员做技术交底。
2、搭设完毕,项目部必须对龙门架与井子架,外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的安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龙门架与井子架,经项目部初验合格后报公司安全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凡经项目部、公司验收不合格的架具、用电设施不准投放使用,否则谁让使谁承担责任。
3、严格执行第十三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十六项规定。
在各项工程中必须按各自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和设防护设施及穿戴防护用品。
需要编制施工方案的应先编制方案、方案经公司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交底。
4、项目部新开工程向各级安全监督部门申报《施工安全许可证》时可将一至十六项原文复印作为申报附件资料。
(不准对外单位借用或复印)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含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等“四宝”用品,必须正确使用匹配。
采购时必须有省、市级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准用证》上述产品没有《准用证》的一律不准使用。
2、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二米以上高处作业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建筑物无论是结构砌砖,装修脚手架或防护用脚手架从地面3.2米处挂设密目式安全网、立网和设底网;(大眼平网)立网挂设在脚手架立杆内侧并要横挂;上下网边与脚手架大横杆系牢。
3、“四宝”用品要定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对挂设的安全网要经常检查、维护,底网和随层网内不准有杂物。
4、“四宝”用品入库后严禁放在潮湿处,库房应通风防潮。
5、使用三年以上的安全帽、安全带和一年以上的安全网要经检测后,认定合格的才能继续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由于没经检验、检测发放使用后,引发事故由发放人负责。
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
1、对各级各部门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依据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三章公司各级各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各项责任条款的规定。
2、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各部门的负责人。
3、考核的事项是部门和本人对应该负责任履行情况,按责任执行好的或没执行的实例。
4、考核的方法是现场检查或看工作记录。
5、考核组织由公司法人总经理或公司安委会主任名誉批定副总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五人考核小组。
由小组负责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考核结果在公司的《安全简报》上公布。
6、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或物质奖
①认真执行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履行自己应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②对安全生产、安全防护方面有重大发明、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对安全防护起到防范作用成绩显著的
③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7、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经检查考核没有履行职责的和经检查考核指出仍不改正的,给予经济处分。
①不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职责或因玩忽职宁违反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造成事故的。
②不执行公司考核小组或公司安全处指出其本人不履行责任制的职责或施工现场不安全问题整改意见的。
③发现事故险情,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的对事故又隐瞒不报的。
(指轻伤、重伤、伤亡事故)
④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伤员或破坏事故现场或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⑤经济处罚标准按《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或视事故情况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制度
1、施工现场的库房不能将易燃、易爆物品与其他物品同用一个库房内混放,必须另设库房存放易燃物品。
也不得在中天存放易燃品。
2、易燃品(油漆、油类稀料等)库房内严禁烟火,更不准在库房内吸烟。
3、易燃品库房应标“库房重地,闲人免进”的标志牌,附近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
4、支领出库的稀料,射钉枪子弹等没用完的多余部分必须送(收)入库。
不得在现场存放。
出入库手续必须健全。
5、由于管理不当或私自存留引发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不满八小时由安全、资料员根据伤者伤情做好记录,每月底将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
2、轻伤事故(休假八小时以上)向现场负责人汇报,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处汇报,填写《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处。
3、发生伤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事故,经济损失重大,应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级报告。
4、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5、公司接到报告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处理结论和改进措施。
6、对事故的处理,应查明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者、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施工现场消防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坚持消防工作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和群众消防组织。
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对消防工作要明确分工,一旦发生火灾谁负责报警,谁负责消防车的向导,谁负责现场灭火,谁负责对人员抢救等要落实到人,工作有序。
3、施工现场的木制作棚、库房等附近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
4、群众消防组织成员要树立“火情”就是命令,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工程不交工,消防组织不散。
5、认真执行消防措施的规定。
6、加强对消防组织的领导;对领导小组成员和群众消防组织成员的培训,工作由公司保卫处负责。
7、在动火危险区动火应向消防主管部门报批;在危险环境动火应向公司保卫部门报批;施工现场动火,由项目部负责人批准。
总之各类动火必须有批准手续和监护。
班组活动制度
1、班组(作业建制班组)是施工企业的最基层的生产组织,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
班组长必须组织开展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结合本班组生产实际讲评安全。
2、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
3、每天开工前或作业前向大家讲明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禁止冒险蛮干和违章指挥。
4、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负责“三级教育”的班组长教育,教育内容:
一是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二是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三是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四是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五是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
6、每次活动做好班组活动记录。
7、安全防护用品,个人不佩戴追究个人责任。
反之,不给工人配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追究班组长或项目部责任。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现场临建办公室仓库、宿舍及生活设施要远离建筑物(30米)应坚固、美观、保温、通风、防火,要符合(标准)要求。
2、在现场周围用硬质材料按“标准”设置围档,市内主干道不低于2.5米高,在大门两侧设七牌二图,门头书写承建企业名称,门柱书写企业管理,创优保信誉等宣传标语、装设霓虹灯;大门有警卫室,并有警卫人员和门卫制度。
3、施工现场一切材料、设施、机电、设备的进场,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的区域堆放和设置,堆放要整齐、稳固。
做到两头齐、一般高,挂定型化的标准牌,包括:
名称、规格、品种、产地、进厂时间等。
3、机电、设备(电锯、龙门架等)场地必须用砼硬化,并设地角螺栓固定。
各种机电、设备、钢筋制作,电气焊加工要搭设防雨、防砸、坚固、专用防护棚,悬挂统一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4、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范围,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保管存放,建立消防组织、制定消防措施、划分责任区、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高层建筑要有专用消防管道和器具,对乙炔瓶、氧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规定操作。
5、施工现场应制定防尘、防噪音、防污染措施,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品,并制定不扰民措施,夜间(22时以后)施工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或废料应按《标准》以材料的种类和规格分类,堆放整齐、设置标牌,并及时清理,专人负责。
高层建筑垃圾禁止向下抛撒,应由提升机械运下,集中堆放。
7、施工现场按标准设“四室”(卫生室、文化活动室、沐浴更衣室、吸烟室),厕所必须符合“标准”规定(水冲式),由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清洁,做到文明施工。
8、食堂、宿舍的设置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宿舍前要有职工晒衣区,使用单人床,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食堂有饮食卫生证,炊事员必须经检查有个人健康证。
生活区有治安、值班制度,并责任到人。
9、食堂用火要符合标准,宿舍不准使用电炉、电褥子取暖必须有通风换气口,应由主管部门验收批准(保卫处)方可使用,严防电器伤人。
10、施工现场要设醒目的安全标语,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年493号)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生产安全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节事故报告
第4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保卫科;
第5条公司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6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械。
同时,垫付医疗费用。
第三节事故调查
第7条发生轻伤事故,由各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8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9条死亡事故,由局、公司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进行调查;
第10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11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2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节事故处理
第14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15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将加重对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对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附则
第18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19条公司安全保卫科对各项目经理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20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1条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