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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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笔记
(一)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共7类)
2.法的效力层级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的法律关系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及担保合同的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3.抵押权、质劝、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八)建设合同保险制度
1.保险及保险索赔的规定
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九)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2.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范围
3.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投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3.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4.禁止串通投标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6.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投标投诉处理
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三)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得公布和奖励机制
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2.合同的要约及承诺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9.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件的性质及作用
(二)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3.合法用工方式及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4.劳动保护的规定
5.劳动争议的解决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定
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3.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施工合理使用及节约能源的规定
2.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5.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二)民事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3.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4.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三)仲裁制度
1.仲裁协议的规定
2.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3.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四)调解、和解制度及争议评审
1.调解的规定
2.和解的规定
3.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2.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4.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5.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6.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共7类)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的形式
法律(……法)是人大或其委员会通过后由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行政法规(……条例)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地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批准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2.法的效力层级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矛盾,由国务院提意见,如果用部门规章得报人大裁决;如果用法规则不用报人大
各种法、条例、规章等制定公布后30天内要报上级备案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4个特点:
一是主要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是主体平等;三是主要是财产关系;四是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也就是主要用钱来谈事)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合法、有钱、有人、能抗事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企业法人经核准登记后才取得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成立起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的法律关系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二传手不行、肢解分包不行、主体结构得自己施工)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委托代理终止:
已经完成、分道扬镳、不能继续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没必要了、不能继续、不再有关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
没授权、超授权、授权完了
表见代理:
使人信、有过错、没坏意
法律责任:
对外抱成一团,对内各算个各的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财产所有权包括: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使用权并不包括收益权
用益物权就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不是国家的就是农民集体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后可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要转让、互换、抵押等的,要采取定立书面合同,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并处分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甲有偿的借乙小区里的路拉材料搞建设)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生效
地役权涉及的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3权打包。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地役权例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可分2类: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二是专有性;三是地域性;四是期限性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以上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或申请文件的邮戳日
(发明专利)审批制度: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最晚18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公布,申请人可以请求早日公布;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逾期不请求的视为撤回;实质审查后,主管部门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批制度:
除了没有实质审查外,其他同发明专利。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要改变其标志的,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地址等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商标局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行的公告,不行的驳回不公告;如果审查过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别人可以提出异议。
3个月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商标局应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做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若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请复审,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准备之日起算,以后每10年在期满前12个月可续注册一次。
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得私下交易,必须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可以私下签订合同。
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但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创作的作品,作者可在作品上署名,但是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作者所在单位或组织。
(地图、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办,没有约定的归受托方
著作权的保护期:
署名、修改无期限;公民作品(包括软件)的发表、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为作者死后50年;单位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作品创作完后50不发表,不受保护
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申请人提出维权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共8种,可单独用,也可合并用
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方法确定:
实际损失、实际获利、许可费倍数、法院定(专利权:
1-100万;著作权:
50万以内;商标权:
300万以内)
(七)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及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般保证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默认为连带责任担保
3类不得作为担保人:
国家机关、公益单位、金融机构
一般转让债权不用征得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应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协议变更内容的,应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失效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6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银行出具的叫保函,担保公司出具的叫保证书
预付款担保(某建设单位甲及某施工单位乙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甲须支付给乙预付款500万,乙应该在甲支付500万的7天前为这500万预付款提供担保,在这500万被扣完前,担保要一直有效,但担保金额可以随着预付款的减少而减少)
3.抵押权、质劝、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公益单位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
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造中的房子
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产设备、交通工具
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合同同时存在
还不出钱,先商量卖抵押物还钱,商量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卖
(甲有一房子,签订抵押合同向乙借了10万,同一天签订抵押合同向丙借了15万,但均未登记,一周后又签订抵押合同向丁借了20万,并进行了登记。
一个月后甲破产,甲的房子经法院拍卖得30万,则丁得20万,乙得4万,丙得6万)
质押的只能是动产或权利
留置的只能是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动产
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
(八)建设合同保险制度
1.保险及保险索赔的规定
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发包人(建设单位)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保非人为、不可抗、不可预测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赔的钱单项有顶、总额有顶,以保单为准
有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也由保险公司出
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有一个试车考核期,合同没有明确考核期长短的,通常不超过3个月
保险代理人帮卖保险
保险经纪人帮买保险
(九)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国家机关干,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折价返还:
甲让乙盖房子,乙打好地基的时候,甲又不让盖了。
此时若已无效的合同中有约定价款就按约定甲支付给乙钱,若无约定,则按市场价计算甲给乙的钱
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对外):
拘留、责令、罚款、取消、吊销、降低等
行政处分(对内)
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主刑:
管制、拘役、判刑
附加刑:
定金、……
瞎指挥或质量引起事故:
5或拘役+罚金、5-10+罚金
安全设施、条件或管理引起事故:
3或拘役+罚金、3-7+罚金
串通投标罪:
3或拘役+罚金
二、施工许可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30万以下或300m²以下的小工程、抢险救灾或自建低层住宅、已办开工报告、军用设施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此处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后面施工单位想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也叫做开工报告):
钱是否到位、设计是否科学、项目市场预测、现场条件(3、5、7通1平)
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用地已审批、符合规划、拆迁符合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企业、有施工图纸和技术、质量和安全措施、钱落实、该监理的已委托监理
强制监理的范围:
外、国、大、片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钱落实50%,超过1年的钱落实30%
要增加申领条件只有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有资格
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给答复(批准或否定)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领到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可提请延期2次,每次不超3个月。
否则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正在施工的工程中停施工的,自停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须报告,重新开工还得报告。
中停超过1年的,重新开工前要向发证者核验施工许可证
取得开工报告的工程,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的,要重新办理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没证就干:
建设单位处以1%~2%合同价的罚款
肢解工程规避干:
建设单位同上,施工单位罚款3万以内
造假骗证干:
建设单位被罚款1~3万
罚了单位钱还要罚单位主管人员:
5%~10%
(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有钱(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或当期合法财务报表中净资产为考核标准,一、二、三级资质分别为1亿、4000万、800万)、有人(P61)、有业绩(P61-62)、有装备
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国务院(总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专业承包涉及基础工程的一级、民航和铁路二级)、省(总包二级、铁路和通信三级;专业承包除基础工程外一级、民航和铁路三级)、地级市(以上除外)
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应从最低等级开始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出现坏事情(共11项,P64),不允批准
中外合资建筑企业,中方出资不得低于25%
外资建筑企业在资质范围内可承包下列工程:
一是全外资建设工程;二是50%的钱是外资;三是外资不多或没有,但自己技术不行
2.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无资质无越级承揽工程中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劳务合同均无效,但“实际施工人”(通常是建设工地的农民工)的利息受损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农民工在讨薪的时候可以找一串)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挂靠不行
不分包,但用的人不是自己的,视同允许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办理资质过程中有问题,当场识破1年内不得申请,后来识破3年内不得申请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发包人罚款50~100万,承包人罚款合同价款的2%~4%
瞎装修的,罚500~1000元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挂靠承揽工程的罚款均为合同价款的2%~4%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对施工单位罚款为工程合同价的0.5%~1%,对接包的人罚款1~3万元
(三)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2年考过4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找单位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3年不注册需要继续教育激活。
注册后每3年也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延续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
下列申请人不予注册:
呆子、脚踏两船、继续教育不及格、判刑中、因执业活动被判刑,刑满不足5年、其他原因判刑,判刑后不足2年、申请前3年干项目经理出重大事故、单位资质不够、退休年龄了
继续教育一个专业共120小时学时,60必修课60选修课,增加一个专业需增加60学时。
学时可集中参加也可分段参加。
2.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范围
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工程的项目经理,下列情况除外(相邻分段、非承包方原因停工120天以上,经建设单位同意)
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原则上不得换人,下列情况除外(承包合同解除、发包方同意、植物人),如果变更了项目经理,发包人5个工作日内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3.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接受继续教育
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犯事的,由犯事地省级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移交给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注册地主管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犯事地主管部门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注册:
当场识破1年不得注册;后来识破的,撤销注册后3年不得注册,没违法所得的罚1万以内,有违法所得罚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
不注册执业:
签字无效、可罚款1~3万
执业违法:
罚款同违法注册
执业违规或过错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投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必须招标的项目:
外、国、大公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实体施工、采购、服务,200万依次减半;总投资3000万以上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没他不行、不宜招标、自己能干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通常应公开招标,但因技术复杂、要求特殊而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稀少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经国务院或省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两阶段招标中,第一阶段只设计技术方案,第二阶段才设计报价,只有参及第一阶段的单位可参加第二阶段。
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自己有能力(技术、经济、专家)的可自己招标,自己没能力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有场地有钱、有专业力量、专家库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一个投标截止时间,一个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一致,这个时间也是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
需要修改已发售的招标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并书面通知收受人
投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短20天
潜在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书有异议的,需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做出答复。
做出答复前应停止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可设置一个唯一的标底,也可以设置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
标底必须保密,拦标价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必须设拦标价,并采用工程量清单价
资格审查可在招标文件发售前也可在开标后,在前的,资格审查文件发售时间同招标文件。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须在投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天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后3天内做出答复,期间招投标活动停止。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地方进行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