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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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2项
(一)项目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建筑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
3、实施对象:
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及个人
4、承办机构: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前置条件:
无
6、调整意见:
加强
7、备注:
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依据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第一款及附件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县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应达6级(含)以上。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
1700元,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6级(含)以上。
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内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换算表见附件。
”
附件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
一类城市元/平方米
二类城市元/平方米
三类及其他城市元/平方米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1700元
1700元
1700元
新建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68元
51元
34元
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40元
30元
30元
9、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
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的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第三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
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3、实施对象:
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申请单位或个人
4、承办机构: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前置条件:
无
6、调整意见:
加强
7、备注:
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9、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人防工程肆意拆除改变或开发利用不够、后果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好处,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2项
(一)项目名称:
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
3、实施对象:
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
4、承办机构: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前置条件:
无
6、调整意见:
加强
7、备注:
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9、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涉嫌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追责情形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
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破坏人防设施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
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
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
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
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
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
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
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赔
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
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物的”);(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
号)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
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
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五)在坑道式人
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人
防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三)违反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四)拆除
人防工程拒不补建的;(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3、实施对象:
违反人防法规、破坏人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4、承办机构: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前置条件:
无
6、调整意见:
加强
7、备注:
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9、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涉嫌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追责情形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征收共0项
四、行政给付共0项
五、行政奖励共0项
六、行政强制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行政裁决共0项
九、行政规划共0项
十、其他权力共5项
(一)年检共0项
(二)备案共2项
(一)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就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3、实施对象: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或个人
4、承办机构: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前置条件:
无
6、调整意见:
加强
7、备注:
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9、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受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
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
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
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实施备案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共0项)
第四、行政征用(共0项)
第五、行政调解(共0项)
第六、行政复议(共0项)
第七、审核转报(共0项)
第八、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一)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3、实施对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4、承办机构: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前置条件:
无
6、调整意见:
加强
7、备注:
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9、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应遵守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事后处理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立即停工,当场提出并界定整改时限和复查日期,待复查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3、实施对象: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单位或个人
4、承办机构: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前置条件:
无
6、调整意见:
加强
7、备注:
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9、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遵守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事后处理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场提出并界定整改时限和复查日期,直至复查合格方准予开发利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其他(共2项)
(一)项目名称:
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求审查监管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
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