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情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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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情况调研报告.docx

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情况调研报告

编者案:

前阶段规划江北分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和工商江北分局配合,对我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并由贺昌元副区长带队,召集规划、城管、工商、财政、国土等部门,赴广东肇庆、广西南宁等地学习考察各地在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现将形成的调研报告送区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

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情况调研报告

户外广告因其视觉冲击强、发布时段长、使用成本低、城市覆盖率高等特点,越来越成为各行各业提升形象、传播信息的重要宣传媒介。

但是,由于广告牌越做越大、密度越来越高,客观上也会破坏城市的空间感和协调性,污染城市环境。

目前,对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的大手笔清理整治已经成为重庆、昆明、成都、广州、襄樊等国内许多大中城市城乡环境整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准确掌握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的基本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对策,8月中旬以来,规划江北分局、区城管局、工商江北分局联合开展了对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情况的调研工作。

一、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的基本情况

江北区作为宁波市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港城商埠的中心枢纽。

随之而来的则是形形色色的户外广告林立,一度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旺盛的特色标志。

但近年来,随着居民环境观念的转变和文明意识的提高,一些杂乱无章、缺乏监管、破旧残缺的广告牌成了制约城市空间环境和谐的“痼疾”,直接影响了城市景观和整体风貌,有的还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甚至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此,规划江北分局、区城管、工商江北分局三部门联合对我区人民路、环城北路、北外环路、江北大道、大庆路等十条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设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户外广告的主要存在形式。

目前,我区户外广告主要有立柱式大型户外单体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店面招牌和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等。

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区立柱式大型户外单体广告39块;楼顶及墙体广告74块。

总面积12282平方米。

(二)广告公司情况。

截止到2009年10月31日,在我区登记注册10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为25家,50—100万元11家,10—50万元62家,10万元以下的广告公司29家。

其中,真正具有规模性从事广告业务的占45%左右。

有些只是进行简单的设计,没有专业的广告施工队伍,;有些尽管设计、施工相配套,有一定的系统性,但规模小,档次低。

(三)具体调查情况:

序号

范围

建筑广告

高架广告

屋顶

墙面、店招等

现状

已批

备注

1

人民路

62(违建)

523(违建)

1

——

2

环城北路

134(违建)

980(违建)

4

1

3

北外环路

16(违建)

79(违建)

17

4

4

江北大道

29(违建)

168(违建)

20

3

5

前洋立交

22

4

合计

241(违建)

1750(违建)

60

12

经批准高架广告具体位置:

1、环城北路常洪隧道出口处1个。

2、北外环4个:

分别为庄桥马径西1个,庄桥冯家1个,庄桥马径村1个,庄桥西卫桥村1个。

3、江北大道3个:

分别为慈城观庄1个,江北立交桥南北各1个。

4、前洋立交处4个:

分别为洪塘横山村1个,半浦庙后陈1个、朱家沿1个、杨界1个。

二、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划,随意性大。

虽然宁波市于1996年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但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

这样,就对哪些地段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什么形式的户外广告、设多大面积的户外广告等缺少一个总体指导原则和详细规划,造成了我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多是广告主个体意愿体现,随意性比较大。

同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颜色、大小、质量、材质等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就难以有效掌控。

另外,考虑节约成本因素,一些广告主大都采用三角铁骨架加蒙彩色喷绘布的方法制作户外广告,美感不足,给人以简单、单调之感,严重破坏了景观环境,影响了建筑整体立面效果。

新马路、人民路、环城北路等路段都客观存在。

(二)户外广告设置主体混乱。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取得《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但目前我区户外广告设置,既有政府职能部门以各种名义设置的户外广告,也有非广告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而广告商拥有产权的户外广告数不是太多。

政府职能部门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些改变了使用性质,非广告商设置的户外广告又直接冲击了广告市场的良性发展。

特别是现在拥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标准又比较低,只要有一定的资金都可以注册登记经营,导致户外广告设置主体混乱。

(三)品位不高,安全隐患大。

广告从业人员总体素质较低,所制作的户外广告不够规范,品位偏低,个别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健康、格调低下。

广告设施的材质及制作工艺总体水平不高,部分户外广告粗制滥造,偷工简料,加上平时管理和维护不到位,长期风吹雨淋,破损严重,安全隐患大,因广告牌倒塌、坠落造成的砸伤行人等现象不可避免,威胁城乡公共安全。

(四)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不健全。

根据《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各职能部门间相对缺少第一时间的通报衔接,注重各自业务层面相对多一些。

再加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背景比较复杂,导致管理整治难度加大,许多前置条件规定形同虚设。

(五)村级基层组织利益驱动是诱发户外高架广告违建的原因之一。

户外高架广告的设置离不开土地,广告公司在选定高架广告位置后,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和土地所属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多数村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基本上都同意在本村的土地上设置户外高架广告。

街道(镇)在村级基层组织的请求下,基本也就听之任之、视而不见了。

三、对做好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的建议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直接体现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政府的行政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资源、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等方面的特色和作用,更好地展现江北区城市形象和品位,促进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主体。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于1996年出台施行,就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内容管理、设施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自2006年区城管局成立以来,城市管理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区城管局成为市容管理和查处违建等的责任主体。

因此,需进一步明确区城管局和区级层面的工商、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尽快编制实施《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加强我区户外广告规范化管理的根本性举措。

专项规划编制可分近期和远期,和其它相关规划相对接,结合江北实际和历史文化底蕴,从我区主要道路、商贸区、街面等入手,明确规定广告设置点位、设置方式和技术规范。

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并依法公布后,区城管局要严格按照规划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凡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对利用非公共载体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时,应征得载体业主同意,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依法批准后,其户外广告设置位应通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

(三)有序推进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拍卖工作。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甬财政综〔2007〕69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有序推进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拍卖工作,实行市场化配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是进一步深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组织实施部门: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的拍卖出让工作。

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的拍卖工作由区城管局直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非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的拍卖,由载体业主或载体使用人按照《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向区城管局提出载体广告位出让申请。

经审查,符合我区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的,区城管局和载体业主共同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拍卖的条件、范围:

凡符合《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并隶属我区范围内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的,必须同时符合《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除特殊情况外,其广告设置位的取得均应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3、拍卖方案: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拍卖方案,由区城管局会同工商江北分局、规划江北分局、公安江北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出让收益管理:

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拍卖的收益,专款用于城市管理。

非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拍卖出让的收益,按载体业主或载体使用人向区城管局提出的载体广告位出让申请,向区财政缴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出让金后,归载体业主所有。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出让金,专款用于城市管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地处我区的大型商场、大型展场、体育场馆等,因其自身形象和经营商品宣传需要,通过招标、协议占用自身载体户外广告设置位的,由载体业主或载体使用人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符合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的,参照同地段同类型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拍卖价格均价计算广告设置位占用收益,向区财政缴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在建筑施工和房屋销售期间,需要在施工现场、工地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位的,由设置单位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的,参照同地段同类型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拍卖价格均价计算广告设置位占用收益,向区财政缴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出让金。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取得,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6、拍卖后手续的办理: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和交款凭证到工商江北分局申领《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和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7、广告设置位占用权的变更和转让: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期满,其占用权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占用的,要重新出让。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占用有效期间内,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而推迟户外广告设置时间的,有效期按推迟时间顺延;需要迁址设置的,由区城管局参照同地段同类型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的均价酌情安排。

买受人放弃占用权的,按所剩余广告设置位占用时间退还相应已缴纳的出让金。

买受人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占用权可以转让,但应到区城管局办理转让手续。

(四)尽快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集中清理整治。

当前,户外广告大量存在且不规范的现象是既定事实,亟需集中清理整治。

一是要注重舆论引导。

区相关部门要带头执行户外广告管理法规,认真清理本系统内的违规户外广告,在户外广告集中清理整治中做好表率。

要发挥我区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功能,就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江北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集中清理整治的有关工作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积极引领全社会都主动参与到户外广告集中清理整治之中,促使广大广告主自觉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二是要选准用好集中整治时机。

因户外广告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涉及各层次广告主的切身利益,必须从全局上通盘考虑,比如“文明城市”创建等有利时机。

这样,就比较容易取得社会各界的高支持度,增加当事人的理解度,降低产生纠纷的“摩擦系数”,达到事半功倍之成效。

集中清理整治期间,暂停一切户外广告(含户外广告延长使用期)审批,确保集中清理整治的句号画圆。

三是要确保集中清理整治的全面性。

对新开发地块和整治街道的店面招牌、户外广告,要提前制定设置标准和要求。

对新建成的沿街主干道建筑物立面广告、店面招牌,统一设置标准,督导广告主严格按标准建设;对于现在已经审批但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户外广告,在到期后要及时重新规范设置。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户外广告的管理涉及工商、规划、城管、建设、公安等多个部门,建议建立我区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区长牵头,研究户外广告管理重大事项,提出户外广告管理措施和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加强衔接,形成合力,建立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管理规范有序。

规划江北分局

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工商江北分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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