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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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目计划名称:
工程
工程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从都论坛”重点区域环境品质综合提升项目-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发包人(建设管理方):
承包人:
合同编号:
发包人(建设管理方):
承包人:
签订日期:
二〇一八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3
一、勘察部分83
二、设计部分87
三、施工部分101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125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从化区城市更新局、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从都论坛”重点区域环境品质综合提升项目-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广州市。
工程内容:
本项目;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
广州市从化区“从都论坛”重点区域环境品质综合提升项目-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勘察部分
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测量(含详测,含规划放线册〈满足报建要求〉等,含四等水准测量)]以及其他相关为配合设计进行的勘察、勘测任务。
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现场的跟踪技术服务,包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设计部分
2.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审定的方案设计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编制竣工图等。
2.2设计其他服务
(1)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
(2)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
(3)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
(4)协助发包人编制第三方检测工程量清单。
2.3设计成果文件要求:
按合同要求.
3.施工部分
3.1施工内容包括:
本项目改造范围包括卫东村、米埗盘溪村、高沙村、新黄围等7处村庄,以及温泉大道、御泉大道沿途约20余处农庄,约14处加油站及公共设施周边环境。
改造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改造涉及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建筑物高度最高约12米,最大单跨跨度为3.6米,建筑物层数最高为4层。
主要改造内容包括建筑外立面整饰、屋顶整饰、门窗涂装翻新、建筑招牌整饰、三线规整、违建清拆等。
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3.2负责预算、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
3.3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3.4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环保验收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
3.5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
3.6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
(二)承包方式:
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及施工项目措施费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包干(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按规定若不需送审预算评审的以经评审的概算为准)。
承包人进行设计时必须按通过专家评审的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的范围、标准、规格、限额均不能超过设计方案的要求。
(三)设计及施工的限额及标准
工程总投资估算19814.86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16282.15万元。
设计时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结合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
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编制和审核均直接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不另行送审项目预算;城市维护项目只需进行预算审核。
概(预)算审核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承包人编制项目概(预)算。
工程概(算)编制包含编制概算、预算以及协助发包人就概算和预算的评审等工作与项目主管部门对接。
概(预)算编制时,勘察设计费应按《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拖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2018〕898号),套用送审时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价格参考厂商价格信息或实行市场询价)。
三、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自本项目中标公示完之日起计,201年月日完工。
各节点工期如下:
勘察部分:
本工程的具体勘察工作开工日期为中标公示完之日,5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设计部分:
1、初步设计图,提交日期为中标公示完后5日内;2、施工设计图、施工图(概)预算,提交日期为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通过后5日内;3、其余各阶段政府部门、发包人、施工图评审单位对图纸及概预算等提出修改或者评审意见的,要求在收到意见3日内提交合格的修改文件。
施工部分:
暂定日历天。
自发出开工令起,201年月日完工。
承包人应于中标公示完后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
包含勘察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放线、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时间等);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审查、备案等时间)。
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
四、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08年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施工要求:
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暂定为:
_¥万元(大写:
人民币_)。
其中:
(一)暂定勘察部分:
¥万元(大写:
人民币),投标下浮率为:
%;
(二)暂定设计部分:
¥万元(大写:
人民币_),投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10%(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
(三)暂定施工部分:
¥万元(大写:
人民币),投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5%(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
上述的
(一)~(三)项费用仅作为合同暂定价,暂定合同价作为合同价款拨付的依据。
根据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概(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根据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合同价签订第一个补充合同,具体如下:
1.勘察部分:
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为准,单价固定不变,根据经发包人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工作量调整合同价。
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1-勘察费中标下浮率)。
勘察部分补充合同价=∑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经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的工作量。
2.设计部分:
设计部分补充合同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按规定若不需送审预算评审的以经评审的概算为准,并且不再计算预算编制费。
3.施工部分
补充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即分部分项工程费(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合同。
补充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此处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具体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
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后固定不变,工程量暂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的工程量计算。
其中,若实际工程量低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
若实际工程量高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
a.因中标单位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计量支付;b.因发包人要求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进度款上限为已签订补充合同价的80%)。
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
(2)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分为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不下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
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措施费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后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
补充合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
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工程量+∑补充合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
(3)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
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其他项目费按实计取(除总承包服务费按包干计取外)。
(4)规费、税金:
规费及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市造价站等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可以调整的除外)。
(5)施工部分补充合同价=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4、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仅供报价所用,投标报价明细表所报单位价值只用作参考。
本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内容,以批复的概算清单为准。
5、本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由承包人在设计费投标报价中需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编制单位由主体单位内部自行考虑,费用申报自行考虑。
6、若在签订第一次补充合同后续仍有补充合同,计价基础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金额并按上述约定原则进行计价。
六、价款支付
(一)预付款/首付款支付
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施工、勘察、设计各部分按穗建计[2012]686号文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合同预付款/首付款,约定如下:
1、勘察部分:
首付款为勘察部分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计¥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2、设计部分:
首付款为设计部分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计¥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3、施工部分:
工程预付款在承包人提供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完成设计审核后及财政拨款到位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该笔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广州市有关规定逐期扣回。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额)的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笔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
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a)
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累计扣回比例
20%≤a<30%
10%
10%
30%≤a<40%
20%
30%
40%≤a<50%
30%
60%
50%≤a≤60%
40%
100%
注:
a=已完工程量/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额)
(二)进度款支付
1.勘察部分:
勘察费按节点工作量支付,递交完整的勘察结算资料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勘察进度款的90%,且上限为补充合同价的90%。
2.设计部分:
设计费按设计工期分节点支付,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可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项目概(预)算批复后可支付至补充合同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施工配合工作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后可支付至最终合同价的80%
3.施工部分:
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概(预)算批复后,最多支付至本期工作量的80%,且累计上限为已签订补充合同价的80%。
(三)结算款支付
1、勘察部分:
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勘察费(不计利息)。
2、设计部分:
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在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5%。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设计费(不计利息)。
3、施工部分:
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在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期任期终止证书后,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施工费结算余款(不计利息)。
(四)工人工资支付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穗建造价[2017]7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对施工部分承包人约定如下;
1、承包人须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工人工资与其他资金进行分账管理,不得挪用。
凡需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需设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文件要求做好实名制及相关工作。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该工程中标价为万元,暂约定该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为20%。
3、支付期限为发包人确认进度款计量批复后一个月内。
七、工程变更
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概(预)算结果调整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后,就该补充合同产生的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应遵循如下变更计价管理原则:
1.变更的提出
(1)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及遗漏造成的经审查的施工图内容的变化:
可由中标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
(2)实际工程量与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对应造成的工程量的变化:
可由中标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
(3)设计方案的变更:
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不得由中标单位提出。
(4)施工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如果有)可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进行材差调整,可由中标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
2.变更的计量计价
(1)非中标单位原因(除不可抗力外)引起的变更,可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计价和支付;
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中标单位承担;
(2)变更单价的确定
补充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如工艺相同或相近,仅主材变更的,只调整主材价格);
补充合同中没有相同项目或者类似项目的,按新增单价处理,其计价依据执行当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取费标准参照经评审的工程概(预)算成果。
变更单价=新增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中标下浮率)(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
3.工程变更的管理
(1)严格执行事前变更,做好变更事前、事中控制。
工程变更未获批准而已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不另计价。
(2)考虑变更审批时间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变更应有一定预见性,并做好提前报批工作。
(3)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经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意后(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作为中标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的依据。
由中标单位提出的变更,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再报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4)中标单位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按建设管理单位相关的变更管理办法依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申请、审核事宜,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复后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款。
(5)中标单位按月填写《工程变更汇总月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各类工程变更项目、原因、费用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6)各建设管理单位应简化工程变更审核流程,成立工程变更专项审批小组限期审核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预算。
如通过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审查,中标单位可立即开展施工,且同时报送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7)其余按建设管理单位规定的以及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合同结算
本工程结算按以下原则进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新的结算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一)勘察部分
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
结算价=∑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实际工程量。
(二)设计部分
采用第一次补充合同价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
(三)施工部分
以补充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分综合单价或合价包干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
结算价=(∑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措施费单价×实际工程量+∑补充合同按宗包干的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四)合同结算价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价为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若本合同项目被审计机关纳入审计的,则双方同意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甲、乙双方的结算数额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多退少补。
”
九、预付款担保
本工程预付款保证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费的20%,即大写:
人民币(小写:
¥万元)。
提交形式为保函,须广州市内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预付款抵扣完毕之日。
十、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价的10%,即大写:
人民币(小写:
¥万元)。
提交形式为保函,须广州市内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
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十一、承包人为联合体时的各成员方的约定
1、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应签署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以及职责,联合体协议应在签署本合同前提供一份原件报发包人备案。
2、联合体协议应确定一名成员方为本联合体的主办方。
联合体的主办方作为第一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保修等事项以及协调和督促各成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若是成员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有关法规的行为,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
3、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主办方有义务协助及督促各成员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材料,否则每超过一日,处罚联合体中的责任方并处罚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如存在联合体内责任不清,则所有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并按各责任成员所对应合同价的比例进行处罚金额的分担)。
4、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成员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服从主办方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管理。
若成员方无法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要求,主办方有权向发包人提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更换成员方,但更换后的成员方其资质、能力不得低于原成员方。
5、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所有支付的款项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统一申报,发包人分别支付联合体各方相应款项;如果广州市财政局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联合体各方有有责任及义务共同努力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联合体内部发生任何纠纷,由联合体内部解决,与发包人无关,不能以内部纠纷为由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十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
4.建设业主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7.本合同勘察、设计部分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8.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9.投标文件及附件;
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若有);
13.合同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四、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五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
3、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十六、违约、索赔及争议
(一)违约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内约定所有处罚承包人应罚的违约金,承包人均应以现金形式或银行转账形式按期限要求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的支付。
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暂停或停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