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共享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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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共享表.docx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共享表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共享)表

序号

信息类别

信息具体内容

说明

信息提供

单位

行政单位是否共享

1

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

 

市工商局

共享

2.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不共享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不共享

2

在管项目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

1.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报送本公司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包括本市辖区内及外省市的在管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

共享本市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

2.不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报送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在管项目。

共享本市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

3

业主满意度

1.单个住宅小区内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调查问卷打分的算术平均分。

2.业主应当通过关注并绑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接收调查问卷。

3.每年1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每个物业项目不少于50%的业主发送调查问卷。

4.每年2月,电子投票系统对反馈的调查问卷进行计分。

1.一份调查问卷总分为100分;

2.单个住宅小区的业主满意度得分:

(1)物业项目未建立投票系统基础数据,或者业主反馈调查问卷总数低于该项目业主总人数25%的,计0分;

(2)该小区所有反馈调查问卷得分之和÷反馈调查问卷总数量;

3.调查问卷为年度调查,其计分有效期截止至第二年产生新的得分结果之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共享

4

守信信息

(共8项)

住房建设系统颁发的奖励或表彰

1.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

相应奖励或表彰文件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

共享

2.获得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共享

3.获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表扬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共享

4.获得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通报表扬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共享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奖励或表彰

5.被市、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垃圾分类先进企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6.上一年度被市工商局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工商局

共享

7.上一年度被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评为“优秀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居住小区”

市绿化委员会

共享

8.获得本市、区政府及其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奖励或表彰

本市、区政府及其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5

失信信息

(共82项)

轻微失信信息

(16项)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服务不规范的行为,被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信息: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限期改正文书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不共享

1.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值班看守、楼宇巡逻、安全提示等服务,造成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隐患的

2.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保洁和灭四害消杀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内卫生环境脏、乱、差的

3.未按规定或者约定提供绿化养护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环境脏、乱、差的

4.未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或停车区域标识不清、车辆乱停放现象较多的

5.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造成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隐患的

6.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电梯,造成电梯故障或安全隐患,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

7.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供水、供电、供气及相应设备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

8.未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维护公共照明设备、房屋外墙、道路、路面、井盖、管道等共用部位,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业主、住户正常使用的

9.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或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的

10未公布服务电话,或对业主、住户的求助、咨询和投诉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或回访不及时的

11.接到火警、警情、困(电)梯、报修等其他异常情况或业主、住户紧急求助信号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的

12.未按规定或约定建立房屋与设施设备、业主住户等档案资料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内保洁消杀、绿化养护、设备维护、秩序管理等工作记录的

13.未按规定或约定对业主、住户的装修活动进行管理服务,或对装修工程中发现的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以及空调、防盗网、户外广告设置物等违规安装情况未及时劝阻和制止的

14.业主、住户未违反装饰装修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阻挠、干扰业主、住户进行装饰装修的

15.无正当理由阻挠、干扰业主进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16.违反规定干扰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未按要求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相关能耗数据的

一般失信信息

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信息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共享

一、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

(23项)

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4.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5.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7.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8.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9.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10.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

11.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12.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承接查验备案、合同备案)的

13.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逾期报送备案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承接查验备案、合同备案)的

14.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15.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妨碍筹备组和业主大会活动行为的

16.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未公开物业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的

17.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

18.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共有收益并定期向业主公开的

19.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挪用共有收益的

20.违反《广州市业主决定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未提供业主手机号码的

21.违反《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义务的

22.违反《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23.违反《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填报或者更新信息的,包括:

(1)未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

(2)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不完整;

(3)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不真实;

(4)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更新。

二、违反价格、财务相关规定的

(6项)

1.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市、区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2.业主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供查验的

3.业主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查验证实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表决结果与业主表决意见不一致的

4.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有关情况的

5.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答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质询的

6.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市、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三、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

(15项)

1.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的下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1)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

(2)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3)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4)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5)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6)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9)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10)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12)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

(13)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共享

2.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物业服务企业的

3.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4.违反《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下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1)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2)对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举报、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未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提前申请定期检验。

四、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

(1项)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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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的

(1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

市、区工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工信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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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

(8项)

1.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项规定的。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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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

3.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未对生活垃圾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约定;未督促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

七、违反《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

(4项)

1.违反《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的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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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配合光纤改造或者违规收取任何费用的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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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阻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

市、区有关部门(《信息化促进条例》未明确具体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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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的

市、区工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工信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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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其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被公安、城管、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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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信息

(8项)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物业服务企业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意见文书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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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任,被消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1)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

(3)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

(4)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

市、区消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消防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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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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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服务企业有一般失信行为,且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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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法院作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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