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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五篇

  再审申请书五篇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

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

以下是精心整理的再审申请书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篇1申请人:

xxx,男,汉族,xxxx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联系电话:

xxxxxxxxxxx被申请人:

xx县xxxx公司住所地:

xx县x镇法定代表人:

xxx,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

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

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

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

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20xx年3月23日再审申请书篇2申请再审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某某村委会。

  再审请求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xx年12月13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0xx年3月20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xx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某同等级别土地

  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年9月30日止。

后原告李某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某某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

  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

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某某村委会自20xx年6月15日孙某的承包地

  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

  7.695亩耕种。

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

20xx年7月7日某某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某。

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

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

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

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年11月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

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

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

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

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再审申请书篇3申请再审人:

XXX,女被申请人:

XXX,男被申请人:

XXX,男被申请人:

XXX,男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

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月日再审申请书篇4申请人:

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

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

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

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

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

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

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

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

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

  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

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再审申请书篇5申请再审人:

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

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

  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

  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

  内容第三项:

  “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19元。

”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

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

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

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

  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

刘花娥代书人:

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附: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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