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合作协议.docx
《成立分公司合作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立分公司合作协议.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
成立非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作三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共同合作代理、销售“晴天品牌”旗下产品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和方式
协议三方合作成立非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三方共投资100万元用于该公司的经营,经营内容为代理、销售“晴天品牌”旗下产品,合作的市场范围为安徽省,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各方同意合作期限为 壹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三方可协商是否续期。
第三条 投资比例及资金到位
1、甲方以现金方式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50%乙方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25%丙方以现金方式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25%。
2、本协议签订后 内,甲方、丙方应将拟投资的资金转至以下账户,方视为对合作项目完成出资义务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3、三方协商同意乙方的出资义务以提取其前三年纯利润分红的形式完成提取数额以25万元为限。
第四条 合作项目各方责任分工
1、甲方1保证按时、足额缴付出资2负责分公司设立3担任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客户催款、账务制作管理、资金管理等财务事宜3指导、参与分公司销售及办公人员招聘、培训4与乙方共同制定、决定产品定价、结账打折、货品调价以及优惠政策等5与乙方共同审核、审批分公司各
2
项费用报销。
2、乙方1负责分公司设立2担任运营经理,负责分公司日常运营、客户洽谈及市场招商、促销活动等销售政策3负责销售服务公司销售人员招聘、培训4与甲方共同制定、决定产品定价、结账打折、货品调价以及优惠政策等5与甲方共同审核、审批分公司各项费用报销。
3、如分公司运营期间,甲、乙方意见冲突无法协商一致或有其他重要事项时,由协议三方实行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表决,票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即视为表决通过。
第五条财务及公司经营情况披露
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应每月向协议三方通报财务报表情况,且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分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财务人员应将按月将财务情况发至各方电子邮箱,各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邮件后7
日内提出。
甲方邮箱 乙方邮箱
丙方邮箱
第六条 利润分配及薪资标准
1、为保证分公司的运营资金充裕及后期发展,三方同意合作前三年不进行分红,且前三年乙方按其出资比例所应得的分红应首先提取冲抵其投资资金,扣留数额以25万元为限前三年甲、丙所应得的分红及乙方超出25万元后不需要再提取的分红均不作为各方新投入资金,三方的投资比例不变。
2、合作
第四年起,分公司应核算上一年度经营状况,确定盈利和亏损情况,如有盈利,扣除相应经营成本、税费后,由三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3、合作期间,甲方每月工资为4000元,生活补贴1000元乙方每月工资为6000元,电话费补贴200元甲乙薪资及补贴的发放时间按分公司薪资制度执行。
4、合作之日起每满一个年度即为一个合同年度,若分公司在任一合同年度完成不低于500万元的销售任务时,则取5万元作为奖励给甲方、乙方,双方各分50%销售额度以发货记载为准,该奖励在年度核算盈利时作为薪资成本予以扣除。
第七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3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非常有限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2、虽然法律上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但本协议约定的独立核算、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相关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如合作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分公司承担解除合作协议后,分公司的债务及损失由协议三方按投资比例承担。
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如与总公司发生业务、资金往来,分公司内部也应独立核算。
3、分公司的印章仅有分公司公章、财务章,需到公安局、总公司备案登记,并妥善保管,分公司不得私自刻制总公司各类章,分公司用章应严格遵守总公司的用章规定,如分公司私自刻制总公司印章或因用章不当导致总公司经济损失的,总公司有权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4、分公司应按章纳税,并且将每月纳税凭证发给总公司财务部经理汇报、备案,如分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收导致总公司经济损失的,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承担,并依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5、分公司的其他业务开展可参考总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总公司有权依分公司管理制度及原则监督、指导分公司运营。
6、如因分公司债务或其他原因导致总公司被
第三方追究责任时,总公司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协议三方追偿。
第八条 合作期满后财产处理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则各方应依法对分公司进行清算。
由各方委派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及债务,由各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承担。
第九条合作解除的情形及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以下任一或全部情形,则视为合作解除
1甲、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及时履行合作出资义务
2
分公司非因任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成立
3经表决三分之二投资方同意终止合作
4合作
第一年分公司亏损额大于50万元或连续两年亏损时,三方合作自动解除。
2、发生合作解除的情形时,应即注销分公司,总公司对“台湾红蜻蜓”的
4
代理授权也终止,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则过错方应全额承担分公司的设立、经营的费用成本,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如各方均无过错的,分公司的设立、经营的费用成本及其他合理支出由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由各方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协议,或部分免除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
无论本协议是否生效或履行,各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而获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
第三方各方指定的专业顾问除外。
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三方为更好地进行本合作项目,签署的各种备忘录、会议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特别约定如因分公司成立的需要而向工商部门提供总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如该相关文件与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情况、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