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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6.1施工现场周边安全及消防措施

①施工现场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触电、防雷击等安全规定的要求,现场的生产、生活用房、仓库、材料堆放场临时设施,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统一部署。

施工场区内的地坪、道路、仓库、加工场、材料堆放场、基坑四周均采用混凝土进行场地硬化,危险地点悬挂警示灯或警告牌,有人经过的坑、预留孔洞设防护围栏和明显的红灯警示,防止车辆、行人坠入坑、孔洞内,造成伤害事故。

在醒目地点设置固定的大幅安全标语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牌。

②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规程和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编印通俗易懂的安全防护规程袖珍手册,样本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印刷成册分发给全体职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

入场前,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防护手册,并进行安全作业考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准进入施工作业面作业。

③重视业主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水情和气象资料,根据气象特点制定防汛预案送监理工程师批准,若发现有可能危及人身、工程和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按防汛预案实施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灾害措施,以确保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

④定期举行安全会议,适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式,指定有关管理人员、作业队长和安全员参加,并作好记录,各作业班组在班前班后对该班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⑤加强安全检查,建立专门安全监督岗,实行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

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应实现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遇有特别紧急的事故征兆时,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工程结构安全。

⑥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池和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明确消防

责任人。

库棚、料场等消防安全距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布置。

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有毒等危险品,严禁在加工棚、料库等场所吸烟。

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瓶安装防回火安全装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隔离存放,隔离存放的距离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⑦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有明显标志,同时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6.2临时用电及电动机具安全措施

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1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①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应由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专职电工进行操作;

②所有电线路采用“三相五线制”,机电设备必须按

“一机一闸一漏电”设保护装置。

场内禁止使用裸体导线,架设的电力线路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③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悬挂警示牌,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④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设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

置。

各类电器开关箱和电器设备,按规定设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禁止电源开关箱内存放工具、杂物,并加锁;

⑤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应挂有警示牌或派人看管,严禁带电作业;

⑥施工现场用的手持照明灯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⑦生活照明用电严禁个人私自拉接线路,私自安装插座和大功率电器;

⑧露天照明采用防水灯头,残缺的灯头、灯泡及时更换,

防止发生电击事故,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6.2.2电动机具安全措施

6.2.2.1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6.2.2.2使用砂轮的机具,其转速一般在10000r/min以

上,因此,对砂轮的质量和安装有严格要求。

使用前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问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6.2.2.3手持电动工具转速高,振动大,作业时与人体直接接触,所以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

6.2.2.4采用工程塑料为机壳的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应防止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6.2.2.5为保证手持电动工具的正常使用,在手持电动

工具作业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a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b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c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6.2.2.6机具起动后,应空载运转.应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

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6.2.2.7严禁超载使用。

为防止机具故障达到延长使用寿命的目的,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在作业时问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6.2.2.8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6.2.2.9手持电动工具依靠操作人员的手来控制,如果在运转过程中撒手,机具失去控制,会破坏工件、损坏机具,甚至造成伤害人身。

所以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6.2.2.10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术杠加压;

b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c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d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同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6.2.2.11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过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2)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

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立即停机,慢慢退出刀片。

应在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6.2.2.12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

于80m/s。

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换。

(2)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15。

~30。

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

6.2.2.13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2)作业时不得甩力过猛。

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6.2.2.14为了防止射钉枪射钉误发射而造成人身伤害

事故,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

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6.2.2.15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咀免影响铆接质量;

(2)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以免造成机件损伤;

(3)为避免失去调节精度、影响操作,作业中,接铆头

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6.3施工机械使用安全措施

6.3.1施工车辆使用安全措施

①车辆驾驶员和各类机械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对驾驶员、机械操作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②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操作机械,车辆严禁超载、超高、超速驾驶,禁止使用带病的车辆、机械和超负荷运转。

③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应集中停放,严禁对运转中的机

械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④指挥机械作业的指挥人员,指挥信号必须准确,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禁蛮干作业。

6.3.2塔吊作业安全措施

6.3.2.1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塔吊验收合格证使用通知书,方可使用。

6.3.2.2作业前,检查现场环境,要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及各种安全条件。

6.3.2.3检查各传动部分,结构部分的安全和润滑情况。

6.3.2.4检查各限位装置,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6.3.2.5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有无损伤,是否要更换。

6.3.2.6开始操作时,先鸣笛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6.3.2.7司机在作业中要按照信号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要鸣笛示意。

如发现信号不清或指挥有误将引起事故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2.8塔机停用必须将吊钩和变幅小车收到规定位置。

6.3.2.9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塔吊上要有警示

灯。

6.3.2.10起重量必须严格按照原厂规定,不得超载。

6.3.2.11塔式起重机应按作业条件,依据有关标准,合理选择吊索具。

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型号的索具连在一起使用。

6.3.2.12不准用吊钩直接吊拉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6.3.2.13细长易散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的过程中,使吊运物品保持水平,不准偏斜,以免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扎中抽掉出来发生事故。

6.3.2.14吊运散碎物品时,要用网、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6.3.2.15吊运体积较大或较长的物体,应在被吊物体的

两端各设一个防止摆动的溜绳。

6.3.2.16操作要按规定进行。

应从止点零位开始逐档操作,严禁越档操作。

在传运装置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先将控制器拔回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运转,严禁直接变换运

转方向。

操作要平稳。

6.3.2.17吊钩起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之间距离最少不得小于1米。

6.3.2.18起吊重物平移时,其高度距所跨越物高度不得小于1米。

6.3.2.19对动臂变幅的起重机禁止悬挂重物调臂变幅。

6.3.2.20起重机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卸下,不得使重物悬挂在空中。

6.3.2.21司机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

止火灾、触电事故。

6.3.2.22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的规定:

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拉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6.3.2.23六级(风速为11~13米/秒,风压约105牛顿/米

²)以上强风及雨天时禁止作业。

暴风雨时起重机需做特别处理。

6.3.2.24严禁利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6.3.2.25严禁酒后操作。

6.3.2.26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1

米处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6.3.2.27在重物起吊或落吊时,在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6.3.2.28起重机在运行中严禁修理,调整和保养作业,

除必要情况外不准带电检查。

6.3.2.29司机必须以由扶梯上下,且不准携带笨重物品。

6.3.2.30当塔式起重机结束作业后,司机应将起重机停

放在不妨碍回转的位置。

6.3.2.31凡是回转机构带有止动装置或常闭式制动器的起重机,在停止作业后,司机必须松开制动,绝对禁止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6.3.2.32对动臂变幅式起重机将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车变幅式起重机将小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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