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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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7+12)

2

1.主营业务收入(3+4+5+6)

3

(1)销售商品

4

(2)提供劳务

5

(3)让渡资产使用权

6

(4)建造合同

7

2.其他业务收入(8+9+10+11)

8

(1)材料销售收入

9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0

(3)包装物出租收入

11

(4)其他

12

3.视同销售收入(13+14+15)

13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4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15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16

二、其他收入合计(17+24)

17

1.营业外收入(18+19+···+23)

18

(1)固定资产盘盈

19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5)罚款净收入

23

(6)其他

24

2.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25+26++27+28+29)

25

(1)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6

(2)债务重组收益

27

(3)接受捐赠的资产

28

(4)资产评估增值

29

(5)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

该行数额填入主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3行“销售商品”: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4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

(4)第6行“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7至11行:

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1行“其他”:

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4.第12至15行:

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1)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

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

营业外收入中按规定已在本表第1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中填报。

6.第17至23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7.第24至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1)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2)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

填报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

填报纳税人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

(4)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

填报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

(5)第29行“其他”:

填报除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外的,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

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基本业务收入(2+3+…+15)

2

利息收入

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4

中间业务收入

5

手续费收入

6

证券承销收入(亏损以“-”填列)

7

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亏损以“-”填列)

8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亏损以“-”填列)

9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亏损以“-”填列)

10

保费收入

11

分保费收入

12

追偿款收入

13

基金收入

14

汇兑收益

15

其他业务收入

16

二、其他收入合计(17+18+24+28)

17

1.视同销售收入

18

2.营业外收入(19+20+21+22+23)

19

固定资产盘盈和转让净收入

20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1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

23

罚款收入

24

3.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25+26+27)

25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26

接受捐赠的资产

27

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

28

4.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税收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入相关项目,不得重复和遗漏。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

金额等于本表第2+3+…+15行,据此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2.第2行“利息收入”:

填报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利息收入。

包括:

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及贴现利息收入等。

3.第3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4.第4行“中间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中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手续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6.第6行“证券承销收入”:

填报纳税人接受委托代理发行或者承销股票、债券等而取得的收入。

7.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

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

8.第8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赚取的差价收入。

9.第10行“保费收入”: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销售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

10.第11行“分保费收入”: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1.第12行“追偿款收入”:

填报纳税人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

12.第13行“基金收入”:

填报纳税人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收入等。

13.第14行“汇兑收益”:

填报纳税人从事外币兑换、外汇买卖业务产生的收益。

14.第15行“其他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从事信托、融资租赁的业务收入。

1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

金额等于第17+18+24+28行,据此填入主表第5行。

16.第17行“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17.第18行“营业外收入”:

金额等于第19+20+…+23行。

18.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

金额等于第25+26+27行。

19.第28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废旧物资等收入,代购代销收入,租赁收入,出租包装物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收入总额(2+3+……+11)

2

财政补助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

4

拨入专款

5

事业收入

6

经营收入

7

附属单位缴款

8

投资收益(见附表三)

9

投资转让净收入(见附表三)

10

捐赠收入

11

其他收入

12

二、免税收入总额(13+14+…+22)

13

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及附加

14

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5

财政部核准不上缴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16

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专项补助收入

17

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上交的税后利润

18

各级政府资助

19

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20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1

财政拨款

22

其他

23

三、应纳税收入总额(1-12)

24

四、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重(23÷1)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及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项目,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第2行“投资收益”、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益”、第4行“补贴收入”、第5行“其他收入”、第18行“免税所得”。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11行:

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

2.第1行“收入总额”=本表第2+3+…+11行。

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免税收入)。

3.第2至11行:

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4.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主表第4行“补贴收入”。

5.第3至7行累计数额=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第8行“投资收益”=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7.第9行“投资转让净收入”=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收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

8.第10行“捐赠收入”:

填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第11行“其他收入”:

填报除第2至10行以外的收入。

如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10.第10+11行的合计数=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11.第12至22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内容,并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12.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第13+14+…+22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

13.第23行“应纳税收入总额”=第1-12行。

14.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第23行÷1行。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

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1)

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2+7+13)

2

1.主营业务成本(3+4+5+6)

3

(1)销售商品成本

4

(2)提供劳务成本

5

(3)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6

(4)建造合同成本

7

2.其他业务支出(8+9+10+11+12)

8

(1)材料销售成本

9

(2)代购代销费用

10

(3)包装物出租成本

11

(4)相关税金及附加

12

(5)其他

13

3.视同销售成本(14+15+16)

14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

15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

16

(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17

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18+26)

18

1.营业外支出(19+20+…+25)

19

(1)固定资产盘亏

20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21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22

(4)债务重组损失

23

(5)罚款支出

24

(6)非常损失

25

(7)其他(包括三项减值准备)

26

2.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27+28)

27

(1)资产评估减值

28

(2)其他

29

三、期间费用合计(30+31+32)

30

1.销售(营业)费用

31

2.管理费用

32

3.财务费用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与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及营业外支出等的具体构成项目和期间费用。

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据以填报主表第9行“期间费用”。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据以填入主表第7行。

本行=本表第2+7+13行。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成本”:

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

第2行=第3+4+5+6行。

本表第3至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

(1)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

3.第7至12行“其他业务支出”:

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第7行=第8+9+10+11+12行。

本表第8至12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其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应交税金及附加填入本表第11行;第12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4.第13至16行“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第13行=第14+15+16行。

本表第14至16行的数据,分别与附表一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5.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本表第18+26行。

纳税人应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

6.第18至25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

第18行=第19+20+…+25行。

(1)第19行“固定资产盘亏”: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

(2)第2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3)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

(4)第22行“债务重组损失”: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债务重组损失数额。

(5)第24行“非常损失”: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等)。

(6)第25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账务记录的其他支出,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

(7)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

7.第26至28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第26行=第27+28行。

(1)第27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

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部分。

(2)第28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8.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

第29行=第30+31+32行,据以填入主表地第9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基本业务成本合计(2+3+…+24-25)

2

利息支出

3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4

中间业务支出

5

手续费支出

6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7

死伤医疗给付

8

满期给付

9

年金给付

10

退保金

11

赔款支出

12

分出保费

13

分保赔款支出

14

分保费用支出

15

佣金支出

16

保户红利支出

17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18

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19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

20

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21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22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23

汇兑损失

24

其他业务支出

25

减:

摊回分保赔款

26

二、其他支出(27+28+35+38)

27

1.视同销售成本

28

2.营业外支出(29+30+…+34)

29

固定资产盘亏

30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31

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32

罚款支出

33

非常损失

34

其他

35

3.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36+37)

36

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

37

其他

38

4.其他

39

三、期间费用合计(40+41+42)

40

营业费用

41

管理费用

42

财务费用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及税收规定确认的成本。

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分别填列相关项目,不得重复和遗漏。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基本业务成本合计”:

金额等于第2+3+…+24-25行。

据此填报主表第7行。

2.第2行“利息支出”:

填报纳税人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种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3.第3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包括纳税人借入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支出、同业拆入、同业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等。

4.第4行“中间业务支出”:

填报与中间业务收入对应的业务支出。

5.第5行“手续费支出”:

填报纳税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办储蓄存款、代办其他金融业务或代办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以及参加票据交换的管理支出。

6.第6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的经营活动业务支出。

7.第7行“死伤医疗给付”: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死亡伤残给付和医疗给付。

8.第8行“满期给付”: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对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的保险金额。

9.第9行“年金给付”: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对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10.第11行“赔款支出”: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支付的保险金。

11.第13行“分保赔款支出”: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需向分保分出人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赔款。

12.第14行“分保费用支出”: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

13.第16行“保户红利支出”:

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按保险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红利支出。

14.第17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根据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4行“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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