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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工商社团的社会整合作用共18页

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工商社团的社会整合作用

陈争平教授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各国现代化的长期进程,从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说是国家体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在早期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国家体制与新兴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调整往往伴随着激烈的冲突,伴随着社会分裂和动荡,这时候新型工商社团的社会整合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在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从沿海口岸到内地城镇出现了工商社团的近代转型,它们与当时中国政权的相互关系也在不断演变,在这一背景下工商社团发挥了特有的社会整合作用,做出了一定的历史贡献。

在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仍然需要不断调整,近代工商社团的转型及其社会整合作用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一、工商社团的近代转型及其与政府关系的演变

随着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由旅居异地的同乡人为联络乡谊,结成团体,兼营善举,

集资兴建的“会馆”增多。

其中商人会馆在各地的兴建,与明清长途贩运商业的发展,与以“地缘”为纽带的社群——商帮的兴起密切相关。

在长期发展中商人会馆以一定的章程和约定俗成的条规约束会众的性质逐渐增强,逐渐成为一种以地缘为纽带的商人自我管理及互助济困的行会组织。

至清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公所”为名的同业组织也在很多城镇出现,也有的同业组织以“堂”、“会”、“宫”、“庙”、“殿”等为名。

明清会馆、公所等工商行会组织主要以一定的章程和约定俗成的法规约束会众,执行经济上行业协调职能、扶贫济困的福利功能、祭祖拜神等聚心功能。

清后期这些行会组织继续发展,为20世纪初期商会组织及工商同业公会组织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明清时期官府需要工商行会组织承应科差,并协助官府维护地方市场秩序。

各地工商行会组织也往往要靠官府保护其“合法”性,帮助压制本地同业中其他行会的产生,维护行规的权威性;当面临其他社会恶势力侵扰勒索时,需要官府的庇护以保护行业正当利益。

原有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往往受地域、行业等限制,相互之间较少联络,内部运作机制易受旧式行帮陋规影响,难以更好地适应对外“商战”和对内“振商”的时代需要。

因此,在1902~1903年间,在上海等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和江苏、湖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福建等省份先后设立新型组织——商业会议公所。

《辛丑条约》签订后,全国各省要摊派数额巨大的赔款,人民对清政府的不满和反抗日益发展,清政府需要采取对策。

另一方面,清政府也企图以变法取得列强对它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了被史家称为“清末新政”的变法。

清末新政中正式设立商部,并颁布《商会简明章程》26条。

章程基本上按民办、民主原则规定了商会组织及办事程序。

关于商会的职责,章程规定,商会总理、协理应为无法申诉各事的商人于地方衙门代为申诉,直至禀告商部核办;总理应按年列表汇报各地商务及进出口情况;会董与总理每周会议一次,接洽各商近情;总理应招集有关人员商讨关系大局事件;定期招集会董公断商事纠纷,酌行剖断华洋商人间的交涉;商会还应稽察、制止商人的不正当行为,直至移送地方官惩治,等等。

清政府正式在全国劝办商会,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正式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这是中国的第一个正式商会,其势力和影响也为全国商会之最。

此后,商会这一新型民间工商团体依法在各地相继成立,到1912年商会已普及到除蒙古和西藏之外的全国各省区,大小商会总数近1000家。

商会是一地各业全体商人的共同组织,克服了以地区帮派和行业划分商人的狭隘性,其活动是以振兴、保护商业为出发点、中心和归宿的,其内部治理结构更具现代性。

原有的行会加入商会是完全自愿的,任何行会只要交纳一定数额会费,即可推举行董入商会做会董或是会员。

这样一来,以这些行董为代表的行会其实等于宣布加入了商会。

清末还出现了以“公会”、“商会”等命名的新型工商组织,例如在上海1905年出现了“书业商会”,1908年出现了专事为机器面粉厂采购小麦的办麦公会,1910年以后还有保险公会、教育用品公会、中华布厂公会、皮货商业公会、北市花业工会、棉业公会、木器商会等30多个。

辛亥革命后,旧帝国已垮台,新秩序却难产,这时各种社会团体应运而生。

据不完全统计,仅民国元年宣告成立的实业团体即达40余个,再加上其后不久成立者共有100多个团体,它们共同的宗旨是振兴实业、强国富民。

这些实业团体中持续时间较长并且影响较大的有:

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拓殖协会、中国实业会、中华实业团、中国实业共济会、民生团、华侨同仁民生实业会、经济协会、西北实业会、安徽实业会、黑龙江省实业总会、苏州实业协会、镇江实业会等。

这些团体召集同道,齐心合力为新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而努力。

据统计,民国初年全国各地成立的100多个实业团体,就业别构成而言,有工业、矿业、商业、交通、农业、渔业、手工业、土产业等,其中工业团体48个,约占总数的46%;商业性团体41个,约占总数的39%。

就地区构成而言,民初工商团体普及到全国各主要城市,其中70%以上在上海、南京、北京和天津。

这些工商社团的广泛活动,为商会及同业公会等工商社团主体的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民国成立后的首部《商会法》,后又于1915年12月及1916年2月先后公布了经修正后的《商会法》以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完全承认了自晚清以来的各地总商会的合法性。

北洋政府还于1918年4月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实施办法》,饬令各地筹建同业公会,明确给予工商同业组织以合法地位,并开始对工商同业团体进行制度规范。

1929年8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商会法》,规定商会的设立必须有5家以上的工商同业公会发起;若无工商同业公会,则必须有50家以上的商业法人或商家发起。

国民党政府又先后公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要求一地同业行号在7家以上时均要依法组建同业公会。

该法规定原有工商各业团体不论其公所、行会、会馆或其他名称,凡其宗旨合于《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者,“均视为依本法而设立之同业公会”,在法律上强调以同业公会作为行业组织的统一名称,明令在一年之内必须完成改组。

民国年间颁布的上述法规,明确了新型商会、同业公会的法人地位及相关责权利,使其组织和运作更加规范,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加强了工商社团的权威性和组织力量,有助于这类组织在更广大地区城镇的推广。

商会、同业公会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捐赠,开支一般都有明确的财务制度管理,也体现了一种民主化、规范化的精神。

与旧式公所、会馆等相比,同业公会等在活动机制上更注重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办事讲究公开性、效率性。

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又规定,“本法施行前原有工商各业同业团体不问其所用公所、行会、会馆、或其它名称,其宗旨合于本法第二条所规定者,均视为依本法而设立之同业公会,并应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依照本法改组”。

这样一来,迫使那些在《工商同业公会法》公布之前尚大量存在的同业会馆公所,必须在一年内依法改组为同业公会。

大致在1933年前后,绝大多数商家被集结到同业公会下,新型同业公会基本取代了旧式行会组织,从行会组织向新型工商社团的转型基本完成。

到1933年止,全国同业公会数已达6000家。

其中,以工商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浙江两省为最多。

其后,随着南方各省工商业的发展,到1938年全国工商同业公会数已超过1.3万家。

国民党政府在通过立法规范新型工商社团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工商社团的管理。

相比旧式官府与行会关系,国民党政府与新型工商社团的关系可以说已建立在一定的法制基础上,具有较为开明而又严明的特征。

有学者举列了四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1)强社会-弱国家;

(2)弱社会-强国家;(3)弱社会-弱国家;(4)强国家-强社会。

从中国不同时期国家与工商社团关系来看,大致可以说:

明清时期属于第2种模式,北洋政府时期属于第3种,国民党政府时期属于第4种。

不过,国民党政府时期的这种“双强”只是相对于以往而言,北洋政府时期的“弱社会”又强于明清时期的“弱社会”,体现了历史演变的一种大趋势。

二、近代新型工商社团主要社会整合作用

近代中国新型工商社团社会整合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执行商事仲裁,调解各类经济纠纷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者队伍壮大,各类商事纠纷亦同步增加,这是东西方共有的现象。

在欧洲中世纪时就开始从商人们中间选出处理商事纠纷的仲裁人组成的“法庭”,当时英国人将其称之为“灰脚法庭”,这种特别法庭很快“就成为公众权威所认可的固定的法庭”。

而中国直到19世纪时,商事纠纷仍然主要由地方官府衙门审理,大小官吏们都视商事纠纷为钱债细故,常敷衍延宕,有时则不懂装懂,胡断乱判,或勒索受贿,贪赃枉法,使纠纷不仅得不到合理解决,反使商人涉讼破费,身受摧残,乃至倾家荡产。

随着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增多,矛盾更加尖锐。

清政府终于在1904年颁行《商会简明章程》,谕令在全国普遍设立商会,同时规定商会有权调处商事纠纷。

各地商会成立时,均把受理商事纠纷、保护商人利益写进章程,并设立理案处、评议处、商事裁判所、商事公断处等机构,以处理各类经济纠纷。

由商会受理的经济纠纷最多的是钱债纠纷案,即欠债、卷逃等,其次是行业争执、劳资纠纷、假冒牌号、房地产继承等等。

商会理案的最大特点是,破除了葡伏公堂、刑讯逼供的衙门积习,以理服人,秉公断案,主要采取倾听原、被告双方申辩,以及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剖明道理的办法予以调解息讼。

商会在调解商事纠纷方面所作的努力及显著成效,不仅广受工商业者的欢迎和赞誉,而且也获得官方的首肯。

例如,清末商部在颁发给苏州商会的一份札文中曾提及:

商会已卓有成效地理结了大量钱债讼案,“其中时有曾经纠讼于地方衙门经年未结之案,乃一至该地评论之间,两造皆输情而遵理结者,功效所在,进步日臻”。

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农商两部会定《商事公断处章程》,后又颁布《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各地商会的商事仲裁功能继续得到政府的肯定,一些地方商会原来无商事公断处的纷纷创设公断处,一些商会原有的理案处、评议处也改组为公断处。

商会的商事仲裁保护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商会的凝聚力,还有助于消弭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成为当时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对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均着重要意义。

国民党政府时期,地方商会商事公断处仍然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成都市商会公断处于1947年1~4月处理纠纷案件71件,包括账目、借款、买房、汇款、无理要挟出会、遗失支票备查、违反诚信、迫缴会费等等,这些案件大多数通过市商会公断处调解,和平了结,部分不能处理的则记录全案转呈市政府处理。

商会在调处各业公会纠纷时,无论是对地方政府而言,还是对各业公会而言,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

各地商会在实行商事仲裁功能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工商同业组织的帮助。

首先,商事公断处在理案中要借重公所等同业组织的力量,如清算帐目、调查市价等,因为同业组织对于本行业经营中的许多细节问题往往比较了解,公断处必须倚重同业组织成员的专业知识;其次,商事公断处解决商事纠纷中,往往也需要同业组织进行调解或协助执行有关裁决。

各地同业组织在商事仲裁方面“一直扮演公断证人、调查员、仲裁者的重要角色”。

2.制订和维护行规,对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和冒牌假货等行为进行有效抑制

近代工商同业组织向来通过制订和维护行规业规,调整行业经济秩序,也以此增强行业组织本身的权威。

例如苏州铁机丝织业公会的职能包括,“一、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籍供同业各厂参考;二、受同业各厂委托,调查机械上之事项;三、关于同业兴利除弊诸举,经众议决,随时施行;四、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五、同业各厂艺徒学成后,由本会发给盖印凭证,由各该厂自行填报,由本公会备查”。

这些职能都直接关系企业经营制度,并且同旧行会制度下技术封锁、因循守旧、排斥竞争的宗旨形成鲜明对比,对生产技术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

其他同业公会等也对业内企业从开业、营业等规则,一直具体到度量衡器的使用等都作了规范。

“行规为公会之命脉,在矫正营业,增进公共利益,如偷工减料、劣货影响、扰乱市价,种种不良习惯,均由行规之约束,为之消除,而商业上道德信用,亦可相互增进”。

国民党政府初期曾认为各业行规“往往含有垄断性质”,否认行规的法律地位。

30年代初经全国各地商会及同业公会的一致吁请,国民党政府转而通过训令承认行规在规约同业上的效力,同时也加强了对行规的审核,同业公会不得私自执行处罚,必先报主管官署同意方可执行。

此后各地方政府及商会、同业公会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重整行规运动”。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在制订行规时往往注重制订具体的生产和质量标准,以维护行业信誉。

例如上海市制药业同业公会制定制药信条8条,前7条对生产规范及标准进行了规定,“制药厂应有政府许可执照或注册证书;制药厂应有相当设备,不可有名无实;制药厂应有专任负责之药师,制品要精,不可粗制滥造;药物含量应准确,须适合中华药典或规定之标准;原料应纯净,非药用原料,决不可搀用作伪;工场保持清洁,消毒更宜慎重。

”同业公会会员必须宣誓遵守制药信条,“如有违背政府法令、公会章程及制药信条,原受国家及公会严厉制裁及惩罚。

”对于违反质量标准,销售虚假伪劣者,同业公会予以打击。

近代工商同业组织经常与价格欺诈、哄抬物价、虚假广告和冒牌假货等经营行为进行斗争。

例如,上海的国产机制呢帽问世以来,深受消费者喜爱,市场上就出现了许多冒牌商品,上海草呢帽业同业公会先后在报上公布有关商标名称,采取协同监督等方式以防止冒牌假货事件的再现,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正当经营的会员商户。

苏州商务总会也宣告,凡履行缴纳会费义务加入商会的成员都可享受以下的权利:

商号受到地痞流氓、贪官污吏的讹诈欺凌、滋扰,商会应代为申诉;出现假冒牌号混淆市场的伪劣商品,使正当商号受到损失,商会应立即查助。

在反对假冒伪劣方面,商会与同业组织作为内行,往往能击中假冒商品的要害,有效地保护了正当经营的会员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收到很好的效果。

3.促进同业公益,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近代同业组织以促进同业公益为宗旨,将服务会员企业,促进企业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工商同业公会往往重视为同业会员进行市场交易提供便利,以集团力量努力开拓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

为降低同业的交易成本,利于业务及信息交流,培育行业市场,不少同业公会不惜花费巨额资金设立交易所或建立公共市场。

例如上海机器面粉公司公会在1916年就设立了面粉贸易所,“凡同业之买卖交易,每日均在该所营业”。

该所采期货交易形式,凡面粉、麸皮交易均由贸易所制成期票,由厂商与买客直接订明交货付价期限,由买卖双方签印成立。

此后由于同业交易增多,于是又在原贸易所基础上扩建成立中国机制面粉上海交易所。

又如上海银行公会为推动国际汇兑业务联合上海钱业公会、外商银行公会设立中外银钱业联合会等。

1932年“淞沪抗战”爆发后,上海银根紧缺,金融动荡。

上海银行同业公会为应付恐慌,成立了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由会员银行各自缴存一定的财产,发给公单、公库证、和抵押证等信用工具,以此来灵活同业间的资金融通。

联合准备委员会的成立,起到了集中准备,调剂盈虚,实现同业互助以安定金融的作用。

1933年1月上海银行公会又成立了票据交换所,使得银行的各种票据清算减掉了原来通过汇划钱庄的环节,节约了人力,缩短了时间,减少了大量票据清算费用的支出。

联合准备委员会和票据交换所这两个机构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民族资本银行业向近代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4.参与解决近代一些跨行业或全局性的经济问题

近代商会及同业组织还参与解决近代一些跨行业或全局性的经济问题,以缓解经济危机。

如1916年北洋政府下令中国、交通两行停兑现银,上海中行分行抵制这一倒行逆施政令,上海总商会支持这一抵制活动,发布公告要求各商号对中国银行发行之钞票一律照办,维持市面;每当遇到经济波动,或因政治或社会危机对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商会、会馆、公所、同业公会等往往成为缓解危机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南开大学丁长清教授指出,对于近代市场而言,第一调控系统是国家政权,第二调控系统就是商会、会馆、公所、同业公会等,这些工商组织规范着近代市场日常的交易规则、贸易行为,在缓解经济危机方面作用更加明显。

5.充当近代工商业者与各级政府间的“桥梁”

近代商会及同业组织往往发挥“中介”作用,充当工商业者与当时各级政府间的“桥梁”。

同业公会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要从两个方面来处理与政府之关系,一是要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推行财经政令,另一方面则要在与政府交涉中维护工商业者利益,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行业发展。

同业公会直接与企业与市场相联系,对于本行业的经营状况、经营习惯、市场环境等了如指掌,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信息,使政府政策更能切合实际。

在晚清政府制订商律的过程中,政府就要求商会及各地会馆、公所进行商业习惯调查,以为立法依据。

民国年间,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时,需要商会及同业公会进行商情调查或参考决策的事宜很多。

例如,1933年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以“米麦为民食要品,其收获之丰歉,运销之畅滞,关系国计民生至为重大。

本部职责所在,夙谋促进生产,以足民食,便利运销,以裕民用。

现为实话起见,对各省米麦之产量、运销及所课之田赋、征缴之税捐,特印制表式,分发各县,普遍调查。

借观产销之现状及利弊之所在,以谋改进之方法。

”天津市商会将此调查任务转交天津市米业同业公会负担,米业公会依要求进行调查。

除产米地面积和产麦地面积不知外,对亩产、批发价格、运销区域、运费、计量单位等事均一一报告。

从《天津商会档案汇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及其他有关近代中国工商社团历史资料中,有大量关于各地商会、会馆、公所、同业公会等代表工商业者围绕有关裁厘减税等事,或对有关法规条文有异议,或提出某项政策建议,为其他有关经济利益事项与当时各级政府部门交涉的事例,当时政府亦通过这些社团传达对工商界的种种要求。

6.参与政治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各地工商社团还在不同程度上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例如,在清末新政、地方自治运动、上海光复、二次革命、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五四运动、齐卢战争、北伐战争抵制日货等历次重大历史事件中,上海总商会以中上层绅商和资产阶级立场为出发点,或通电、条陈意见书,或组织集会活动,或出示资助,或决议号令商民等方式介入社会政治变革,表示态度背向。

在上海历次的抵货运动、国货运动中上海总商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1905年的抵美运动中,上海商务总会议董曾铸在集会上,发表演说,慷慨激昂,领衔通电清廷要求拒签新约,发挥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7月上海总商会再次召开会议,当场许多商董签允不定美货,并决定向全国35个商埠发电,宣布抵美行动正式开始,成为抵美运动的发动者。

1917年总商会针对会审公廨如遇讼案,不问商人体面、信用将商人立刻拘押捕房之状况,致函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要求凡被控华商系总商会会员,即应视为体面商人,一律改提为传,顾全华商名誉信用,使得租界当局复告自应妥筹办法,交通办理。

20年代初的国民运动,上海总商会是重要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废督裁兵”之说由上海总商会首倡。

1923年反对曹锟贿选的民治运动中,上海总商会成立“民治委员会”,发布政治宣言,公陈政治主张,俨然为民间社会的代表和领袖。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上海工商社团曾一再发表对日要电等,主张抗日,反对对日妥协。

1932年1月21日,日本暴徒纵火焚毁三友实业社工厂,上海商总联会立即与上海市民联合会共同发表宣言指出:

“此种蛮横行为,系反现代国家之暴日预定之整个计划,非三友实业社之个别问题,更非北四川路老耙子路一带商店之利害问题,尤非工部局之治安维持能力问题,实为全上海全中国之对日问题”,要求“即行对日断绝国交”,并实行进一步办法。

在以后的“一·二八”淞沪抗战中上海工商社团也纷纷通过募捐等方式,支持十九路军抗战,并曾参加组织市民义勇军直接参加对日作战。

7.兴商学、开商智,开展实业教育

近代工商社团都十分重视兴商学、开商智。

在参加近代世界激烈的“商战”中,华商屡遭失败或常处于被动地位,他们在总结失败原因的过程中痛感掌握新式工商业知识对发展工商实业的重要性,认识到中国工商业者学习任务很重。

因而,上海商务总会成立时拟定的试办章程中,将调查商情、研究商学列为该会的一项宗旨。

从1904年到1912年短短几年间,经上海商务总会倡导而由所属各行业创办的实业学堂就有十多所。

苏州商务总会成立之初也制定了详细的实业教育规划,其试办章程规定要先筹设商业学堂和商学研究讲习所“以开商智”。

其他社团也往往将有关开商智等内容列为社团应办的大事。

上海商务总会在1907年倡议调查商事习惯或习俗一事,得到全国80多个地区商会的积极响应,苏州商务总会还专门制定了《研究商事习惯问题简章》以推动商事习俗调查活动的开展。

一些上海银行界有识之士意识到组建银行学术团体的必要。

他们通过对英国银行业的发展进行了逐步考察,指出英国“自十九世纪以来,金融界领袖辈出,类皆学识渊博经验宏富,为各国所推许也。

即一般银行职员之学识效能亦日见增高,非他国所能及。

论者每归功于一八七九年创设之银行学会。

盖以其设座讲学、考试给评、奖励研究、发行刊物等工作,于养成银行业人才与训练行员之技能有莫大之贡献焉”。

上海银行公会在筹备时期,就充分意识到传播近代金融知识,研究银行实务对于促进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创办了《银行周报》。

各地经济社团还通过创办商品陈列所、劝工会、劝业会,成立商业研究会和研究所之类组织,创办有关工商业的专业报刊和创办商业图书馆等一系列活动,增强工商各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市场竞争意识,以促进工商实业发展。

三、历史的启示

在近代中国动荡复杂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以商会、同业公会为主体的工商社团在整合城市工商阶层的共同利益,调解商事纠纷,制定和维护行业规范,充当政府与工商业者的“桥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兴办实业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社会整合作用,是推进近代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社会角色。

西方当代以“NGO”、“NPO”为对象的“第三部门”(ThirdSector)理论研究打破了沿袭已久的“政府—市场”两分法模式,提出了政府与市场都失灵的问题,并提供了解决这一“双失灵”问题的新思路,将促进西方人所谓“结社革命”的发展,将促使21世纪成为多元化发展的“公民世纪”。

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政府与市场“双失灵”的问题,在解决这类问题方面,近代工商社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十分明显。

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政府与市场“双失灵”的问题,诸如债务纠纷、假冒伪劣等社会经济“顽症”治理中就存在“双失灵”问题。

商会、同业公会等工商社团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现代化社会自组织的重要形式。

它们既能容纳各个工商企业独立、自由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在社会的文化整合、规范整合和功能整合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以公认的制度性程序解决和调节各经济个体之间已发生的利益冲突,以特有的制度安排避免或减少个体之间发生的冲突。

借鉴近代工商社团在这些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发展当代中国的工商社团,可以为当代中国解决“双失灵”问题提供有益的路径。

近代工商社团还通过各种渠道向当时政府传递信息、反映工商界要求、沟通工商界与其他各界联系,在广义的社会整合中发挥积极作用。

当代中国的工商社团也同样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有效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运行,同样能在广义的社会整合中发挥积极作用。

近代中国工商社团在一定的法制基础上实现自身的改革和转型,从而得以有效地发挥社会整合作用。

当代中国的工商社团也可以吸取这方面的历史经验,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更好地发挥社会整合作用,成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推动现代化事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社会组织。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常自认为是福薄的人,任何不好的事情发生都合情合理,有这样平常心态,将会战胜很多困难。

2、君子之交淡如水,要有好脾气和仁义广结好缘,多结识良友,那是积蓄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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