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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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附件:
深圳市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申请开拓资金的资格
(一)申请开拓资金的企业资格
1、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有、集体、民营等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企业。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的企业。
(二)申请开拓资金的团体项目组织单位资格
1、在深圳市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的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3、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条件;
4、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二、开拓资金的管理部门与职责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开拓资金的承办单位与职责
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为深圳市开拓资金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一)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的申请,并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拟定我市当年度的项目资金计划,报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二)负责受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后,报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四)协助两局对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五)负责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六)承办单位接受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两局交办开拓资金的其它工作。
四、开拓资金计划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开拓资金计划申请企业及团体必须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下载安装“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项目版完全版V2.0),并据实录入。
开拓资金计划申请上报时所需资料:
(一) 申请表一式两份,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开拓资金管理系统(项目版完全版V2.0)生成3.5英寸软盘一个;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企业法人代码书、进出口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开拓资金拨付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在公布受理拨付申请始日起,凡经过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开拓资金计划,各企业(团体)必须在项目实施后30天内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申请程序:
在开拓资金管理系统填写《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两份、生成上报软盘两个,报承办单位受理、初审后,由承办单位报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一) 境外展览项目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1、中小企业
(1)中小企业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参加的境外展览项目;
b.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c.应用“境外展览表”。
(2)中小企业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a.凡参加外地组团单位赴境外参展的企业要提供该组团单位出国参展的批准件、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必须有确认展位面积和金额内容)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要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未领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的证明”;
c.自行赴境外参展的企业要提供参展合同或协议、邀请函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必须有确认展位面积和金额内容),所有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都要翻译成中文;
d.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e.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f.大型展品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中国海关的报关资料。
2、项目组织单位
(1)项目组织单位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本年计划内组织实施的境外展览项目;
b.项目组织单位必须具有境外展览组织资格;
c.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d.应用“境外展览”表。
(2)项目组织单位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a.提供市贸工局境外展批准件;
b.邀请函或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必须有确认展位面积和金额内容),所有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都要翻译成中文;
c.发票、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对帐单;
d.出国人员名单及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大型展品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中国海关的报关资料。
3、境外展支持内容、比例和金额
(1)支持内容:
A.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原则上每家企业支持1个国际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为3X3=9平方米);B、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回运费;C.公共布展费用仅限组团单位。
(2)支持比例:
发达国家地区为50%,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
东南亚地区的展览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具体国家见项目版、完全版V2.0“数据字典”)
(3)支持金额:
国际标准展位一个(3×3=9平方米),补贴限额33000
元人民币。
(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和各
类产品认证项目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
1、中小企业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各类认证”表;
(4)凡在以往年度已获得支持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本年度
不予重复支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升级也不在支持范围内。
(5)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CNACR)、(CACEB)认可的机构进行认证(具体机构见“数据字典”);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的认证机构进行;
(6)各类产品认证必须由国外认证公司经我国认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进行,未经国家认监委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机构不得进行;
(7)各种认证应是本企业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软件生产能力成熟
度模型以及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认证,非本企业申报(包括申报非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认证)不予受理。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外文资料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2)认证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3)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4)以取得各种认证证书的时间作为申报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3、认证支持内容、比例和金额
(1)支持内容:
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
型认证的认证费:
包括申请费、审核费、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年金(当年),各类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2)支持比例:
为50%。
(3)支持金额:
质量体系认证最高限额30000元/个,产品认证最高限额20000元/个。
(三)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项目一:
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宣传推介”表
(4)凡制作宣传材料的公司要提供营业执照,没有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或中介机构不能进行。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产品宣传材料制作合同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产品宣传材料实物三份(内容应与本企业经营产品相符,文字必须是外文或中外文对照);
(3)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4)提供制作宣传材料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支持比例:
为50%,最高限额:
15000元人民币。
项目二:
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宣传推介”表;
(4)凡制作宣传光盘的公司要提供营业执照,没有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或中介机构不能进行。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光盘制作合同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光盘实物三个(内容应与本企业经营产品相符,文字必须是外文或中外文对照);
(3)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4)提供制作光盘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支持比例和金额
(1)支持比例:
为50%;
(2)最高限额:
10000元人民币。
项目三:
创建企业网站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宣传推介”表;
(4)提供制作网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或中介机构不能进行。
(5)凡在以往年度已获得支持的网站建设项目(包括改版和升级),不予重复支持。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网站制作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内容必须是外文或中外文对照;
(3)如实填写并提交[网页设计制作]、[程序开发]、[其他费用]三份表格(表格可在网上下载);
(4)网站应具备如下基本内容:
(1)本企业情况介绍;
(2)本企业内设机构介绍,包括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3)本企业主营进出口商品的文字和图片介绍,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性能、包装、生产厂址(包括联营、合作投资厂),凡不具备以上内容的网站不予支持。
(5)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3、支持内容、比例和金额
(1)支持内容:
网站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当年)
(2)支持比例:
为50%;
(3)最高限额:
30000元人民币。
项目四:
境外媒体广告(杂志、报刊、网络)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产品广告或商标注册”表;
(4)境外媒体广告制作必须由境外媒体广告公司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分支机构、被正式授权的代理机构进行(提供授权书),其它任何中介机构不得进行;
(5)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境外广告(影视和路牌、灯箱广告不予支持)。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要的外文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2)杂志、报刊实物、网址、广告页面(内容应与本企业经营产品相符,主要的外文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3)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
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3、支持比例和金额
(1)支持比例:
为50%;
(2)最高限额:
50000元人民币。
项目五:
国外注册产品商标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产品广告或商标注册”表;
(4)申报应是本企业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商标,非本企业自产产品不予支持;
(5)企业可选择国内具有境外商标注册代理业务事务所或法律事务所,无境外商标注册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不能进行.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主要的外文内容应翻译成中文)
(2)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3)注册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主要的外文内容要翻译成中文)
3、支持比例:
为50%。
(四)开拓新兴市场项目
项目一:
国际市场分析、策划、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报告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1、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市场分析与策划”表;
(4)国际市场分析、策划、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报告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业对口的研究院、所(不含大专院校)进行。
2、 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3)分析、策划、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报告原件;
3、支持内容、比例和金额
(1)支持内容:
产品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报告;
(2)支持比例:
为50%;
(3)最高限额:
为20000元。
项目二:
开拓市场工作团组费用
申请对象:
项目组织单位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组织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申请赴境外开拓市场计划必须报经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批复,对于一般性的出国考察不予支持;
(4)应用“工作团组”表;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团组人员名单、照片、出国签证及复印件。
(2)出国人员机票。
(3)开拓市场总结报告(报告过于简单不予受理)。
(4)政府相关部门的出国批准件。
3、支持范围、比例、内容:
(1)支持范围:
项目组织单位两人,随团企业每个企业一人。
(2)支持比例:
为50%。
(3)支持内容:
随团人员的交通费(飞机经济舱)、生活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五)培训与研讨会项目
申请对象:
项目组织单位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组织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培训材料限于在深圳市内的印刷厂印刷、或购买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应的有关资料;
(4)培训、研讨会仅限于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加,全国性的培训、研讨项目不能享受我市市场开拓资金资助;
(5)项目组织单位不得收取企业参加培训、研讨会务费,如属收费项目不予资助;
(6)严格控制并只支持与项目组织单位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培训班;
(7)应用“培训与研讨会”表;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2)费用明细表。
(3)培训(研讨)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4)培训资料和参加培训、研讨企业人员签到登记表。
3、支持内容和金额:
(1)培训材料费:
会议规模在30-49家企业的,支持金额1000元;会议规模在50-99家企业的,支持金额为1500元;会议规模在100家企业以上的,支持金额为2000元。
(2)会务费:
会议时间在一天的,补助20000元;会议时间在二天的,补助30000元;会议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含三天),补助50000元。
(六)投(议)标项目
申请对象:
中小企业
1、拨付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本年计划内实施的项目;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3)应用“境外投(议)标”表;
(4)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在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2、资金拨付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发票、国内银行的付款、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省内转帐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支票存根或银行对帐单、进帐单。
(2)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的原件。
(3)投(议)标协议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成套设备、大型单机、对外工程、大宗商品采购)。
(4)标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设计方案文本。
(6)考察及调研报告。
(7)出国人员的机票,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支持内容和金额:
(1)标书购置费,支持比例70%,上限为20000元;
(2)项目初步设计费,支持比例70%,上限为20000元;
(3)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支持一次两人境外往返经济舱机票金额的70%。
五、注意事项
1、从2004年起,我市符合申请使用开拓资金的每个中小企业终身享受开拓资金的支持累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组织单位每年享受开拓资金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的实施必须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
2、设有上限金额的项目,最高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上限。
3、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利用、制造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企业或组织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开拓资金。
4、企业必须直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项目费用,凡是关联公司支付和现金支付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资金拨付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一的要求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受理。
7、优先支持未享受过开拓资金支持的企业。
以上实施细则,由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