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一章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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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一章讲义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提示:
1.本章在考试中以客观题为主,所占比重在4分左右。
本章内容与2009年的教材第一章比较基本未做调整。
2.重点内容:
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代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知识点1: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定义:
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与道德
联系
区别
(1)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
(1)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2)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并且强调两者的平衡;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
知识点2:
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1.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的特点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点睛:
法律规范分类容易以小案例的形式考选择题。
例: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E.任意性规范
答案:
AD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般由假定、模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后果。
点睛:
例如这样一个法律规范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其中:
“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模式,相当于“则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
知识点3:
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家之间
(二)法系
1.法系
法系是在对一国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
划分法系的依据:
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
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
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
(2)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法官可援引法律或判例,一定范围可创造法律。
(3)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知识点4:
法律体系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含义。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有: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刑法
3.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民商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5.经济法,如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6.社会法,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知识点5:
法律关系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
是指权利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人行使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不能滥用权利而损害义务人的利益。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肖像、名誉,法人名称等。
4.智力成果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通常划分为人的行为和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2)事实行为,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六、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本书的体系
了解。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知识点6:
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理论
本教材中经常使用的几个概念的关系:
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各种签约行为、联营行为都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1)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有些必须是无偿,前者如买卖,后者如赠与。
(2)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若显示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消;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示公平。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有偿法律行为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4)主张撤销权。
一般有偿法律行为,强调受让人明知,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强调明知。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有偿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偿法律行为则无此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纺锭形式。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从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法律行为决定,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就不能存在。
知识点7: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
合同法: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口头形式
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即表明购买的意思。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即以消极不作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
点睛: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知识点8:
无效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定金条款。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流押或流质条款。
链接:
质权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9.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知识点9: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1.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比较:
(1)效力状况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有撤销权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3)行为效果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或者选择变更,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无效民事行为无此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2.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4.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5.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和无效民事行为是一样的,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知识点10: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概念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
例如: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例如:
结婚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应当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合法。
3.条件的分类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消灭条件)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
——“始期”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
——“终期”
第三节 代理制度
知识点11:
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行为,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
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
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代理与代表
(1)独立性不同。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
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3.代理与行纪
所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1)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属于行纪人,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
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行纪必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和有偿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知识点12:
代理权
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1)法律的规定;
(2)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的指定;(3)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知识点13:
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追认
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知识点14:
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合同法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知识点15: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消灭的是胜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权利的消灭。
点睛:
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
当事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法院能主动援用
法律效力
不消灭实体权利;消灭胜诉权
消灭实体权利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延长
不变期间
知识点16: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
3.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4.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